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哪一年放开煤炭价格的?
真正的煤电博弈始于1993年煤炭价格放开
按照政府当时的理念,要进行市场经济改革,首先要有市场化的企业,而企业市场化的关键则在于“自负盈亏”。在这一思路指导下,煤炭企业所获得的财政性补贴日渐减少,相反,各地政府对所属煤炭企业的利税标准却越来越高。再加上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定价机制,使得煤炭业顿时陷入全面亏损的状态。
在当时的环境下,电力价格的弹性远远不如石油产品,电力价格的变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也难以预计。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主管部门最终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即部分放开煤炭价格,采取“价格双轨制”的政策,从此,电煤市场就一直处于“计划煤”与“市场煤”的双重价格体系之下。也正是从这一年,煤电两大产业之间的关系由“煤从属于电”转变为“煤电互搏”。
2001年以后,煤炭价格改成由政府协调下的企业协商,但是由于中国电力正处在改革的敏感时期,为保证电力改革的平稳过渡,国家“有形的手”依然操控着煤炭市场。
据统计,自1993年放开煤炭价格以来的13年里,绝大部分时间段是市场煤价高于重点煤炭合同价,这期间电力部门与煤炭企业以国家重点电煤合同形式签订的煤炭供应量为20亿吨,由于这20亿吨煤是煤炭企业以低于市场煤炭的价格销售,仅此一项,13年来煤炭企业实际少收入约328亿元。在2003年的长沙煤炭订货会上,这一多年的“积怨”终于全面爆发。电力部门自始至终坚持“三个不能改变”——按2002年煤炭订货合同“价格不能改变、合同条款不能改变、订货基数不能改变”,而由于供应紧缺获得发言权的煤炭企业并不买账,致使煤电矛盾不断升级。
尽管由于煤电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纳入市场“无形之手”的操控之中,但是就我国目前现状,价格双轨制非但没有将市场与国家调控有机结合起来,反而形成了“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双手互搏的尴尬局面。
我国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双第一大国,但能源不可再生,目前是有定价权,最进国际煤价飙升,就是中国的宏观调控引起的,如果我们哪天自己的煤资源用完,完全或大部份靠进口,那就难说了,会不会重蹈覆辙呢?(铁矿石),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缺性影响煤炭产品定价能力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中国一次能能源消费对煤炭依赖,已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煤炭消费最大的国家(是美国煤炭消费的2倍)。未来几年我国GDP保持8~10%增长是可以期待的,按此推算我国煤炭需求在2006年23.25亿吨的基数,每年按现阶段增长情况的10~12%测算,每年需求增加2.3亿吨~2.7亿吨。 巨大的增长量,实际上加快了煤炭稀缺性的体现。 国家发改委2006年12月27日在北京牵头召开“200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欧新黔在27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供需双方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价格的新机制基本确立。 以这次会议为标志,在我国延续了50多年由政府直接组织召开全国煤炭订货会的历史即将结束。从2007年起,电企与煤企就煤价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此前,我国已陆续取消了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钢铁、水泥、有色金属、仪器仪表、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等十余种物资订货会。煤炭订货会是最后一个被取消的物资订货会。与订货会一起结束历史使命的还有煤炭价格双轨制。 市场配置资源重要的原理,就是稀缺性影响产品的定价能力。尽管在人们常识中,煤炭好像是通用的大众能源产品,但是煤炭细分的煤炭品种具有不用产品特性和产品用途。 产品成本转移:下游需求,影响产品转移成本能力煤炭行业,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输血部门,在市场化进程中,因为煤炭价格的双轨制,很难使得行业企业拥有一致行动,煤炭行业整体与下游行业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但是随着,国家对资源品价值认识,和科学发展观的引导,和和谐发展自然需求下的煤炭行业,整合过程不断加快,这些形成行业对下游行业成本转嫁能力。
不是寡头,沃尔玛是寡头,它依靠规模经济击垮竞争对手。汽车也是垄断,科技含量高,资金量大,不是容易进入的行业。
竞争性行业,例如种苹果。
第一阶段是1993年到1995年。其间1993年到1994年国家分两步放开了煤炭价格。由于煤炭、电力企业改革的不同步,价格争议不断,从1994年国家又开始对电煤“放而不开”,确定电煤价格上涨幅度,进一步明确了对全国电煤实行指导价。
第二阶段是1996年到2001年。其间国家试图建立一种“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对电价实行的是“顺价”政策,即国家确定一个煤炭指导价,电力价格相应提高,使电力企业消化因煤价提高而增加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末真正“联动”。1997年以来,计划内电煤价格下跌,按照“煤电价格联动”设计的初衷,电价应该下调,然而实际上是,电价在1994年至2001年的7年中只涨不落,电煤价格却一路下滑,“煤电价格联动”的政策也就不了了之。
第三阶段,是从2002年到2004年6月。国家从2002年起取消了电煤指导价,实行市场定价。其间,由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增长,煤炭价格开始恢复性上涨,但电价没有放开,电煤供应没有完全走向市场,国家不得不在每年的煤炭订货会上对煤电两个行业进行协调,又在取消“指导价”后出现了“协调价”,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计划”和“市场”两种价格,但并末用“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四阶段,是从2004年至今,国家重新启动“煤电价格联动”,并形成一整套政策和机制。此次“煤电价格联动”是源于国办发[2004]47号文。47号文件最大突破是“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此后出台的“煤电价格联动”方案出是电价随着煤价动。从此,煤价完全市场化。在随后的几年中,由于煤炭价格的过快上涨,虽然发改委屡次出台《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通知》,但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约束力越来越小,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了。
从1993年煤炭价格逐步放开到现在,我国煤炭市场一直存在重点煤炭订货合同价格(计划价)与煤炭交易合同价格(市场价)两种价格形式,绝大部分时段是市场价高于计划价。由于市场价更能反映煤炭市场真实的供给和需求情况,我们以市场价作为分析的对象。
以经济学最基本的规律来看,供求关系是决定商品价格变化的根本因素。煤炭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类商品,同样符合这一基本规律。那么,要研究煤炭价格走势,就要从煤炭的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拉动煤炭需求增长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的增长。专业人士对经济增长进行分析普遍采用的GDP增长率的数据,考虑到中国GDP统计的种种弊端,比如其真实性问题就经常为人所诟病,我们选取了与经济增长联系最为密切的发电量的数据。因为电力不存在库存的情况,造假的可能性最小,也是最为真实的经济数据。
