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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痴情的长颈鹿
满意的大象
2023-02-13 20:59:15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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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2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等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每年六月份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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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2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节能新风尚。

每年六月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节能工作有序开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根据区域和行业能源消费特点,按照差别化原则,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十四条 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逐步提高,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平常的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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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2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实验、推广、应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宣传群众,典型示范、效益引导,实现能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新能源作为一项产业,加强对新能源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综合运用税收、价格和信贷等手段,扶植新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新能源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第六条 对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上报新能源建设项目,组织、指导新能源的科研、实验、推广和应用工作;

(三)上报、审查、监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设项目专业技术的设计、施工工作;

(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地方标准,监督检查新能源原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新能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新能源科技开发、专业培训、知识普及、咨询服务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乡镇企业和农村生产、生活用能节约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新能源管理机构,保持机构的相对稳定。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工作。

新能源管理部门的培训、试验、服务基地及其财产,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加强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推广和科技知识普及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贸、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支持新能源管理机构做好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科研与实验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积极参加新能源科研、实验活动。对民间组织和个人从事新能源科研、实验项目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第十二条 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对新能源重点科研、实验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其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后,方可付诸实施。第十三条 新能源管理机构设置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后方可承担质量检测工作。

新能源产品和农村用能节约产品研制完成后,必须报新能源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方可生产和销售。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四条 各级新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普及新能源技术知识,推广新能源产品,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新能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先进的新能源技术信息,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有效的服务。第十五条 下列新能源技术应当重点推广应用:

(一)户用沼气池综合利用技术,工农业有机废弃物和城镇生活污水厌氧净化处理及供气技术;

(二)秸杆等生物质气化、炭化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种植、养殖技术;

(四)风力、太阳能发电技术;

(五)利用地热资源种植、养殖和集中采暖技术;

(六)其他成熟的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

超帅的火
超帅的羊
2025-07-04 19:28:00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加强对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作为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幸福的耳机
美好的期待
2025-07-04 19:28:00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潇洒的野狼
安静的萝莉
2025-07-04 19:2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第三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及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培训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第七条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但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社区。第三章 建设与改造第十二条 按照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需要进行绿色建筑建设或者改造的建设、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要求实施。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标准要求,并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项目绿色建筑实施首要责任。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项目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背后的小土豆
奋斗的缘分
2025-07-04 19:28:00
河南是可再生资源。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惠民利民、助力脱贫攻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河南就是典型的代表。借助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以及电网等诸多环节的助力之下,河南的新能源产业在过去几年中成绩亮眼。

成就的宝马
愉快的衬衫
2025-07-04 19:2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洁净煤产品等应用技术及设备;

(八)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九)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十)民用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第九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 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当含有节能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并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

优秀的奇迹
淡定的鸭子
2025-07-04 19:28:00

一、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是我国能源战略和重要国策

浅层地热能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是国家要求大力探索和发展的新能源。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依靠科学进步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又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温家宝总理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庄严承诺,中国“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在如此长时间内这样大规模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我们的减排目标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保证承诺的执行受到法律和舆论的监督。”因此,要实现这一减排目标,就必须大规模削减和节约利用化石能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浅层地热能的勘查与开发是我国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社会的迫切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指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国家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中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为浅层地热能的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浅层地热能是一种能自然补给,且可循环利用的可再生清洁能源。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浅层地热能的应用才刚刚起步,浅层地热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还很低,目前还主要应用于城市建筑节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浅层地热能的应用可能逐步向县城和农村推广。

河南省属大陆季风气候区,具有夏季炎热、冬天寒冷、四季分明之特点。夏热冬冷的气候条件为浅层地热能的利用奠定了基础。

河南省平原地区是省内人口最密集的地区,其中城市集中分布在中东部平原区,该区也是河南省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东部平原是河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但经济相对落后。能源短缺是制约河南平原经济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广大的东部平原,能源短缺严重制约和影响了该区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河南平原广大农村能源比较缺乏,平原及西部山间盆地又多分布厚度较大的第四系松散层,浅层含水层岩性由砂砾石、中粗砂、中细砂、细砂组成,浅层地热能利用层位较松散且地下水较丰富,适宜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研究表明:河南省平原有较丰富的浅层地热资源和优越的开发利用条件,适宜于建筑节能和人居环境的改善。查清河南省平原区浅层地热能的埋藏、分布规律及循环特征,评价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研发适宜于农村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先进技术,对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科技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制定开发利用及保护区划,对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尤其是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化石能源价格成倍增加,各城市集中供热价格也随之不断上升。因此,大力开发替代能源,是时代的必然,是各级政府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产业。浅层地热能作为可再生的绿色能源,其开发将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也一定能取得良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二、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势头强劲

