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能源科技 > 正文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跳跃的路灯
眯眯眼的西牛
2023-02-12 02:08:21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最佳答案
哭泣的唇彩
帅气的黄豆
2025-07-14 14:48:3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最新回答
纯情的过客
长情的发卡
2025-07-14 14:48:36

中国风电及电价发展研究报告

中国-丹麦风能发展项目办公室

中国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2009 年11 月14 日

目录

一、中国风电电价定价机制的演变过程................................................1

二、 特许权招标项目................................................................................4

三、 特殊省份电价分析............................................................................6

四、 中国政府对风电的补贴政策............................................................6

五、 总体结论 ...........................................................................................7

1

一、 中国风电电价定价机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的并网风电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发展,尤其是“十一五”期

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总装机容量从1989 年底的4200kW 增长到2008

年的1,200 万kW ,跃居世界第四位,标志着中国风电进入了大规模开

发阶段。总体看来,中国并网风电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初期示

范阶段、产业化建立阶段、规模化及国产化阶段。各阶段的电价特点及

定价机制概括如下:

(一) 初期示范阶段(1986-1993 年)

中国并网型风电发展起步于1986 年。1986 年5 月,第一个风电场

在山东荣成马兰湾建成,其安装的Vestas V15-55/11 风电机组,是由山

东省政府和航空工业部共同拨付外汇引进的。此后,各地又陆续使用政

府拨款或国外赠款、优惠贷款等引进了一些风电机组,建设并网型风电

场。由于这些风电场主要用于科研或作为示范项目,未进入商业化运行,

因此,上网电价参照当地燃煤电价,由风力发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

协议后,报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电价水平在0.28 元/kWh 左右,例如20

世纪90 年代初期建成的达坂城风电场,上网电价不足0.3 元/kWh

总体来说,此阶段风电装机累积容量为4200kW,风电发展的特点是

利用国外赠款及贷款,建设小型示范电场。政府的扶持主要是在资金方

面,如投资风电场项目及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制。风电电价水平基本与燃

煤电厂持平。

(二) 产业化建立阶段(1994-2003 年)

2

1994 年起,中国开始探索设备国产化推动风电发展的道路,推出了

“乘风计划”,实施了“双加工程”,制定了支持设备国产化的专项政

策,风电场建设逐渐进入商业期。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培育刚刚起步的

中国风电产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技术和政策上的重重障碍,中国

风电发展依然步履维艰。每年新增装机不超过十万千瓦。到2003 年底,

全国风电装机容量仅56.84 万千瓦。

这一阶段,风电电价经历了还本付息电价和经营期平均电价两个阶

段。1994 年,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

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加合理利润的

原则确定,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的差价由电网公司负担,发电量由电

网公司统一收购。随着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价根据“厂网分开,

竞价上网”的目标逐步开始改革。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电价政策呈现出如下特点:上网电价由风力

发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物

价部门备案,因此,风电价格各不相同。最低的仍然是采用竞争电价,

与燃煤电厂的上网电价相当,例如,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建设的张北风电

场上网电价为0.38 元/千瓦时;而最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超过1 元,例

如浙江的括苍山风电场上网电价高达每千瓦时1.2 元。

由此可见,从初期示范阶段到产业化建立阶段,电价呈现上升趋势。

(三) 规模化及国产化阶段(2003 后)

为了促进风电大规模发展,200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了第一期

全国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将竞争机制引入风电场开发,以市场化方式

3

确定风电上网电价。截至2007 年,共组织了五期特许权招标,总装机容

量达到880 万千瓦。

为了推广特许权招标经验,200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可再生能

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 号)文件,提

出了“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根据该文件,部分省(区、市),

如内蒙古、吉林、甘肃、福建等,组织了若干省级风电特许权项目的招

标,并以中标电价为参考,确定省内其他风电场项目的核准电价。其他

未进行招标的省(区、市),大部分沿用了逐个项目核准定电价的做法。

因此,这一时期中国在风电电价政策属于招标电价和核准电价并存。

由风电特许权项目确定的招标电价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中标规

则的完善,中标电价也趋于合理。特许权招标项目的实施在风电电价定

价方面积累的许多有益的经验,尤其是200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发

改价格[2006]7 号》文件后,各省的核准电价更加趋于合理。风电场装

机容量在50MW 以下,以省内核准的形式确定上网电价。由于各地风电场

的建设条件不同,地方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核准的电价也差别较大,但

一般采取当地脱硫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加上不超过0.25 元/kWh 的电网补

贴。

(四) 目前中国风电电价政策

随着风电的快速发展,“招标加核准”的模式已无法满足风电市场发

展和政府宏观引导的现实需要。因此,在当前各地风电进入大规模建设

阶段,从招标定价加政府核准并行制度过渡到标杆电价机制,是行业发

4

展的必然,也将引导风电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2009 年7 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

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 号),对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

行了完善。文件规定,全国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分为四类风

能资源区,相应设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四类风电标杆价区水平分别为0.51 元/kWh、0.54 元/kWh、0.58 元

/kWh 和0.61 元/kWh,2009 年8 月1 日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统一

