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煤炭管理局主要职能:依法负责山区煤炭待业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区发展地方煤炭工业的规划和协助市主管部门组织矿长、煤炭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用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参加由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地方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统筹规划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生产管理;负责省属煤矿基建项目的审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对煤矿经营管理实行宏观指导;指导煤炭运销协调。
(三)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对全省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组织煤炭行业安全技术培训。
(四)负责依法整顿全省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整治;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相关工作。
(五)负责省属国有煤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亏损补贴指标方案制定和专项工程补贴资金的审定、分配负责国家煤矿各项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审定、报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六)受省委组织部委托,按管理权限履行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
(七)受省国资委委托,代表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管负责省属国有煤矿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及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
(八)负责掌握和分析全省煤炭工业生产动态、煤炭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省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的发布.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00六年八月
第一部分 执法单位、机构行政执法职责
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职责
1、研究拟定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2、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企业执行煤炭工业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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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与执法监督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查;负责机关公文管理、法律咨询、政策解答、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和人事、信访、外事及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期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煤炭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依法对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全省煤炭行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销售、安全等信息的调度(24小时值班)、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雷奋喜
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煤矿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督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对煤炭企业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矿山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矿山救护队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人:黄安民
三、技术与安全基础管理处
研究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负责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的组织协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煤矿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煤矿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与综合利用政策;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
负责人:张晓宏
四、开采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秩序;负责生产矿井开采方式、开采顺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承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生产系统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
(一)办公室
组织、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接待、催办查办、会议组织、安全保卫、财务管理、车辆管理、综合治理、通信联络等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妇女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机关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煤炭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行业管理处
负责拟定全市煤炭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基本建设、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煤炭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矿审核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定岗定员、劳动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方煤矿煤炭产量、产值统计和上报工作;对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调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煤矿分类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三)安全生产处
负责宣传贯彻煤矿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和“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参与协调煤矿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工用品管理工作。
(四)教育培训处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备案、资格准入及管理工作。
(五)技术管理处
负责编制煤炭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鉴定、推广和应用;组织研究拟定煤矿生产技术政策、标准,实施日常技术指导;对煤矿技术资料、技改设计进行审查;负责煤矿安全技措工作和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查煤矿技术人员的配备,协调相关煤矿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六)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大额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煤炭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调查或配合驻在部门党组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目标管理和违纪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组织宣传处
负责承办局党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局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管理及干部职工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表彰评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八)法规处
负责宣传贯彻煤炭法律法规;负责煤炭行业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负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涉法信访稳定工作。
(九)运销处
负责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协调运、需关系;整理和发布煤炭运销市场信息;编制上报煤炭调运计划;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十)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组织和领导所属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负责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负责制订机关总支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支委会,讨论决定总支的重大问题;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批评和建议;负责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党费的收缴和党员统计工作;负责共青团工作。
(十一)机关工会
负责机关工会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机关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反映并在许可范围内协商解决干部职工的正当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活跃机关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帮助干部职工排忧解难等工作;负责局班子成员的一对一帮扶工作;负责机关工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完成市总工会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郑州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煤炭法律、法规;对市、县(市)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管理;受市煤炭局委托,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郑州矿山救护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系统事故、灾害的抢险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县(市)救护中队工作和煤矿企业辅助救护组织建设;负责组织煤矿救护培训和矿山救护演练;负责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为煤矿企业提供救护技术服务。
(十四)郑州市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
负责对煤矿瓦斯、水害事故规律及其防治进行研究,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进行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组织检查煤矿企业瓦斯、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制度和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档案,对瓦斯、水害重大隐患组织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组织检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制定全市煤层气(瓦斯)的抽采利用规划;对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负责督促企业收集整理水文地质资料、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配齐探放水设备,组织检查企业现场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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