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冷的红酒
2025-06-29 08:50:30
接下来由“易煤网”通过相关资料为您详细分析:我国的煤炭价格总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3年到1995年。其间1993年到1994年国家分两步放开了煤炭价格。由于煤炭、电力企业改革的不同步,价格争议不断,从1994年国家又开始对电煤“放而不开”,确定电煤价格上涨幅度,进一步明确了对全国电煤实行指导价。
第二阶段是1996年到2001年。其间国家试图建立一种“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对电价实行的是“顺价”政策,即国家确定一个煤炭指导价,电力价格相应提高,使电力企业消化因煤价提高而增加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末真正“联动”。1997年以来,计划内电煤价格下跌,按照“煤电价格联动”设计的初衷,电价应该下调,然而实际上是,电价在1994年至2001年的7年中只涨不落,电煤价格却一路下滑,“煤电价格联动”的政策也就不了了之。
第三阶段,是从2002年到2004年6月。国家从2002年起取消了电煤指导价,实行市场定价。其间,由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增长,煤炭价格开始恢复性上涨,但电价没有放开,电煤供应没有完全走向市场,国家不得不在每年的煤炭订货会上对煤电两个行业进行协调,又在取消“指导价”后出现了“协调价”,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计划”和“市场”两种价格,但并末用“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四阶段,是从2004年至今,国家重新启动“煤电价格联动”,并形成一整套政策和机制。此次“煤电价格联动”是源于国办发[2004]47号文。47号文件最大突破是“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此后出台的“煤电价格联动”方案出是电价随着煤价动。从此,煤价完全市场化。在随后的几年中,由于煤炭价格的过快上涨,虽然发改委屡次出台《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通知》,但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约束力越来越小,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了。
从1993年煤炭价格逐步放开到现在,我国煤炭市场一直存在重点煤炭订货合同价格(计划价)与煤炭交易合同价格(市场价)两种价格形式,绝大部分时段是市场价高于计划价。由于市场价更能反映煤炭市场真实的供给和需求情况,我们以市场价作为分析的对象。
以经济学最基本的规律来看,供求关系是决定商品价格变化的根本因素。煤炭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类商品,同样符合这一基本规律。那么,要研究煤炭价格走势,就要从煤炭的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拉动煤炭需求增长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的增长。专业人士对经济增长进行分析普遍采用的GDP增长率的数据,考虑到中国GDP统计的种种弊端,比如其真实性问题就经常为人所诟病,我们选取了与经济增长联系最为密切的发电量的数据。因为电力不存在库存的情况,造假的可能性最小,也是最为真实的经济数据。
炭供给量的增长主要取决于新增煤炭产能的增加,即新煤矿的投产,或老煤矿通过技改提升产能,这一切均可以通过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增长率反映出来。
成本的增加并不直接影响煤炭的价格,而是通过影响煤炭的供给来影响价格。价格低于成本,煤矿陷入亏损,自然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于停产,以减少亏损,供给减少到一定程度出现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价格高于成本,投资者有利可图,自然会加大煤矿投资,供给自然会增加,供给增加到一定程度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特别是大多数从事地下开采的煤炭企业,一旦发生事故都会造成重大伤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家对煤矿安全事故极为重视。如果发生一次重大煤炭事故,该区域的大部分煤矿都会被强制进行一段时间的停产整顿。由于煤炭行业的地域性较强,这种停产整顿在短期内会严重影响该区域的煤炭供给,进而影响短期内的煤炭价格走势。
煤炭价格市场化之后,国际煤炭和原油期货价格成为影响国内煤炭价格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国际煤炭市场的风向标澳大利亚BJ现货交易价格。国际煤炭和石油价格均是从2003年开始快速上涨的,2007年至2008年7月达到顶峰,这与国内煤炭价格的走势基本一致。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进出口煤炭贸易,使得国内煤炭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价格的影响。特别是在2007年~2008年之间,由于市场需求加上投机炒作资金的推动,国际原油期货和煤炭价格出现了暴涨暴跌的走势,直接引发了国内煤价的暴涨暴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影响煤炭价格走势的因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因素是经济增长对煤炭的需求。
2007年从美国开始的次级债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于2008年下半年达到高潮。金融危机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国家大幅削减消费支出,极大的打击了中国的出口加工业。为应对经济衰退,中国政府出台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从今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经济有所回升,但出口仍然低迷,与煤炭和电力相关的钢铁、有色金属价格虽然有所回升,但各行业的产能过剩仍然很严重,这给经济复苏蒙上了一层阴影。这决定了煤炭需求在未来一两年内不会有大的增长。
同时,根据前文分析,前几年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连年保持在较高的位置,2007~2008年的平均增速为28.7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4215亿元,按照吨煤400元的投资额计算,将新增产能10亿吨,这些产能都将在未来一两年内集中释放。
