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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节约能源法的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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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黑夜
2023-02-12 17:43:46

谁有节约能源法的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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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07:01:19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的日期是:

A 2005年2月28日

B 2005年10月28日

C 2004年2月28日

D 2003年10月1日

2、以下哪一项不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直接目的:

A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B 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

C 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D 促进节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在哪次会议上通过的:

A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B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C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D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4、以下哪种能源利用方式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A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薪柴

B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粪便

C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

D 以上三项都不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__________。

A 小学、中学教育课程

B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C 中学、大学教育课程

D 职业教育课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不可能标志着:

A 我国的能源问题很快就能解决

B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认识上的提高

C 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D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程度有较大提高

7、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可再生能源产业标准:

A 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国家标准。

B 国家燃煤火电并网技术标准

C 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国家标准

D 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国家标准。

8、按照我国法规性质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

A 国家法律

B 中央行政部门的规章

C 地方性法律

D 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

9、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中长期目标与规划,以下法律要求含义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国家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制定可再生能源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

C 国家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D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10、国家安排资金,除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外,还支持下列哪项工作:

A 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科学研究和应用示范

B 可再生能源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C 可再生能源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示范工程

D 以上三个方面都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为几章。

A 8

B 3

C 5

D 10

1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

A 羊八井地热能发电站

B 边远地区的户用光伏发电

C 利用燃气轮机进行天然气发电

D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的沼气发电

13、下列哪一项属于可再生能源利用:

A 安装碳捕获技术的煤电

B 户用风力发电系统

C “煤变油”技术

D 洁净煤利用技术

14、以下哪项不是狭义海洋能的表现形式:

A 海上风能

B 潮汐能

C 波浪能

D 温差能、盐差能和海流能

15、以下哪项属于地热能的应用:

A拉萨羊八井的地热发电站

B 云南腾冲旅游风景区的温泉洗浴

C 天津民用住宅的地热集中供热

D 以上三项都是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国家将实施以下哪项措施:

A 将其列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

B 将其列为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

C 将其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D 以上三项都正确

17、关于水电,以下哪项是不正确的:

A 2004年我国已经开发了水电3亿千瓦

B我国的水能资源经济和技术可开发量约4亿千瓦

C 水电原理主要是利用河流落差,利用势能发电的

D 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将采取以下哪项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利用:

A 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B 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C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D 以上三项都正确

19、以下哪项不是我国的能源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A 消费总量大、人均消费水平低、利用技术落后

B 清洁能源所占比例太大

C 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凸现,石油进口依存度高

D 化石能源消费对环境的压力大

20、我国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过程中可以征求以下哪些方面的意见:

A 某省能源办公室

B 李教授,某大学的能源专家

C 李芳,青海偏僻山区农民,她的家还没有用上电

D 以上三项都有可能

2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相关教育的课程,以下哪项是其主要目的:

A 提高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和知识水平

B 提高教育质量,普及中小学教育

C 保证所有人都参与能源开发工作

D 提高人口素质,鼓励计划生育

22、以下哪项不可能得到国家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支持:

A 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路线图的发展

B 电热器的使用推广

C 沼气发电改进技术改进

D 风电高峰值测定方法改进

23、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_____电力系统。

A 独立

B 并网

C 综合

D 集中

24、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服务由_____提供。

A 发电企业

B 电网企业

C 供电企业

D 变电站

25、按照国务院____主管部门或者___人民政府的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将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A 资源 省级

B 燃料 县级

C 能源 省级

D 能源 县级

26、为了促进太阳能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以下哪种系统:

A 太阳能热水系统

B 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

C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D 以上都是

27、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_____。

A 技术政策

B 经济政策

C 技术经济政策

D 行政管理政策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_____应当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A 房地产开发企业

B 建筑单位

C 设计单位

D 施工单位

29、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在不影响_____的前提下,住户可以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A 质量

B 安全

C 美观

D 质量与安全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应由_____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A 地区级

B 县级

C 省级

D 市级

31、 各地制定农村地区本地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应当考虑当地________的实际情况。

A 经济社会发展

B 生态保护

C 卫生综合治理需要

D 以上都是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农村地区应因地制宜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下列不属于在农村地区推广的技术类型是:

A 户用太阳能

B 小型风能

C 小型水能

D 大型水电站

33、 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原则是_______。

A 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B 经济合理

C A和B都是

D 成本有效

34、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于____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可以分摊。

A 煤炭

B 天然气

C 石油

D 常规能源

35、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_______主管部门制定。

A 能源

B 财政

C 价格

D 税收

36、 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_______主管部门制定。

A 能源

B 财政

C 价格

D 税收

37、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____销售电价。

A 统一

B 分类

C 特殊

D 一般

38、 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_____的部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A 平均上网电价