炭供给量的增长主要取决于新增煤炭产能的增加,即新煤矿的投产,或老煤矿通过技改提升产能,这一切均可以通过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增长率反映出来。
成本的增加并不直接影响煤炭的价格,而是通过影响煤炭的供给来影响价格。价格低于成本,煤矿陷入亏损,自然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于停产,以减少亏损,供给减少到一定程度出现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价格高于成本,投资者有利可图,自然会加大煤矿投资,供给自然会增加,供给增加到一定程度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特别是大多数从事地下开采的煤炭企业,一旦发生事故都会造成重大伤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家对煤矿安全事故极为重视。如果发生一次重大煤炭事故,该区域的大部分煤矿都会被强制进行一段时间的停产整顿。由于煤炭行业的地域性较强,这种停产整顿在短期内会严重影响该区域的煤炭供给,进而影响短期内的煤炭价格走势。
煤炭价格市场化之后,国际煤炭和原油期货价格成为影响国内煤炭价格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国际煤炭市场的风向标澳大利亚BJ现货交易价格。国际煤炭和石油价格均是从2003年开始快速上涨的,2007年至2008年7月达到顶峰,这与国内煤炭价格的走势基本一致。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进出口煤炭贸易,使得国内煤炭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际价格的影响。特别是在2007年~2008年之间,由于市场需求加上投机炒作资金的推动,国际原油期货和煤炭价格出现了暴涨暴跌的走势,直接引发了国内煤价的暴涨暴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影响煤炭价格走势的因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因素是经济增长对煤炭的需求。
2007年从美国开始的次级债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于2008年下半年达到高潮。金融危机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国家大幅削减消费支出,极大的打击了中国的出口加工业。为应对经济衰退,中国政府出台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从今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经济有所回升,但出口仍然低迷,与煤炭和电力相关的钢铁、有色金属价格虽然有所回升,但各行业的产能过剩仍然很严重,这给经济复苏蒙上了一层阴影。这决定了煤炭需求在未来一两年内不会有大的增长。
同时,根据前文分析,前几年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连年保持在较高的位置,2007~2008年的平均增速为28.75%,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4215亿元,按照吨煤400元的投资额计算,将新增产能10亿吨,这些产能都将在未来一两年内集中释放。
产能增加而需求没有改观,因此,我们判断煤价继续向下的压力非常大。
为做好煤炭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措施”有法可依。《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座谈会指出,煤炭是重要基础能源,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目前价格涨幅已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且临近采暖季,价格仍呈现进一步非理性上涨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运用《价格法》规定的一切必要手段,研究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的具体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梳理、排查保供稳价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散播虚假信息、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座谈会还要求,煤炭企业要切实提高站位,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履行中长期交易合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保障发电供热和民生用煤需求,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法律分析: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五问“煤炭先进产能释放”
近期,针对市场煤价过快上涨、局部供应偏紧,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度微调政策,稳定煤炭价格和供应。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此话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有关负责人。
一问:当前为什么会出现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1~8月份,全国退出煤炭产能1.52亿吨,减量化生产控制产能约6亿吨,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劣质煤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煤炭产量同比下降10.2%,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得到改观。这既是去产能的初衷,也是去产能的必然结果。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7月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少雨,空调用电明显增加,水电出力大幅减少,火电生产大幅增加。7月、8月和9月前20天,火电同比分别增长4.8%、7.3%和12.9%,电煤同比分别增长2.7%、6.7%和14%,致使煤炭供需在较短时间内从基本平衡转向部分地区供应偏紧。市场煤价出现加快上涨的势头。6月份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价上涨10元/吨,7月份上涨30元/吨,8月份上涨65元/吨,9月份以来又上涨70元/吨,目前为565元/吨,比年初增加195元/吨。个别地区电厂、钢厂等企业用煤供应出现偏紧。
二问:怎么看待当前的煤价上涨和局部供应偏紧?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第一,必须高度重视。煤炭供需关系出现改善,是去产能的初衷和必然结果,煤炭价格的适度回升,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必须避免出现价格非理性上涨和煤炭供应紧张。价格过快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助长企业的非理性行为,一些停工停产小煤矿有可能趁机复产,冲击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加大对下游用户的压力,不利于上下游行业和谐发展。如果煤价持续上涨,势必触发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三是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统筹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带来困难,干扰去产能工作大局。