产能增加而需求没有改观,因此,我们判断煤价继续向下的压力非常大。
优秀的黑夜
2025-06-29 08:50:30
伴随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启动,为了稳定煤价、确保能源稳定供给和改善煤炭全行业盈利状况,国家发改委牵头研究设计煤炭定价机制。2017年煤炭行业开始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长期合同销售定价机制,并确定长协基准价为535元/吨,煤炭市场上70%-75%的交易量为大型煤企签订的中长期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为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电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由此拉开了煤炭和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的大幕。
动听的刺猬
2025-06-29 08:50:30
主要有几种:一是计划经济定价,二是市场化定价,三是价格双轨制。这里有人会问什么是双轨制?所谓的双轨制就是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并存的定价管理模式。
当下计划经济定价模式基本已经不复存在了。在统一计划下,煤炭价格采用的是低价策略。定价脱离了与市场的联系,完全避免了煤炭价格的波动,最大的优势就是有效的协调好供需之间的平衡关系,并且保证了民生用煤。但是在这种制度下,煤企运行效率低下,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煤价过低也助长了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发展。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化定价模式也就应运而生。煤企和电厂自主协商确定价格。
市场化定价模式就很好的起到了调节作用,也大大提高了效率。但是完全的市场化也存在一个巨大弊端,企业的利润和盈亏会被优先考虑。当煤炭价格过高。民生和工业的用电供暖就会受到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在保障民生和企业发展中取得平衡,2016年至今实行了新的双轨制定价模式。发展以“基准价+浮价”的定价模式,以基准价为指导价,并允许该价格有浮动的空间,确保了供需双方都有利润空间。
唠叨的戒指
2025-06-29 08:50:30
原煤单价折算标煤单价一般是按热值折算的,1千克标准煤的热值是7000千卡,与实际热值比较一下就算出来了。例如,原煤的热值为4000大卡,单价为474元一吨,则折算为标煤为:474/4000*7000=829.5元/吨。
拓展资料:
原煤:
原煤是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的毛煤经筛选加工去掉矸石、黄铁矿等后的煤;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未经加工的毛煤也叫原煤,包括天然焦及劣质煤,不包括低热值煤等。原煤按其炭化程度可划分为泥煤、褐煤、烟煤、无烟煤,原煤主要作动力用,也有一部分作工业原料和民用原料。
标煤:
标煤为标准煤的简称,由于各种燃料燃烧时释放能量存在差异,国际上为了使用得方便,统一标准,在进行能源数量、质量的比较时,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都按一定的比例统一换算成标准煤来表示(1公斤标准煤的低位热值为29307.6千焦耳,即每公斤标准煤为29307600焦耳)。
我国目前采用标准煤为能源的度量单位。国际制单位为焦耳。折算的方法是:以7000千卡度量各种燃料、动力能源。能源折标准煤的折算系数=某种能源每千克实际热值/每千克标准煤热值(7000千卡)。
在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之前,首先应测算各种能源的实际平均热值,再折算标准煤。平均热值也称平均发热量,是指不同种类或品种的能源实测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平均热值(千卡/千克)=Σ(某种能源实测低位发热量)(千卡/千克)×该能源数量(吨)/能源总量(吨)。
热值:
热值,又称卡值或发热量。1千克(立方米)某种固体(气体)燃料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称为该燃料的热值,属于物质的特性,符号是q,单位是焦耳每千克,符号是J/kg。热值反映了燃料燃烧特性,即不同燃料在燃烧过程中化学能转化为内能的本领大小。
雪白的含羞草
2025-06-29 08:50:30
在国内,煤炭的价格一般可以分为坑口价(mine mouth price)和车板价(Free on rail price)。
坑口价就是在煤炭的成之上加入三项基金和资源税等税费(13%的增值税)。
车板价就是在坑口价的基础上加运费(如果是火车运输,在山西包括铁路计划费,站台上的若干税费),如果是洗精煤,则要加入洗煤的成本,包括精煤回收率的折算。
最难算的是税费,各地不一样。
留胡子的羊
2025-06-29 08:50:30
7月18日,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为此专门配套制定了《全面放开部分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积极支持用电量大的工商业、新兴产业、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行业等用户进入市场,2018年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用户发用电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还提出,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支持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与水电、 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可适当减免交叉补贴,并可通过协商适度降低跨省跨区输电价格。
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定价
