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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保供措施

小巧的帽子
飘逸的牛排
2023-02-14 04:15:41

煤炭保供措施

最佳答案
慈祥的钢笔
难过的铃铛
2025-06-30 21:36:23

法律分析:要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域内煤矿挖潜增加供给。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国家释放优质产能政策机遇窗口期,加快释放煤炭优质产能,解决煤炭供应不足,弥补用煤缺口,确保全市经济发展煤炭供给和冬季取暖需求。要坚持多措并举,加大企业煤炭储备力度。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紧制定年度应急储备煤炭的工作方案,及时掌握企业储煤动态,第一时间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供暖季储煤量达到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最新回答
爱笑的月光
醉熏的路灯
2025-06-30 21:36:23

10月27日,河南能源国企改革再出重拳,推出深化煤炭板块改革第一批10项举措,在充分授权放权、保证安全生产资金、全面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全面助力企业改革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确保实现稳定运营,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

在充分授权放权方面:

一是下放煤炭销售权。 煤业公司煤炭销售权全部下放。其中,省内煤业公司本部煤矿的商品煤在集团公司指定平台统一定价销售。 二是下放设备采购权。 关键重要煤炭设备由煤业公司在集团公司确定的战略供应商目录范围内自主采购,其余煤炭设备由煤业公司完全自主采购。 三是下放干部管理权。 集团公司管控煤业公司管理人员职数,负责煤业公司班子成员任免。集团能源管理公司党组织负责煤矿正职管理人员备案,其他管理人员任免权力全部下放煤业公司。煤业公司对生产经营矿井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全部实行竞聘制、契约化、任期制、岗薪制、末位淘汰制度。 四是下放用工管理权。 集团公司管控煤业公司劳动定员和全员劳动效率,其他用工管理权由煤业公司自主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全员劳动效率考核指标。

在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方面:

一是 保障安全生产刚性支付 。煤矿安全必须的安全装备、灾害治理、塌陷治理等所需资金要保证及时支付到位。二是 保证经营刚性支付 。保证煤矿正常运营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电费、维修费、铁路运费、税金、后勤服务费等所需资金及时支付到位。三是 保证工资正常发放 。优先保证正常经营生产煤矿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 强化增盈减亏激励 。煤业公司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完善和落实增盈减亏超额分享激励措施。

在全面强化监督管理方面,

一是 压实改革责任, 落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构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务、法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监督机制,实行动态监管,跟踪问题整改,确保各项改革管理举措落地见效。二是 提升执行效能 ,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强化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和重点经营环节的监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编:李震 | 总监:万军伟

活泼的绿茶
阔达的小甜瓜
2025-06-30 21:36: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及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煤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煤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等情况。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煤炭、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矿建设与生产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炭条例》的规定取得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自行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做好闭井后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电力、水源、通讯、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正常生产活动。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煤矿企业整改,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到整改资金到位、措施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到人。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矿长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悦耳的保温杯
自由的蛋挞
2025-06-30 21:36: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煤炭开发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对煤矿矿区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其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建设和保护;做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矿区的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炭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纵容、包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三)地质、测量、水文资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开采范围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生产能力要求的矿山设计;

(七)与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相应的资信证明;

(八)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根据煤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核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矿长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培训和发证。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第十六条 开采煤炭资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极薄煤层和边角残煤。

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