B 煤电上网电价

C 销售电价

D 民用电价

39、 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制定原则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制定的原则_____。

A 相同

B 不同

C 部分相同

D 以上都不正确

40、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根据____管理权限确定。

A 行政

B 价格

C 成本

D 职能

41、 如果在中国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分别开发风力发电项目,且两地风力资源状况相同,那么两地风电上网电价_____。

A 东部高

B 西部高

C 一样

D 关系不确定

42、 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中高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可以在____中分摊。

A 发电成本

B 销售电价

C 平均电价

D 收购电价

43、 从本质上来讲,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电价分摊机制,最终由_____承担其电价超出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

A 发电企业

B 电网企业

C 供电企业

D 消费者

44、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应____。

A 10年内保持不变

B 向社会公开

C 各地区必须相同

D 商业秘密,不可公开

45、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完全无关。”这种说法_____。

A 正确

B 不正确

C 不完全正确

D 以上都不对

46、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可根据可再生能源_____的发展适时调整。

A 总装机容量

B 设备成本的变化

C 生态环境状况

D 开发利用技术

47、下面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哪一项不能得到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科学技术研究

B产品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C产品销售

D示范工程

48、_____生活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农村地区、牧区

B全国各地

C城市

D沿海

49、下列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A 某企业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B 某可再生能源研究所开发新型太阳能利用技术

C 某县新建一座10MW天然气发电厂

D 某地建立超临界发电厂的示范工程

50、下列哪项活动可以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某单位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

B 通过“村村通电”工程,解决偏远山区用电问题

C 某研究单位开展引进消化风力发电技术

D 以上三项。

51、下列哪项经济活动,有可能获得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A投资建设海上试验风电场

B制定兆瓦级大型风机设备的技术标准

C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化技术创新

D以上都有可能

52、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_____电力系统建设。

A并网

B综合

C集中

D独立

53、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可以获得_____提供的财政贴息贷款。

A财政部

B农业部

C金融机构

D政府机构

54、如果某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按规定核准验收,可以享受的经济激励是:

A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B 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

C 享受电网公司提供的上网服务

D 以上都是

55、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条件是:

A列入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B列入国家发展规划

C列入区域发展战略

D获得生产许可证

56、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_____规定。

A 人民代表大会

B物价部门

C国务院

D 以上都不对

57、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要_____。

A为企业保守秘密

B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C公布企业秘密

D A和B

58、有权对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部门是:

A统计局

B电网公司

C 电力监管机构

D发电企业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力企业要记载和保存_____的有关资料。

A所有发电形式

B可再生能源发电

C天然气发电

D燃煤发电

60、下列有关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的几种行为,正确的是:

A公开企业的商业秘密

B向被监管企业收取检查费用

C要求转让企业经营权

D 电力监管机构应该为被检查的电力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对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该法的主管人员应依法给予_____。

A行政处分

B撤销职务

C弥补损失

D刑事处罚

62、如果县级人民政府的能源管理部门违反了本法规定,应由_____责令改正。

A国务院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以上三种均有可能。

63、如果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标准的燃气入网,则应由_____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A乡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省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64、经营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准许符合入网_____标准的热力入网。

A技术

B经济

C工艺

D价格

65、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_____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A生物液体燃料

B燃料

C石油

D汽油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生物质能的定义,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_____转化成的能源。

A有机废物

B 无机废物

C有机物

D无机物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定义,是指不与_____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A居民区

B用户

C用电单位

D电网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能源作物的定义,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_____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A 能源原料

B能源

C生物质能

D 能量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生物液体燃料的定义,是指利用_____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A生物质资源

B生物

C石油产品

D 生物的分泌物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从_____起施行。

A 2006年1月1日

B 2005年3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

D 2005年10月1日

二、判断题

1、 我国出台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的是应对气候变化。

2、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以前,我国已经通过法律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总量目标。

4、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

5、 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全部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保密的内容除外)。

6、 国家应当制定技术标准用以规范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

7、 2004年我国能源消费量超过了30亿吨标准煤。

8、 现在我国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和使用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9、 水电不是可再生能源。

10、 我国的风力发电装机居世界第三位,亚洲第一位。

11、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12、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由地方政府制定。

13、 可再生能源法鼓励生物质燃料的推广应用,允许符合技术标准的生物燃气和热力进入城镇燃气和热力系统。

14、 地方政府有权确定生物燃气和热力的入网价格。

15、 太阳每秒钟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大概就相当于500万吨煤。

16、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之一是保护环境。

17、 目前,全球每年生产和消费的能源总量90%左右是可再生能源。

18、 天然气是可再生能源。

19、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

20、 可再生能源可以部分解决偏僻无电地区上百万农牧民人口的用电问题。

21、 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与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

