植物是不是可再生能源?
植物是可再生能源。
1、可再生资源
可再生资源是指能够通过自然力以某一增长率保持或增加蕴藏量的自然资源。
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主要是通过合理调控资源使用率,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
可再生资源的持续利用主要受自然增长规律的制约。
来自自然界动植物的可再生资源(农作物、林木、海产品加工废弃物等,统称为生物质)是永不枯竭的资源。
2、植物
根据可再生资源的概念,植物是符合其概念的,也是属于可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
的定义;通过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动能冉生更新,而为人类反复利用的自然资源叫可再生资源,又称为更新自然资源,如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种自然
生物群落
、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
可作为能源的植物种类很多,主要是某些农作物及有机残留物,林木、森林工业残留物,藻类、水生植物也是有待开发的能源植物。使用植物作为能源,可以作为固体燃料,或借助科学方法转换为炭、可燃气或生物原油等。林业能源方面,培植生长快、光合作用效率高、繁殖力强的树木在国外已受到重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试验研究,列出60余种能源植物。森林能源的利用方法有两种:通过干馏来提取煤气、焦油和炭;直接进行燃烧,石油植物也是近年来开辟的一个新领域。
石油是不可再生的能源,故它的枯竭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所以许多国家都在进行替代能源的研究,能源植物的研究便应运而生了。美国诺贝尔奖获得者卡尔教授,早在1984年就开发出首个人工石油植物,得到每公顷120-140桶原油的收成。美国现已种植石油植物达几百万亩之多,英国也开发了150万亩,而瑞士更制订计划利用植物石油取代全国半数石油消耗量。
欧洲和北美也大量种植多年生草本植物,作为燃料发电,如象草就是这样一种植物。英国还查明,草原网草,大网茅和高沙草等植物的生长速度快,是种植的重要能源植物。还有大戟科的大戟属,红雀珊瑚属和海漆属,也是理想的燃料植物。
树海桐,又叫石油果 ,是一种潜在的石油代用品。巴西的香波树,在树上挖个洞,油就会流出来。美国的黄鼠草,西海岸的巨型藻,澳大利亚的丛粒藻等也能提炼出石油来。
我国也不乏石油植物,如海南的汕楠树,还有桉树,都能高产石油。经科学家鉴定,有生产价值的能源植物,生长在亚太地区的,就有10多种草本植物,18种灌木,23种乔木和18种灌木。
富含类似石油成分的能源植物
续随子、绿玉树、西谷椰子、西蒙得木、巴西橡胶树等均属此类植物。例如巴西橡胶树分泌的乳汁与石油成分极其相似,不需提炼就可以直接作为柴油使用,每一株树年产量高达40L。我国海南省特产植物油楠树的树干含有一种类似煤油的淡棕色可燃性油质液体,在树干上钻个洞,就会流出这种液体,也可以直接用作燃料油。
富含高糖、高淀粉和纤维素等碳水化合物
利用这些植物所得到的最终产品是乙醇。这类植物种类多,且分布广,如木薯、马铃薯、菊芋、甜菜以及禾本科的甘蔗、高粱、玉米等农作物都是生产乙醇的良好原料。
富含油脂的能源植物
这类植物既是人类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工业用途非常广泛的原料。对富含油脂的能源植物进行加工是制备生物柴油的有效途径。世界上富含油的植物达万种以上,我国有近千种,有的含油率很高,如桂北木姜子种子含油率达64.4%,樟科植物黄脉钓樟种子含油率高达67.2%。这类植物有些种类存储量很大,如种子含油达15%~25%的苍耳子广布华北、东北、西北等地,资源丰富,仅陕西省的年产量就达1.35万吨。集中分布于内蒙、陕西、甘肃和宁夏的白沙蒿、黑沙蒿,种子含油16%~23%,蕴藏量高达50万t。水花生、水浮莲、水葫芦等一些高等淡水植物也有很大的产油潜力。
用于薪炭的能源植物
