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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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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10:17:05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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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6:13:39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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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的板栗
柔弱的自行车
2025-07-08 16:13:39

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知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既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虚拟的导师
醉熏的大白
2025-07-08 16:13:39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电力装机的比重已达到38.3%,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而根据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信息,2019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已至7.5亿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9.5%。其中,水电装机3.54亿千瓦(抽水蓄能为2999万千瓦);风电装机1.93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8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995万千瓦。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冷傲的小海豚
快乐的紫菜
2025-07-08 16:13:39
你好我这里有北京的,请参考: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

财建[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城乡建设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及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推动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

(二)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三)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三、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

(二)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四、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一)完善技术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促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各光电企业也应要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能力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能力。

各地应建立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紧制订光电建筑应用实施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12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清秀的鱼
丰富的百褶裙
2025-07-08 16:13:39

1月12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报告称,互联网企业具有极强的低碳转型潜力,应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作用,力争在2030年实现100%采用可再生能源目标。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下降,低碳转型也将成为企业控制电力成本的重要手段。

云计算中心资料图。新华社 图

中国互联网 科技 产业具有极强低碳转型潜力

1月12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了《迈向碳中和:中国互联网 科技 行业实现100%可再生能源路线图》研究报告,认为随着中国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 科技 行业转向100%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必然趋势。

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我国已明确提出争取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报告指,在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的大背景下,预计“十四五”期间,碳达峰压力及目标将分解到具体产业。中国互联网 科技 行业规模仍在高速扩张、碳排放持续增长,如果不采用可再生能源,仅依靠提升节能技术将难以实现碳中和目标。

报告解释,互联网 科技 企业碳排放主要来自电力使用,其中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等大型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电力使用为主要能耗来源。企业100%使用可再生能源,意味着其用电均来自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的能源。

据南都此前报道,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能源经济与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吴力波则提出,数据中心等大型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能耗很高,2018年我国数据中心的用电总量已经超过了整个上海市全 社会 的用电总量,达1500亿千瓦左右,占中国全 社会 用电量的2.35%。吴力波测算,如果按照现在的趋势发展,到2030年数据中心能耗最高可以达到1.4万亿千瓦,占全 社会 能耗的20%。

报告称,全球约41家率先设立长期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 科技 企业,其中约20%已经实现了100%可再生能源目标,另外的约50%企业将实现100%可再生能源目标设置在2030年前,44%企业在2019年达到了60%或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

而目前在中国,仅有秦淮数据集团一家互联网 科技 企业设立了在2030年实现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绿色和平项目主任叶睿琪表示:“数据中心、云计算领域的脱碳发展是中国实现碳中和的重要一环。中国互联网 科技 产业具有极强的低碳转型潜力,应该成为实现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排头兵。”

参考国际情况及中国在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雄心,报告建议,互联网 科技 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将目标定为在2030年前达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最晚不应晚于2050年。

绿色电力成为企业减排、控制成本重要手段

要实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目标,企业应当如何做?报告介绍,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企业采购可再生能源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市场化绿电交易、“绿色电力证书”认购、分布式和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电站投资等已成为主要方式。

市场化绿电交易指不依靠政策强制要求,用户自愿从供应商处购买可再生能源转化成的电能,即绿色电力。例如,2019 年,某互联网企业位于河北张家口的数据中心通过采购当地的风电与太阳能发电,实现数据中心40%由可再生能源供电。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绿色电力证书市场在中国正式启动。每张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相当于1000度电。企业购买了证书后可视为采购了相应的绿色电力,资金将用于支持发电方相应的度电补贴。

此外,企业还可以在屋顶或园区内建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如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直接获取和使用绿色电力。例如,2020年,某企业位于上海的数据中心在墙体外立面增设太阳能电板,每年可减少消纳传统火电9万千瓦时,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63.3 吨。报告显示,投资建设分布式项目的收益率为8%,投资大型风电、光伏等集中式项目的收益率为9%-12%。

彩色的老虎
幸福的小熊猫
2025-07-08 16:13:39

你好,光伏发电早就纳入新能源政策之中了哦!

国家能源局一般会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出台当年的风光电具体的推动政策,具体可以详细关注。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光伏发电资讯,可以去碳银网看看!

希望能够帮到你!

秀丽的世界
超级的高跟鞋
2025-07-08 16:13:39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财建[2012]102号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2)国家应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建设,以利于环境保护.

故答案为:(1)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国家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建设.

动听的小松鼠
复杂的荷花
2025-07-08 16:13:39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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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6:13:39
根据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才可以拿到补贴。而要纳入规模管理,则需要先将项目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申请补贴目录。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的通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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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6:13:39
国家发改委新能源补贴20.23亿 光伏补贴3元/KWH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项目和金额、电价附加配额交易、电费结算和监管要求等事项。

《通知》规定,此次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以及纳入补贴范围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发电项目为148个,装机容量569.72万千瓦,上网电量77.21亿千瓦时,补贴金额19.54亿元(含税,下同)。其中,风电项目102个,装机容量499.96万千瓦,上网电量59.16亿千瓦时,补贴金额13.82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43个,装机容量69.62万千瓦,上网电量18.04亿千瓦时,补贴金额4.6亿元;太阳能发电项目3个,装机容量0.14万千瓦,上网电量0.01亿千瓦时,补贴金额0.03亿元。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中,进行临时电价补贴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9个,装机容量47.6万千瓦,上网电量10.86亿千瓦时,临时补贴标准0.1元/千瓦时,补贴金额1.09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10个,总装机容量0.69万千瓦,补贴金额0.2亿元。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82个,补贴金额0.48亿元。以上各项合计补贴金额为20.23亿元。

关于电价附加配额交易,《通知》明确,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据了解,此次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涉及24个省级电网企业,交易金额合计8.73亿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省级电网企业有12个,分别是山东、冀北、冀南、蒙西、蒙东、黑龙江、吉林、福建、新疆、宁夏、甘肃、西藏,这些省级电网企业需要通过配额交易调入其他省级电网企业的电价附加结余资金来弥补资金缺口。

《通知》要求,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要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12个地区的电网企业,要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对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