22、 乙醇汽油已经在我国部分省市推广应用,中央政府出台了专门的政策鼓励乙醇汽油的生产和销售。

23、 煤矿瓦斯是可再生能源。

2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要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25、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不可以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26、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不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

27、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只是电网企业的责任。

28、 电网企业应当与政府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合同,并提供上网服务。

29、 国家支持在无电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目的是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30、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31、 国家鼓励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是不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32、 建筑与太阳能光伏利用结合的技术规范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定。

33、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可以适时调整。

34、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该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招标电价可以超过国家公布的固定电价。

35、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

36、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额外支付的费用,可以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37、 法律要求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提供服务,因此电网企业可以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优惠价格。

3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39、 国家要求每个县级以上的行政区都要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

40、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无息贷款。

41、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42、 国家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不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43、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一切资料进行检查和监督。

4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而且拒不改正的,应当处以经济惩罚。

46、 经营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热力入网,应当处以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的罚款。

47、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所有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48、 所有的乙醇、甲醇、二甲醚等都是生物液体燃料。

49、 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通过后,立即生效,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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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07:01:19

2010年中国太阳能光热发电发展分析

“我现在手头有20亿元现金,账户里可动用资金200亿元,希望能投资光热发电项目。”2010年初,一家从事传统能源开发的跨国企业告诉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人士,该所是国内太阳能光热发电研究的主导机构。

急于寻找类似投资渠道的巨量资金还有很多,面对传统能源的日渐稀缺和央企不可撼动的垄断地位,新能源自然成为最理想的出口之一。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继水电、风电、核电、光伏发电等投资热潮之后,光热发电渐渐升温,进入投资者和战略决策者的视野。

10月20日,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的50兆瓦槽式太阳能热发电特许权示范项目(下称50兆瓦热电项目)正式招标,这是全国首个太阳能商业化光热发电项目,预计最初年发电量为1.2亿千瓦时。业界寄望于借助该项目考量国内研发技术,探索符合国情的商业模式并带动市场规模化发展。

2007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在甘肃敦煌和西藏拉萨建设大型并网型太阳能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在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地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国太阳能光伏电站总容量达到2000兆瓦,太阳能热发电总容量也将达到2000兆瓦。

但当下,光热发电的进展远远落后于光伏。“相对于光伏电价,光热电价依然很高,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对发展太阳能热发电一直有所顾虑。”参与鄂尔多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毕竟可再生能源基金有限,决策层还是更倾向于选择成本低廉的可再生能源先行发展。”

按照财政部今年4月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初稿)》安排,基金将主要用于补贴电网企业接受可再生能源电量产生的财务费用,其来源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和财政部专项资金。以目前每度4厘钱的可再生能源附加额度计算,基金总量每年约120亿元。

由于光热发电没有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不稳定、不连续的缺陷,许多国家在未来能源规划中将其定位为电力的基础负荷。根据聚热方式,光热发电可分为槽式、塔式、碟式三种,槽式最具商业化可行性。

97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太阳能热发电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电气协会副理事长黄湘估算,到2020年,中国光热发电市场规模可达22.5万亿至30万亿元,热发电总量可占全年总发电量的30%-40%。

但是,也有悲观者。多家从事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的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热电市场前景虽好,规模化难度却很大,目前还只是“沙盘上的房子”。

七年延迟

鄂尔多斯50兆瓦热电项目早在2003年就开始酝酿,原定于2010年一季度招标,但电价方案一直悬而未决,导致招标时间一再拖延。

在2006年召开的中德科技论坛上,该项目被正式确定为中德合作项目。2007年,获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同意复函。

随后,德国太阳千年公司(下称太阳千年)与内蒙古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绿能)合资建立内蒙古施德普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施德普),专门从事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工作。其中,绿能占股75%,太阳千年占股25%。

绿能公司总经理薛际钢告诉记者,项目开始之初,太阳千年打算自己融资运作项目,但依中国相关规定,外资投资电力的比例不能超过25%。于是,太阳千年找到绿能作为合作伙伴。

按照2008年10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该项目总成本约为18亿元,年均总发电量约为1.2亿千瓦时,以25年营运期计算,若要实现8%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税后上网电价需达到2.26元/千瓦时。

“与国外的电价相比,我们还是低一些的。”薛际钢解释,即使比照当年发改委已批复的光伏电价,光热发电仍具有很大竞争优势。彼时,发改委对上海崇明岛光伏项目和内蒙古鄂尔多斯聚光光伏项目的批复电价均在4元/千瓦时以上。

难以预料的是,正当施德普以2.26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将项目上报给发改委时,金融危机发生,光伏组件价格骤降,国内首个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敦煌10兆瓦太阳能项目最终中标价仅为1.09元/千瓦时。

