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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就业局、技术局 、人事局、社保局、财政局、煤炭局、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这些单位的全称

听话的小蜜蜂
勤奋的外套
2023-02-13 15:27:01

我想问下就业局、技术局 、人事局、社保局、财政局、煤炭局、经信局、安监局、环保局这些单位的全称

最佳答案
高兴的星月
专注的钥匙
2025-07-06 05:19:19

就业局全称就是就业服务局,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术局全称科学技术局;人事局全称人事局;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全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称财政局;煤炭局全称煤炭管理局;经信局全称经济和信息化局;安监局全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全称环境保护局。

就业局、人事局、社保局,都属于人社部门下属单位,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科学技术局,原称科委,属政府职能部门,为行政编制,最高级别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省级单位为科技厅,到市县级称科技局。其二级单位一般有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科技情报所等,市、县均有设立。目前,在我国几个直辖市,仍叫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

扩展资料:

一、就业局的职责

贯彻落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失业保险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实施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失业保险方面的相关业务工作,推进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统筹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指导全省创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跨地区劳务交流,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失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和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人事局职责

1、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职位 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 退职、权力保障等工作。

2、代县政府进行一定层次的公务员管理和任免;宏观管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3、研制拟定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调整意见,承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5、负责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协调工作。

6、负责拟定全县人才流动的政策,组织全县人才流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和人才信息库。

7、负责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8、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工作。

9、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10、负责人事法规普及和人事政策的调研工作,探讨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技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西省就业服务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鄂尔多斯市煤炭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佛山市经信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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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05:19:19

煤矿监管部门如下:煤监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当煤层距地表的距离很近时,一般选择直接剥离地表土层挖掘煤炭,此为露天煤矿。我国绝大部分煤矿属于井工煤矿。煤矿范围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关设施的很大区域。煤矿是人类在开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质层时所挖掘的合理空间,通常包括巷道、井硐和采掘面等等。煤是最主要的固体燃料,是可燃性有机岩的一种。它是由一定地质年代生长的繁茂植物,在适宜的地质环境中,逐渐堆积成厚层,并埋没在水底或泥沙中,经过漫长地质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在世界上各地质时期中,以石炭纪、二叠纪、侏罗纪和第三纪的地层中产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时代。煤的含碳量一般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属光泽。根据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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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05:19:19
煤监局是中央直属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

煤炭局是地方部门,负责煤矿的日常监管

煤炭企业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税务局、工会等部门管辖

陶醉的战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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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05:19:19
kh2003年设立司局级能源局起,两次调整能源管理机构,已从分散走向相对集中。2013年成立的国家能源局已是最重要的能源管理机构,其管理范围包括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新能源等能源品种。

2008年组建能源局之初,国家能源局通过整合国家发改委内部的审批权限,获得了能源项目投资的部分审批权。2013年的三定方案则获得能源领域部分价格管理权限。

能源行业另外的重要管理权力归属国家发改委,重大能源项目和能源产品价格均由其统一管理,相关的司局包括经济运行局、基础产业司、价格司等。

能源领域其他职能继续分散于其他若干部门。国土资源部直接管理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矿业权;中央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煤炭矿业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国家安监总局负责能源领域的常规安全生产,国家煤监局专门负责煤炭的勘探开发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能源环境与核电安全监管。国资委负责能源类中央企业的部分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

部分学者的观点是,随着能源领域市场化进程深入,不同部门之间此前达成的权力运行的动态平衡可能将会打破。各个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监管目标、利益及步调上不一致,进而导致部门间的综合协调能力不强。

一个值得留意的变化是,浙江和湖北先后将电力能源的管理权限集中于省级能源局。2016年5月,湖北省经信委原电力处划入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电力调度处”。

2017年6月,浙江省调整了省级能源管理职责,将原由省经信委承担的煤电油运要素保障、节能“双控”、新能源应用和电力监管相关职责整体划入浙江省能源局,将浙江省经信委下属事业单位省能源监察总队成建制划归省能源局。

