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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火费一般是几月发

动人的黄蜂
搞怪的台灯
2023-02-14 02:04:22

煤火费一般是几月发?

最佳答案
轻松的帆布鞋
可靠的溪流
2025-07-01 18:22:42

不同企业分发日期不同,一般在十月份左右分发。

煤火费应是取暖费。既不是国家发的,也不是企业发的,是由地方财政出资的。一般退休后单位不再发放保暖费了。具体可以查看原单位的相关规定。

冬季取暖费实际上是北方一些省份特有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外的补贴补助,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比如说北京、内蒙、东北等很多地区都没有。

扩展资料:

内蒙古是由于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将当地的冬季取暖费并入了养老金。东北等地区由于这些补贴待遇都是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又收支紧张,并没有设立这样的补贴待遇。

另外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冬季取暖费的地方,各地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是1700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在2000~3000元之间。

河北省分为三个区域,冬季取暖费标准分别是1240元、1400元和1560元。新疆自治区是每月120元。还有不少省份较高的地区,陕西省是2360元,山西省是3360元,青海省是3900元。

最新回答
炙热的往事
迷人的豆芽
2025-07-01 18:22:42

是的。

用热方与供热方的关系,并不像普通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那样“买一付一”般简单。原因在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你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它包括:

1、燃料费(煤炭或柴油的费用,约占52.91%,约合14.81元);

2、水电费(热能载体的水和动力电的费用,约占7.49%);

3、固定资产折旧费(锅炉及管线设备的折旧费用,约占21.88%);

4、人工费 (锅炉工及管线设备维修工的费用,约占6.01%);

5、供热系统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约占11.71%)。

其中有些费用是固定 不变的,无论住户是否用热都要发生,停供就使这部分成本白白消耗了,所以供热单位需要在住户停供时收这部分费用。

扩展资料

济南市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公布了计量热费调整结果。2014年冬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2014-2015年供热季,居民住宅试行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比原先的标准降低了2.67元。

根据《通知》,2014-2015年供热季济南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去年,这一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新标准每平方米基本热价降低了2.67元。

济南今冬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

也就是说,按面积缴费标准为居民用户按套内建筑面积26.7元/平方米缴纳,公建用户按建筑面积39.8元/平方米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础热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济南今冬基本热价每平米8.01元 16日前报停免报

仁爱的大船
糊涂的皮带
2025-07-01 18:22:42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用热量收费。

1、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2、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3、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扩展资料: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供热条例

美丽的小鸽子
自觉的硬币
2025-07-01 18:22: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