这类植物主要提供薪柴和木炭。如杨柳科、桃金娘科桉属、银合欢属等。目前世界上较好的薪炭树种有加拿大杨、意大利杨、美国梧桐等。近来我国也发展了一些适合作薪炭的树种,如紫穗槐、沙枣、旱柳、泡桐等,有的地方种植薪炭林3~5年就见效,平均每公顷薪炭林可产干柴15t左右。美国种植的芒草可燃性强,收获后的干草能利用现有技术轻易制成燃料用于电厂发电。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前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规模和使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2007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达到了24万兆瓦,比2004年增加了50%。2007年至少有60多个国家制订了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欧盟已建立了到2020年实现可持续能源占所有能源20%的目标,而中国也确立了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的比重达到15%的目标。
自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中国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7年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总额已达到120亿美元,名列世界第二。2008年11月起陆续公布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也毫无悬念地出现了发展新型清洁能源的投资计划,天然气、核能、水能已经成为优先发展的目标。
根据中国中长期能源规划,2020年之前,中国基本上可以依赖常规能源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能源需要,到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将相当于6亿吨标准煤,对中国能源结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将发挥更大作用。
生产技术
生物柴油生产
化学法
国际上生产生物柴油主要采用化学法,即在一定温度下,将动植物油脂与低碳醇在酸或碱催化作用下,进行酯交 换反应,生成相应的脂肪酸酯,再经洗涤干燥即得生物柴油。甲醇或乙醇在生产过程中可循环使用,生产设备与一般制油设备相 同,生产过程中副产10%左右的甘油。但化学法生产工艺复杂,醇必须过量;油脂原料中的水和游离脂肪酸会严重影响生物柴油 得率及质量;产品纯化复杂,酯化产物难于回收,成本高;后续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回收 装置,能耗高,副产物甘油回收率低。使用酸碱催化对设备和管线的腐蚀严重,而且使用酸碱催化剂产生大量的废水,废碱(酸)液排放容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等。
生物酶法
针对化学法生产生物柴油存在的问题,人们开始研究用生物酶法合成生物柴油,即利用脂肪酶进行转酯化反应,制备相应的脂肪酸甲酯乙酯。酶法合成生物柴油对设备要求较低,反应条件温和、醇用量小、无污染排放。需以大豆油为原料,采用固定化酶的工艺,酶用量为 油的30%,甲醇与大豆油摩尔比为12:1,反应温度40℃,反应10h生物柴油得率为92%。因酶成本高、保存时间短,使得生物酶法制备生物柴油的工业化仍不能普及。此外,还有些问题是制约生物酶法工业化生产 生物柴油的瓶颈,如脂肪酶能够有效地对长 链脂肪醇进行酯化或转酯化,而对短链脂肪醇转化率较低(如甲醇或乙醇一般仅为40%—60%);短链脂肪醇对酶有一定的毒性,酶易失活;副产物甘油难以回收,不但对产物形成抑制,而且甘油也对酶也有毒性。
超临界法
