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求煤矿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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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煤炭局关于印发2008年东胜区煤矿防汛工作预案的通知
东煤发〔2008〕101号
各煤矿:
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做好2008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鄂煤局发〔2008〕14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汛指挥部成员和职责的通知(东政发〔2008〕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煤矿实际,特制定《2008年东胜区煤矿防汛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一、总则
1、本防洪预案是针对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制定的预防方案、对策和措施;
2、我局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东胜区防汛指挥部和市煤炭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煤矿防汛预案中规定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3、防汛对象是东胜辖区煤矿企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经研究成立东胜区煤矿防汛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刘二江(区煤炭局局长)
副组长: 杨永刚(区煤炭局副局长)
韩永红(区煤炭局副局长)
李玉林 (区煤炭局工会主席)
王 文 ( 区煤监站站长)
王云清 ( 区煤监站副站长)
成 员: 杨志林 王 慧 郝重阳 敖新兵 班海军 郝久为
王志强 赵卿群
曹 平(鑫源煤矿矿长)
孙 俊(巴音孟克煤矿矿长)
张志刚(杨关煤矿矿长)
杜占锁(店圪卜煤矿矿长)
王志忠(聚鑫隆煤矿矿长)
任培乐(刘家渠煤矿矿长)
岳春云(振兴煤业煤矿矿长)
王爱荣(宏丰煤矿矿长)
秦 军(永利煤矿矿长)
郝彦兵(八宝沟煤矿、鑫隆煤矿矿长)
郝深海(恒泰煤矿矿长)
越 亮(蒙泰范家村煤矿)
祁士先(万发沟煤矿矿长)
刘元厚(张家梁煤矿矿长)
梁 俊(金通煤矿矿长)
韩生荣(张大艮煤矿矿长)
田世飞(汇能巴隆图煤矿矿长)
贾文智(民达煤矿矿长)
李广琪(腾远煤矿矿长)
高(盛鑫煤矿矿长)
张振国(棋盘井煤矿矿长)
刘洪全(泰生煤矿矿长)
赵世雄(兴盛联营煤矿矿长)
陈绍春(丰荣煤矿矿长)
邱武将(酸刺沟煤矿矿长)
侯曾福(电力金阳煤矿矿长)
赵忠林(神通煤矿矿长)
张巨国(神华昌汉沟煤矿矿长)
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煤炭局,主任由杨永刚兼任。
三、防洪防汛责任
1、在汛期,积极主动与气象部门了解掌握天气的实时信息预报并通告各煤矿,要求做好防洪工作,同时协调卫生、电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部门积极为防洪抗洪服务。
2、在汛期,深入各煤矿进行防洪安全知识宣传,主要宣传《防洪法》,并组织煤矿进行防洪隐患排查,排查内容重点是露天矿采坑、排土场边坡,井工矿低于洪水位线的煤矿井口、采空区上方塌陷区、已关闭老井、河道及采区附近的采沙场、砖厂、池塘等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抢险队伍、机械,储备抢险物资,实行昼夜巡查。
四、防洪防汛应急设备
局内配备调度专用车1辆,挖掘机1台。各煤矿自备装载机1台,潜水泵2台,水泵车1辆,5吨抽排车1辆,沙袋50个。
五、防洪防汛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矿工充分认识防汛抢险的重要性和现实性,树立“宁可备而无汛,不可汛而不备”的思想。
2、要求各煤矿疏通排洪渠沟,保证泄洪畅通。
3、煤矿在汛前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并及时处理隐患,避免在防洪抗洪中出现工作失误。
4、出现险情后,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和市煤炭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防汛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全部到一线参加抗洪工作,调动所有车辆转移受灾矿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
六、具体要求
1、进入汛期,各煤矿矿长、煤矿值班人员、托运机械设备司机24小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一切防汛设备处于备用状态,保证燃料充足并随时启用。
2、进入汛期,东胜区煤矿防汛指挥领导小组所有组成人员随时与上级防汛指挥办公室或气象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本地区气候变化情况,并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工作。
3、各煤矿将2008年度防汛工作预案于2008年6月20日前上报东胜区煤炭局防汛指挥办公室备案。
永兴县煤矿防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煤炭产业是我县的支柱产业。煤矿防洪是全县防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抢重于救、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防御煤矿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杜绝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制定本预案。
1.2编制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以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按照服从大局,团结抗洪的原则,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杜绝群死群伤,减轻灾害损失。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永兴县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永兴县煤矿防洪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辖煤矿矿区防洪应急工作。
2、基本情况
2.1概况
永兴县位于郴州市北部,辖25个乡镇,土地总面积1979.4平方公里,总人口63万。全县有产煤乡镇15个,现有县辖各类煤矿106处,煤矿从业人员近万人。我县煤矿都位于山丘区,常年为山洪及地质灾害多发区域。
2.2矿区地质情况
我县座落于罗霄山脉西麓,茶水盆地的南端。综观全县轮廓,大体是东山西丘,中间丘盆山相间,南北开口,势如马鞍,形桑蚕。全县按煤炭资源分布地域可分为马田、湘永、永耒、永红、高坡等五个煤矿区,马田矿区位于永兴县西部,煤系地层有二迭系上统龙潭组,侏罗系下统茅仙岭组,含煤面积144平方公里。湘永矿区位于永兴县西北,矿区煤层均属二迭系龙潭组煤系地层,含煤面积28平方公里。永耒矿区位于县城以北,属二迭系龙潭组,含煤面积200平方公里。永红矿区位于永兴县城西南30公里,均属二迭系龙潭组,含煤面积12平方公里。高坡矿区位于永兴县东部,含煤地层为三叠系上统出炭垅组,含煤面积9.7平方公里。
2.3矿区水文与气象
我县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总的气候特点是: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冬春二季日照较少,夏秋之间水、热不调。年平均降雨量为1468.7毫米,最多值为1986.8毫米,最少值为915.9毫米,且在时间上、空间上分布极为不均。
2.4矿区山洪地质灾害特征
2.4.1山洪暴发
降雨集中及发育的水系决定了山洪灾害的突发性。陡峻的山坡,集中的降水,造成汇流时间短,能迅速形成具有强大冲击力的地表径流,导致山洪灾害的突发性。
2.4.2泥石流
由于矿区矸石堆积,山势陡峭,地表植被附着较浅,山洪暴发的同时易引发泥石流。
2.4.3山体滑坡
矿区独特的地质条件决定了山体滑坡的易发性。岩石大量裸露破碎、风化、植被稀疏,山坡陡峻,受力条件差,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2.4.4地表水倒灌井下
由于持续大强度降雨,加上煤矿主、副、风各井口排水不畅,导致地表水从井口倒灌井下,造成煤矿井下设备被淹被毁。
2.4.5淹井
由于降雨集中,导致井下涌水持续增加,而由于井下排水设备达不到防洪要求,导致井下各水平、作业面被淹,严重时可发生井口漫水。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永兴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由县煤炭局局长任指挥长,县煤炭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其他班子成员和各乡镇煤矿安全分管领导为成员。煤矿防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局安监股,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煤矿防洪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制定全县煤矿防洪工作方案;部署、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矿区进行紧急援救;做好煤矿防洪工作;处理其它有关煤矿防洪的重要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贯彻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的指示和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承担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下设四个组:
3.1.1综合组:负责对县防指、气象、水文等部门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掌握暴雨洪水预报、降水、泥石流、滑坡、煤矿井下险情等信息,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1.2调度组:负责抢险人员的调配,调度并管理抢险救灾物质、车辆等。
3.1.3抢险救援组:由县矿山救护队牵头,各乡镇煤管所及各煤矿参加,主要负责对煤矿洪灾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1.4后勤保障组:由各产煤乡镇煤管所牵头,各煤矿企业参与,主要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的物质准备,煤矿洪灾善后处理等。
3.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由县气象局提供灾害天气信息和实时雨量监测资料,县政府办、县防汛办应急响应并报警,然后按照县防汛办统一指挥,随时联动参与。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通知各产煤乡镇应急响应,并由各乡镇负责通知各煤矿企业参与联动响应。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气象部门建立天气信息来源与分析,县防汛办进行重大洪水灾害风险分析与分级分等。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及时监测和报告。
4.2预警预防行动
服从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县防指和县防汛办的要求,及时发布指示和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向下发布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电话通知各产煤乡镇煤管所,由各乡镇煤管所负责通知所属煤矿企业。
4.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重大洪水发生的严重性,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黄、橙、红。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24小时降雨超过80毫米,低于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警戒:
(1)24小时小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2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毫米;
(2)主要是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3)县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2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雨量信息由县气象部门与县防汛办确认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危险区与安全区的划分
危险区是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的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安全区是指不受山洪、泥石流的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应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5.1.2紧急避灾的预警程序
如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按县→乡镇→煤矿→井下的次序,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发出紧急避灾信号。第一,气象指标达到警戒数据,由县气象部门向县防指发出暴雨信息,再由县防指向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传出。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接县防指通知后立即通知各产煤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再由各乡镇通知各煤矿。第二,煤矿出现险情。即煤矿井下涌水增加,地表水倒灌井下,洪水即将漫井或矿区山体出现裂缝、滑坡,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向乡镇煤管所发出信号,具体由煤矿责任人及时现场监测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人直接发出紧急转移信号,同时向上一级报告。
Ⅳ级(蓝色)预警:各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和煤矿做好险情处理,煤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Ⅲ级(黄色)预警: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煤矿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的应急措施。各产煤乡镇煤管所(企业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的防汛救灾工作;县煤炭局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Ⅱ级(橙色)预警: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有关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县委、县政府通报情况。各煤矿除留下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其余全部撤离至安全区。
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县防指可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立即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及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县防指、县委、县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在紧急防汛期间,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有权在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1.3信号发送手段和责任人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与各乡镇用电话联系,汛期县乡两级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乡镇与各煤矿用电话或专人专车联系。到紧急避险区的信号发送分为警报、鸣锣、喊话3种。乡镇、煤矿责任人在接到紧急避险转移命令或获得严重的监测信息后,必须紧急赶到责任区发布信息,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
5.1.4人员转移路线
转移路线本着就近、迅速、安全的原则进行安排。各煤矿都要确定适当的安全区用于紧急转移。
5.1.5转移安置的原则
第一,信号发送责任人和转移责任人必须最后离开警戒区;第二,按照先特级警戒区,再一级警戒区的原则;第三,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
5.1.6转移安置纪律
第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坚守岗位,勤政务实。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及水雨量测报成员、转移安置责任人、信息发送人不得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者追究渎职责任。
第三,雨情报告必须及时,有险速报,会商必须及时,指挥必须果断。
第四,对瞒报、漏报者必须追究其责任,对离阵者查办,对怠误战机、酿成恶果者绳之以法。
第五,部门分工,各司其责,团结抗灾。
第六,安全救灾,临危不乱。
第七,防灾纪律铁容置疑,如有违抗,严惩不怠。
5.2通讯
通讯原则上采用固定电话,移动通信为备用联系方式。
5.3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水利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5.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需配备救生衣进行现场转移被洪水转困人员。
5.5应急结束
重大洪水消退后,被安全转移的群众回到各自住所,由县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重大洪水应急状态。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现场救援保障
矿山排水设备发电机组由各煤矿准备,各乡镇煤管所(企业办)负责统筹安排,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时,随时调用。