新一轮电改启动以来,电力市场化交易正加速推进。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成立北京、广州两个区域性电力交易中心和32个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据中电联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市场化交易电量约1.6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超过60%,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5.9%,比重比上年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10家大型发电集团合计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的66%,占这10家大型发电集团上网电量的33%。
实施方案提出,鼓励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全部开展市场化交易。各地在落实清洁能源配额的前提下,积极推进4个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全部放开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电力用户全电量参与交易,通过市场交易满足用电需求。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4个重点行业是高耗能行业,电力需求较大,且又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目前,这4个行业的许多企业已经有了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经验,为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林伯强表示,以前通过市场化交易,对电力用户来说,曾经有过1度电能够降1毛钱的情况,但在目前煤炭价格上涨的背景下,火电电价将不会有那么大的优惠。
他解释说,煤炭价格上涨,但计划内电价受政府管制,所以并不会出现明显上涨。而计划外的市场化交易电量,虽然煤炭价格上涨,但由于整体电力过剩,所以约束了电力价格的上涨幅度,但又因目前电力过剩情况较前两年有改善,且局部偶尔还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所以电价不会有太大的优惠幅度。“综合来看,市场化交易对电力用户来说,不会吃亏,但也不会占很大便宜。”
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起,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上述电力用户可选择与各类型发电企业开展市场化交易,并明确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时自主协商,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 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指出,双方协商一致的,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电价。用户也可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或向售电公司购电。
取消跨省市场化交易限制
在电力市场化交易中,发电企业作为供给端也是重要参与者。
据川财证券研报显示,广东省6月月度电力市场化集中竞价交易于近日结束,从成交结果来看,市场所属部门统一出清价差为负39.30厘/千瓦时,上月出清价差为负42厘/千瓦时,交易价差继续缩窄。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用户端的扩大将改善电力供需关系,市场化交易价差有望持续缩窄,利好优质电力企业。
目前,多地推进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据中电联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省内市场化交易电量合计2576亿千瓦时,占全国市场化电量的比重为77.5%,省间(含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合计702亿千瓦时,占全国市场化电量的比重为21.1%。
不过,也有发电企业在跨省跨区域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中遇到问题。一家华北地区火电厂员工对记者表示,其所在电厂专门成立营销部门,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去年有近三成电力就是通过市场化交易,在一些企业那里已经有了一定口碑。但在参与过程中也发现,有部分地方基于对本地电厂企业的保护等原因,存在对其他地区发电企业售电配额的限制。
针对这一现象,实施方案指出,逐步放开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各地要逐步取消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允许重点行业电力用户跨省跨区购电,首先鼓励跨省跨区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明确,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支持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与水电、 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尽快建立清洁能源配额制,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应按要求承担相关责任,落实清洁能源消纳义务。
实施方案提出,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与清洁能源开展市场化交易,可适当减免交叉补贴;鼓励参与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外增送清洁能源电量,并可通过协商适度降低跨省跨区输电价格。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袁家海对记者表示,由于我国资源和负荷分布的不均衡性,加之西北可再生能源富集省份本地消纳空间有限,加快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意义重大。
外向的刺猬