即当温度超过其临界温度时,气态和液态将无法区分,于是物质处于一种施加任何压力都不会凝聚的流动状 态。超临界流体密度接近于液体,粘度接近于气体,而导热率和扩散系数则介于气体和 液体之间,所以能够并导致提取与反应同时 进行。超临界法能够获得快速的化学反应和很高的转化率。Kusdiana和Saka发现用 超临界甲醇的方法可以使油菜籽油在4min 内转化成生物柴油,转化率大于95%。但反 应需要高温高压,对设备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大规模生产前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工作。
生物乙醇生产
生物乙醇的生产是以自然界广泛存在的纤维素、淀粉等大分子物质为原料,利用 物理化学途径和生物途径将其转化为乙醇的一种工艺,生产过程包括原料收集和处理、糖酵解和乙醇发酵、乙醇回收等三个主要部分。发酵法生产燃料酒精的原料来源很多,主要分为糖质原料、淀粉质原料和纤维素类物质原料,其中以糖质原料发酵酒精的 技术最为成熟,成本最低。木质纤维原料要先经过预处理再酶解发酵,其中氨法爆破(ammonia fiber explosion)技术, 被认为是最有前景的预处理方法。随着耐高温、耐高糖、耐高酒精的酵母的选育和底物流加工艺,发酵分离耦合技术的完善,工业 发酵酒精的成本还将越来越低。
所谓可再生资源是指那些经使用、消耗、加工、燃烧、废弃等程序后,能在一定周期(可预见)内重复形成的、具有自我更新、复原的特性,并可持续被利用的一类自然资源。 与不可再生资源相对应,是可持续发展中加强建设、推广使用的清洁能源。例如:水资源、可降解塑料袋、废旧物品等。
一般可再生资源是指那些已经过使用、消耗、加工、燃烧、废弃等程序后,能在一定周期(可预见)内重复形成的、具有自我更新、自我复原的特性并且可持续被利用的一类自然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相对应,是在可持续发展中应该加强建设、推广使用的绿色资源。如土壤、太阳能、风能、水能、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各种自然生物群落、森林、湿地、草原、水生生物等。
生物质能是一种可再生绿色能源,可以替代化石能源。使用生物质能不仅可以缓解煤炭、石油的供应压力,还能降低大气污染。目前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大致有三条途径,一是利用甜高粱、甘蔗和木薯等非粮食能源作物,生产燃料甲醇、乙醇替代汽油。二是利用大豆和油菜籽等油料作物、油棕和黄连木等油料林木果实、工程微藻等油料水生植物以及动物油脂、废餐饮油等为原料制成的生物柴油。三是利用生物质发电、沼气工程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能源草之一:甜高粱
柳枝稷
开放分类: 植物、水土保持
名称: 柳枝稷
英文名: Versatile switch grass
学名: Panicum virgatum
科属: 禾本科稷属
类别: 多年生草本
主要性状: 多年生丛生型禾草,根茎和种子繁殖,根深,株高l~2米。
分布地区: 美国大平原及东部大部分地区的土生种。
习性特点: 耐旱,耐排水不良的土壤。
繁殖方法: 种子
栽培管理: 种苗建植缓慢。4-5月播种,播量为6-7千克/公顷的纯、活种子。根茎和种子繁殖,根深,株高l-2M。
柳枝稷现在的新用途:柳枝稷能从中提炼出酒糟,又有“能源草”的称谓。“能源草”多指两年或多年生草本或半灌木,包括甜高粱、柳枝稷、芒属作物等高大草本都是理想的能源草。能源草多为耐旱、耐盐碱、耐瘠薄、适应性强的草种,种植和管理简单,在干旱、半干旱地区、低洼易涝和盐碱地区、土壤贫瘠的山区和半山区均可种植。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胡林等专家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未被利用的荒草地是中国最重要的保留土地资源之一,如果把其中能适合种植的361万公顷荒草地种植生物乙醇能源植物,每年潜在的生物乙醇产量达1100万吨,可替代当今中国汽油消费的23%。 据测算,1亩柳枝稷草所产出的酒精能量可以抵3、4吨电煤的能量。
能源草 - 品种来源 从匈牙利小平原盐碱土壤地区及中亚干旱地区采集多种植物材料,通过杂交方法培育出大变异特性的育种材料。这种具有典型特征的品种是经过10年培育的结果。
