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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能源转型遇上极端天气,应如何进一步完善能源应急机制,确保能源供应

迷路的战斗机
单身的发带
2023-02-13 20:34:31

当能源转型遇上极端天气,应如何进一步完善能源应急机制,确保能源供应?

最佳答案
殷勤的小丸子
无奈的盼望
2025-07-04 22:32:37

首先是加强能源消费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的意识。在绿色低碳转型中,新的安全和供给风险增加,能源输送等基础设施不适合新能源规模化发展,关键环节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能源市场体系尚不完善,能源管理协调机制有待完善,投融资等政策支持仍薄弱。坚持系统全局思维,从顶层设计角度规划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措施。

其次是加强中长期合同监管,强化三方履约,提高合同约束力。完善煤炭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煤炭市场动态监测分析研判,完善煤价异常波动预警,建立煤炭应急保障储备体系,协调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资源,扩大储备规模,提高煤炭价格,供给系统弹性,增加压缩下游企业利润空间。能源成本上升通过生产链逐步传导至最终消费端,推高交通、制造和消费成本,增大国内成本推动型通胀压力。

再者是要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建设的基本思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能力现代化目标,做好应对浩劫、浩劫、灾祸的工作。以防灾危机和应急准备为主线,以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应急管理能力为核心,以现代科技和信息化为支撑为保障。

有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统。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提供保障。重点监测和评价能源消耗指标,评价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机制、政策和实际效果的落实情况。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组织协调机制。

最新回答
坚强的钥匙
正直的汽车
2025-07-04 22:32:37

运用大数据编写碳投资方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下一阶段,应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形势研判,密切跟踪“双碳”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动向,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这些表述表明,未来政策的完善与实施将更加强调科学性、协调性,通过能源大数据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能源供应结构,正逐步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清洁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转型。不过,转型过程漫长且复杂,需要考虑行业、政策、资源等各方面因素的动态变化。因此,及时、准确了解实施情况,对调整把握各项政策至关重要。如今,依托大数据技术,发挥能源大数据作用,可以提高能源生产、调度、使用和分析的效率,减少中长期能源政策与短期政策衔接的障碍,降低结构性能源政策与系统性能源政策协同的摩擦成本。

具体而言,应以“双碳”为目标协同各类能源政策。能源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开发和共享,可以提高能源的使用和分析效率,帮助国家或地区建立开放、透明的能源综合管理系统,为国家制定和实施各类能源政策提供客观依据。

应以“双碳”为目标引导能源供需偏好。一方面,能源大数据可反映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人群的能源需求,国家可以通过补贴等政策引导有关行业或相关群体树立低碳消费偏好;另一方面,可通过分析和研判各类能源供给端大数据,制定长期稳定的政策,引导并激励人才、资金等要素,为低碳、非碳能源供给创新服务,进而提高低碳、非碳能源供给比例。

应以“双碳”为目标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能源大数据能够有效分析“卡脖子”技术难题,从而加速政策、人才、资金向核心技术领域聚集,建立起创新技术体系、评价体系和科技资源分配体系。

在宏观层面,能源大数据可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各类能源政策协同推进,与“双碳”目标相匹配;在微观层面,也能引导能源消费者和供应主体的部分行为。下一步,一是要关注各类电力数据。电网汇集了电力供应端与消费端的重要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动态监测电力市场供求、成本构成、价格调整等多方面情况。二是要重视能源管理数据。各级政府在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过程中,采集了大量居民生活、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及其他产业的用能数据。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判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及弹性,避免政策实施出现急刹车。三是要利用煤炭周期数据。煤炭作为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一级能源,多年来各项数据十分完整,包括煤炭消费结构数据、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等。应利用这些数据建立动态的煤炭应急储备管理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此外,还应注意数据使用安全问题,发挥好能源大数据作用,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俊秀的书本
微笑的万宝路
2025-07-04 22:32:37
国家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意义如下。

1、提高区域能源保障力。

2、带动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加速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带动就业,提高当地居民收入,增加当地政府税收。

4、提升地区的整体竞争力,降低煤炭生产对环境的污染。

安详的唇膏
温柔的火车
2025-07-04 22:32:37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

为了做好我矿内部的消防工作,确保所有员工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原则,应对突发的火灾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以矿领导为总负责,组建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由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警戒组、供电(水)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保障组、专家组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灭火行动组:由运行队长担任组长,带领兼职消防队员、消防车、负责火场灭火工作,协助仓管人员抢救没有被火灾包围的财产;

2、通信联络组:由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利用地面广播发出警报,指挥职工冷静、有序、快速撤离受火灾威胁的区域;

3、疏散引导组: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保卫科人员负责区域内、道路上人员疏散;

4、安全防护救护组:由调度室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5、警戒组:由保卫科长担任组长,负责火灾现场拉起警戒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起火区域;

6、供电组:由机电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对现场电源控制,保障好备用电源;

7、灭火保障组:由企管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调配灭火所用的消防材料,联络总指挥部做好保障工作;

8、医疗救护组: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医务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医护人员调动并备足各种急救、救护的医药器械及安排急救车辆。

9、专家组:由安全副矿长担任组长、各专业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办公室、医务室等任成员,组织火灾灾害评估、处理措施,为总指挥部灭火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报警和接处警程序

1、报警监控中心必须配备火警电话,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对企业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方位24小时监控。