这一突然的变化直接导致发改委否决了施德普的方案。此后,施德普将电价降至1.8元/千瓦时,仍因电价过高未获许可。

“核准电价与火电上网价之间的差价,需要政府埋单。”鄂尔多斯项目科研工作负责人姜丝拉夫表示,内蒙古火电上网价是0.285元/千瓦时,二者差价接近每千瓦时2元。照此计算,国家每年需财政补贴约2亿元,25年就是50亿元。

接近国家能源局人士向记者表示,一个项目的补贴政府能够承受,但一旦形成示范,各地纷纷效仿蜂拥而上,决策层担心应付不过来。此外,光伏上网电价经特许权招标后一降再降,决策部门有意效仿。

2010年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再次下发《关于建设内蒙古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复函》,决定改以特许权招标方式建设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确定上网电价,并要求电站设备和部件按价值折算的本地化率需达到60%以上。

可这一复函并没有让鄂尔多斯项目马上启动。“之前的价格都是按照设备、部件进口价格计算,中国由于没有一个样本可供借鉴,本地化能力还有待考察。”薛际钢说。

就在绿能为实现本地化率要求进行前期考察的同时,光伏发电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8月,国家第二批大型光伏电站特许权项目开标,13个项目的上网电价均低于1元/千瓦时。远超预期的普遍低价让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倍感为难(详见2010年第18期“光电低价搏杀”)。

受此牵连,国家能源局内部曾一度传出消息,50兆瓦热电项目特许权招标无限期推迟。

“在企业层面,光热发电市场早就启动,但若迟迟没有一个商业化项目推出,企业在捕捉到政府的无作为后,很有可能掉转航向,这个市场也就没法培育了。”一位太阳能设备制造商对记者说。

9月,国家能源局召集意向投资商和相关设备提供商连续召开内部会议。一个半月后,50兆瓦热电项目终于在筹备七年之后发出招标公告,招标项目总投资商,期限为三个月,至12月20日止。开标时间定在2011年1月20日,项目建设周期30个月。

发改委摇摆

七年来,上网电价一直影响着发改委的态度,它犹如悬在政策制定者头顶上的一柄利剑,即使项目现已开标,这一担忧仍未散去。

“对待这个项目,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一直很谨慎,很认真,很操心。”接近发改委人士对记者透露。

5月10日,在“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咨询研究项目之新能源产业课题组项目会议上,光热发电作为重点被要求详细陈述。

记者了解到,对于光热发电,发改委的初衷是比照光伏发电做法,先核准一两个项目启动市场,而后通过特许权招标摸索出标杆上网电价,并借此拉动产业朝规模化发展。这也是鄂尔多斯项目起初走核准程序申报的原因。

但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骤降和可再生能源基金的捉襟见肘让发改委左右为难。上述接近发改委人士表示,一方面,电价到底核准在什么位置上才合理,发改委一直无法给出定论。国内没有可资借鉴的示范性项目,产业链也不成熟完整,致使发改委既无参照标准也无法准确计算,“政府也不知道该定多少,自然就不敢批,批得是否合理他们心里没数。”

另一方面,光伏上网电价下降幅度颇大,支持光热的补贴可以两倍作用于光伏,“所以决定先发展光伏,等电价能降得比较多的时候,再上光热。毕竟这些补贴最后都要摊到用户身上,结果就是提电价,这也会给发改委带来很多争议”。

3月,发改委提出了特许权招标方式和60%的本地化率要求,希望借此降低光热电价。

有专家指出,光热发电站建设成本直接影响热电并网价格。如果每千瓦单位造价降至1万元以下,上网电价就可降到1元/千瓦时以内,并逐渐接近现行每千瓦时0.51元至0.61元的风电标杆电价。

一度,发改委曾希望与欧盟开展合作。记者获悉,8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等人,在参加完布鲁塞尔能源会议后特地前往西班牙实地考察光热发电项目。

在此前后,史多次与欧盟接触,希望欧盟以赠款或贴息贷款的形式大力支持这个中德政府的合作项目,目的就是减少中方支付的成本费用,降低电价以便尽快启动项目。

“欧盟没有答应,不然可能还会走核准电价方式。”知情人士透露,直到此项目发出招标公告前半个月,发改委还在做最后努力,但始终没有谈成,“各种方式行不通之后就只能招标了”。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光热电价过高,发改委还特意在招标书中加设了一道“特别条款”——此次投标电价不得高于国家已核准的光伏电价。目前,在已核准的光伏上网电价中,最高价为1.15元/千瓦时。

