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大爆发”拐点已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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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陆续出台“十四五”规划,积极谋划海上风电开发,明确进一步扩大装机规模,数据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GW。
日前,江苏省发布“十四五”规划,提出将“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陆上风电平价项目,打造国家级海上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在海上风电降本的关键时期,近两个月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海上风电规划已陆续出台,“十四五”期间我国海上风电装机量预计将迎来“大爆发”,海上风电集中成片式开发“蓄势待发”。
海上风电装机规模扩容
根据规划,江苏省未来将“加快能源绿色转型,全面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并“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江苏省能源局此前印发的《江苏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则指出,到2025年,江苏省风电新增约11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海上风电新增约8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000亿元。
由此看来,海上风电已然成为江苏省未来五年里清洁能源规划发展的重点。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指出,在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陆上土地资源相对较为稀缺,海上风电将成为各省份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的“必然之选”,同时沿海地区作为耗能大省,其海上风电场消纳前景也较为可观。
事实上,在沿海省份中,除江苏省外,截至目前,广东、浙江等沿海海上风电大省也已发布海上风电相关规划。今年2月,广东省能源局在相关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将进一步扩大海上风电装机规模,到2025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投产装机容量达1500万千瓦。浙江省随后发布的相关文件称,将“打造近海及深远海海上风电应用基地+海洋能+陆上产业基地发展新模式,到2025年,力争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630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保守估计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吉瓦。
规模化、基地化开发受期待
规划纷纷出台,但造价成本远高出陆上风电的海上风电,始终面临着降本难题,因地制宜地进行集中成片式开发“海上风电大基地”,是否能够成为未来海上风电降本的一大重要途径?
全产业链挑战尚存
业内普遍认为,伴随着今年“抢装潮”结束,海上风电成本的短期上涨将有望得到缓解,但从长期来看,我国海上风电行业仍面临着运输、吊装、运维等多方面难题,风电机组本身以及运维技术的可靠性都还需要更长时间的验证。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建议认为,利用海上风电大基地模式实现从叶片开发与制造、主机开发到运输、基础制造与安装、吊装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同步升级将尤为必要。
在发展定位上,《规划》提出,江苏将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先进制造业基地、全国领先的海洋产业创新高地、具有高度聚合力的海洋开放合作高地、全国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先行区、美丽滨海生态休闲 旅游 目的地。
在发展目标上,《规划》提出,到2025年,江苏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1.1万亿元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8%。全省海洋经济实力显著增强,海洋 科技 创新更趋活跃,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速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彰显,海洋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提升,高水平海洋开放新格局基本形成,海洋强省建设迈上新台阶。
《规划》明确了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打造全域一体的海洋经济空间布局。打造“两带一圈”一体联动全省域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即高质量打造沿海海洋经济隆起带、高水平建设沿江海洋经济创新带、高起点拓展腹地海洋经济培育圈。
二是构建特色彰显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推进海洋传统产业深度转型,促进海洋渔业稳健转型,大力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有序发展船舶制造业,拓展海盐及化工产业链,适度发展滩涂农林业。推进海洋新兴产业提质扩能,提升海工装备制造国际竞争力,打造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高地,推进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化,稳健发展海水利用业。推进海洋服务业拓展升级,精心发展海洋 旅游 业,有效提升航运服务业,大力发展海洋文化产业,鼓励发展海洋金融服务业。推进海洋数字经济加速发展,强化海洋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支撑,推进海洋经济数字化转型。推进临海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有序推进沿江、沿太湖地区化工产业向沿海地区升级转移, 打造高端绿色临海重化产业集群。
三是提升自立自强的海洋 科技 创新能力。强化海洋科创力量整合,重点加强涉海重大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布局。推进海洋关键技术突破,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海洋 科技 成果转化,构建市场导向的海洋 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打通创新与产业化应用通道。打造海洋人才高地。
四是建设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文明格局。促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加强海域、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综合保护利用,推进海洋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进程,建设生态海岸带。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防控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提高海洋预报预警能力。
五是拓展聚合有力的海洋经济开放空间。积极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区域合作,坚持特色化定位、全方位协同,积极融入全国沿海海洋经济整体布局,锻造江苏海洋经济特色竞争力。持续拓展蓝色经济国际合作空间,构建开放包容、具体务实、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向节能型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节能专项规划,分别编制重点领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能源项目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导、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查。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向监督对象收取费用,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