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看懂!光伏组件回收超全科普
组件回收是光伏产业链上的最后一环,也被视为整个光伏绿色产业链的“最后一公里”。
随着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利用, 退役和废旧光伏组件的回收利用 成为越来越突出问题,同时也为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新商机。如今,这一新兴产业已经处于爆发的前夕。
一、组件回收——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存
随着全球环境恶化和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全球的共识,光伏新能源作为各国实现气候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装机容量更是快速增长。
2021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达到183GW,同比增长30%以上。据BNEF彭博新能源财经预计,到2030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334GW。我国作为光伏产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已超过200GW,预计2030年新增装机水平将达到105GW~128GW。
未来光伏发电的装机规模,无疑将由“GW时代”跨越至“TW时代”。
但与此同时,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应用,却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了废旧光伏组件的回收问题。
据国际能源机构一组预测数据显示,2030年,全球光伏组件回收将达800万吨左右,迎来回收大潮。2050年,全球则会有将近8000万吨的光伏组件进入回收阶段。
其中, 中国将在2030年面临需要回收达150万吨的光伏组件,在2050年将达到约2000万吨,是埃菲尔铁塔重量的2000倍。
如此大量的废旧光伏组件如果处理不当,给环境、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无疑将不可小觑。
但如果处理得当,则不仅可以助力资源的循环再利用,缓解资源短缺,还能够培育新兴产业,创造更多就业价值,同时真正实现光伏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发展,促进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组件回收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存,但当前组件回收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组件回收目前面临的难点有哪些?
1、非法遗弃和非法倾倒
安装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往往会随着建筑物的拆除而废弃。在土地上搭建的地面电站则可能随着土地租赁到期被拆掉,如果业主无法支付或准备回收处理的费用,那么废弃的组件很可能会被放置在原处,或者被非法倾倒在其他土地上。
2、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的潜在威胁
实际上,大多数废弃光伏电池板件的归宿是被当做废品卖到废品回收站。
我们知道,根据电池板的类型,太阳能电池板含有铅、硒和镉等有害物质。当电池板被卖到废品回收站后,很少有人知道其中有这么多有害物质,也就很少会进行适当的废弃处理。
3、处理场所短缺
以日本为例,自2012年日本引入FIT(可再生能源固定价格收购)制度开始,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明显扩大且扩大速度持续提升。按照光伏组件25年的生命周期来计算,预计会在2040年左右进入密集报废期,每年约产生80万吨的废弃光伏电池板。如果把这些电池板铺开, 面积相当于182个天安门广场, 高峰期可能导致回收处理场所的暂时短缺。
4、技术难点
目前已有的成熟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主要有三种,包括 物理分离、有机溶剂溶解法、热处理与化学方法相结合。
①物理分离法
物理分离法是指将组件经破碎、金属剥离、湿法冶金分离等步骤来回收金属。实验表明此方法仅可获得17.4%金属回收率。
②有机溶剂溶解法
有机溶剂溶解法是指选择几种有机溶剂浸泡去除背板的晶硅电池片,用有机溶剂溶解封装材料EVA,使玻璃与电池片分离,此方法可以获取整块完整的电池片。
③热处理与化学方法相结合法
热处理与化学方法相结合法是指把去除背板的电池板放在管式炉或者马弗炉中,将封装材料EVA去除干净,得到纯净的电池片,再使用化学方法把电池片表面的减反射层、银浆和铝去除,得到纯净的硅片。
以上方法中,无机酸和有机酸溶解只针对EVA的去除和分离,未考虑到边框的拆除和硅晶片再利用,且剩下的废液也难处理;而物理分离法也不够完善,未能分离各单一的组分。同时,对含氟背板的回收问题,也是一个难点。我国光伏退役回收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带头人,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吕芳表示:“过去90%的光伏组件背板是含氟背板,不能烧、埋,否则会带来不可逆的环境污染,对人体也有重大危害。”
光伏组件的回收处理方法仍有待探索。
5、高成本
无锡尚德总裁何双权曾发文指出,目前很大一部分组件建于偏僻的西北地区或位于屋顶之上,增加了运输成本,同时需要购置专门的回收设备与相关材料,加上技术尚不成熟,投资消耗较大,回收物质的纯度却不高,以及尚未形成大规模的操作形式,因此 光伏组件回收成本仍高。
高成本仍是光伏组件回收市场难以回避的一个“门槛”。
三、光伏组件回收正呈产业化趋势
尽管光伏组件回收还面临着诸多棘手难题,但光伏的飞速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正为这一新兴产业的诞生和发展不断添火。
过去数年,韩国、日本和来自欧盟的一些国家在光伏组件回收产业化问题上一直积极布局。
欧盟于2014年正式将光伏组件纳入“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还通过“PV CYCLE”和“CERES CYCLE”回收组织负责处理废旧光伏组件。2017年,又进一步颁布了针对光伏组件回收的欧盟标准,并建设了化学法示范线和物理法/化学法综合示范线。
2018年, 法国建立了世界首个光伏组件回收工厂 ,对光伏组件材料的回收利用率超95%;
2021年,澳大利亚正式批准Clive Fleming成立澳洲首家光伏组件回收工厂Claiming PV,尚德、阿特斯、英利、韩华等公司参与技术支持;
在国内,光伏组件回收发展起步于“十二五”规划,依托于科技部“863”课题计划,经历了长达10年的实验室研究,在技术上可与国外并驾齐驱。
2019年4月,国家科技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技术重点专项“成套技术和装备项目”开始实施,英利集团、晶科能源等13家光伏企业联手中国科学院等众多科研院所,针对光伏组件的回收技术、关键装备研制、回收处理示范线、回收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积极展开探索。