这一“特别条款”源于9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的一次内部协调会。华电、中广核、大唐、华能、国电等七八家意向投资商和五六家设备供应商均出席会议,会上,中广核、大唐、国电均表示1.15元以下的电价可以做,其他未表态企业也没有当场反映此价格过低。

薛际钢告诉记者,据此前去各设备厂家询价的结果看,1.5元/千瓦时左右的电价比较合适,但发改委仍然认为太高。“我毕竟是询价,并没有谈到规模化生产后的成本问题,也许大企业去谈1.15元的价格就没有什么问题。”

事实上,担心电价过高之余,发改委对可能产生的超低电价也心存忌惮。记者获悉,为避免招标过程中出现恶性竞争,此次评标先审技术方案,待其合格后再审价格标,电价约占考量因素的七成左右。

沙盘上的房子

筹备七年终上马,政府释放出的这个积极信号让投身其中者欢欣鼓舞。

863太阳能热发电项目总体组组长、中科院电工所研究员王志峰表示,50兆瓦热电项目不仅将引起光热发电行业的觉醒,也将引发整个热发电产业链的觉醒,包括电力企业、设备制造企业、银行、投资商等,光热发电有望成为下一个新能源投资的蓝海。

不少声音则认为“过于仓促”,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一般从技术研发起步,经试验示范成功后再步入商业化推广阶段。

目前,国内仅限于研发工作,试验示范项目虽在建设但结果尚未可知,加之国家没有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不足以支撑这个装机容量不算小的商业化项目。

一位从事光热研究利用的央企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现在的自主研发有点不计成本,只是为了自主知识产权,成本却没降下来。商业化运行方面,规范、管理、维护等标准体系和盈利模式,以及财务、融资、建设、产业链体系、政策管理等一整套链条都没有形成,还没有做到商业化的可能性。”

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热电产业链上的核心技术,如系统集成,集热管、聚光镜等,仍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若不能解决将严重阻碍市场规模化发展,这也是发改委要求50兆瓦热电项目本地化率的重要原因。

50兆瓦热电项目的前期本地化调研结果并不乐观。系统集成方面,目前只有中航空港和华电工程两家企业在建设完整的发电试验系统,由于还没实际应用,并不能证明其完整性、成熟性、可靠性,这成为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

集热管部分,虽有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皇明太阳能、深圳唯真太阳能等多家企业从事自主研发,但眼下只是样品产出阶段,没有工程验证,量产能力和品质如何不得而知。

聚光镜部分,镜面产品弯曲精度和反射率最主要依靠先进的设备做保证。据了解,浙江大明玻璃从国外引进的世界第三条生产线还在运输过程中,年底若完成安装,明年或可供货。倘若不能按期供货,目前国内没有其他可提供满足国外同等技术水平要求产品的生产商。

可国外企业至今都不希望将其技术转移给中国,即使用市场份额交换也不乐意。中国光伏产业的迅速规模化,肇始于国外企业将光伏设备制造产业全部转移至中国,光热发电领域却还没有这样的机会。

据悉,西班牙最大的太阳能企业阿本戈集团(Abengoa Solar),进驻中国已有四五年,一直希望能在中国独立运作项目,而不肯与中国本土企业进行技术合作。

前述央企负责人表示,光热发电的核心技术由国外大企业垄断,既没有污染压力,回报也丰厚,如集热管的利润可达200%-300%,国外企业没有动力转移。“我们曾和西门子、阿本戈等大企业谈合作,承诺可以帮他们在中国拿项目,但要求有技术合作,但这些企业都不愿意技术换项目。”

“不管谁中标,详细设计国内做不了,光场安装、维护国内也做不了。”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希望最后中标的投资人能和国外公司联手做,这样成功的几率会更大。”

央企入场

“国家就想把电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他们对热发电不大了解,一系列问题他们认为都是小事,可以在具体项目上自己去解决。”参与鄂尔多斯项目全过程的黄湘对记者表示,他不认同发改委设置的1.15元/千瓦时电价上限。

黄湘认为,“对于第一个或者前若干个项目,不应在电价上提太多要求,不能只想着做一个价格特别低的,而要做一个好的,不能只看着价格来。”

而更为不利的是,耗时多年的鄂尔多斯项目在其开始阶段便已面临多重额外成本。据了解,在辗转数年之后,这一项目的前期勘探考察、方案咨询费用已高达3000万元,这一费用需要中标人埋单。

此外,该项目选址鄂尔多斯杭锦旗巴拉贡镇,占地约需1.95平方公里,土地成本约4000万元-5000万元,“这是块可以发展农田牧场的土地,价格较高,选择地点不大合理。其实几十块钱一亩甚至白送的土地有很多,更适合热电站建设。”