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

进程另行制定。政府针对四类风能资源区发布的指导价格即最低限价,

实际电价由风力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确定后,报国家物价

主管部门备案。

二、 特许权招标项目

2003-2007 年,五期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

厂网分家后的重要举措,风电上网电价政策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特许权

招标对合理制定价格、加快风电大规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五次风电特许权项目电价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通过特许权

方式确定的招标电价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如:内蒙古西部地区特许

权招标项目从2002的0.382元/kWh上升到2007年的0.5216元/kWh;甘肃的

特许权招标项目的电价从2005年的0.4616元/kWh上升到2007年的0.5206

元/kWh河北的上网电价由2006年的0.5006 元/kWh上升到2007年的

0.551元/kWh。图1、图2、图3分别概括了内蒙古西部地区、甘肃、河北

等风电特许权项目大省的电价变化趋势。

5

0.382

0.42

0.4656 0.468

0.5216

0

0.1

0.2

0.3

0.4

0.5

0.6

2004 2006 2006 2007 2007

中标电价

年份

图1. 内蒙古西部地区特许权项目中标电价

0.4616

0.5206

0.43

0.44

0.45

0.46

0.47

0.48

0.49

0.5

0.51

0.52

0.53

2005 2007

中标电价

年份

图2. 甘肃省特许权项目中标电价

0.5006

0.551

0.47

0.48

0.49

0.5

0.51

0.52

0.53

0.54

0.55

0.56

2006(Phase4) 2007(Phase5)

中标电价

年份

图3. 河北省特许权项目中标电价

6

三、 特殊省份电价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全国范围内风电价格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个别地

区也有例外,例如黑龙江和内蒙古西部。特说明如下:

黑龙江省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风资源相对贫乏,并且建设成本

居高不下。此期间的建设项目单位投资在1.1万元/kW以上,导致该区域

风电发展相对滞后于其他省份。2003-2004年在黑龙江投建的两个示范工

程,都采用价格较高的进口设备和技术,因此上网电价较高,即便如此,

也仅能维持正常运行。目前,随着风电企业逐渐掌握黑龙江风能资源的

特性,运行成本进一步降低,风电项目增多,此外,风电设备国产化的

进程加快,也使风电建设成本降低。黑龙江省的风电产业的发展趋于正

常,电价有降低趋势。

在内蒙古西部,由于风能资源地理位置远离电网主网架,送电距离

远,出力不稳定,对电网调度冲击大,风电企业建设风场的同时需要考

虑部分输电设施的建设,因此风电成本较高,核准的电价也较高。加上

2003-2004年间,内蒙古地区由于其电网技术落后及电力需求容量限制了

风电产业的商业化发展,该地区风电产业处于成长初期,没有大规模发

展。国家、地方为了扶持风电的发展,加快了输电线路的建设,使企业

减少了相关成本。此外,随着风电设备国产化速度加快,国内设备价格

降低,因此风电建设成本降低,电价也相应趋于下降。

四、 中国政府对风电的补贴政策

中国政府一直大力支持风电的发展,从2002 年开始,要求电网公司

在售电价格上涨的部分中拿出一定份额,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即高出

7

煤电电价的部分)。,电网和中国政府对风电的政策性补贴力度逐年加大,

由2002 年的1.38 亿元上升到2008 年的23.77 亿元1(见图4)。由此可

见,中国政府的政策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因此,中国风电迅速发

展,三年间装机容量翻番。尽管如此,由于风电运行的不确定性,技术

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中国风电企业的盈利仍然是微薄的。

13844

22929 26988 31379

60364

96336

237694

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年份

补贴额(万元)

图4. 中国政府对风电补贴额的变化

五、 总体结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风电电价变化和风电行业的发展

特点密不可分。风电行业发展经历了初期示范、产业化建立、规模化及

国产化、目前逐渐完善等四个阶段。与此相对应,四个阶段的风电电价

基本情况为:初期示范阶段:与燃煤电价持平(不足0.3 元/kWh);产业

化建立阶段:由风力发电厂和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确定,电价各不相

1 其中 2002 年至2006 年没有公开可得的官方数据,本报告撰写者根据历年电力年鉴风电发电量的统计数据,采用历史

最高电价扣除煤电标杆电价的方法,对补贴额度做了保守的估算,即:补贴额=风电年发电量 ×(历史最高电价-煤电

标杆电价);2007 年至2008 年的补贴额度全部来自中国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公布的风电项目电价补贴额度统计数据

8

同(0.38 元/kWh~1.2 元/kWh);规模化及国产化阶段:招标电价与核准

电价共存,国家招标电价保持上升;目前完善阶段:四类标杆电价(0.51

元/kWh,0.54 元/kWh,0.58 元/kWh,0.61 元/kWh)。在这期间,中国政

府一直努力探索合理的风电电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同阶段的机制不同,

风电电价亦有所波动,国家的指导电价逐年上升,核准电价则略微下降,

这都符合中国风电产业和世界风电产业的发展规律,使中国的风电电价

更趋理性。同时,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探索风电价格机制和规范风电

电价的过程中,一直给予风电行业巨大的支持, 2002 年至2008 年,国

家对风电的补贴额从1.38 亿元上升为23.77 亿元,每年都在大幅度增长,

这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使中国的风电装机容量成倍增加,

中国一跃成为风电大国。

因此,我们认为,中国政府是依据风电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电网

的承受能力来确定风电电价,在确定电价时从未考虑CDM 因素,定价过

程完全与CDM 无关。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中国风力发展的过程中,CDM

对风力发电企业克服资金和技术障碍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

CDM,中国风电发展速度不会如此迅速,更不会为减缓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做出如此巨大的贡献。因此,我们希望EB 在审核中国风电项目时能充分

