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前期支持性文件有效期几年
2年。风电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通常为2年,根据法律规定和核准文件要求,项目应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否则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风力发电是指把风的动能转为电能。风能是一种清洁无公害的可再生能源,很早就被人们利用,主要是通过风车来抽水、磨面等,人们感兴趣的是如何利用风来发电。
新能源指标到期能延长的。
新能源指标申请延期,操作步骤如下:
操作环境:
品牌型号:iPhone13
系统版本:iOS15.3.1
app版本:13.2
一、在网站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页面上可见关于有效期的提示信息,请仔细阅读。
二、在有效期内,页面上所示“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绿色),一个有效期是6个月,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只能点击1次,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灰色),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6个月。
三、未在有效期内点击“确认延期”的,系统将自动取消该申请,用户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申请表”,页面上的申请状态显示为“申请已取消”,同时显示提示信息:您的申请有效期截止到××××年××月8日,需要重新参加摇号,请点击“重新申请”。
【拓展资料】
新能源( NE):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 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电网新政为光伏行业注入活力
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适用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系统接入方案制订、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的富余电量,国家电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全额收购。
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秘书长曾少军表示,国家电网在此时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表明了政府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态度,给困境中的我国光伏企业带来了信心。各地电网公司已正式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申请。
业界忧虑光伏并网政策执行力
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为45个工作日。“在这一政策出台后,相关企业就会采取行动找电网企业申请并网,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是不是贯彻下来了,并网是否依然碰壁,这些都还需要继续盯下去。”南昌大学太阳能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说。
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规定,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家针对光伏发电项目已出台了设计标准和施工标准,但对并网验收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声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但是到底什么标准,现在还说不清楚。”
国家电网在政策中提出要变以往的装机补贴为度电补贴。曾少军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但在具体结算方法上还不尽合理。“按照政策,我们上、下网电量将分开结算,光伏发电业主给电网卖电的电价和从电网买电的电价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政策能够执行到位,并建立起完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011-05-24 14:32 (点击: 598)
东建字〔2011〕191号
转发鲁建节科字〔2011〕9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于2011年7月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
各县区(开发区)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申报,市直管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申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8920068)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5/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00次
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5/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00次
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5/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00次
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5/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00次
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财经新闻精选
银保监会:坚决打击人为拉长融资链条、推高融资成本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通报2020年行政处罚情况: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执法体系,按照业务实质穿透监管,坚决打击人为拉长融资链条、推高融资成本行为,对顶风而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干扰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的投机行为给予严肃处理,高质量开展处罚工作,为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提供坚强保障。
来源:证券时报网
港交所:上市申请人主板盈利规定调高60% 自2022年1月1日生效
联交所刊发谘询总结,经仔细考虑所有回应意见,联交所修改了谘询文件中的建议而采纳以下做法:(i) 将盈利规定调高60%,并修订盈利分布规定; (ii) 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1月1日。据悉,盈利规定是三大财务资格测试之一,是联交所厘定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在主板上市时所用的稳健定性及定量评估的其中一环。
来源:证券时报网
新能源车充电配套发展再获政策支持 充电桩股应声大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5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针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布局、城乡充换电网络、电网配套等当下阻碍充换电设施布局的痛点,给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
20日,充电桩股应声大涨。截至收盘,充电桩指数上涨1.8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风电、光伏建设方案出炉: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GW 户用补贴5亿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拟并网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是存量项目,包括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和竞价光伏项目,规模约9000万千瓦。考虑到项目建设周期,为保障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如期并网,确保完成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今年须储备2022年拟并网的项目。为促进户用光伏发电发展,今年户用光伏发电仍有补贴,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具体补贴强度按价格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深交所召开提高广东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座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日前深交所联合广东省国资委组织召开提高广东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座谈会。会上,国资部门和监管机构负责同志通报有关政策精神、改革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与会各方从用好用足资本市场夯实主业发展、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
来源:证券时报网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周期股领跌两市,指数探底回升
周四两市大盘指数振荡收阳,市场总成交金额较前一交易日略为放大。具体来看,沪指收盘下跌0.11%,收报3506.94点;深成指上涨0.35%,收报14535.1点;创业板上涨0.93%,收报3143.62点。
盘面上看,券商股、白酒股和碳中和概念股表现活跃,涨幅居前,周期股则表现相对较弱。从走势上看,上证指数下探回升,但收盘并未站上5日线,短期市场回踩仍然是做多布局的良机。
操作上,高位题材股出现亏钱效应,近期建议回避涨幅较大的题材类个股。机会上,目前市场没有明确的主线,位置较低、涨幅不大的食品饮料股、医美概念股、华为汽车概念股仍然可以关注,中线建议关注有业绩支撑的疫苗概念股和资源类周期股。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宏观视点:新华社:虚拟货币暴涨暴跌 币圈风险知多少?