2、监控中心收到监控区的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后,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值班领导。

3、值班室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灾设施。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发生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的报警原因,并做详细记录。

4、如有火灾发生,应根据火情,立即拨打“119”报告消防队,并将信息反馈监控报警中心,同时进行灭火及疏散工作。

5、监控中心根据火灾情况,调集有关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与措施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部门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引导图例。

3、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

4、疏散路线尽量简捷,就近安排,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

5、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四、扑救一般初级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采用适当的方法组织灭火、疏散。

2、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3、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先控制火势的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

4、火灾扑救要服从火场临时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5、当消防人员赶到后,临时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6、火灾扑救完毕,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火灾事故。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长的调遣。

2、救灾小组成员应在火场待命。

3、医务室人员在现场及时救治火场受伤人员,必要时与地方医院联系救治工作。

4、应调集车辆,确保交通畅通。

5、指定专人对被抢救、转移的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对火灾损失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登记。

六、日常工作

1、落实消防责任制,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2、每年应保证1次消防演习。

3、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快速高效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煤炭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局的指挥协调下,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当地政府及部门统一指挥,上级部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事故应急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预案体系

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与《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直监管煤矿发生的一般事故;

(2)较大和重大煤矿事故;

(3)跨县市区的较大煤矿事故;

(4)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煤矿事故;

(5)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事故;

(6)市煤炭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煤矿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煤炭局成立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市煤炭局局长

副 组 长:市煤炭局各副处级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室、安全科、行业管理科、瓦斯治理科、防治水科、规划科发展科、经济运行科、科技环保科、财务科、安全信息调度中心、市矿山救护队、煤炭安全纠察支队、驻矿安全员管理中心、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等。

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和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省及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2.2 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省煤炭厅、省煤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应急值班办公室;需派工作组前往事故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各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接待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统一发布事故救援及现场情况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安全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具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负责对事故发生做出初步原因认定。

(3)行业管理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瓦斯治理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防治水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科技环保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规划发展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8)经济运行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9)财务科: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安全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班,接收、处置事发煤矿上报的事故信息,全面掌握应急处置期间的重要事项和突发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和局领导。在办公室指导下,向省煤炭厅、省煤监局、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值班调度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负责保障安全监管网络畅通运行,必要时通过网络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11)矿山救护队: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依托当地人民政府,指导、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根据事发煤矿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写出事故抢险报告,并报局领导审定。

(12)煤炭安全纠察支队: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协助制订应急救援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4)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5)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安全检验检测仪器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煤炭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等级和安全监管权限,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4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县煤炭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市、县煤炭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灾难进行监测。

(1)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较大、重大事故及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煤炭局对市直监管煤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同时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4)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煤炭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市、县煤炭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较大(Ⅱ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由市煤炭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第一时间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同时根据指示,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3.2.2 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风险方案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县煤炭、安监部门及市煤监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煤炭部门报告。

(2)县市区煤炭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逐级向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及省煤炭厅报告。

(3)市煤炭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煤炭厅。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I级响应

市、县煤炭局接到重大以上或有可能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I级响应,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当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接管指挥权后,市、县煤炭局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市、县煤炭局接到较大或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迅速通知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县煤炭局按照本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当情况有变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指挥部及时请求上级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县煤炭局接到一般或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报告(市煤炭局接到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预案,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随时准备救援,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事发煤矿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要求协调有关力量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应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4.3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上、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重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4.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煤矿事故必须由专业煤矿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井下空气和有害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5信息发布

市煤炭局配合市政府做好煤矿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县煤炭部门配合县政府做好一般煤矿事故的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县煤炭局和当地政府,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调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煤炭部门、各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县级煤炭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煤炭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做到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做好单位应急值守工作。市煤炭局与各县市区煤炭部门、市直监管各煤矿、市矿山救护大队等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网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通讯需求。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的储备

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内煤矿分布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建立相应的救援装备资源基地,包括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市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

6.2.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市、县煤炭部门必须积极协调,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3救援队伍保障

(1)长治市现有专职矿山救护队伍7支,分别为:市矿山救护大队、潞安集团救护大队、晋煤集团救护消防中心赵庄中队、沁源县矿山救护中队、长治县矿山救护中队、襄垣县矿山救护队、山西三元煤业矿山救护中队。

(2)长治市监管各煤炭生产企业均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

6.2.4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5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急救机构,做好现场急救和后续救治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积极协调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交通保障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县市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1)市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加强对辅助救援人员的培训,确保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2)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 演习

市、县煤炭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事故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县煤炭局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较大事故)响应、Ⅲ级(一般事故)响应。(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划分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抄送市煤炭局;市直监管煤矿按程序报市煤炭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煤炭局及时组织修订。市煤炭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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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22:32: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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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眠的金鱼
2025-07-04 22:32:37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中没有设置煤炭安全储备仓库这个要求,一般都是各个电厂根据本厂具体情况设置的。如南方多雨地区的电厂在储备仓库内储存干燥的高发热量煤炭,以免大雨时电厂哪个锅炉需要启动点火时用。如采用等离子无油点火系统的电厂,也会存一些这样的煤炭。而对于煤源不固定的电厂,需要存一些符合锅炉设计煤种了煤炭,当来煤与锅炉设计煤种差别很大时,用以掺烧,以保证锅炉燃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