考虑和理解中国特殊的定价机制,推动全球范围内更多高质量CDM 项目

的成功注册,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更多贡献。

笑点低的睫毛
激动的发带
2025-07-14 14:48:36
阴霾的光伏行业业终于带来了久违的好消息。股神巴菲特旗下中美能源公司(midAmericanEnergyHoldings)同意收购第一太阳能(FirstSolar)550MW托珀兹太阳能光伏电站。该电站于上月开始动工,预计将于2015年初期竣工。虽然这项交易的财务细节没有被披露,但行业人士估计巴菲特将支付给第一太阳能20亿美元。有趣的是,在这桩交易发生之前,第一太阳能未能从美国能源部获得19亿美元的贷款担保,来填补项目部分融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都刻意强调了这一细节。中美能源董事会主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格雷格·阿贝尔(GregAbel)在一则声明中表示:“这桩交易显示,即使没有政府贷款担保的支持,太阳能光伏也是一项在商业上可行的发电技术。”第一太阳能高级副总裁FrankDeRosa表示:“托珀兹不需美国能源部贷款担保,也可获得企业注资发展,是能源产业成熟进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这些绅士们没有告诉你的是:根据财政部1603项目,托珀兹太阳能项目很有可能获得建造成本30%的现金津贴。按照计划,1603项目将于2011年年底失效。不管企业的盈利和税金如何,电站拥有者都将获得这一大笔资金。目前,还没有看到巴菲特团队呈现给他的数据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激励措施在巴菲特决定投资太阳能电站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没有这一大笔现金津贴,巴菲特投资太阳能电站能否盈利很值得怀疑。2.州政府在促进太阳能行业发展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扮演重要角色的不仅仅是联邦政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也是一大关键因素。因为要达到州政府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在全部电力中的比例,早在2008年美国电力公司供应公司PG&ECorp.加州公共事业部已经同第一太阳能签署了25年的购电协议。长期的现金流入大大降低了这桩交易的风险,也增加了该交易的吸引力。州政府可再生能源法令显得如此之重要。3.该交易并不能说明太阳能行业前途一片光明投资机构RobertWBaird太阳能分析师MichaelHorwitz,表示:“首先说明一点,巴菲特并不是在赌太阳能光伏一定能赢。巴菲特只是在投资一座能保证至少在20到25年间流入大笔现金的发电站而已,太阳能光伏碰巧遇到了,仅此而已。”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巴菲特已经是一位熟客,他投资了风电,并入股中国电动车制造商比亚迪。但是,于此同时他对投资火电一点也不畏缩。关键是巴菲特知道如何确定哪桩交易是好买卖。这次正好碰上了太阳能光伏。不可否认的是巴菲特投资太阳能光伏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太阳能的信息,但是我们必须认清这样一个现实:这桩交易并不说明太阳能光伏的前途多么平坦,这只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一笔交易而已,因为有利的条款,它就发生了。这也是你为什么看不到巴菲特收购更多太阳能电站的原因所在。4.再多的太阳能电站也创造不了几个工作岗位另外一个非常有趣的细节就是这座装机总量达550MW的太阳能电站将会创造400个建筑岗位和15个运营和维护岗位。使用如此之少的人力创造如此之多的电力真是让人感到惊奇。如果只需要15个人就能为16万户家庭提供电力,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未来太阳能电站都是如此的大规模,也不可能创造很多的绿色岗位。还记不记得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说过将创造250万个工作岗位。5.奥马哈先知光环效应股神巴菲特被称为“OracleofOmaha”,他的参与或许会产生一种光环效应,对太阳能光伏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不论巴菲特为何投资太阳能光伏,这桩交易都将帮助太阳能向更加成熟、风险更小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也将有助于第一太阳能出售更多的太阳能光伏电站。

虚拟的眼睛
无限的百褶裙
2025-07-14 14:48:36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疯狂的犀牛
斯文的悟空
2025-07-14 14:48:3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缓慢的豆芽
干净的人生
2025-07-14 14:48:36
REC Group获得了45MW印度屋顶光伏项目太阳能组件订单。这一项目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屋顶模式开发的。根据该模式,开发商将屋顶系统出租给屋顶所有者。

REC Group于六月和七月与印度公司Cleanmax Solar(16MW屋顶项目)、Fourth Partner Energy(22MW公共准入项目)和SunSource(7MW屋顶项目)签署了这些合同。

在供应的组件中,有近40MW都是REC的TwinPeak 2S 72 Series产品,其中包括了半切PERC电池和双面组件设计。公司表示,在遮蔽条件下,半切PERC电池和双面组件设计的性能更佳。

REC印度次大陆负责人Rohit Kumar向PV Tech表示,REC Group去年为印度供货145MW,其中60MW是屋顶项目产品,85MW是地面电站项目产品。今年,公司会在9月底供货100MW,其中70MW将用于屋顶项目。

