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
关于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在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运作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 对症下药 ,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完善建议。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20XX年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20XX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20XX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XX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20XX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20XX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XX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XX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XX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XX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前 言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进和更替。能源的开发利用极大地推进了世界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供应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为世界能源市场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能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全球能源安全,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中国政府正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努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继续为世界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一、能源发展现状
能源资源是能源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加大能源资源勘查力度,组织开展了多次资源评价。中国能源资源有以下特点:
——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化石能源资源。其中,煤炭占主导地位。2006年,煤炭保有资源量10345亿吨,剩余探明可采储量约占世界的13%,列世界第三位。已探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相对不足,油页岩、煤层气等非常规化石能源储量潜力较大。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折合年发电量为6.19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约1.76万亿千瓦时,相当于世界水力资源量的12%,列世界首位。
——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较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煤炭和水力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耕地资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30%,制约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
——能源资源赋存分布不均衡。中国能源资源分布广泛但不均衡。煤炭资源主要赋存在华北、西北地区,水力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主要赋存在东、中、西部地区和海域。中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区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源赋存与能源消费地域存在明显差别。大规模、长距离的北煤南运、北油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是中国能源流向的显著特征和能源运输的基本格局。
——能源资源开发难度较大。与世界相比,中国煤炭资源地质开采条件较差,大部分储量需要井工开采,极少量可供露天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勘探开发技术要求较高。未开发的水力资源多集中在西南部的高山深谷,远离负荷中心,开发难度和成本较大。非常规能源资源勘探程度低,经济性较差,缺乏竞争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需求不断增长,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着重大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资源约束突出,能源效率偏低。中国优质能源资源相对不足,制约了供应能力的提高;能源资源分布不均,也增加了持续稳定供应的难度;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装备水平低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高于主要能源消费国家平均水平,进一步加剧了能源供需矛盾。单纯依靠增加能源供应,难以满足持续增长的消费需求。
——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环境压力加大。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相对落后的煤炭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压力。煤炭消费是造成煤烟型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随着中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部分城市大气污染已经变成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给生态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
——市场体系不完善,应急能力有待加强。中国能源市场体系有待完善,能源价格机制未能完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能源监管体制尚待健全。煤矿生产安全欠账比较多,电网结构不够合理,石油储备能力不足,有效应对能源供应中断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能源发展的动力源泉。中国高度重视能源科技的发展,能源工业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有效地促进了能源工业的全面发展。200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能源技术放在优先发展位置,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技术进步,努力为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为能源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逐步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组织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加强能源科技人才培养,注重完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能源技术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中国把节能技术作为能源技术发展的优先主题,重点攻克高耗能领域的节能关键技术,大力提高一次能源和终端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引导社会投资节能技术应用。重点研究开发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节能技术与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节能建材等应用技术。加强能源计量、控制、监督与管理,积极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推进关键技术创新。中国鼓励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煤炭气化及加工转化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超(超)临界、大型循环流化床等先进发电技术,发展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技术。重点掌握第三代大型压水堆核电技术,攻克高温气冷堆工业实验技术。积极发展复杂地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低品位油气资源高效开发技术。鼓励发展替代能源技术,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技术。稳步推进正负800千伏直流输电和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电技术,以及增强电网安全技术。
——提升装备制造水平。装备制造业是能源技术发展的基础。中国依托国家能源重点工程,带动装备制造业的技术进步。鼓励发展煤矿综合采掘设备,研制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运输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鼓励发展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研制煤炭液化和气化、煤制烯烃等成套设备。鼓励发展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发展煤电高效发电机组、大型水电及抽水蓄能机组、重型燃气轮机、先进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以及特高压输变电设备。鼓励发展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装备,支持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设备、30万吨原油运输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前沿技术是能源发展的潜力,能够引领能源产业和能源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重点研究化石能源、生物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氢、经济高效储氢及输配技术,研究燃料电池基础关键部件制备及电堆集成、燃料电池发电及车用动力系统集成技术等。研究突破化石能源微小型燃气轮机等终端能源转换、储能及热电冷三联产技术。加快研发气冷快堆设计及核心技术。积极研究磁约束核聚变和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技术。
——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是自主创新的源头,决定能源发展的实力和后劲。中国重点研究化石能源高效洁净利用与转化的基础理论,高性能热功转换、高效节能储能的关键原理,规模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基础技术,规模利用核能、氢能技术等基础理论。
六、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能源的大量开发和利用,是造成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正确处理好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关系,是世界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是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历史累计排放少,从1950年到2002年,中国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只占同期世界排放量的9.3%,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92位,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弹性系数也很小。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提交了《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采取了一系列与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中国提出“十一五”时期要实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取得成效的目标。中国正在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全面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挥能源节约和优化能源结构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努力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地球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大力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中国将更加重视能源特别是煤炭的清洁利用,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积极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快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建立并完善煤炭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煤炭的有序开采,限制开采高硫高灰分煤炭、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鼓励实施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洁净燃烧、烟气净化等技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并使用脱硫装置,现有燃煤电厂加快脱硫改造。在大中城市及近郊,严禁新建纯发电的燃煤电厂。
——积极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中国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环保一致性检查,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稳定达标;严格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严格禁止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污染的清洁燃料机动车,鼓励生产混合动力汽车,支持发展轨道交通和电动公交车。
——严格能源项目的环境管理。加强对能源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现能源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中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抑制粗放型经济增长。新建、扩建和改建能源工程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核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强化对已运行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在建核电设施安全评审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满足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利用的要求下,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注重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效益。
七、深化能源体制改革
改善发展环境是中国能源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能源体制改革,促进能源事业发展。1998年实现了石油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建立了上下游一体化的新型石油工业管理体制。2002年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力工业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煤炭工业市场化改革后,2005年又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改革和发展。中国正在按照观念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提高能源市场化程度,完善能源宏观调控体系,不断改善能源发展环境。