能源草 - 育种人Dr.亚诺夫斯基.业诺什(60%)
亚诺夫斯基.柔尔特(40%)
能源草 - 培育工作原由20世纪石油工业的发展极度挤缩了以生物质为基础的能源载体和原材料的应用领域。现代的能源生产中大约90%是使用地下采掘出来的化石能源,造成大气成份的失衡和恶化。近150年来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增加了28%,甲烷浓度增加了50%,二氧化氮增加了13%。大气的恶化和煤、原油、天然气和铀储量的减少引起人们要求迅速改变能源结构的要求。现在关心的最大问题是以生物质能源为载体的再生能源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化石性能源载体。欧盟在这个问题上订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使用的能源中可再生能源达到21%,而在电能生产中要达到22%。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源会占据重要角色,因为他具有环保优势,有潜力解决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发展中的尖锐问题。鉴于对生物质能源的认识,匈牙利萨尔瓦什研究所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用于能源和工业方面草种的培育工作,在欧洲是最早的单位。
能源草 - 培育目标 培育能生产优质生纤维素的、干草产量高的、适用于能源、造纸、木材、纺织和建筑工业用的新草种。从土地使用、经济性能和环境观点看,它为改善环境,提供新的市场开发和就业问题提供机会。
能源草 - 植物学特征 多年生的茅草型叶子草,有主干、匍匐茎、强有力扎入土壤1.8~2.5米的大丛根系。其茎为灰绿色,高180~220厘米,叶稀疏、平直而坚硬、茎上有节2~4个,灰绿叶子挺拔,叶面稍有凹凸不平,花簇匀直,长20~30厘米,成穗串状。4月中旬发芽,6月底7月初开花,7月底8月初颗粒成熟。种子颗粒是柳叶状,长0.8~1.2厘米,千粒重为2.8~3.8克。
能源草 - 主要农艺学特征
能源草
环境适应能力很强,在年供水200~2100毫米,年平均温度为5℃~19℃和PH值为5~9的盐碱性土壤都能正常生长。其抗旱、抗盐碱、抗寒性能都很突出。
头一茬干草产量为10~15吨/公顷,燃烧值为14~17兆焦尔/公斤干草,接近和超过杨树、柳树、槐树、与匈牙利的褐煤相当。全纤维素含量超过松树,是一年生植物中最高的。
多年生品种,一次播种之后可连续生产10~15年,若在春季播种,则从第二年起就可以达到满产。
能源林相比,它的独具优点是每年都出产品,这就使加工设备得以充分利用。
从沙地到盐碱地,从内涝地区到干旱地区都可以有效地生产。每公顷施以68~85公斤氮的有效物质,每年就可以产出10~15吨干草。
良好的土壤改良植物(防水流失、防风蚀)。
与能源林相比,其生产和收割不需要昂贵的专用机械,使用谷类、叶状饲料植物的机械设备便可解决。
土地换耕以后有大量的有机物(根系、腐植质)改良土壤。
在用能源草提供本地能源时,可同时解决一些环保问题(如用留耕方法覆盖垃圾场、矿坑等,降低扬尘)
能源草的生产意味着一种新的农产品的出现,它除了改进农业生产结构,农村生活方式和农民经济收入作用之外,作为生产原料可提供替代木材的新原料,部分代替木材,为大面积保护森林提供了可能性。
能源草 - 应用领域 能源草做固体燃料
新型可循环燃料——“能源草”
在欧洲和世界各地用木质纤维燃烧供热和发电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能源草在开花期干草产量为15.82吨/公顷,而在同样雨量条件下树木的年产量为12吨/公顷。测试表明,能源草的燃烧值为14.968~15.981兆焦尔/公斤干草,褐煤为14.9~20兆焦尔/公斤,槐树为16.8兆焦尔/公斤,杨树为15.9兆焦尔/公斤,柴油为41.6兆焦尔/公斤。匈牙利利用能源草生产单位兆焦尔的成本比其他能源都低,约为4.78~10.06福林(1福林=0.04元人民币)。从材料成份来看,能源草的含硫量很低(0.12%),燃烧时释放的二氧化碳很少,环境污染轻微。能源草的含灰量仅为4.2%,而其中的钾又能补充地力。能源草用于燃烧时需经过挤压、分段等处理,做成草饼、草柱等产品。每公斤干草高温分解过程中开产生197.5牛顿升草瓦斯。用能源草生产沼气时发酵时间为15~20天,所产的瓦斯超过0.5立方米/公斤有机物质。