“到目前为止,今年的销售额都在向屋顶项目转移。但是,一个公用事业项目就可以改变这种平衡状态,而且每个季度的情况都不一样。”

尽管如此,他表示,印度越来越多的开始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模式,很多大型公司签署了更多的购电协议。

“当下的印度市场高度分散,有数百家公司参与其中。但整合主要出现在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所在的级别,其中起带头作用的是Fourth Partner、CleanMax还有其他数家公司。”

REC Group的总部位于挪威,运营总部位于新加坡。

活泼的玉米
正直的唇彩
2025-07-14 14:48:36
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知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既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乐观的小蚂蚁
发嗲的银耳汤
2025-07-14 14:48:36

“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这句话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还单身的钢笔
平淡的海燕
2025-07-14 14:48:36
国内外风力发电状况及有关政策介绍

作者:施鹏飞 2006-5-27

第一部分 中国风电现状及鼓励政策

我国并网型风力发电技术在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试验、示范。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现逐步转向规模开发。到1996年底,在全国风能资源丰富的9个省(自治区)已经建设了16个风电场,共安装单机容量30~600千瓦风电机225台,总装机容量从1990年的4000千瓦增加到5.7万千瓦,1996年新增风电装机容量1.9万千瓦,年增长超过50%(详见表1—1)。1997年预计可完成风电装机11万千瓦,面临一个大的发展。

近年来,新能源发电工作得到国家的积极鼓励和支持。《电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积极发展风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为了支持风力发电,电力部制定了《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明确了风电上网及电价确定的原则。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风电的优惠政策,对风电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现选择这几年制定的有关政策汇集介绍如下,供各单位在工作中执行和作为争取地方政策的参考。

一、电力部颁布的《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1.风力发电按项目核算所得税,十年还贷期内的前三年全部返还企业,第四至五年返还70%,后五年返还50%。

2.风电企业按6%缴纳增值税,并按高新技术规定,前三年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全部返还企业。

3.风力发电用地按每台风机实际占用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四、内蒙古自治区对风电项目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1.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引资的合资项目(引资比例大于、等于30%)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对已投产的风电项目。内蒙古物价局已批复了0.71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含税)。

3.按风力发电机基础所占面积计算土地征用费,并按能源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

除此之外,国内各风电场所在地区,上网电价的核算一般都采用还本付息政策,风电场所需征地按每台风机基础所占面积计算征收土地征用费。

第二部分 国外风力发电状况及其鼓励政策介绍

一、前言

风能在近期内是最有前景的可再生能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开发利用风能的发展规划,促进新技术的研究和鼓励市场的开拓。本文根据国际能源局(IEA,InternationalEnergy Agency)1995年风能年度报告、英国和丹麦有关专业风能咨询公司的资料对国外风力发电的进展先进行总的概括的叙述,然后按国家分别介绍,重点放在鼓励风电发展的政策方面,以资借鉴。

二、综述

据IEA统计1995年全世界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90万千瓦(见表2—1),发电80亿千瓦时,比1994年的350万千瓦增加140万千瓦。其中德国当年装机最多.约50万千瓦,其次是印度,约43万千瓦,这反映了目前国际上对新的发电能力的需求可以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类:一类是受到环境保护的压力,要求提供更清洁的发电方式,美国、德国和欧洲北部传统的风电市场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经济增长需要新的发电能力.如印度和南美正在崛起的风电市场。

1.风电场并入电网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2.电力工业部负责风电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归口管理、监督指导与协调服务。

3。各级电力部门要积极协助本地区做好风电场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风力资源详测等前期工作,并负责设计审查和协调风电场并网工作。

4.风电场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积极主动争取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机构支持,并签定并网协议。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

5.风电场容量与电网统一调度的比例,原则上由稳态运行下的电能质量、最小线路损失和状态稳定性等因素决定。当风电场容量占电网统一调度容量的5%以下时,一般无需装设控制设备;当超过5%时,应与电网调度机构协商解决。

6.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7.风电场运营单位应绘制出风速频率曲线和风向频率玫瑰图、编制月平均风速变化和年平均风速日(0~24小时)变化曲线,并根据每台机组的输出功率曲线,结合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出年、月(季)和日预报发电计划以及次日的风速和发电预报.报送电网管理部门和调度部门审批.

8.风电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与处理、监槐与记录和自动控制等。

1996年lEA的统计数字尚未收到,据丹麦出版的《风能月刊(Windpower Monthly)>1997年1月号的统计专栏,估计1996年底装机约584万千瓦(见表2—2),当年装机约100万千瓦,德国和印度仍然领先,丹麦和荷兰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制有所放松,取得较大进展,英国则因有关鼓励政策开始实施,装机量上升,西班牙后来居上,成为新的重要风电市场,美国虽然装机总量仍居首位,但是由于电力工业结构改组,加上80年代初期安装的机组大量拆除,容量有所下降。《风能月刊》对1995年装机的统计.与lEA略有差别,仅供参考。

许多国家的政府制定了风电的规划目标(见表2—3)。但这些指标没有一个是很确定的。所有发达国家中的市场都受到政治方面的限制以及环境组织的影响,其增长速度不是受技术或生产设施的制约。

lEA风能执行委员会有16个成员国,分别来自北美、欧洲、大洋洲和日本,每年向lEA提交国家风能年度报告,基本反映了发达国家风电进展情况,1995年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已建成的风电场发电性能