我国的地源热泵及地能开发利用事业近几年已开始起步,而且发展势头看好。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分别与有关企业结成产学研联合体开发出中国品牌的地源热泵系统,已建成数个示范工程,越来越多的中国用户开始重视利用浅层地热能,并对其利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可以预计中国的浅层地能开发市场前景广阔。据行业统计,目前地能中央空调系统在全国推广达数千万平方米。已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西、辽宁、四川、湖南、西藏、新疆等省区。应用的建筑类型包括宾馆、住宅、商场、写字楼、学校、体育场馆、医院、展览馆、军队营房、别墅、厂房等。浅层地热能的利用方式也有最早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发展到地埋管地源型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包括江水源、湖水源、污水源等)。我国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其绿色奥运的重要标志就是包括水立方、奥运村等多个体育场馆、设施利用了地温中央空调系统,受到了奥组委和各国运动员的好评。上海世博会场馆也设计利用了地表水源热泵系统。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部门多次召开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并出台了《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做到了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有标准可依。2006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重点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国家从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推广,财政部、建设部已批准下达3批包括浅层地热能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北京、辽宁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一些地方规定和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的推广。例如在北京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沈阳市要求全市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筑都要使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系统;成都、重庆、宁波等城市都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用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产业化发展,相关企业可享受贴息贷款、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许多省市都在积极开展城市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规划。河南省财政厅、建设厅联合下文鼓励并支持有关房地产企业和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早在2007年就批准省地质调查院申报的“河南省重点城市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研究”科研项目,2009年又批准下达了郑州、洛阳、开封和三门峡4城市的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与区划项目,有力地促进了河南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当前河南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应用较多的是地下水源热泵,也就是以地下水作为冷、热源体,在冬季利用热泵吸收其热量向建筑物供暖,在夏季热泵将吸收到的热量向其排放、实现对建筑物供冷。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和开发利用还多局限于城市,大多数县城和广大农村还是个空白,尤其是平原区城镇及农村缺乏能源.大多数地区经济还相对落后,随着能源价格的上涨,对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会更大。河南平原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集中,土地肥沃,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素有“中原粮仓”之称。同时,这一地区又因地理位置和地质条件的特殊性,“三农”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浅层地热能在广大平原城镇和农村有着更广阔的开发利用前景,尤其是在现代农业发展方面更值得示范和推广。

三、前景分析与展望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就是利用地源热泵系统,把地下200m以浅至恒温带中的土壤与含水层作为地源热泵系统冷热源。在夏季供冷时,向地下排放冷凝热,经过整个夏季冷凝热排放与积聚后,使土壤或地下水在恒温带会形成局部4~6℃的升温。在冬季供热时,热泵要从土壤或地下水中不断吸取低品位低温热量,使土壤或地下水在恒温带以下形成局部4~6℃的降温,经过一年的供冷供暖周期后又回复到原始恒温带温度。根据这一特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即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决定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建筑和住宅的供热和空调已成为普遍的需求。在发达国家中,供热和空调的能耗可占到社会总能耗的25%~30%。我国的能源结构主要依靠矿物燃料,特别是煤炭,矿物燃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污染物,包括大量SO2等有害气体以及CO2等温室效应气体,给人们生活、健康和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1.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前景

前已述及,河南省发展浅层地热能利用有其独特的优势,尤其是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为发展浅层地热能利用提供了很好的前提。①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属于东亚季风气候,也就是常说的夏热冬冷地区,由于该地区供冷和供暖天数大致相当,冷暖负荷基本相同,因此适合于在该地区推广浅层地热能利用,充分发挥地下蓄能的作用;②河南平原区地质条件适合推广浅层地热能利用,该区浅层分布第四系松散地层,岩性以粉土、砂层、砂砾石层和黏性土为主,有利于地源热泵地下换热器的施工,也有利于地下换热器的传热和地源热泵系统的运行;③浅层地热能是清洁能源,与此同时由于厂家密封制冷剂,使用过程中不泄露,不补充,减少了对臭氧层的破坏,所以,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对降低温室效应、缓解空气污染问题起了积极作用;④由于地源热泵仅仅用来传输能量,而不是产生能量,所需能量70%来自于地下,冬天供热、夏天制冷都具显著的节能效果,能缓解用电高峰期的能源压力。地源热泵是一种使用可再生能源的高效节能、环保型的制冷、供暖空调与供热水工程系统,该技术能提高能源利用率,是合理用能的典范。近几年来,我国对建筑节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地源热泵技术为减少大气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能源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优势