需要指出的是,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决不能出问题。煤炭连接着下游电力生产、煤气供应和居民取暖等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备冬储煤的关键时期,东北地区临近冬季供暖期,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容不得半点闪失。各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目前煤炭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在扎实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符合条件的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促进市场稳定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为顺利推进去产能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问题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很快解决。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需求角度看,不是刚性需求增长带来的,前8个月煤炭消费仍下降3.1%;从供给角度看,不是没有供给能力,是主动调控了产能。对于通过减量化生产和治理违法违规建设控制的10亿吨左右产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有条件有序地进行释放。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并且迅速针对供应中出现的结构性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煤炭供需形势的基本平稳。
第三,问题必须解决,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发挥政府作用来解决。有些企业认为,现在煤炭价格上涨,政府不应加以干预,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说明两点:其一,价格上涨的背后,反映的是供求关系从量变到质变的调整,是供给出现硬缺口的大问题;其二,如果不是去产能、控产量政策措施的实施,供需面就不会得到这么快的改善,煤价也很难在短期内出现回升。
三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办法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第一,释放主体具体包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第二,释放期限。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需要,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
第三,调控层级。实行分级实施,有序组织产能释放。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的要求,继续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进一步做好先进产能的释放工作,重点平衡跨区域的煤炭供需。
地方层面,有关产煤省(区、市)根据本地平衡市场的需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四问:这样的调整能否管用?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针对前阶段煤价持续上涨的局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及煤炭工业协会已于8月份研究制订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9月上旬,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启动了预案二级响应,每天释放大约30万吨的产能。9月下旬,又加大力度启动一级响应,每天可释放50万吨产能。从实施效果看,目前电厂和港口存煤已出现回升。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电厂存煤5600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30万吨,增长10.4%,可用17天。秦皇岛港存煤317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5万吨,增长21%。
考虑到目前处于煤炭消费淡季,“十一”假期重点用煤行业用煤下降,以及产能释放增加等因素,下一步,煤炭供需关系将趋于缓和,价格有望趋稳或小幅回落。
五问:为什么要坚持276个工作日不动摇?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供大于求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需求负增长。2014年以来,煤炭需求持续下降,2014年、2015年分别下降3.4%、4.9%,今年前8个月下降3.1%。今后一个时期,能源消费强度将有所回落,特别是随着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很难有绝对增长的空间。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预期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量至多41亿吨。另一方面,既有和潜在产能规模庞大。在建煤矿的8亿吨产能,还将陆续刚性释放。违法违规煤矿补办手续后,还将有6亿吨的产能可以释放。而“十三五”时期完成去产能8亿吨的任务,需要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因此,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和产能蓄水池,还要严格执行,不能出现动摇。
“碳中和”叠加后疫情效应 煤炭价格高位运行
2021年以来,中国煤炭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短期来看,“碳中和”叠加疫情后的经济复苏将对煤炭价格提供有力支撑。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
限价区间明确 煤炭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以下称303号文)和2022年4号公告,明确于5月1日起实施。对于价格限定,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哄抬价格行为。
2022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自5月1日起,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和现货价格均有了合理区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分别为:山西(5500大卡)370-570元/吨,陕西(5500大卡)320~520元/吨,蒙西(5500大卡)260元-460元/吨,蒙东(5500大卡)200-300元/吨。
其中,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下同)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770元、1155元,山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70元、855元,陕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520元、780元,蒙西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460元、690元,蒙东煤炭(3500大卡)出矿环节中长期、现货价格每吨分别超过300元、450元,如无正当理由,一般可认定为哄抬价格。
全球能源危机背景下 中国能源政策的调整方向
另外,乌克兰危机等全球能源危机频发凸显了传统化石能源在基建基础、发电成本和供电稳定性上的优势,将引发各国对过快能源转型的再思考,将深刻影响中国对外煤炭能源合作和能源安全。中国国内能源市场化水平低,面对极端事件冲击,能源安全韧性不足,国际能源安全事件在中国的国内风险被放大。基于欧盟能源政策发生转变,也将间接对中国包括煤炭在内的海外能源合作及能源安全造成影响,中方需要根据欧盟能源政策调整来进行应对。
——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