由于在商业方面的敏感性,有关风电场发电性能的资料很少。多数商业性风电场报告机组运行的可利用率超过95%。 运行经验,一般来说已安装的风电机性能良好,没有什么运行方面的困难。只有两种问题反映过,一是雷击。二是冰冻。在并入电网方面也没有反映出什么重要问题。只有德国提出并入人口稀少地区的电网可能有潜在的限制。然而希腊和西班牙的报告都提到高比例风电并入弱电网的正面效应。特别是西班牙Ca—nary岛风电在电网中的比例高达30%。

经济性

风电机的出厂成本在过去15年中稳定下降,但1995年与1994年的变化不大。1995年的出厂价范围在780至1205美元/千瓦,平均1000美元左右。

1995年风电场项目的成本维持稳定或略有增加,每千瓦装机容量1126到1570美元,平均1350美元左右。成本变化的原因是通往风场的道路和并网送出工程费用增加。在装机容量超过10万千瓦的国家中风电的发电成本每千瓦时为0.04至011美元。成本的变化主要是受全部项目规模、成本及发电量等因素的影响,而后者取决于风场的风力资源。

1995年单机容量增大的趋势还在继续,以适应商业市场的需求,500千瓦和600千瓦机组已投放市场,大于1000千瓦的商品样机开始试验。较小的机组仍继续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一般是通过价值工程使其重量更轻,成本更有竞争性。

随着风电机销售的增长.零部件制造商的市场更趋兴旺。在一些国家当地生产的部件走俏。尤其是在1995年又出现了一批叶片制造商。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在所有的国家都有政府资助的项目,有的是中央政府通过有关部门拨款,有的是国有公司投资和管理的。1995年预算中直接投入研究开发和示范的资金,不含间接支持措施,如鼓励电价和减税等,其范围从小于100万美元(希腊、芬兰、加拿大、挪威)至100万~1500万美元(荷兰、西班牙、丹麦、日本、英国、意大利、瑞典),德国为2800万美元,美国为4900万美元。在欧洲研究开发和示范的经费比上面提到的还要多,因为欧洲联盟根据各个成员国的要求再提供一部分资金。除了德国和美国外,其他国家资助的水平与1994

24年相比变化很小。成员国报告中提到的主要优先领域基本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有关全国性的项目,如可利用的风力资源和风电机选址。另一类是技术开发本身。全国性课题:

一风力资源评估(测风,模拟)

一规划许可(风电机选址)

一环境影响(噪音,景观干扰)

一电力系统(并网,电能质量)

一标准和鉴定

技术开发

一提高效率(空气动力性能,变转速运

行)

一降低成本(价值工程,部件开发)

一先进风电机开发(新概念)

一安全(结构负载)

一般说来全国性的课题由政府部门领导,技术开发则是政府与产业界合作,由企业投入部分资金。

1995年风电机技术开发的趋势是重量更轻,结构更具柔性,直接驱动发电机(无齿轮箱)和变转速运行。荷兰研制了柔性风轮试验样机。更大单机容量的机组仍在继续研制。

开发岸外风电场对岸外风电场感兴趣的国家,一类是陆地上缺少合适的风场(意大利.瑞典),另一类是由于人口密度高,在陆地上发展会干扰环境(丹麦、荷兰、英国)。丹麦已经有了两个岸外风电场,投入运行的容量达到5000千瓦,荷兰在近海安装了4台500千瓦机组,1996年又安装了19台600千瓦机组,瑞典有1台250千瓦的示范机组,1996年又安装了19台600千瓦机组,瑞典有1台250千瓦的示范机组,意大利有一个小的研究开发项目。英国虽然过去10年从事过研究工作,但还是决定维持观望状态。

国际合作

在欧洲通过许多JOULE和’FHERMIE项目加强多边合作进行研究开发活动,部分经费由欧洲联盟提供。美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寻求建立海外贸易关系。大多数国家都在积极与具有巨大潜在市场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合作,如印度、中国和南美洲。

市场开发的主要障碍影响市场开发的基本障碍是利用廉价燃料常规发电的低成本和多余的装机容量,使得风电进入开放的市场竞争在经济上没有吸引力。在实行鼓励收购价格的国家其市场开发率的主要障碍是难以取得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许可,特别是那些可能干扰环境景观的地方。只有德国提到并入电网可能受到容量的潜在限制。

激励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激励市场的措施主要有对投资的补贴、税收减免和鼓励电价。趋势是实行鼓励电价,取消直接的投资补贴。鼓励电价一般与国家的电价有关,但是英国除外。是采用招标方式,投标电价最低的获得合同。各个国家实施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将在下面分别介绍.