出于统一管理职责的考虑,部分学者正在建议将国家能源局升格为国家能源部,同时赋予其完整的能源规划、投资等管理职权。支撑这一观点的一大依据是,能源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主要的大国都建立了国家高级别的能源集中管理模式。

部分人士则对此充满疑虑,其追问的是,成立高级别的能源集中管理机构要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又会产生何种新问题。

02

讨论何种管理模式自然要带出另一个问题,即能源主管部门与宏观管理部门之间是何种关系,此为焦点之二。

在国家能源局部分官员看来,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改委当前的关系尴尬,“国家能源局作为委管局,在职责划分、组织实施方面仍面临诸多掣肘,有的时候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国家能源局历经数任局长,其与发改委的关系时而亲密,时而游离,几番反复。在推进电力改革过程中,两者分歧达到新高,博弈几乎走向半公开。

一个综合宏观经济管理部与一个专业部门,基于不同的角度,在部分重大议题上时有分歧。上述官员说,协调成本很高,推进很艰难。能源局在很多事情上有责无权,比如推进电力改革中涉及部门多、司局多,协调成本高。

依据国家对部委代管的国家局的规定,国家能源局可以向下行文,但一般不向上行文,即一般不能直接向国务院报文,如有需要,需要经过管理其的国家发改委领导同意后,由国家发改委向国务院报文。

据一位知情人士说,在制定体制改革方案过程中,这一问题集中爆发,国家局作为委管局在拟定方案过程中,需要和宏观部门的意见达成妥协,但方案一旦提交国务院后,国家局在常务会议上有一席之位,在会上再就此前的妥协发表新的意见。也因为这一安排,方案有所反复。

目前这种相处模式会不会改变的关键在于,当前是否还需要一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一位经历数次能源管理体制变革的退休官员说,中国需要一个宏观经济管理部委,过去有时候是经委,有时候是计委,上面有问题的时候需要倚重这个部门拿出初步意见,一旦把能源这一基础行业的投资权和价格权拿走,这一经济管理部门很多事情都不好协调。然而,倘若没有管住投资和价格,成立能源部就没有

也有观点认为,这一合并至少打通了“政”与“监”之间的隔阂和壁垒,减少令出多门、多头监管等内耗现象,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了监管的权威。

是进步还是退步,难以定论。但合并形成的“政监合一”并没有产生期望的1+1>2效应。

目前存在的一大弊端在于,电力监管机构并入委管局后,没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之后,相关法规必须经由国家发改委审议通过并直接发布。监管机构失去了市场运行秩序指导意见的独立的发布权限。

一位官员介绍说,用于规范电力市场及运行秩序的部门规章或法规未能如愿及时出台。“不同部门有不同考量,即便是能源局内部,不同司局也有不同的观点。行政管理和监管是不同的想法,很正常。”

电力行业和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先后取得进展后,政府行政力量在定价和分配运行中逐渐退出,监管能力建设能否跟上将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以及改革继续推进的关键配套。电力行业中的发电价格垄断已频频敲响警钟。

对于能源领域市场化加速,而监管却弱化的现状,相关报告认为需要建立新的高级别综合性监管机构,比如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

对监管模式的讨论中存在的一大分歧是央地于能源监管中如何分权。这引出的问题是监管派出机构的去留。此为焦点之四。

与中央层面政监合一不同,在省级政府层面,能源行业保持着政监分离的状态,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能源监管。由于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三定方案并未对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的职能边界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多头监管等问题。

另一大问题是,由于互不隶属,缺乏相关依据,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与监管派出机构远未能做到常态化的工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反而常常互相掣肘,不相来往。

一方面,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对地方政府的能源规划、政策、项目建设等信息没有共享渠道,使能源监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融合不深,影响监管成效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问题未能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沟通协作解决问题。

部分地方的能源管理部门内设处室专司能源监管。地方往往推崇“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强调审批权与监管权应该合一。湖北省能源局内设能源监管处,其职能界定与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基本一致。