2025-06-29 08:50:30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正在向纵深开展。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而煤炭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采矿权,因此对采矿权如何定价就成为此次资源整合的核心问题。 在2008 年9 月2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简称83 号文),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之后不但没有解决采矿权转让定价的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复杂化,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迟迟无法正常推进。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文件并没有真正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限价令。那么采矿权究竟应当如何定价?下面我分三部分论述这一问题: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采矿权从字面来理解,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取得了采矿权,不但可以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并收取货款,甚至还可以将其买卖、入股,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在老百姓的理解中,采矿权就是一种所有权,它不是开采矿产的权利,而是对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理解却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冲突。我国1996 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是不能享有矿产的所有权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一条将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矿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矿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能处分。在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一种最接近于所有权的权利形态。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与土地资源不同,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采矿权人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取得了采矿权,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建设矿井、开始生产了。但是采矿权人收益的基本前提是处分矿产品,换句话说,把矿产开采出来再卖掉,采矿权所有人才能收益。而卖掉矿产品之后,矿产当然也不存在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处分权无从实现。这一特点直接导致采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的时候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处分并收益。 然而对矿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如前所述的销售矿产品,比如卖煤,这是煤矿自身的经营行为,不需要政府批准,卖多卖少都是采矿权人自己定,此时他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还有一种方式是买卖矿产,比如卖矿山,一次性卖出储量1000 万吨的煤矿,与一次性销售1000 万吨煤炭产品并无实质区别,但是却需要通过政府批准,而且审批程序相当严格,此时采矿权人就无法自己实现他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了,即使他全部缴纳了资源价款,也需要听从政府的决定。 这种冲突如何用法律解释呢?我认为现行法律无法解释,只能从立法背景上来说明。我国其实存在三种法律体系:一是民间的、最基层的老百姓所不自觉使用的中华法系,我国两千年的民事法律传统,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私有制,以保护私产,促进物资流通为主要立法目的,这种法系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完全融化在了老百姓的日常行动和思维之中;二是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使用的前苏联法系,这种法系的核心特点就是公有制,在经济生活中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目前我国很多成文法受到它的影响和制约,这导致了政府对核心生产资料,如土地、矿产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对经济生活有直接干预的权利,等等;三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逐步引进的欧美法系,该法系的主要特点也是私有制,因为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8、19 世纪就实现了全面的私有化,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是以保护私产、促进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这种法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以《合同法》、《物权法》为代表的民事基本法,提倡意思自治、保护私产的法律观。 如果说第一种法系是民间的、基层的,那么第二种法系则是官方的、保守的,而第三种法系也是官方的,但却是改革的。民间与官方之间、保守与改革之间,存在很多的矛盾,在思维上、行动上、法律上、政策上都存在很多冲突,加上我国目前仍处于从完全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 我个人认为,采矿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不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并早日在法律上实现它的所有权化。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先说个常见的例子,某地政府将某煤矿出让给甲,评估机构将该资源的出让价评估为1500 万元,甲、乙、丙通过竞拍,最终甲向政府交纳了2 千万元的资源价款,取得了采矿权,然后就开始基建。