美国

美国曾经是世界上的主要风电市场.但是近年来让位于欧洲,或者现在又让给发展中国家。1985年以前减税法时代产生的戏剧性增长被称为“风冲击”,现在已经消失而且看起来也不会重演。美国电力工业目前正处在弱化管制(de—regulation)和重新组织之中,任何迅速扩大风电市场的可能性都将推迟,直到这些主要的结构问题得到解决。

1985年以前由于政府减税政策的优惠,装机容量增长很快,达到100多万千瓦,以后增长缓慢,近年来因为大量拆除早期安装的低效风电机,能够运行的装机容量不易统计,出现多种不同统计数字,以1995年底为例,国际能源局为177万千瓦,美国风能协会为175万千瓦,而‘风能月刊》则为165.5万千瓦,差别较大。美国风能协会估计1996年新安装的机组只有1万千瓦.主要原因是在美国常规发电成本很低,发电装机容量饱和,政府的鼓励政策不力。

鼓励政策。

80年代初法律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收购再生能源发出的电力,并以固定的优惠价格收购若干年。1985年底以前对风电场的投资者联邦政府减税25%,加州政府减税25%。目前联邦政府规定再生能源每发l千瓦时电减1.5美分的生产税。有些州规定电力结构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发电,可免除财产税和销售税。

德国

90年代初出台了对再生能源利用非常优惠的政策,风电装机迅速增长,80年代后期只有1.5万千瓦,1994年底增加到63.2万千瓦,1995年底为3655台机组,113.6万千瓦,1996年约150万千瓦,以后将进入平稳发展时期,预计到2000年可达200万千瓦.

德国建立较全面的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体系。包括:

1.1991年供电法规定,电力公司要全部收购再生能源所发电量,并且其标准上网电价为90%的平均销售电价.即0.16德国马克/千瓦时(相当于10.2美分),而常规电厂的上网电价为0.10德国马克/千瓦时,这一部分差价由用户均摊。

2.政府通过研技部的250MW计划,每千瓦时支付业主0。06马克的生产补贴,但是这一补贴已在1996年被取消。

3.开发商能够向地方政府申请总投资的20%一45%的投资补贴。

4.经济部下属的德国政策银行可以为销售额低于5亿马克的中小风电场提供高达总投资额的80%的融资。

5.建立了一个较好的个人入股投资风电的机制。

开发风电的主要政府职能已经由研技部过渡到经济部。德国支持风电的激励体系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政府的规划目标很快就达到了。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电力公司对风机特性提出了一些严格要求。并在一些边远风能丰富区以电网容量小而阻碍项目的实施。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德国风电发展仍具有潜力。

丹麦

丹麦是世界上成功地支持风力发电发展的国家之一,主要特点是政府支持再生能源的长远目标明确和融资渠道多样.由于低的税率,投资风电非常普遍,投资者和银行对风电的投资回报很有信心。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大约每年装机7万千瓦,1986年为1250台机组,8万千瓦。1995年底为3893台机组,63万千瓦。其中私人拥有3245台,42.5万千瓦,电力公司拥有648台机组,20.5万千瓦。只有四分之一的机组是安装在至少有5台机组的风电场内。1995年当年增加199台,9.8万千瓦,其中电力公司安装133台,6.7万千瓦。1995年风电装机容量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的6.3%。1995年风电年发电量为11.8亿千瓦时,占全国年用电量的3.7%。预计2000年装机达90万千瓦。1979年政府曾给予风电30%的投资补贴,但随着其发展,从1989年开始这种补贴就已经不复存在了。1985年政府和丹麦电力联合会签定了一个购电协议,规定国有电力公司必须购买所有再生能源所发电量,并且保证电价为平均销售电价的85%。此外,非电力公司的业主能获得退还的二氧化碳税和能源税(包括能源税的增值税),风电的电价构成见表2—4。而电力公司作为业主时,仅能得到二氧化碳税的退还。

衰2—4非电力公司风电的电价构成

┏━━━━━━━━━━━━┳━━━━━━━━━━━━┓

┃电价构成的因素 ┃价格(丹麦克郎/千瓦时) ┃

┣━━━━━━━━━━━━╋━━━━━━━━━━━━┫

┃铺售电价的85% ┃O.38 ┃

┣━━━━━━━━━━━━╋━━━━━━━━━━━━┫

┃能源税 ┃O.17 ┃

┣━━━━━━━━━━━━╋━━━━━━━━━━━━┫

┃二氧化碳税 ┃0.10 ┃

┣━━━━━━━━━━━━╋━━━━━━━━━━━━┫

┃ 能源税的增值税(25%) ┃O.04 ┃

┣━━━━━━━━━━━━╋━━━━━━━━━━━━┫

┃总计┃0.69 ┃

┗━━━━━━━━━━━━┻━━━━━━━━━━━━┛

通过这种方式,风电的电价就由原来的0.38增至0.69丹麦克郎/千瓦时。

电力公司是发展风电的主力军。对于其他业主既可以与电力公司联合开发,又可以独立开发。对于非电力公司的业主.如果投资的风电场容量低于业主每年耗电等效量的1509,6,此风电场的投资收益可得到免税。独立业主可以在20年期限内折旧风电机。业主仅负责并入11kV电网的费用,电力公司负责并入更高电压等级的费用以及电网延伸的

费用。

荷兰

荷兰的风电开发较早,1987年装机1.6万千瓦,1990年达到4.9万千瓦.以后发展较快,1994年为15.3万千瓦.1995年底为25万千瓦,1996年约27.7万千瓦。到2000年时可能达到75万千瓦。1990年荷兰政府制定了国家环境战略来完善再生能源的支持机制.它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政策。