能源草做造纸和工业纤维原料
能源草制作各向同性平面的平面成型特性非常好,拉伸、断裂和波纹形成可行性指标也优于传统造纸工业的各种纤维,在硬壁包装材料生产中很有优势。对与100%的草纤维板,以及草、木纤维按不同比例制成的纤维板(320公斤/立方米)。混合比例的纤维板在建筑业、家具业、装修业和车辆制造业中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材料。如果造纸厂、纤维板厂建在能源草基地,除了原料供应以外,还可以提供工厂所需的能源,减少运输距离,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能源草做饲料
甜高粱——能源草的一种
能源草开花期收割的头茬草,建议作为能源草和工业原料用,第二、三茬草可用与放牧和制备干牧草用,蛋白含量和苜蓿相当。
能源草用于土壤生物保护和改良
能源草能承受盐、碱性土壤的生产条件,对这类土壤的改良起到良好的作用。大簇的可深扎的根系不仅改良土壤的物理特性,而可产生大量有机物使土壤变的肥沃。在匈牙利巴奇-给什空州贫瘠土地的实验表明,能源草除了适用盐碱地、板结地之外,也适于沙地的土壤改良。
能源草用与纺织工业
能源草纤维素含量高、质量好,把它与工业用的纤维合理搭配,将有可能用于纺织工业,这方面的工作正在实验中。
巨菌草——一种高产的能源草
一、巨菌草的生物学特性
1. 名称及分类地位:
巨菌草中文名:巨菌草
分类地位:隶属被子植物门,单子叶植物纲,禾本科,狼尾草属。原产地在北非,由福建省农林大学菌草研究所所长林占熺研究员引进改良培育,在中国大面积获得成功。
这是一种适宜在热带、亚热带、温带生长和人工栽培的高产优质菌草。
2. 生物学特性
巨菌草在温度适宜地区为多年生植物。植株高大,抗逆性强,产量高,粗蛋白和糖分含量高,直立、丛生,根系发达。在福建省生长半年,茎粗可达3.5厘米,节间长9~15厘米,15个有效的分蘖,每节着生一个腋芽,并由叶片包裹,叶片互生,长60~132厘米,叶片宽3.5~6厘米,8个月共生长35片叶。2001年3月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鲁法区种植,2002年9月19日测产,株高最高的达7.08米,50个节,株重达3.25公斤,每公顷产鲜草达521.6吨。
巨菌草的光合作用的最初产物为4-碳酸-羟基丁=酸和天门冬氨酸等四碳双羧酸产物,即光合作用生化途径为C-4途径。属典型的四碳植物,具有较高的光合速率。
据测定光合速率为50~70毫克CO2/分米2/小时,(cooper 1970)。在热带、亚热带、温带地区种植,一般每公顷年产鲜草可达300吨以上,在水、湿、肥等条件优越的情况下可达450吨/公顷以上。
巨菌草光合与蒸腾之比较低,因此,巨菌草的生长除需高温外,还需湿润的土壤条件。巨菌草能耐受短期的干旱,但不耐涝。
二、巨菌草的应用范围
巨菌草是高产优质的菌草之一,用巨菌草作为培养料,目前已知可栽培香菇、灵芝等49种食用菌、药用菌。除了作为菌料外,还可做饲料,同时还是水土保持的优良草种。08年开始应用于生物质发电、纤维板、制造燃料乙醇等能源用途。
巨能草——含水量低的能源草
形态特征:多年生草本。具粗壮的根状茎。秆直立,有分枝。1年期株高5米左右,直径最大2.5公分。是福建省菌草开发工程协会近年引进培育的品种,适合在中国寒冷零下越冬地带种植。生长环境:热带、温带和寒带气候,年降雨量在500mm以上则生长旺盛。耐寒,零下20-30度仍存活。
生物量:人工种植,每亩产量干草3-5吨,鲜草水分45%左右。
适合用途:作为菇类培养料;直接收割可以燃烧发电;纤维长、强度好,适合做纤维板、燃料乙醇。是作为能源草的好草种。干旱、寒冷地方、沙地都能种植。是水土保持的好草种。 由于含水量低,直接可以送进生物质发电厂锅炉燃烧。
栽培方法
适宜在候平均气温大于12℃的季节种植或雨季开始时种植。短杆扦插:采用腋芽进行无性繁殖。方法是用修剪刀剪带有两个节的茎,扦插杆的周围用土压实。栽后浇水至土壤湿透。全株条栽法:把整株巨菌草埋入土中,覆土2~4厘米。
第 三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