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证书是全国通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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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安全便民、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六条 鼓励、扶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七条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第九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生产企业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生产企业、供热管网等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新、老供热管网建设或者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城市区域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供热管网的建设。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住宅按照计划逐步建设和改造,以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户的要求。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 需要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施工和调试。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经营企业及有关专家参与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整体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供热设施及其有关资料移交给热经营企业,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的,由热经营企业负责供热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热经营企业收到供热设施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应当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价格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计量方式、供热起止时间、室温确定标准、供热价格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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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快捷分类:环境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 工程科技I
出版发行:天津 月刊 A4
期刊刊号:1674-0912, 12-1397/N
创刊时间:1980 影响因子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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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能源研究所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国生物质能技术开发中心;辽宁省太阳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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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刊号:1671-5292, 21-1469/TK
创刊时间:1983年 影响因子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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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分类:工业金属学及金属工艺 工程科技I
出版发行:河南 双月刊 A4
期刊刊号:1671-6795, 11-4742/TF
创刊时间:1972 影响因子 0.116
审稿时间:1-3个月
期刊级别: 国家级期刊
4.中国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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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快捷分类:工业工业经济 经济与管理科学
出版发行:北京 半月刊 A4
期刊刊号:1673-3894, 11-5407/TG
创刊时间:1983
审稿时间: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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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快捷分类:工业金属学及金属工艺 工程科技I
出版发行:湖南 月刊 A4
期刊刊号:1004-0609, 43-1238/TG
创刊时间:1991 影响因子 0.822
审稿时间:1-3个月
期刊级别: CSCD核心期刊 北大核心期刊 统计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