乙看到能源市场一片大好,但是又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出让的矿山,所以向甲提出要求,要买下该矿山,出价4 千万。丙也向甲提出同样的要求,出价8 千万,最终甲和丙以1 亿成交。丙在得到采矿权之后,丁又来找他,要以1 亿2 千万购买他的采矿权。丙认为这个价太低,最后双方以1 亿4 千万成交。丁取得采矿权之后,又投入2 千万打巷道,采购设备,使煤矿具备了较高的生产水平和安全水平。但是还没来得及生产就赶上了此次资源整合。由于该矿年生产能力达不到标准,所以要被戊整合。但是戊根据83 号文的规定,只愿意给丁3000 万做收购的对价,丁则要求至少给他1 亿5 千万才能答应被整合,谈判陷入僵局。 在这个案例中,说明了采矿权价格的三个基本特点: 1、采矿权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在民间大家都把它当所有权看,因为取得了采矿权之后,不但能够占有矿产、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使用和处分),赚取高额回报(收益),所以它的价格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政府以2000 万的价格向甲出让采矿权,这一交易的基本前提是这一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乙、丙向甲而不是向政府提出要约,甲以1 个亿的价格转让采矿权(实际是转让矿产资源),其基本前提是甲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获得了采矿权,成为该资源实际的处分权人。 2、采矿权的价格不是政府能够规定的,而是市场发现的。在上述案例中,甲以2000 万取得采矿权,很快就转手以1 个亿的价格卖出。为什么他能凭空获得400%的利润?因为我国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价,而甲则独自享受了这一差价。同样的,在二级市场上,采矿权的价格也是存在差价的,丙从丁手中赚了4 千万,虽然不如甲赚的多,但是也是不劳而获了40%的利润,享受了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差价。这些差价,统称为资源溢价,如果说二级市场的溢价是正常的,那么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则是我国在所有制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那么这一远远背离当初采矿权出让价的价格是否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采矿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用益物权,即财产权的一种,而财产的价值究竟有多高,不是哪个人或哪个机构说了就算的,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 3、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83 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也很强,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现在绝大多数的被整合煤矿投资人都是以高于一级市场资源价款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购买的采矿权,是完全的市场定价,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加剧了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政府在制定采矿权转让标准的时候,既要听取各方意见,从实际出发,又要在各方意见中做出取舍,定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 上述三个特点是我们研究采矿权定价的基本出发点。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山西省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成果,就是使绝大多数煤矿都交纳了资源价款,合法取得了采矿权。既然采矿权已经成为煤炭企业自身的资产,那么政府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就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接受整合。 因此,确定采矿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是财产权,必须严格保护; 二、采矿权的价格应当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价去发现; 三、政府的职责是为采矿权流转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而不是帮助国有大企业兼并民营企业。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思路: 一、以采矿权人在一级市场所缴纳的资源价款为基数,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即83 号文体现的思路)。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国企与国企之间的交易,尤其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后再未转让的国企。因为此类交易双方都是政府全资或控股,采矿权的流转很少,只要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税费分配的问题,价格就较易谈拢。 二、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务院1998 年2 月12 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转让采矿权时,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价格适用范围会很广,但是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采矿权的评估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这说明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还需要统一。