同时,自2017年起,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还率先自主开展光伏组件环保处理、回收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究。截止2021年12月底, 黄河公司已建成我国首条组件回收中试线 ,闭环形成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支架、光伏电站规划设计及建设、运行维护、检测评价及组件回收的垂直一体化光伏全产业链。
三、亟待更多力量的加入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光伏专委会秘书长吕芳表示:“未来,光伏组件回收将成为光伏产业链的新产业增长点,必然会有人进入,不管是资本方还是工业界等都会进入。”而当前国内光伏组件回收技术正是需要“百花齐放”。
期待未来随着更多力量的加入,如何低成本地实现光伏废弃组件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能够得到逐一破解,真正实现光伏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发展,实现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用于家庭供电,并非单纯地出于环保。
按照丰田的新能源推广计划,今年下半年将会在日本市场上市首款纯电动汽车,一款单座或双座的微型纯电动车。不久前,日本媒体报道了一则更详细的信息:在这款微型纯电动车上,丰田将会采用可简单拆卸、用作储能装置的电池组。
这款微型纯电动汽车只用于日常短途通勤,续航里程约为100公里,因此配备的是小容量电池组。一旦电量衰减20%-30%,仅剩的续航里程甚至无法支持单日出行,就将被回收利用,作为家用储能系统的一部分。
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用于家庭供电,并非单纯地出于环保。2011年日本地震和核电站泄露事件之后,日本政府不得不重新思考日本的能源结构。
如果不是2011年的日本地震,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确立的「核能立国」策略将会被持续实行并发挥重要作用。地震发生之前,核能已经占据日本能源结构的32%,地震之后迅速下降到3%,几乎所有核电站都被关闭。
作为曾经全球最大的石油消费国之一,经历了1973年和1979年两次世界石油危机的惨痛教训之后,日本不会再考虑石油燃料的使用比例。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变得尤为重要。光伏太阳能就是其中的主要发展路线。
光伏太阳能的增长非常快。日本的地貌特征不适合大规模太阳能发电站的建设,相反,却非常适合推广屋顶光伏产业,为了鼓励国民在住宅安装光伏太阳能板块,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允许家庭以固定价格将光伏太阳能的多余电量售卖给企业。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符合预期,2012年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相当于两个中型核反应堆。而到了2014年,日本的光伏太阳能装机容量达到了20GW,发电量甚至已经超过了电网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
然而,大量涌入的分布式太阳能无法及时消耗,同样会对电网管理带来压力。如何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的供电需求,成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之后又一个急需解决的议题。
这时候,家庭储能系统被提出。日本政府随之推出了一系列鼓励住宅使用储能设备的措施,最开始,日本政府留出了大约9830万美元的预算,为使用家庭储能设备的家庭和商户提供66%的费用补贴。而针对那些能够进行零能耗改造的房屋,中央及地方政府都会同时提供补贴。
基于这样的背景,日本是全球市场发展储能技术最快的国家之一。早在2016年,日本的储能系统就几乎全部用于电力输配领域。
可以看出,日本在储能技术领域的野心。为了加大发展储能系统,日本政府甚至计划到2020年,储能电池的生产量要达到全球的50%。汽车行业也被纳入这一项规划里。其中,电动车项目中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方向就会作为储能设备。
2018年,日本中部电力公司宣布与丰田汽车达成合作,主要内容就是回收丰田电动汽车(混动车和电动车)旧电池,建立一个大容量蓄电池系统。这是一个庞大的储能设备来源,从新能源汽车淘汰下来的动力电池虽然不能支持车辆供电与正常运作的需求,但是电量衰减之后的电池放在家庭用电中,依然可以提供5小时甚至更长的用电需要,使用寿命可以延续5年以上。
镍氢电池与锂电池同样适用,这类电池作为重要的家用储能装置,可以在用电闲时区间储存多余电量,在城市用电高峰时使用、甚至将电量重新输送回电网当中,在实现家庭内部自行解决能源消耗的同时,也能够起到很好的供需平衡的调节作用。
2020年,日本家用储能系统发展到了一个转折点。
为了鼓励日本国民加入到光伏太阳能的建设,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12年引进了固定价格收购制度,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价格收购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
不过,这项补贴制度在2019年底正式取消。市场预测,由于日本家庭在光伏太阳能发电中所得的多余电量将不能以固定价格收购,大量家庭会利用储能系统将多余电量存储起来,用于家庭消耗,以减少电费成本。因此,2020年之后,对家用储能设备的需求量将会大幅提高。
丰田新推出的微型纯电动汽车采用可拆卸电池组,也是考虑到未来日本家庭对储能设备的大量需要。
与此同时,日本市场也在中国寻求提供家用储能设备的合作伙伴。动力电池生产商是其中一个选择,比亚迪在很早前投入到储能系统的研发,并与日本企业展开了合作。而宁德时代也从去年开始与日本NER合作,生产面向日本住宅与企业的蓄电池,宁德时代负责提供电池单体,NER公司则负责组装。日本企业在中国寻求合作伙伴,主要的考虑是在电池生产中技术、产量与价格的优势。
另一条道路是与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合作。去年12月,日本丸红公司展开了与拜腾汽车的资本合作。日本媒体指出,丸红瞄准的是拜腾汽车进入市场销售之后,未来将产生大量的废旧电池,可以用作改造大型蓄电池。
比亚迪也是其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企业。2020年开始,日本伊藤忠商事就将与比亚迪投资的普兰德储能开展废旧电池回收业务。按照计划,利用16-20套废旧车载电池组装成一个蓄电池,就能提供100户家庭一天所需的电力。
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10年,大量的动力电池面临报废,它们成为了日本储能市场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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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地热能等。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