光热发电只适合阳光年辐射量在2000千瓦时/平方米以上地区,且土地坡度不能超过3%,该项目年用水量约15万方,与火电基本一致。但项目地水源不足,只能做空冷(空气冷却),不仅导致电能转换率可能下降1%,也抬高了投资成本,以上述电价来进行消化并不合理。

而价格上限的严苛要求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资金实力小、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的民营企业被拒之门外,实力雄厚又有节能减排压力的央企再次集体登场。记者了解到,截至11月中旬,中广核、大唐、国电、中节能和阿本戈已购买标书,央企占八成。

“每个发电集团对新能源都非常看好。”一位五大电力巨头负责人对记者直言,“为了增加可再生能源份额,大家都非常努力。”

目前,五大发电集团都有各自的太阳能光热发电小型示范项目。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些企业可能通过今后扩大规模的方式,大幅度压低投标电价,以求先拿下 50兆瓦热电项目。原因不言自明,光热发电规模越大,每千瓦时电价成本越低,拿下的项目可以作为未来更大容量电站的一部分,先以低电价中标,再将成本分摊到后续建设项目中。

也有媒体报道称,各大电力集团已开始在光热发电领域圈地。国内适宜发展光热发电的土地资源有限,“谁先上项目,土地就给谁,大家自然蜂拥而上,并预留大量后续扩建土地。”

三年前,五大发电集团中只有华电跟随中科院做示范性项目,而最近半年来,约300万千瓦热电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几大电力巨头更私下里运作了部分未公开项目。国电集团吐鲁番光热发电项目人士曾表示,其项目仅为100千瓦,但圈地达几千亩,目的正是为了将来大规模扩张。

光伏发电已经出现的央企超低价垄断局面似乎又将要在光热发电领域上演。结果是,如果热电低电价持续,无法提高投资回报率,将无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也将会影响到有针对性的补贴政策出台。

“政府对太阳能热电项目的认知度还不够,对市场前景也不那么了解。”前述热电设备制造商表示,热电项目要能够长期稳定地完善下去,必须得到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这样银行融资才会相应跟进。

决策层有矛盾之处,像超白玻璃是生产光热发电所需聚光镜的基本原料,但玻璃制造已被工信部划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领域,银行“一刀切”地停止对玻璃制造业放贷,这也势必影响到光热发电所需的上游原料的生产。

2010年8月,美国能源基金会曾委托上海中科清洁能源技术发展中心,对中国光热发电市场进行调研。调研结论是,中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呈现与重视程度的正相关,虽然扶持政策种类较齐全,但存在跟风上政策现象,不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

“今天这个能源热,政策就一窝蜂地来;明天那个能源热,这边的政策就忽然不见了,全跑到那个领域。这会让投资者看不到稳定的市场回报。”上述调研主管龚思源对记者说。

失眠的犀牛
哭泣的宝马
2025-07-11 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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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提倡绿色消费,增强环境意识”、“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既要当代发展,又要后代幸福”经济发展速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依赖于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和持续生产能力,因而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条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对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很大影响。下面我们简要的论述一下这方面的关系。

一,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会引发自然灾害,给经济带来直接的重大损失。人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需要遵循经济的客观规律。自然规律是无情的,谁侵犯了它谁将受到它的报复。重大的洪涝灾害,雪灾旱灾等等很多都是破坏环境造成的结果。而这些灾害除了给灾区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之外,毫无疑问会直接导致灾区经济受损,生产受阻,流通受阻,进而导致供需不平衡,经济的不稳定。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环境的保护。否则自然对我们的报复会远远大于我们从自然中的获利。我们损失的将远远大于我们所得到的。

二,经济的发展依赖环境能够提供的资源,同时环境容量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是大家众所周知的,经济要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必须对环境进行保护,合理地利用资源和能源。另一方面,环境容量对经济发展也存在很大地影响,“环境容量”是反映自然环境消纳污染物能力的指标,它是一个直接关系或者说是制约经济社会特别是工业发展的指标。同时,自然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要通过人工治理恢复其生态功能则将付出大于收益几十、几百倍的代价,而有的环境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则将永远难以恢复。

三,中国环境问题导致了国外的压力,引起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抵制,进而造成出口损失。如果不注意环境保护,也会引来很多发达国家的抗议,中国由此面临的国际政治压力也会加大,而政治会进一步影响经济。为了经济的长足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中国也必须对环境问题加以注意。

四,经济发展依赖能源,未来的经济发展尤其依赖是新能源。而新能源的开发中清洁的无污染的生物能将占很大的部分。已经被应用于实际的微生物发酵技术给工业和能源方面带来了很大的福音。未来的生物能开发中生态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将会起决定性作用。未来的竞争是生命科学的竞争,生物多样性 是我们的基因库,是经济增长的法宝。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环境保护,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占住有利地位。

