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描述现阶段能源发展现状,以及根据这一现状而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包括其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国重视扩大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2000年4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法律依据。
发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的目标。2018年全国人大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国家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有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烟花爆竹、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以及锅炉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环保要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参考资料:法制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意义:“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快降低碳排放步伐,有利于引导绿色技术创新,提高产业和经济的全球竞争力。中国持续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加快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努力兼顾经济发展和绿色转型同步进行。
图1
背景: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从图1可以看出,2019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110亿吨,美国约为53亿吨,欧盟29亿吨,印度25亿吨。我国一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当于后面几大经济体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总,在国际上也因此承受了较大政治压力。
内容:“双碳”即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简称。
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节能减排术语。碳中和是指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碳达峰指的是碳排放进入平台期后,进入平稳下降阶段。
“双碳”目标的提出是中国主动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责任的大国担当,“双碳”目标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创新驱动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参考: 大学工程系,有学有关电力能源课题
万物依据 5 5 1 9 再生能源 Z 3 N 1 注水农业
参考: 我据基本法2013
首先,大部份已发展国家已经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技术水准去开发及使用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可再生能源已不能应付地球人类的需求量。再者,随着人们教育水平上升,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意识到可再生能源是有必要的。故此,便逐渐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潮汐能、生物能等等的能源,以配合现代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参考: 自己
举措有以下六个方面:大力推动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升级、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调整、大力促进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减碳、积极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消费方式、着力加大植树造林种草治沙力度、积极推进绿色低碳领域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动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升级。科学规划布局高耗能、高碳排放等重大项目,加强建设选址论证比选,调整优化高耗能、高碳排放等重点产业的空间布局,尽可能降低能源资源、原材料和工业制成品等大宗商品的物流运输半径,降低物流运输能耗,促进高耗能、高碳排放等重点产业空间节能降耗。
二、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调整。煤炭消耗和能源生产结构以煤炭为主是导致我国碳排放总量大的直接原因,改变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实现碳中和的必由之路。要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支持沿海潮汐能和西南水电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提高非化石能源生产和消费比重。加强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和进口供应安全保障,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逐步降低煤电比例。
三、大力促进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减碳。实施以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加快对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建筑等高耗能、高碳排放行业企业以及交通运输车辆设备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和减碳技术改造。
四、积极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消费方式。深入开展绿色低碳生活创建行动,鼓励居民绿色出行,支持居民更多地采取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扩大城市停车收费区域范围,在中心城区划定更多的“步行街”,进一步提高城市停车收费价格,促使城市居民更多地减少汽车出行;倡导餐饮“光盘行动”,深入开展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行动;大力推进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减少人们吃、住、行、游等各类消费活动的能源资源消耗强度。
五、着力加大植树造林种草治沙力度。坚持碳存量和增量“两手抓”,在着力减少生产生活必要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同时,要大力减少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存量。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统筹山林田草沙生态治理和资源开发利用,科学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废旧工矿区治理开发、盐碱地治理利用以及荒漠化、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开发。
六、积极推进绿色低碳领域改革创新。大力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力度,降低绿色低碳发展成本,提高高耗能、高排放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项目或工程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升节能减排的效率效果。
2.提高能效,进而通过减少能耗实现削减CO2排放。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