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发煤运输量的误差比较怎么算
矿井采用矿车运煤、提煤时,矿车计量以实际装载量计算。计算时扣除车底积煤
原煤产量必须由矿井验收计量,不得按选后产品的数量倒算原煤产量。原煤计量方法由于提升运输方式不同而有不同手段。
矿井采用矿车运煤、提煤时,矿车计量以实际装载量计算。计算时扣除车底积煤。
箕斗和罐提煤的,以容积计算,定期(季)测定罐率和容积比重。全水分超过规定在容积比重中予以扣除。
皮带提升的矿井安装电子(核子)称计量,定期测定比重和含矸率。
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煤炭计量采用盘方计量,即按照体积和原煤容重计算。回采产量=工作面采长×推进度×采高×原煤容重×工作面采出率。掘进产量=煤巷(半煤岩)掘进毛断面×进尺×容重×掘进出煤系数。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火车敞车运煤长途损耗如下。
1、煤炭船舶运输损耗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办法DLT904至2004规定的煤炭运输最大运耗定额。
2、铁路直达运输为为1.2%,水路运输为1.5%,公路运输为1%,水陆联合运输为1.5%,中转换装一次增加1%。
煤车到达第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以后,站、港双方应当共同派员逐车进行检 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全部复查,复 查结果由车站编制货运记录,随同货物运单交由用煤单位向到达港(站)要求赔偿。 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如果用煤单位要求抽查某个煤矿的煤车,站、港双方应当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两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查,抽查的车数,以 该矿煤车总数的10%为限。抽查费由港口统一向用煤单位核收。抽查结果,每月 由港口编制一次记录,分别寄交用煤单位和煤矿。重量短少的煤车,由煤矿退还 短少部分的价款并负担抽查费;重量超过的煤车,由用煤单位补交价款。不论重 量短少或超过,水、陆运费一律不再清算。到达港(站)与用煤单位的交接办法, 按照《铁路和水路 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1%。
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
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两次铁路或两次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 仍按一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