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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花痴的刺猬
明亮的小懒猪
2023-02-13 00:01:56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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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23:38: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八条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村公共供水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六)农村家庭手工业;

(七)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给予登记。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章程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方式。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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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23:38:19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由社员自愿联合成为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原则,支持农民、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扶持政策。第五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与质量监督、税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人力社保、水务、金融、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六条 农民从事下列活动的,依法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养殖、捕捞生产;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五)农村家庭手工业;

(六)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

(七)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规定出资、业务范围、盈余分配、入社退社等事项,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组织采购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二)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三)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提供市场信息;

(四)组织产品运输、贮藏和销售。第九条 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租合同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承租证明,可以申请加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计入农民成员比例。第十条 农民可以跨区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发起人,依法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

(五)农业科技人员;

(六)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记入成员账户。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额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后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理事长及主要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社年度经营状况及其贡献情况,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分配额或者适当提高其分配额。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与成员没有产品或者服务交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盈余。第十五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合作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联合社,依法登记,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支持政策。

眯眯眼的大炮
粗心的镜子
2025-07-09 23:38: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甘蔗、玉米、木薯等农作物收获果实后的剩余部分。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公安、检察、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与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二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八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宣传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一条 对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应当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第十四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秸秆机械化还田,农业农村部门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技术指导,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生物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改善能源结构。

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庭科学使用秸秆资源。第十六条 鼓励养殖基地和饲料生产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秸秆育苗等产业。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包装材料、餐具等产品生产,减少木材使用。扶持发展秸秆编织业和秸秆工艺加工业。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机具购置、还田作业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实施补贴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秸秆收贮中心,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工程建设,支持开展秸秆还田、收贮、运输、加工等综合利用服务。

如意的黑裤
包容的树叶
2025-07-09 23:38:19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长沙县民政局。办理离婚证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市县级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在长沙县白沙乡可以到长沙县民政局,因为乡里是没有民政局的,要到县级民政局办理才行。

含蓄的老鼠
正直的月亮
2025-07-09 23:38:19
孝昌县白沙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单都是统一的,是统一的格式和纸张。农村信用社存款单取出来以后是可以查到记录的,不但存款户有一联取款清单而且信用社还有一联存根,电脑也会把这些操作记录在案,从而起到有据可查。

温柔的指甲油
俊秀的草莓
2025-07-09 23:38:19
2017年全国各地最新光伏补贴,国家补贴政策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2017年我国光伏行业政策

1、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小康,光伏扶贫、农光互补爆发,2016年1月27日,党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文件,《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并着重强调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行最严格的脱贫攻坚考核督查问责。

2、鼓励废弃煤矿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2016年2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文件指出: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3、适当增加贫困老区光伏、风电等优势能源资源开发规模。

2016年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继续实施以工代赈、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等专项扶贫工程,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力度。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增收致富。积极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支持老区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加快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积极推进老区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等措施,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4、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措施

2016年5月5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源。此次联合发文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措施。

5、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文件,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

6、光伏扶贫被国务院列入《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0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文件。文件指出国务院在扶贫方面责令: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精准帮扶贫困农户。支持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扩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模,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带动关系。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7、到2020年光伏装机力争达到100GW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 〔2016〕61号文件。方案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在清洁能源方面,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风电装机达到200GW,光伏装机达到100GW,核电装机达到58GW,在建容量达到30GW以上。

8、光伏扶贫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

2016年10月22日,国务院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文件,文件指出: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

9、光伏指标向东北倾斜,鼓励开展光伏供暖试点

2016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文件。《意见》指出,未来将在东北地区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

10、完善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机制和政策

2016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推进相关工作。李克强指出,能源生产既要优存量,把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作为能源转型发展的立足点和首要任务也要拓增量,加快提升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安全高效发展核能,优化能源生产布局。

11、鼓励分布式光伏与实施农业发展相结合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文件。通知针对光伏扶贫做出明确指示。并将其列入至组织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具体方式是: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集体股权并按比例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12、保护生态环境 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文件,该文件强调:强化区域环保协作,联合开展大气、河流、湖泊等污染治理,加强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共建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

13、支持光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助力农民奔小康

2016年12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文件,意见针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做出明确指示,并将光伏列入其中。具体意见如下: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将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

14、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下称《规划》)。《规划》要求推进非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2020年太阳能发电规模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00万千瓦、光伏电站4500万千瓦、光热发电500万千瓦。

而国家能源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增长168倍,超越所有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提前半年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3500万千瓦装机目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

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太阳能光伏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预测,1.1亿千瓦的“十三五”太阳能发电规划规模,意味着未来几年间,中国光伏产业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和空间。

15、中国光伏行业发展路线图

《中国光伏行业发展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于2017年2月16日正式发布。

《路线图》涵盖了光伏产业链各环节,涉及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平衡部件、系统等各环节的62项关键指标。《路线图》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集了近百家光伏企业、研究机构和各方面意见,经过数轮研讨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预测了2017、2018、2020、2022和2025年的发展目标,体现了产业、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反映了现阶段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对光伏产业未来发展的共识,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光伏发电是利用 半导体界面的 光生伏特效应而将 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 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

太阳能电池经过 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 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

雪白的长颈鹿
积极的大地
2025-07-09 23:38:19
不属于。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主体,合作社是一定范围内的村民组成的,两个主体是不同的概念。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体贴的毛豆
超级的蜡烛
2025-07-09 23:38:19
【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4)第185号(摘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6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8个月;七级伤残为30个月,八级伤残为20个月,九级伤残为16个月,十级伤残为12个月。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开放的荔枝
光亮的睫毛膏
2025-07-09 23:38:19
白沙镇水果产业起步于2009年,2010年成立白沙时鲜水果协会,现已有会员46 个。目前全镇共有水果基地6000亩,小水果专业合作社40余家,田茂农庄和浩特农庄2个以水果种植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现代生态农庄。小水果逐渐成为白沙镇的品牌和代名词。

白沙主要小水果简介

宝石红桃子:成熟期7月初,主产基地长沙金榜桃子专业合作社、长沙县芳英水果专业合作社。

杨梅:成熟期6月中旬,主产基地堂坡杨梅白沙基地、长沙县创明水果专业合作社、湖南幸福农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美国布朗李:成熟期6月中旬至7月,主产基地长沙县赞平水果专业合作社、长沙县新美水果专业合作社、湖南田茂现代农庄、长沙县思尧种植专业合作社。

中秋脆枣:成熟期9月中下旬,主产基地长沙县春生水果专业合作社、长沙县芳英水果专业合作社、长沙县一凡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可可酥脆早专业合作社。

脐橙:成熟期11月至12月,主产基地湖南田茂现代农庄。

柿子:成熟期9 月至10 月,主产基地湖南田茂现代农庄。

圆黄梨:成熟期8月中、下旬,主产基地长沙春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田茂现代农庄、长沙新美水果专业合作社。

枇杷:成熟期5月,主产基地湖南田茂现代农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