五,人才是21世纪最可贵的资源。而环境问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疾病传播,瘟疫蔓延…..等等环境问题造成了很多人的重病和死亡。在没有一个良好的身体做保证的情况下,人才从何而来呢?人才怎么能将自己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生产,管理和科研上呢?经济发展该指望谁呢?要发展经济我们需要人才,然而当环境污染达到这样的程度,我们连畸形儿的出生都无可奈何的时候,我们怎么去培养人才,创造人才呢?经济对于人才的需要也决定了我们必须注意环境的保护。

综上所述,环境对于经济的发展很有影响,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环境,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不仅仅要看GDP更要关注绿色GDP。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我们当深刻铭记环境对于经济的影响和制约。注重环保是必需的,虽然这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这个成本跟先破化环境再去治理环境相比要低得多,这个成本跟破环境后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低得太多。如果我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而忽略了长远的发展,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重视环保,不仅仅是为了我们的健康,也为了我们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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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措施

中国积极推进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植树造林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中国政府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

1,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2007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发展的政策。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

2,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2007年发布高技术产业、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等领域的“十一五”(2006—2010年)规划,完善促进数字电视、软件和集成电路、生物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新兴产业。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成效显著,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07年发布13个行业“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计划。2007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438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747万吨、落后水泥5200万吨,关闭了2000多家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造纸企业和一批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企业,累计关闭各类小煤矿1.12万处。

4,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出台新开工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相继制定发布了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采取调整出口退税、关税等措施,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产品出口。高耗能行业增速呈逐步回落趋势。

二,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节约问题,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长期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中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并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

1,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全面部署节能减排工作。

2,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明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3,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2006年国家利用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重点项目111个,形成101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国家利用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项目681个,形成25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引导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形成6000多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6—2010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采用财政补贴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的任务已在各地组织实施,近三年将推广使用节能灯1.5亿只以上。

4,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公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启动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到了各地区,在24个省市启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机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了空调、照明、锅炉系统节能诊断和改造,完成了办公区所有非节能灯具的改造。

5,提高能源开发转换效率。电力、煤炭领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快淘汰小火电、小煤矿。2007年,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由1980年的每千瓦时448克标准煤下降到370克标准煤;单位原煤产量能耗比上年下降5.9%,电耗下降了5.1%。

6,实施有利于节能的经济政策。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适时调整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实行节能发电调度的政策,下调小火电上网电价,加大差别电价实施的力度,出台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资金管理办法。出台鼓励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限制塑料购物袋等政策。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7,加强法制建设。修订《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来,发布火电、烧碱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安排电动机、节能灯等16类终端用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行政执法。

三,发展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将继续积极推进水电流域梯级综合开发,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加快大型水电建设,因地制宜开发中小型水电。加快风电发展速度,以规模化带动产业化,提高风电设备研发和制造能力,努力建设若干百万千瓦级的风电场和千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以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液体燃料为重点,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加强新能源和替代能源的研发与应用。不断加强对煤层气和矿井瓦斯的利用,发展以煤层气为燃料的小型分散电源。中国积极发展核电,推进核电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核电发展机制;加强核电设备研发和制造能力,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能力;加强核电运行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人才培训;实施促进核电发展的税收优惠和投资优惠政策;完善核电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中国还将进一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发展大型联合循环机组和多联产等高效、洁净发电技术,研究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

四,发展循环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资源利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近年来,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国家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思路、近期目标、基本途径和政策措施,并发布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即将颁布。

制定促进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推动垃圾填埋气体的收集利用,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研究推广先进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发布相关技术规范,完善垃圾收运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加强垃圾处理企业运行监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1990年的2.3%提高到2006年的52%。

五,减少农业、农村温室气体排放

近年来,中国在减少农业和农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迄今已在全国1200个县开展了测土配方施肥行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推广以秸秆覆盖、免耕等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发展秸秆养畜、过腹还田,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建立了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控制草原载畜量,避免草场退化。同时,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广太阳能、省柴节煤炉灶等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截至2007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2650多万户,每年可以替代近16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4400万吨。全国已建养殖场沼气工程2.66万处,推广农村太阳能热水器4286万平方米、太阳房1468万平方米、太阳灶112万台、小型风力发电机20多万台,建成一批秸秆气化、固化示范点,累计推广省柴节煤炉灶1.51亿户、节能炉3471万户。

六,推动植树造林,增强碳汇能力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通过持续不断地加大投资,平均每年植树造林400万公顷。同时,国家还积极动员适龄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109.8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植树515.4亿株。近几年,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积极性。目前,全国人工林面积达到了0.54亿公顷,蓄积量15.0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12%提高到目前的18.21%。2006年中国城市园林绿地面积达到132万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5.1%。据估算,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约30.6亿吨二氧化碳,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16.2亿吨二氧化碳,减少毁林排放4.3亿吨二氧化碳,有效增强了温室气体吸收汇的能力。