国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不少投资者犹如坐上一列疯狂的“过山车”,心情随价格急剧波动,落得几家欢喜几家愁……
作为目前交易量最大的虚拟货币,比特币19日的价格走势吸引不少人关注。当天,比特币一度跌破3万美元大关,爆仓者比比皆是,而在4月比特币曾飙升至6.5万美元附近。就在爆仓者痛心疾首之时,比特币价格又开始反弹,价格一度逼近4万美元,但前路走向仍不明朗。
一边是疯狂抛售、哀鸿遍野,一边是鼓吹抄底、支持买进,坐在“过山车”上的投资者慌乱无措,围观的看客一脸迷惑。只有那些损失了真金白银的投资者幡然醒悟——币圈的投资风险实在太大!
来源:新华社
点评: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再次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因此投资者应该远离非法交易,才能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顾问 蔡 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 S0260611090020)
汽车行业:智能电动浪潮,华为产业链机遇
4月国内汽车产销延续平稳复苏。据中汽协公布的4月汽车产销数据,我国汽车产销4月分别完成了223.4万辆和225.2万辆,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3%和8.6%。其中,乘用车销量为170.4万辆,同比增长10.8%。自主品牌乘用车4月单月销量为71.9万辆,同比增幅高达34.4%;今年1-4月,中国品牌乘用车市场份额占比为41.6%,同比上升3.4个百分点,市场占比和同比增幅位居各系乘用车之首。
来源:天风证券研报
点评:2021年汽车行业复苏趋势延续;与此同时,华为、百度、苹果、小米等科技巨头纷纷布局“造车”新战场,科技大浪潮下,看好汽车智能电动产业链成为贯穿汽车板块未来数年且有望穿越周期的投资主线。
(投资顾问 余德超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80021)
新股申购提示
超捷股份申购代码301005,申购价格6.02元;
宁波方正申购代码300998,申购价格36.45元;
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资讯产品-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
新能源项目的审批手续不同。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相关规定,风电项目适用核准制,光伏电站项目适用备案制。
针对项目的备案/核准情况的核查,应当关注项目备案/核准的有效期及是否在有效期内开工、项目备案/核准信息与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如装机规模、场址等)是否一致、纳入补贴的项目是否存在被取消的风险。
1、在AM1.5,1000W/平米,25,持续一小时,此光伏系统发电10000度。
2、十兆瓦即10000KW,表示功率。
3、光伏发电,表示具有光电效应的产品(如晶硅组件、薄膜组件等)做成的系统在光照条件下发电。每年国家会统一发放一部分补贴指标,一旦纳入就是20年电价不变,所谓的指标就是几年下放到全国的纳入总量。也就是在哪一年纳入什么电价,纳入后20年补贴电价不变。此指标相当于房产,安装的越早,补贴的越高,拆迁时的赔偿越高。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2019年和2020年平价风电光伏项目、以及竞价光伏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加快核准(备案),积极推进建设,确保尽早建成投产。
五、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
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配备储能。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六、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问题二:什么是生物质能及生物质能发电 1 引言
生物质发电以秸秆(包括棉花、小麦、玉米等秸秆)以及农林废弃物(如树皮)为原料,通过直燃发电的技术产生绿色电力,除了可以增加清洁能源比重、改善环境,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意义重大。
我国利用农林废弃物规模化发电尚处于起步阶段,生物质发电技术不成熟、项目造价高,总投资大,运行成本高,尽管国家给予了电价优惠政策,但盈利水平还是不如常规火电。究其原因,一是单位造价高,二是燃料成本高,三是生物质发电企业实际税率太高。《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农林废弃物生物质发电应享受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但相关政策和措施尚未出台。
在国外,以高效直燃发电为代表的生物质发电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丹麦率先研发的农林生物质高效直燃发电技术被联合国列为重点推广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印度、巴西和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积极研发或者引进技术建设相关发电项目。在国土面积只有我国山东省面积1/4强的丹麦,已建立了15家大型生物质直燃发电厂,年消耗农林废弃物约150万吨,提供丹麦全国5%的电力供应。国外鼓励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价格激励、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方面,力度非常大。
2 生物质燃料发电
2.1生物质燃料
生物质能源是以农林等有机废弃物及利用边际土地种植的能源植物为主要原料进行能源生产的一种新兴能源。能源问题是2l世纪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能源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石化能源不仅不可再生,储量有限,且燃烧后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氮、硫的氧化物及其他一些有害气体。严重污染了环境,导致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变暖、生物物种多样性降低、荒漠化等诸多生态问题。在2010~2020年,全球的能源使用模式可能快速转变,再生能源定会取代石化燃料。
生物质燃料包括植物材料和动物废料等有机物质在内的燃料,是人类使用的最古老燃料的新名称。生物质燃料多为茎状农作物经过加工产生的块装环保新能源,其直径一般为6~8毫米,长度为其直径的4~5倍,破碎率小于1.5%~2.0%,干基含水量小于10%~15%,灰分含量小于1.5%,硫含量和氯含量均小于0.07%,氮含量小于0.5%。