但是它也有其优点——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促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并在专业的基础上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但是要采用这种方法,政府就必须先解决好评估标准的问题,并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避免因其一权独大而造成价格失控。 三、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由于很多资金都是在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时候进入山西,投资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又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技改,达到政府规定的生产和安全标准才能出煤,但是由于近年中央对煤矿安全的高压态势,很多煤矿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整顿,直到现在仍未投产。现在他们要被整合,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四、政府将同一区域或同一类型的被整合煤矿整体打包或分批打包,公开在二级市场拍卖,价高者得。这种价格适用于连片资源的整合。政府在做好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与被整合方分成,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整合方的风险,提高整合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发现资源的价格,让被整合方和政府享受资源的溢价。这种思路中,政府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对资源进行预整合,然后才能出售。这对政府的行政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根据现行的整合政策,出价的主体并不多,可能达不到价值饱和的标准。 五、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以价值饱和原则为指导,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我一直认为,资源整合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评估机构或政府决定的。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所以价值饱和原则的实现有赖于良性的资源权交易环境的建立。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矿权可以实现最大的溢价,而政府可以对资源的溢价和采矿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从而实现矿产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
发嗲的橘子
2025-06-29 08:50:30
动力煤市场总体依然稳定,秦皇岛港部分煤种小幅上调,幅度大约在10元/吨,其它地区价格保持稳定。近期各地区煤炭资源整合正积极展开,受此影响,中小煤矿产量有所下降,这将使总体产量增加受到影响;同时,西南旱情仍在,火电发电用煤增加,部分用煤企业已经开始提前采购,采购量将有所加大,提前采购会将一部分旺季需求转移,加大当前煤炭市场需求,从而对煤价上涨起到决定性的拉升作用,预计未来动力煤价格稳中趋涨。 受下游焦炭市场价格稳定影响,国内炼焦煤价格近期走势平稳,随着钢铁行业传统旺季的即将到来,钢铁需求也随之增加,焦煤市场也将迎来需求旺季,另外受动力煤价格小幅上调拉动,预计短期内焦煤价格依然高位趋稳,但是后市看涨情绪浓重。 受动力煤价格小幅上调拉动,大多无烟煤煤矿价格近期走势平稳,虽然目前尚处于无烟煤消费淡季,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煤矿表示近期没有价格调整计划,现出货情况较为稳定,各煤矿以销定产;预计短期无烟煤市场价格以平稳运行为主。近期从甘肃省武威地区了解到当地烟煤资源紧张,价格小幅上涨。据悉,热值Q6000、灰分A5、挥发分V44、硫 S0.8的烟煤价格上调10元,现坑口含税价480元/吨。 据了解,本次上调价格主要原因是当地烟煤资源较为紧张,运输也较为紧张。由于受前期两会影响和近期将要召开的世博会而加强安检等因素,许多矿区生产正常,但有所限制。预期,随着世博的临近和近期国内煤炭市场的活跃,烟煤价格依然会上涨。而由此出现的情况为价格也随之混乱。预期后期走势良好,而资源紧张的局面依旧存在。
暴躁的唇彩
2025-06-29 08:50:30
三年之前,工业用电的价格为1.5元1度电,居民用电的价格为0.5元1度电。一般情况下,工业用电的价格远远高于居民用电的价格,所以大部分工厂在电量消耗方面占据着很大的一部分空间,消耗的电价支出成本越来越高。
然而,多个地区都已经限制了工业用电,并且已经传出即将调整工业用电的价格。煤炭价格之所以越来越高,是因为市场的储备量和供应量完全达不到消费者对煤炭的需求量。大家是否还知道市场中物品的供应关系呢?任何一件物品在市场中的表现并不相同,如果某一件商品的数量太多,人们无法在第一时间购买到大量的商品,这就容易造成物品价格下跌,反之相反。
煤炭价格屡创新高的根本原因使市场供应不足
虽然我国也存在着大量的煤炭生产基地,但并不代表着国内的煤炭生产量和国内的煤炭消耗量形成一种特别良好的发展状况。由于我国的工业生产和居民用电都需要大量的煤炭资源,这反而导致国内煤炭生产量完全达不到市场的需求量。于是,我国开始从其他国家进口大量的煤炭,不仅可以解决煤炭资源短缺问题,还会导致国内的居民用电和工业用电十分正常。现如今,国际煤炭的价格越来越高,这使得国内的煤炭进口数量有所下滑,反而引起了市场供应不足。
保护好煤炭资源是每一个人的责任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都想获得更良好的生活方式,但是生活方式与生活质量的提高体现在方方面面。我们不仅需要保护好煤炭资源,我们也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节约煤炭资源。许多家庭在进行供暖之后,他们会减少内部能源的消耗,反而能够起到保护煤炭资源和其他资源的作用。除此之外,各个国家的居民也会及时的保护各种各样的资源,如此一来,煤炭价格也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毕竟,保护资源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量。
总的来说,国内煤炭价格上升的最主要原因并非是限制用电量,而是我国的煤炭供应量与市场的需求量无法形成很大的联系,甚至出现了明显的缺口。当缺口越来越明显时,多个省份自然会进行限制用电方案的实施,保护好居民用电和工业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