——加强能源立法。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为增加能源供应、规范能源市场、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中国能源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能源法律制度建设,《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已经颁布实施,配套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已经公布;《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建筑节能条例》正在抓紧制订;《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电力法》正在抓紧修订。同时,也正在积极着手研究石油天然气、原油市场和原子能等能源领域的立法。
——强化安全生产。中国在能源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中国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力度,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继续加强电力安全、油气生产安全,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应急体系。能源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实行电力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区运行,统筹安排电网运行。建立了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分工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电网和发电企业建立应对大规模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扩大石油储备能力。逐步建立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供应安全。
——加快市场体系建设。中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能源领域,积极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全面完善煤炭市场体系,构建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石油天然气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能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加强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家能源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地方及相互间的统筹协调,强化国家能源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适当集中、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注重政策引导,重视信息服务。深化能源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调控体系。进一步强化能源资源的规范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交易制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中国政府在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深化煤炭价格改革,全面实现市场化。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做到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和配电价格由政府监管。逐步完善石油、天然气定价机制,及时反映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和国内市场供求关系。
八、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需要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能源发展方面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能源发展不仅满足了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是国际能源合作的积极参与者。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能源工作组、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合作、国际能源论坛、世界能源大会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与国际能源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双边合作方面,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俄罗斯等许多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都建立了能源对话与合作机制,在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环保、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在能源政策、信息数据等方面开展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既承担着广泛的国际义务,也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中国积极完善对外开放的法律政策,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努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外商投资环境。2002年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能源及相关的采掘、生产、供应及运输领域,鼓励投资设备制造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能源产业。
——完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对外合作。中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领域,实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对外合作模式。2001年,中国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的外商合法权益。鼓励外商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风险勘探、低渗透油气藏(田)、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等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专用码头的建设与经营。
——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非常规能源资源。2000年,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非油气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以及西部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资源的管理和服务。
——鼓励外商投资和经营电站等能源设施。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鼓励投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煤炭洁净燃烧发电、热电联产、发电为主的水电、中方控股的核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等电站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规模容量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及火电脱硫技术与设备制造。鼓励投资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与经营。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能源管理方面,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要求,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并将进一步加强能源政策的对外发布,完善能源数据统计系统,及时公布能源统计数据,确保能源政策、统计数据以及资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
——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实现从投资化石能源资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从注重勘查开发领域向更多地发展服务贸易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方式转变。
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能源贸易仍将是中国利用国外能源的主要方式。中国将积极扩大国际能源贸易,促进国际能源市场的优势互补,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开展能源进出口贸易,完善公平贸易政策。逐步改变目前原油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促进贸易渠道多元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原则,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参与境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能源工程技术服务合作。
能源安全是全球性问题,每个国家都有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离开国际合作而获得能源安全保障。要实现世界经济平稳有序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推进经济全球化向着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近年来,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其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加强对话和合作,从多方面共同加以解决。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实现世界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与消费国、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能源政策磋商和协调,完善国际能源市场监测和应急机制,促进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以增加供应,实现能源供应全球化和多元化,保证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能源供应,维护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确保各国的能源需求得到满足。
——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节约能源,促进能源多元发展,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长远大计。国际社会应大力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能源综合利用,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积极倡导在洁净煤技术等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方面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核能等重大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清洁、经济、安全和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国际社会要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技术推广等问题,使世界各国都从中受益,共同分享人类进步成果。
——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前提条件。国际社会应携手努力,共同维护能源生产国和输送国,特别是中东等产油国地区的局势稳定,确保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和畅通,避免地缘政治纷争干扰全球能源供应。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不应把能源问题政治化,避免动辄诉诸武力,甚至引发对抗。
结束语
在全面建设惠及13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进程中,能源是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国政府将努力解决好能源问题,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中国能源消费增长较快,但人均能源消费水平还很低,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三,人均石油消费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石油人均进口量也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中国过去不曾、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对世界能源安全构成威胁。中国将继续以本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世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速度加快,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的互联互动日益加深。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中国政府将与世界各国一道,为维护世界能源的稳定和安全,为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为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而不懈努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野生动物资源、气候资源和海洋资源等...
2:主要是利用国家政策来合理的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等.,利用经济杠杆来搞活 矿产资源、森林资源不断的循环在利用,利用法律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气候资源。
1.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
尽管我国在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战略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由于成本相对过高以及产品自身特点原因,目前可再生能源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完善的市场环境。
2.政策体系不完善,措施不配套
虽然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制度建设要求也比较全面,但是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不配套,尚未完全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要求。
主要是:
(1)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规划或发展路线图未能及时出台,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划目标引导机制;
(2)缺乏市场监管机制,对于能源垄断企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
(3)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价格机制等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4)规划、政策制定和项目决策缺乏公开透明度;
(5)缺乏法律实施的报告、监督和自我完善体系。
(6)缺乏可再生能源与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机制和政策,特别是水电、生物质能还需要完善移民安置、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配套政策。
3.技术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为了尽快降低成本、克服电网等外部支撑条件的限制,必须依赖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方面有所提高,但总体上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
(1)基础研究薄弱,创新性、基础性研究工作开展较少、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如光伏发电技术、纤维素制乙醇等技术,缺乏大规模发展所需的技术基础;
(2)缺乏强有力的技术研究支撑平台,难以支持科技基础研究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3)缺乏清晰系统的技术发展路线和长期的发展思路,没有制定连续、滚动的研发投入计划;
(4)用于研发的资金支持明显不足
故答案为:风能、水能、太阳能.
(2)可再生能源的特点是可以长期提供或可以再生,且清洁无污染,故答案为:清洁无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