七,加大研发力度,科学应对气候变化、

1,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科学发展规划之中。2006年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能源和环境确定为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把全球环境变化监测与对策明确列为环境领域的优先主题之一。2007年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在“十一五”期间的阶段性目标和到2020年的远期目标,对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研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与政策等方面进行了重点部署。

2,加强人才与基地建设。经过近20年的努力,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初步形成了一支跨领域、跨学科的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专家团队,取得一批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建成一批国家级科研基地,基本建成国家气候监测网等大型观测网络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先进技术的研发和示范,产学研结合加快了先进技术产业化步伐。

3,不断加大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政府资金渠道,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气候变化的科技研发领域。“十五”(2001—2005年)期间,中国通过攻关计划、863计划和97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投入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经费逾25亿元。截至2007年底,“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2006—2010年)已安排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科技经费逾70亿元。此外,还通过其他渠道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气候变化的科技研发。

威武的鸡
娇气的蜜蜂
2025-07-11 07:01:19
新能源基金有农银工业4.0混合、农银新能源主题、农银研究精选混合、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开混合等龙头基金。

1、新能源( NE):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2、基金,英文是fund,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1、1980年(庚申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原子能)

2、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 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3、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神勇的凉面
阳光的水蜜桃
2025-07-11 07:01:19
你好,楼主,美国能源部三大基金是什么:能效基金称之为“Energy Efficiency Fund”(能效基金),可再生能源基金称之为“CCEF”(康涅狄格州清洁能源基金),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到你。

霸气的世界
无情的棉花糖
2025-07-11 07:01:19

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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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的期待
激动的斑马
2025-07-11 07:01:19
需要。发生延期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尽快足额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需要缴纳滞纳金。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能源。用户可以通过官网查询详情。

孝顺的钥匙
甜蜜的流沙
2025-07-11 07:01:19
大概还要拖欠一个季度的时间。

中国证券报报道,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着力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的缺口问题。

1、3月2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2022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今年政府性基金总预算较上年增加4131亿元;

2、大家最关心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科目,今年未单独披露,而是与其他8个科目合并披露,合并后的科目项支出规模增加3609亿,除可再生能源基金之外科目体量绝对值均很小。增加大头属于可再生能源再无疑义;

3、我们判断此次不明确披露可再生能源补贴支出规模或与存量补贴金额尚未完成最终清查,数字无法明确有关;

4、根据上述数字,我们初步估计今年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为890(上年规模)+3609=4499亿元;预期可以解决3000多亿元的存量欠补问题。

此前已有种种迹象表明补贴拖欠会解决。①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大幅增长;②报告中指出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③财政部2022年预算表其他支出较2021年增加3600亿。

大约还需要一个季度的时间资金正式下放,资金可能来自于央行上缴。目前主管部门正在就可在能源补贴欠款事项进行系统性清查,3月底前将完成企业自查。预计最快一个季度,主管部门将对上述企业清查完毕,此后国家将一次性发放历史拖欠补贴。

一次性解决补贴缺口,绿电企业获得大量资金,绿电开发提供充足资金支持。根据国君电新的测算,当前补贴缺口大约在4500亿左右,有望一次性解决此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将极大改善绿电企业的现金流情况,获取海量新增开发资金,按照2.5:7.5的资金配比,有望撬动1.8万亿绿电投资,假设风电光伏开发资金分配1:1,可以撬动180GW风电+225GW光伏项目!

无辜的小松鼠
威武的小虾米
2025-07-11 07:01:19
可再生能源补贴款。

这种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爱笑的毛巾
喜悦的黑夜
2025-07-11 07:01:19
十三五期间,风电和太阳能将继续快速地增长。按照目前电价附加征收的标准,满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存在巨大挑战。

我们假设2020年中国能够实现风电和太阳能发展目标,那么二者加起来的发电量可以达到6950亿千瓦时,比2014年的水平增加了280%。假设2020年的补贴额在2014年570亿元的水平上也增加280%,将达到2161亿元。这样的估计是保守的,因为我们仅考虑了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发展,而生物质发电等享受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的项目未来也会逐渐增加,我们认为实际补贴量会明显超过2161亿元。那么届时电价附加的征收额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吗?

应征收附加电量从2009年的33444亿千瓦时增加到2014年的51349亿千瓦时,平均年增幅9%。我们假设2014-2020年年均增幅降为6%,那么2020年的应征收附加电量为72840亿千瓦时。仍然依据0.015元/千瓦时的征收标准,2020年可以征收1093亿元。这与2161亿元的补贴需求差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