这一问题要解决的关键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需合理划分。部分学者认为,有官员和学者则认为此阶段无需在国家层面设立正部级的监管机构。理由是,依靠来自北京或者派出机构在各省的省级市场进行监管,难度不小,现有的监管派出机构的尴尬处境应该避免再现。

大力的酸奶
老实的小蚂蚁
2025-07-06 05:19: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工业发展中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第三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防治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煤技术,提供清洁能源。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煤炭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矿区发展结合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强度,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进行布局。

矿区污染防治应坚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由点源治理转变为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结合,由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第六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恢复和污染控制措施应纳入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矿区环境管理应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目标,规划矿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及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第八条 矿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损害人民健康的行为。第二章 环保工作职责第九条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重点产煤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第十条 煤炭工业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煤炭待业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

3、组织编制煤炭行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状况报告的编制;

4、提出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科研发展规划和重大科研项目,组织或参与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5、监督、检查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6、指导、检查、监督煤炭行业生态环境恢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广国内外清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7、监督煤炭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掌握主要矿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重点产煤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编制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3、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污染源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工作,负责编制环境统计报表和环境状况报告;

5、组织辖区内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最佳实用技术,组织环境保护技术信息交流;

6、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车间的环境保护职责范围,并监督执行;

2、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中,并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组织环境监测及地表形变观测,分析掌握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趋势;

5、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做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环境统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环境报表,定期提交环境质量报告书;

7、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并协调解决本单位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超帅的热狗
害羞的蜗牛
2025-07-06 05:19:19
抚宁区烧煤举报不是归司法局管。抚宁区烧煤举报归环保部门管。主抚宁区烧煤举报管单位是环保部门,如环保局、环保厅等,但没有执法权,可以联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派出所)联合执法。协调部门还是环保局。

无私的乌冬面
潇洒的山水
2025-07-06 05:19:19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各类煤矿企业,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是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内容,是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第四条 年检工作由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负责。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办的煤矿企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所属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和其他煤矿企业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第五条 各类煤矿企业以矿井(露天矿)为单位办理年检手续。煤矿企业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负责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并填写上报。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印制。第八条 年检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

(二)各类污染源治理、处理和达标情况;

(三)矿区生态恢复情况;

(四)矿井水的回用及矸石等的综合利用情况;

(五)矿区绿化美化情况;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时提出的限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第九条 年检的标准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执行。第十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有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环境保护设施完好率、运转率达不到90%以上;

2、有土地复垦规划或计划,土地复垦率低于10%;

3、矿井水综合利用率低于2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批准长期闲置或拆除;

2、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3、造成严重生态破坏;

4、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年检中提出的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一条 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

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一)自检: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提交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由企业环保部门审查后,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

自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环保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内容,对照年检标准逐项报告;

2、企业污染源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

3、《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填表说明;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括:各环境要素污染源排污状况、土地破坏观测、调查资料、绿化状况和污染源监测原始报告等。

(二)全面检查: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听取企业环境保护情况汇报,根据年检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上签署年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加盖环境保护机构印章,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三)抽检: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市、自治州煤炭管理部门对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范围内的年检结果进行定期抽检。各级定期抽检比例应达到10%。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全国各类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负责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年检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检。经授权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由其颁证的煤矿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应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

无私的大山
危机的砖头
2025-07-06 05:19:19
您好,平朔煤炭洗选中心由国家能源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煤炭的洗选、质量检测、收购和销售,以及煤炭的综合利用。

平朔煤炭洗选中心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其中,政策法规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对洗选中心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质量管理是指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对洗选中心的煤炭质量进行控制;设备管理是指对洗选中心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管理是指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洗选中心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管理是指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洗选中心对环境的污染。

自由的鸡
典雅的香水
2025-07-06 05:19: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神勇的麦片
花痴的哑铃
2025-07-06 05:19: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开发替代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工商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七)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清洁利用煤炭,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煤炭污染物排放。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清洁利用煤炭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

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燃煤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减量、等量替代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