6.1.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县矿山救护队,各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煤矿辅助救护队员。
6.1.3道路交通保障
当矿区公路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中断时,由各煤矿组织矿用铲车抢修。
6.1.4经费保障
各煤矿必须在安全费用中安排专门的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在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时,县煤矿防洪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部门争取专项防洪救灾资金用于煤矿抗灾救灾启动资金。
6.2宣传、培训与演习
6.2.1公众信息交流
本预案审定后,通过有关乡镇和煤矿大力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
6.2.2培训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常规培训。
6.2.3演习
每两至三年的主要产煤乡镇进行一次煤矿防洪紧急救援演习,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组织实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煤炭产业发展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的更新,其主办机构为县煤炭局。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对于在煤矿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申报,经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在影响全县的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要求实施洪水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
(2)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7)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7.3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煤矿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和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退休老干
马峰 1934年3月生,湖北赤壁人。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中专文化。历任区乡镇党政干部43年。退休后任赤壁市老年学会副会长,老有所为委员会副主委兼老年学学术委员会主委,市诗词楹联学会理事,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中华诗词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从事领导工作多年,能够从大局出发,扩展思路把握方向,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该地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成绩显著,贡献较大,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和奖励。共写有300多首诗词,这些作品发表在《赤壁诗词》和全国各类诗词书刊等刊物上。著有《闲庭集》,曾获《世纪风》等银奖,中华文学艺术二等奖,“中华颂”诗词大奖赛一等奖和新世纪优秀社科论文特等奖。
编辑本段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统战部部长
马峰,男,1959年10月生,汉族。籍贯:内蒙古赤峰市,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1975年11月——1978年9月在东乌珠沁旗沙麦苏木下乡; 1978年9月—— 1980年7月在财贸学校供销财会专业学习; 1980年7月——1983年9月在锡盟财政处工作; 1983年9月——1985年7月在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学习; 1985年7月——1987年11月锡盟财政处办公室秘书 1987年11月——1992年6月任锡盟财政处预算科科长; 1992年6月——1994年6月任锡盟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1994年6月——1995年10月任锡盟稠油化工厂厂长; 1995年10月——1997年11月任锡盟经济局副局长兼任煤炭局局长(正处); 1997年11月——1998年6月任财政部驻内蒙古专委办锡盟组组长(正处); 1998年6月——1999年4月任锡盟行署副秘书长(正处); 1999年4月——2002年3月任锡盟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2年3月——2003年9月任锡盟行署副秘书长,审计局局长; 2003年9月——2005年3月任锡盟审计局局长; 2005年3月——2008年12月任中共苏尼特右旗委员会书记; 2008年12月至今任锡林郭勒盟盟长助理。 2011年8月至今 盟委委员、统战部部长
编辑本段回族摄影家
剑锋,原名 马峰 男,回族,1967年出生于内蒙古,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摄影家协会信息中心呼伦贝尔摄影创作指导。九十年代开始发表新闻摄影作品,曾任过宣传干事、摄影记者、编辑,在全国及各地区报刊发表新闻,艺术等作品1000余件。2006年创办内蒙古呼伦贝尔青年摄影家协会,现任呼伦贝尔青年摄影家协会主席。
主持省安监局和省安监局党组、省安委会办公室全面工作。
2、李联山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省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省煤炭管理局全面工作。
3、李大剑 党组成员、副局长 :
(1)负责分管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分管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2)责分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分管人事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处。
4、罗德龙 党组成员、副局长:
(1)负责分管办公室工作,负责分管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分管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协助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担任省局首席新闻发言人。
5、朱崇洲 党组成员、副局长:
(1)负责分管财务及安全科技规划工作,负责分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协助分管规划科技与财务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补充:
1、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2、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为了做好我矿内部的消防工作,确保所有员工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原则,应对突发的火灾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以矿领导为总负责,组建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由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警戒组、供电(水)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保障组、专家组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灭火行动组:由运行队长担任组长,带领兼职消防队员、消防车、负责火场灭火工作,协助仓管人员抢救没有被火灾包围的财产;
2、通信联络组:由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利用地面广播发出警报,指挥职工冷静、有序、快速撤离受火灾威胁的区域;
3、疏散引导组:由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保卫科人员负责区域内、道路上人员疏散;
4、安全防护救护组:由调度室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5、警戒组:由保卫科长担任组长,负责火灾现场拉起警戒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起火区域;
6、供电组:由机电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对现场电源控制,保障好备用电源;
7、灭火保障组:由企管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调配灭火所用的消防材料,联络总指挥部做好保障工作;
8、医疗救护组: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医务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医护人员调动并备足各种急救、救护的医药器械及安排急救车辆。