按照生物质的特点及转化方式可分为固体、液体、气体3种生物质燃料。我国生物质能源的利用包括畜禽粪便发展沼气、农作物秸秆生产燃气、粮食作物转化能源作物以及油料作物转化为生物质柴油这四大类。不同的燃料产生不同的热值。
2.2生物质燃料发电概念
生物质燃料发电是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的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一般分为直接燃烧发电技术和气化发电技术。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生物质能直接燃烧发电是以农作物秸秆和林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简单加工,然后输送到生物质发电锅炉,经过充分燃烧后产生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发电的高新技术。燃烧后产生的灰粉有加工成钾肥返田,该过程将农业生产原本的开环产业链子转变为可循环的闭环产业链,是完全的变废为宝的生态经济。
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又称生物质发电系统,利用气化炉把生物质转化为可燃气体,经过除尘、除焦等净化工序后,再通过内燃机或燃气轮机进行的发电。过程包括三方面:生物质气化;气体净化;燃气发电。既可以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又可以解决各种有机废弃物的环境污染。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应用,并日趋完善。
2.3生物质燃料发电的意义
缓解能源短缺的危机;增加我国清洁能源比重;改善环境;扩大乡镇产业规模,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秸秆发电的主要燃料,来源于小麦......>>
问题三:生物质发电厂一般有多少人 100人左右。
问题四:生物质发电的原理是什么,前景怎么样? 所谓生物质发电,就是利用秸秆、稻草、蔗渣、木糠等植物燃料直接燃烧或发酵成沼气后燃烧,燃烧产生的热量使水蒸汽带动汽轮机发电。目前国内最大的机组为1.5万千瓦,主要是将平原地带农民废弃的麦杆、稻草拿来燃烧发电,燃烧后的草木灰作为肥料,国家视作清洁能源,有政策补贴,但目前已运行的机组基本上亏损.......
生物质发电主要是利用农业、林业和工业废弃物为原料,也可以将城市垃圾为原料,采取直接燃烧或气化的发电方式。
近年来中国能源、电力供求趋紧,国内外发电行业对资源丰富、可再生性强、有利于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于是生物质能发电行业应运而生。
世界生物质发电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世界性的石油危机爆发后,丹麦开始积极开发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行秸秆等生物质发电。自1990年以来,生物质发电在欧美许多国家开始大发展。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生物质资源十分丰富,各种农作物每年产生秸秆6亿多吨,其中可以作为能源使用的约4亿吨,全国林木总生物量约190亿吨,可获得量为9亿吨,可作为能源利用的总量约为3亿吨。如加以有效利用,开发潜力将十分巨大。
为推动生物质发电技术的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先后核准批复了河北晋州、山东单县和江苏如东3个秸秆发电示范项目,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并实施了生物质发电优惠上网电价等有关配套政策,从而使生物质发电,特别是秸秆发电迅速发展。
最近几年来,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等大型国有、民营以及外资企业纷纷投资参与中国生户质发电产业的建设运营。截至2007年底,国家和各省发改委已核准项目87个,总装机规模220万千瓦。全国已建成投产的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超过15个,在建项目30多个。可以看出,中国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正在渐入佳境。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未来将建设生物质发电550万千瓦装机容量,已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确定了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3000万千瓦的发展目标。此外,国家已经决定,将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及检测认证等产业服务体系建设。总的说来,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问题五:生物质发电的优点 由于生物质发电所用的原料生物质在生长时需要吸收二氧化碳,因此它抵消了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可以说利用它发电是一种无碳排放的发电,这是优点之一。优点之二是它发电时,由于其本身的含硫量较低,因此它的硫排放也是较低的。优点之三是使农业的废弃物得到利用,农业的废弃物包括秸秆、牲畜的排泄物等,这样构成一个循环经济体系。优点之四是较低的成本,在有国家对生物质发电补贴的情况下,生物质发电的绩资回收得到较好的保证。
问题六:生物质发电如何审批 首先你得申请允许展开项目前期工作的函,这个现在应该都是省级发改委批复的。但你得先向项目建设地的一般是县一级的发改局提交申请,材料有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企业简介和营业执照;然后等待发改局逐级向上申请;
取得这个函后,你就可以展开前期工作了,包括编制项目申请、环评呀、安评等等;
接着就是申报可研了,附上相关的协议呀、入网许可、土地使用证等等。
其实在取得前期那个函件时,他就会告诉你接下来需要干工作和需要提供的文件。
就这样,如有更多需要,可联系我
问题七:为什么要用生物质燃料作为发电的首选 生物质燃料是可再生能源污染比煤少,成本有比燃油燃气省;其次,充分的利用的农作物的秸秆,减少了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的污染同时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问题八:以下哪个不属于生物质发电的特点 个人认为首先排除B。
因为通常我们会说某某的兴趣爱好很广泛,所以兴趣具有广泛性。
其次排除A。
人的兴趣爱好可能很广泛,但通常会指向某一领域,也就是说具有指向性。 再来排除D。“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问题九:生物质发电的发展意义 1.增加我国清洁能源比重2.改善环境3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