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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04修正)

欢喜的发卡
冷酷的乌龟
2023-02-12 06:37:54

1、贵州省在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中所做的努力包括哪些?

最佳答案
内向的雪糕
大方的学姐
2025-07-13 11:19:18

治理大气污染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清洁,高效的第三产业和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要进行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模式,减少大气污染,我国需要:一,改变现有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逐步淘汰高消耗,高污染的产业。二,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展清洁、高效、可再生的能源,如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核能及沼气等替代品。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现有工农业的能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2.实行绿色财政措施,增加环保投人,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据统计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每年投人的治理环境污染的各项费用大约占GDP的3%--5%,而根据环保总局的统计资料,“九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为3600亿元,占GDP的0.93%。因此迫切需要加大环保投人。具体措施是:一,国家在财政预算科目中应该设立资源环保与建设的财政支出与预算科目,每年从GDP增量拿出1%进入预算科目,地方每年也从GDP增量中拿出1%,把这些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专项用于生态资源环保与建设上。并强化资源环保建设财政支出管理的效益约束,搞好部门预算、零级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将其结合起来,从而使资源环保建设资金支出走向规范化。二,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购买和使用符合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并实施财政补贴,对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手段进行达标排放废气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加大环保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征大气污染排污税,并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实行排污权交易。国家环保总局是由中央政府挑选出来对抗污染的“武器”。因此要提升其地位,增加经费和人力资源投入。能协调它与其他部级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更好的发挥它的职责。并对环保机构进行改革,实行至上而下的管理方法,和地方政府脱钩,自成体系,以实现执法的公正和不受干扰。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环境和资源水平作为衡量官员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以从根本上加大环保的执法力度。

最新回答
自觉的电脑
俊逸的老鼠
2025-07-13 11:19: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倡导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个人建房采取节能措施。第八条 鼓励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动建筑工业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以清洁能源利用、余热利用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在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建设项目集中推广。第十一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制定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鼓励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标准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能耗。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未经进场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意见。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编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专章。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工程检测、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测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本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相衔接。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商业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议负担。

受伤的砖头
敏感的海燕
2025-07-13 11:19:18
 

不知道你是做哪方面的,是节能政策主管部门还是环保政策。主体是贵州省能源局,其他相关的部门是贵州省环保局(微观)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调控)

地址:云岩区瑞金北路172号。主要负责处罗列五个,后面有所有部门分布,和负责人,2010年情况,人员变动、调职未有确认,仅供参考。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编报部门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省属国有煤矿亏损补贴方案组织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和绩效管理组织征收政府有关能源调节基金交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新能源研发,提出资金使用和监管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起草有关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拟订能源产业政策和能源行业标准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受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全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管。参与指导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能源市场监管处。

拟订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承担能源行业运行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能源产运销衔接和铁路运输计划平衡工作协调省内电煤及省内外重点用户的煤炭调运负责能源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石油行业的监管工作,拟订石油储备布局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管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承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煤层气、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与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煤层气、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新能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编报部门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省属国有煤矿亏损补贴方案;组织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和绩效管理;组织征收政府有关能源调节基金交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新能源研发,提出资金使用和监管建议。徐 钰(主任)赵小林(副主任、正处长级)魏 娟(副主任)陈豫黔(副调研员)张永霞(副调研员)何 志(主任科员)邹 瑾(主任科员)周胜利(副主任科员)崔晓娟(副主任科员)(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能源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起草有关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拟订能源产业政策和能源行业标准;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受理工作。 刘兴科(处长) 刘晓阳(副处长) 张南宁(副调研员) 黄迎春(主任科员) (三)发展规划处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全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王家平(处长) 杨 毅(主任科员)(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管。参与指导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韩树强(处长)梁昌腾(主任科员)赵温跃(主任科员)刘登国(主任科员)(五)电力处 承担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拟订火电、水电、核电、风能、光能和地方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办电力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电力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 徐光伟(处长) 邹乾海(主任科员) 胡杰锋(主任科员) 黄 鹤(主任科员) 杨昌荣(工作人员)(六)煤炭处 承担煤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及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煤炭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承担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兰海平(处长)高腾友(调研员)冯元庆(副处长)冯 冰(主任科员)郭宇辉(主任科员)王志勇(主任科员) 张 杰(副主任科员)(七)能源市场监管处 拟订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承担能源行业运行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能源产运销衔接和铁路运输计划平衡工作;协调省内电煤及省内外重点用户的煤炭调运;负责能源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石油行业的监管工作,拟订石油储备布局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管;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关 鸣(处长) 蒲海帆(调研员) 吴 昊(主任科员) 马 波(主任科员)(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承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煤层气、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与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煤层气、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新能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卓 军(处长) 万 键(副处长) 施绍贵(主任科员) 龙 斌(主任科员) 罗春林(主任科员) 吴 平(工作人员)(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队伍建设、行业培训工作;承办能源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审查及申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杨玉华(处长)江庆丰(副处长)田晓红(副调研员)徐 州(副调研员)陈 勇(主任科员)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能源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能源局监察室。徐健生(主任)张国强(主任科员) 省煤矿工会: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各级煤矿工会开展组织建设、民主管理、经济技术、劳动保护、群众安全、生活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文化体育、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

胡秀礼(主席) 吴坤茂(副主席、正处长级) 王文娟(副调研员) 李振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