9、专家组:由安全副矿长担任组长、各专业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办公室、医务室等任成员,组织火灾灾害评估、处理措施,为总指挥部灭火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报警和接处警程序
1、报警监控中心必须配备火警电话,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对企业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方位24小时监控。
2、监控中心收到监控区的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后,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值班领导。
3、值班室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灾设施。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发生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的报警原因,并做详细记录。
4、如有火灾发生,应根据火情,立即拨打“119”报告消防队,并将信息反馈监控报警中心,同时进行灭火及疏散工作。
5、监控中心根据火灾情况,调集有关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与措施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部门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的引导图例。
3、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
4、疏散路线尽量简捷,就近安排,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
5、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四、扑救一般初级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采用适当的方法组织灭火、疏散。
2、对于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3、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的火灾,要先控制火势的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
4、火灾扑救要服从火场临时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5、当消防人员赶到后,临时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6、火灾扑救完毕,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火灾事故。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长的调遣。
2、救灾小组成员应在火场待命。
3、医务室人员在现场及时救治火场受伤人员,必要时与地方医院联系救治工作。
4、应调集车辆,确保交通畅通。
5、指定专人对被抢救、转移的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对火灾损失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登记。
六、日常工作
1、落实消防责任制,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2、每年应保证1次消防演习。
3、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2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快速高效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煤炭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局的指挥协调下,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当地政府及部门统一指挥,上级部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事故应急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预案体系
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长治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与《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直监管煤矿发生的一般事故;
(2)较大和重大煤矿事故;
(3)跨县市区的较大煤矿事故;
(4)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煤矿事故;
(5)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事故;
(6)市煤炭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煤矿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煤炭局成立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市煤炭局局长
副 组 长:市煤炭局各副处级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室、安全科、行业管理科、瓦斯治理科、防治水科、规划科发展科、经济运行科、科技环保科、财务科、安全信息调度中心、市矿山救护队、煤炭安全纠察支队、驻矿安全员管理中心、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等。
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和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省及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2.2 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省煤炭厅、省煤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应急值班办公室;需派工作组前往事故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各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接待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统一发布事故救援及现场情况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安全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具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负责对事故发生做出初步原因认定。
(3)行业管理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瓦斯治理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防治水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科技环保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发煤矿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规划发展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8)经济运行科: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9)财务科: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安全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班,接收、处置事发煤矿上报的事故信息,全面掌握应急处置期间的重要事项和突发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和局领导。在办公室指导下,向省煤炭厅、省煤监局、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值班调度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负责保障安全监管网络畅通运行,必要时通过网络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11)矿山救护队: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依托当地人民政府,指导、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根据事发煤矿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写出事故抢险报告,并报局领导审定。
(12)煤炭安全纠察支队: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协助制订应急救援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4)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5)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安全检验检测仪器的后勤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煤炭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等级和安全监管权限,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4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县煤炭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市、县煤炭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灾难进行监测。
