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地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力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消耗、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和相关活动。第四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强节能的管理和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节能及其他有关学术研究团体、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能源生产单位和用能单位提供节能信息等服务。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保障措施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专篇。没有合理用能专篇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合理用能专篇必须经过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节能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给予优惠或者支持。第十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名录和禁止建设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名录和禁止建设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限制采用科学含量较低、耗能较高、浪费能源的设备、产品、工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引导电镀、铸造、热处理、制氧等行业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必须在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第十三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对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状况进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检测。第十四条 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检测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证的书面申请。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认证。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增加效益的机制,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我市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从1978—2011年,煤炭在我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一直在60%左右,最高时曾达到69%。2011年,我市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067.25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1%;这已是过去33年以来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的最低值。目前,除了常规可再生能源风电、核电外,我市正在大力发展生物质发电等其他新能源,并在规划中不断提高它们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长期以来,我市能源结构中煤炭比重最高约占69.7%,电力比重最高占17.2%。汽油、柴油比重仅占1.5%(见图一)
2000年,煤炭生产占全国能源生产总量的66.6%,预计2005年的产量为20亿t左右。根据有关部门预测,1000m以浅远景资源总量28600亿t。截至2003年底,累计探明资源储量为10660亿t。我国煤炭储量丰富,按目前的开采规模,可供开采上百年。但煤炭开采最大的问题一是浪费严重,二是环境成本大。据载,国有煤矿每采出1t煤平均要动用2.5t的煤炭储量,损耗2.48t的水资源。以煤炭大省山西为例,山西省每年挖5亿t煤,就使12亿m3水资源受到破坏,相当于山西省引黄工程的总引水量。平均每生产1亿t煤造成水土流失影响面积约245km2。2002年以来,山西省煤炭开采每年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地表塌陷等损失达300多亿元,即每生产1t煤的代价为70多元。1980—2004年山西省煤矿安全事故“吞噬”了17286人。20年中累计排放烟尘达1743万t,地下采空区已达2万多km2,占山西省面积的1/7,已经发生地质灾害的土地面积达6000km2。如果再加上煤炭燃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煤炭利用成本更高。这样的状况,本身对中国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环境也是希缺资源,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具有不可逆性,破坏之后很难恢复。
所以,中国今后要限制煤炭过度开采,实现煤炭产量逐步稳定增长,同时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积极推进清洁煤技术,缓解煤炭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1.1.2石油
2000年石油生产为全国能源产量的21.8%(折合为标准煤)。据有关部门评价,全国石油可采资源总量200亿t左右。在世界石油剩余可采储量中中国占2.1%。1993年中国开始成为石油净进口国,石油进口量逐年增加,2005年进口原油超过1亿t。中国在石油开发利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探明程度低,只有33%;二是相当一部分大型油田增产稳产压力增大,2005年中国原油产量同比增长2.9%,而消费量同比增长16.8%,产量增长远落后于消费增长;三是对外依存度逐年加大,进口又以货物贸易为主,受国际原油市场波动和国际政治局势影响较大。
“十五”前4年,中国加大油气勘探力度,累计投资1000亿元,探明了8个地质储量大于1亿t的油田和3个地质储量大于1000亿m3的气田。有关院士、专家预测,随着勘探技术进步和生油理论的突破,中国将迎来石油勘探“二次创业”,前景光明。
所以,加大勘探力度和生产能力应成为中国石油产业的首选。
1.1.3天然气
根据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结果(不包括南海南部海域),中国天然气可采资源量22万亿m3。累计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4.4万亿m3,待探明天然气地质资源量30.6万亿m3,探明程度12.5%。近年来,中国天然气可采储量平均年增长10%。据有关专家预测,未来20年里,中国天然气年探明储量在5000亿m3以上。
中国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较低,据有关方面统计,2000年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的生产总量中,天然气占3.7%,而世界平均水平是三者基本平分天下,天然气占28%。但中国天然气产量增长较快,2004年为408亿m3,同比增长16.4%。
天然气替代煤炭,还有巨大的环保作用。按照西气东输工程每年120亿m3的天然气,即意味着可替代900万t标准煤,减少排放烟尘27万t。
所以,在今后的5年中,中国应提高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水平,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1.1.4煤层气
煤层气是一种与煤炭相伴生的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气体,也称为瓦斯。由于煤矿瓦斯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人们对其危害性认识较深,而对其开发利用重视不够。其实瓦斯是一种洁净的能源,其燃烧值与天然气相当,有效利用煤矿瓦斯既可以缓解能源紧张,又有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降低煤矿安全事故。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埋深2000m以浅的煤层气地质资源总量34万亿m3,与天然气资源量相当,居世界第三位。其中,可采资源约在14万亿~18万亿m3。2004年全国开采煤矿年抽放瓦斯总量(折合甲烷纯量)达到12.6亿m3,但利用率不到30%。
中国煤层气主要分布在东北、山西、重庆和贵州地区。2005年11月1日,中联煤层气公司在山西沁南实施的潘河项目一期工程竣工,进入商业运营。2005年计划完井100口,其中15口井已经产气,平均日产气达1500m3。该项目以获得的754亿m3探明储量为基础,共安排909口井,分三期建设大型煤层气田基地。“十一五”期间,仅山西省煤层气产能将达到50亿m3,其中中联煤层气公司产能预计近20亿m3。