1.温室气体减排费

为了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电力公司必须购买所有的再生能源发电力,并且可以增收小用户电费最多达2%,用于补贴再生能源发电。

2.再生能源发电的优惠电价火电和核电的平均电价为8~8.5荷兰分/千瓦时,而风电平均电价为13~14荷兰分/千瓦时,最高达20.3荷兰分/千瓦时。风电与常规电能的电价差额主要由温室气体减排费来支付。

3.投资补贴

荷兰能源环境部可向风电投资者提供高达总投资额的35%的补贴。电力公司是风电的主要投资者和开发商。

1996年初,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有所变化,支持重点由过去的政府拨款转移到税收鼓励。在风电开发商和荷兰电力联合会签定的协议中,2MW"以下的风电项目的标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6.3荷兰分(大约10美分),这一电价由环保奖励费5.4分、生态税3分和基本发电成本7.9分组成。另外,对于再生能源,增值税由17.5%减少到6%。同时还建立了一个新的税收和再生能源投资基金等支持机制。

英国

90年代初装机不到1万千瓦,政府推行非化石燃料义务法(NFFO)后才有较大发展,1994年达到17万千瓦,1995年底20万千瓦,1996年约26.9万千瓦。预计2000年约60万千瓦。1989年,国家电力法明确提出实施非化石燃料义务工程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总排放量,要求所有地区电力公司必须购买所有非化石燃料的上网电量,并付给一个优惠上网电价,其与平均电价的差值由全网摊销。1992年共向用户非化石燃料义务税为全年电费总收入的11%,其中2%用于补贴再生能源,其余用于核电.

1990,1991和1994年,共公布了三批非化石燃料项目计划。在1994年的项目中,风电电价第一次实行真正竞标。超过1.6Mw的风电项目的平均电价为6.9美分/千瓦时,而其他小项目的电价为8.5美分/千瓦时。1992年的再生能源咨询专家组的报告中指出,再生能源具有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可接受性的前景,政府应确定2000年再生能源总的发展目标为150万千瓦。

虽然英国是一个较晚地实施市场激励机制来鼓励风电发展的国家,但是由于非化石燃料义务计划的实施,其风电发展速度很快。竞争机制的引入增加了对风能丰富场址的需求,同时也引起了环境组织的反对(主要是生态和噪音问题)。这种情况和其他国家非常相似,快速增长,高风速和弱网地区的饱和以及环境组织的反对。但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的是,刚刚私有化的英国电力公司积极参与风电场建设,地区电力公司在多数风电场有股份。

通过补贴等方式,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风电公司在风电开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1994年的第三期非化石燃料义务计划中,他们获得了70%购电合同。很可能非化石燃料计划再执行几年后就结束了.未来的英国风电发展将简单地依靠市场机制和公众对“绿色电力”的态度。今后的政府换届很可能改变激励机制,但是风电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西班牙

从90年代起西班牙的风电发展很快,1990年不到l万千瓦,1994年达到7.2万千瓦,1995年底为12.6万千瓦,1996年约21.5万千瓦,预计2000年约70万千瓦。1991年西班牙政府通过了国家能源规划(PEN),包括1991~2000年节能和高效利用能源规划(PAEE)。这个规划中制定了到2000年装机168MW的目标,在1995年就会超过。1995年3月又通过了新的PAEE,这个规划没有推荐任何具体的风能目标。西班牙在今后5年中将是风能利用最活跃的国家之一。它具有优越的风能资源,以及比北部欧洲国家更少受限制的空间。西班牙制造商与其他成立早的风电机制造商建立了合资企业。1995年取得极为迅速的增长,至少会继续发展5年。扩展规划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西班牙电力公司与贸易联盟达成了一项协议。基于从不同发电形式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贸易联盟同意电力公司将2000年的目标定为75万千瓦。

国家补贴政策的依据是“节约与有效利用能源规划”,其中规定对再生能源进行补贴。1995年有13个风电场项目分别获得投资额14%~27%的补贴,总投资额ESP(比塞塔)210亿(1750万美元),装机容量14万千瓦。

1994年国家法律规定非常规发电在电力结构中的比例要从1990年的4.5%增加到2000年的10%。其中对风电上网电价有特殊规定,而且购电合同期至少5年。

印度

最近几年在发展中国家里印度是风电装机增长最快的。80年代末约2万千瓦,1993年3万千瓦,1994年底20万千瓦,1995年和1996年分别装机43万千瓦和25万千瓦,累计分别达到55万千瓦和81万千瓦。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电力需求大,政府重视开发再生能源,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由非常规能源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印度的电力正在迅速发展,缺电依然严重,对电力的需求以每年800的比率增长,一部分是由于现有用户的需要。一部分是因为正在进行农村电气化工程。目前总的发电容量大约是7200万千瓦,估计高峰时缺电20%,而对整个系统平均为10%,新增装机容量每年约400万千瓦。

作为第八个五年计划(1993~1997)的一部分,印度政府提出了一个综合配套工程项目,促进250万千瓦再生能源的建设,其中60万千瓦是风电。这个项目包括资金筹措、选址、电能利用、进口关税及风力资源测量,由非常规能源部组织实施,印度再生能源发展局负责资金的筹措。目前项目的目标已经实现。

鼓励政策:

进口关税税率有利于引进技术和国产化.即国内不能制造的部件免税,已国产化的征高税.塔架进口税率为65%,整机为25%。

政府允许风电场在第一年100%折旧,头五年免所得税。由于印度缺电严重,对企业按指标供电。政府鼓励企业投资风电,其电量可“储蓄”在电力公司,拉闸限电时享有优先供电的权利,企业也可利用公用电网,只交2%的过网费。印度再生能源发展局为风电项目提供比商业贷款利率低的"软贷款”

专一的蚂蚁
激昂的大白
2025-07-14 14:48:36
对于签合同,大家都知道,条款方面不清楚容易让自身利益受损,而在光伏行业中,不可避免的也会出现一些光伏发电合同漏洞问题,带给消费者极大风险。那么,签订光伏发电合同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消费者可能面临逾期还款,甚至独自还清巨额贷款的情况

购买一台家庭光伏电站的初期投入不是小数目,譬如按照市场价10元/瓦的价格来算,装10kw的电站就意味着要投入10万元左右。很多消费者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光伏公司会提出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帮他们解决资金问题。

还有一种所谓的“免费装”。这是一些不正规的光伏公司为招揽客户,在与消费者的合同中写明,电站是双方的合作项目,所有权和收益权为双方共有。光伏公司会以消费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还说能帮消费者还贷。

不仅如此,这些光伏公司还会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譬如10年)电站的发电收入和补贴归光伏公司所有,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

在上述期限之后的另一段期限(譬如15年)的发电收入与补贴收入归光伏公司所有,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更高比例的分成。

首先,这些光伏公司可能会提高合同价,以消费者名义从银行获取更多贷款。再者,消费者无法确定自己家装的光伏电站,真的就是价值10万元的合格电站。此外,每个地区的供电局、发改委下发补贴和发电收益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按季度发,有的是半年发一次。但银行的贷款却是要每个月按时还的!要是光伏公司没有按时还款,那么消费者就必须先垫付这笔款项,如果逾期,消费者的个人征信将会受到影响,以后要贷款买车买房都很困难。

第二,消费者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有些光伏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让消费者办理一张新的储蓄卡,作为这个光伏项目的专用卡,用作申报、领补贴、领卖电收入唯一的银行卡。

并且约定这张卡要统一设置光伏公司提供的原始密码,卡办下来之后交由光伏公司保管,消费者不能对新卡片做任何行为,包括冻结、注销、停止功能、更换、修改交易密码。

在这种模式下,光伏公司可以自由支配这张银行卡。如果光伏公司利用这张卡片进行走账、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追究起来银行卡的持有者,也就是消费者本人脱不了关系!这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的征信,甚至带来刑事上的风险!

第三,消费者有可能拿不到应得的收益

前面说了,合同里会约定这张卡是由光伏公司代为保管的。由于这张卡不在消费者手上,收益、补贴什么时候到账,消费者是不知道的。

等到消费者知道钱已经到账,要是光伏公司故意拖延甚至耍赖不肯给,消费者就不得不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途径想要回这笔钱。

这必然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影响正常生活不说,打官司往往会让人心力交瘁,疲惫不堪。

第四,消费者不得不面临高价回购电站的情况

这种合同条款会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消费者想提前买回电站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装机容量乘以一定金额(譬如1.2万),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譬如5%)、年限折算后一次性支付,并且管理期中光伏公司所获收益不退还。

假如光伏公司规定管理一台10kw电站的年限为25年,消费者在第5年时想要买回使用权,需要怎么计算这笔支付费用呢?

光伏公司可以这么算:10kw*12000元/kw *(1-5%)5;还可以这么算:10kw*12000元/kw -(20年*12000元/kw*5%),也有可能会有其他算法。

合同里的这种约定是模棱两可的。最终执行时,光伏公司会以最利于自己的方式计算,而不是用一个市场公认的折算标准。

这种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平等的!

第五,消费者将承担光伏公司破产清算的风险

由于补贴和收益不一定能及时划至消费者的卡中,而且银行还款的金额要远远高于电站的各种收益,这就要求光伏公司需要先垫钱偿还银行贷款。

在这种入不敷出的模式下,光伏公司就存在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清算的风险。

一旦光伏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根据合同约定,电站是光伏公司和消费者共有的,那么电站就可能被纳入光伏公司的破产财产,被拿去做银行抵押或者变卖。

第六,消费者房屋出售可能受限

很多消费者会将出租房或者自建房的屋顶拿来建电站。如果这些房子被征收或者消费者想要出售,就会面临这种情况。

根据合同中规定,电站是消费者与光伏公司共有的,万一买房子的人不同意继续与光伏公司合作,那这套房子的出售将直接受到限制。

针对以上六种情况,建议多走访安装光伏发电的邻居和亲戚,了解光伏电站的真实购买价格及真实收益,并到供电局咨询相关补贴政策和该地区补贴发放的时间。还应到银行咨询光伏贷相关条款,明确还贷资质、还款流程、还款期限、借款主体。不要忘了查证该公司资产状况,资产实力越雄厚,公司规模越大,越值得信赖。还可以邀请自己的律师朋友帮忙看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风险,或者在有疑问时及时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最后注意保留一切票据、合同、甚至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并在你觉得自己利益受损时及时拨打法律援助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