(1)节能高效

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可以大大降低一次能源的消耗。即先利用燃烧燃料产生的高温热能发电,然后利用电能驱动热泵从周围环境中吸收低品位的热能,适当提高温度再向建筑供热,就可以充分利用燃料中的高品位能量,大大降低用于供热的一次能源消耗。采用地源热泵为建筑物供热可大大降低供热的燃料消耗,不仅节能,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燃烧矿物燃料而引起的CO2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2)有利于环境保护

河南省冬季干燥寒冷,夏季炎热多雨,是能源消耗最大的时段,尤其是建筑能耗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气候上要求冬季供暖夏季制冷,而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较小。浅层地热能的利用需要在冬季提取地下热能用于供暖,而在夏季则需要向地下储存热能,这样可保持地下热能平衡,使其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3)资源可循环利用

地下水的回灌问题是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的关键环节,多年来回灌技术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成为水源热泵利用的瓶颈。可喜的是近几年这一技术有了很大提高,地下水回灌综合技术取得突破,使水源热泵技术实现资源可循环利用成为可能。

(4)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

在以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实例中,地源热泵效益与一般燃料效益进行了对比,地源热泵系统初期投资较大,但运行成本大大降低,运行成本可节约40%左右。地源热泵技术具有节能、环保、运行费用较低的优点,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显著,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可使各级政府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3.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推动我省新农村建设

河南省地处中原,也是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在城镇与农村中大力发展无污染、可循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不仅能为河南省经济建设作出贡献,更能有效地提高城镇及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符合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

(1)浅层地热能向农村推广的可行性

河南省处于中国第二沉降阶梯的过渡地带,东部平原,南阳盆地,洛阳盆地等区域都分布着较为丰富的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具有广阔的前景。目前,郑州、开封、新乡、许昌、漯河、周口、安阳、濮阳、焦作、南阳等城市都在不同程度地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当务之急需将这一先进技术向县城及以下农村推广。

在河南省广大农村发展高效农业和家庭空调,推广浅层地热能热泵技术,无论是从地质条件还是技术方法都是成熟与可行的。

根据河南省实际情况,在村镇建设推广建设该系统可根据各地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发展水源热泵系统,而在水文地质条件不理想的地区发展土壤源热泵,如果自然条件允许,可发展复合热泵系统。

在广大城镇农村地区,有较多的开发利用空间。只要地质条件允许,就可以合理有序的规划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将热泵系统的利用效能提升至最高。在新农村建设中,将热泵系统的优势最大化的发挥出来。

在农村城镇中进行浅层地热能开发,自家院落即可利用,占地少,效能高,效果显著,运行费用经济。相比较传统的供暖.可以降低污染能耗,增加取暖效果,提高村镇居民生活水平。

(2)农村浅层地热能利用前景展望

1)大力发展村镇连片或单户供热和空调:河南省地处冬季采暖区,如此广大面积上的村镇,以往绝大多数是传统的燃煤、烧柴、锅炉取暖,进入21世纪的今天,完全有条件开发新能源,其中就包括浅层地热能源来逐步替代污染型化石能源。农村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具有资源有保证、开发利用风险小、经济效益好的特点。

在广大村镇进行热泵的应用推广是高科技通向节能环保的桥梁,是促进地热直接利用领域中的一次规模性的、重要的技术革新。应用热泵技术几乎可以将到处都有的低品位地热能作为冷热源扩大供热或制冷面积,提高热利用效率。

2)大力发展农村地热旅游业:当代旅游业已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最强的最大的产业。河南省是一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地区。开发以农村城镇为中心的地热旅游资源,不仅丰富河南省旅游业的内容,多增添一个新生长点、新品种,而且也为振兴当地经济起到促进作用。

3)坚持“一热多用”发展高效农业:低品位地热资源多源于多层性热储,多个水热动力系统和多种水热地球化学特征的地热流体,充分利用其资源的多功能性,坚持一热多用的开发原则,提高热利用率,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如大棚种植反季节蔬菜、花卉种植、热带鱼养殖和冷库贮藏保鲜等,充分利用浅层岩土层和地下水这一恒温的冷热源,以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河南省浅层地热能资源丰富,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气候条件适宜,浅层地热能利用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因地制宜、科学利用浅层地热能,对于河南省的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推动河南省能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目前,浅层地热能在大中城市已逐步开始利用,县城及以下广大农村基本还是空白,加强浅层地热能在农村的应用研究,创新现代农业技术体系,研制适宜农村单户利用的地下水源热泵,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种植业、养殖业结构,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清爽的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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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9:28:00
河南有可再生能源。根据查询相关的公开信息:中新网郑州1月11日电(记者韩章云)1月11日,《河南能源发展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发布暨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发展研讨会在郑州举行。《报告》称2022年河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突破820亿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