煤层气的利用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是薄弱环节,国家应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煤层气的推广应用。
1.1.5水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水力发电取得了辉煌成就,从1978年中国水电占能源生产总量的3.1%提高到2001年的8.7%,年发电量增加了4倍多。但相对于中国水利能源总量,这个比例仍然很低。全国水利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历时4年的复查结果表明,中国内地水利资源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40180万kW,年发电量17534亿kW,相当于212亿t标准煤的发电量。截止2004年底,装机容量约1108亿kW,占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的25%;年发电量3310亿kW,占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的19%。
在水能利用方面,中国不论在技术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处于世界前列,而且还有很大潜力。根据初步完成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水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2.9亿kW,开发程度达到70%左右。
1.1.6核电
在世界局势缓和和科学技术提高的背景下,核能已经成为一种高效、安全、洁净的能源,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中国已建成11座核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00万kW,占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而国际平均水平是16%。2004年法国核发电量的比例占其国内总发电量的78%,日本装机容量为4574万kW,占国内总发电量的30%。
近日,住建部等多个部门提出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要求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根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 上海、山西、河北、新疆、浙江、安徽、山东、陕西、江西、甘肃、广东、福建等12个省、市、自治区的发布推进整县分布式光伏的红头文件。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中国的能源革命正在加速推进中。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申请试点条件为,要求具有丰富的屋顶资源;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建设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光伏可安装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等不低于40%,工商业分布式地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不低于20%。
上述文件同时抄送了中核集团、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华润集团、国投、中广核几家大型的央企国企。有分析人士认为,未来央企、国企将强势进入分布式光伏领域。
关于光伏产业,国家近年来的利好政策不断。6月8日,国家住建部、科技部、工信部、能源局等15个部分共同发出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文件显示,要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要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广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智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应用,加强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在政策的引导下,县级光伏产业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央企光伏从业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使得减碳成为现在及未来很长时间内的发展方向,县域光伏产业可能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十四五”时期会成为一个行业红利期。
另外一则有利用户用光伏发展的消息是: 居民电价可能要涨了!
6月24日,中国政府网一条信息引发关注。国家发改委在回复一位网民提问时表示,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电价偏低,工商业电价偏高。 下一步要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逐步缓解电价交叉补贴,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供电成本,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形成更加充分反映用电成本、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居民电价机制。
许多市场人士认为,按此信息推断, 居民电价存在上调的可能性,而工商业电价存在下调的可能性。
提高居民用电电价,有利于户用光伏电站的市场开发,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目的很明确,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占比。
中国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表示,中国明确提出要在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十四五”时期,中国可再生能源年均装机规模将有大幅度的提升, 到“十四五”末,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装机占中国电力总装机的比例将超过50% 。 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将持续提升,到“十四五”末,预计可再生能源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的比重将超过50%,可再生能源将从原来能源电力消费的增量补充,变为能源电力消费增量的主体。
根据智汇光伏统计,截止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2个省份的省能源主管陆续下发整县推进的文件:
1、福建: 5月20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县集中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山东: 6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到山东省座谈调研,听取有关方面对整县推动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
3、陕西: 6月4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4、广东: 6月4日,广东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推进户用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5、江西: 6月11日,江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户用光伏整体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6、甘肃: 6月16日,甘肃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7、安徽: 安徽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8、浙江: 浙江省能源局下发《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9、山西: 6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0、新疆: 6月25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1、上海: 6月25日,上海市发改委下发《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12、河北: 6月26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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