(1)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较大、重大事故及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煤炭局对市直监管煤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同时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4)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煤炭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市、县煤炭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较大(Ⅱ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由市煤炭局信息调度中心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第一时间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同时根据指示,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3.2.2 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风险方案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县煤炭、安监部门及市煤监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煤炭部门报告。
(2)县市区煤炭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逐级向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及省煤炭厅报告。
(3)市煤炭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煤炭厅。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I级响应
市、县煤炭局接到重大以上或有可能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I级响应,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当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接管指挥权后,市、县煤炭局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市、县煤炭局接到较大或有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迅速通知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县煤炭局按照本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当情况有变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指挥部及时请求上级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县煤炭局接到一般或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报告(市煤炭局接到市直监管煤矿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预案,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随时准备救援,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事发煤矿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要求协调有关力量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应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4.3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上、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重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4.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煤矿事故必须由专业煤矿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井下空气和有害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5信息发布
市煤炭局配合市政府做好煤矿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县煤炭部门配合县政府做好一般煤矿事故的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县煤炭局和当地政府,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调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煤炭部门、各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县级煤炭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煤炭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有关人员必须做到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做好单位应急值守工作。市煤炭局与各县市区煤炭部门、市直监管各煤矿、市矿山救护大队等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网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通讯需求。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的储备
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内煤矿分布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建立相应的救援装备资源基地,包括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市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
6.2.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市、县煤炭部门必须积极协调,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3救援队伍保障
(1)长治市现有专职矿山救护队伍7支,分别为:市矿山救护大队、潞安集团救护大队、晋煤集团救护消防中心赵庄中队、沁源县矿山救护中队、长治县矿山救护中队、襄垣县矿山救护队、山西三元煤业矿山救护中队。
(2)长治市监管各煤炭生产企业均建有兼职矿山救护队。
6.2.4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5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急救机构,做好现场急救和后续救治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积极协调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交通保障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煤炭部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县市区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1)市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加强对辅助救援人员的培训,确保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2)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 演习
市、县煤炭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事故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县煤炭局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较大事故)响应、Ⅲ级(一般事故)响应。(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级别事故的划分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抄送市煤炭局;市直监管煤矿按程序报市煤炭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煤炭局及时组织修订。市煤炭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