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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修订)

文静的蜡烛
仁爱的可乐
2023-02-10 17:41:18

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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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的小天鹅
过时的红牛
2025-07-28 04:42:28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四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最新回答
专注的蜗牛
舒服的缘分
2025-07-28 04:42:28

不同地区的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职责不同,如有需要,可以登陆当地农村能源办公室的网站咨询详情。

下面以绵阳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为例说明其职责:

1. 贯彻国家农村能源建设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农村能源建设的实施意见,编制全市农村能源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全市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具体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实施;

3. 组织实施全市农村能源建设的科研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试点试范工作;

4. 负责全市农村能源建设的行业管理、新技术的培训和人才培训工作;

5. 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处理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把关、质量监督等工作;

6. 负责全市农村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能源项目的组织实施、模式探索、经验总结和管理工作;

7. 负责农村能源行业涉外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全市能源事业科技与人才交流工作。

扩展资料:

办事纪律:

一、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廉洁办事。做到不搞索拿卡要,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文明办事。做到礼貌对人,说话和气,热情服务,严守职业道德。

四、秉公办事。做到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尽职尽责,不徇私情况。

五、团结办事。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协作,不说不利团结的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六、公开办事。做到执行政策,按章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绵阳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天真的小白菜
纯真的金鱼
2025-07-28 04:42:28
农村发展局职责调整

(一)加强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结构合理,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四)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细腻的冰淇淋
淡淡的黑米
2025-07-28 04:42: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可再生能源知识,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鼓励开展秸秆沼气发酵、生物质热解气化、沼气进出料、沼肥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及其成套设备的开发。第九条 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

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一)户用沼气及其综合利用、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等技术与设备;

(二)秸秆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与设备;

(三)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与设备;

(四)省柴节能炉灶、炒茶灶、取暖设施等节能技术与设备;

(五)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配套设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户用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有机废弃物,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发电)工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怕孤单的绿茶
自然的月亮
2025-07-28 04:42:28
属于财政拨款的政府职能部门,不是自收自支的单位。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四川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主席令第九十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能办主要有以下职能:

1、拟定全县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村能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技术的试点示范及推广工作,主要包括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3、承办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沼气、节柴灶项目。

4、负责农村能源的行业管理。施行农村能源产品和设备、技术标准的质量监督、指导和组织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5、指导大中型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的生物工程和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建设工作。

6、负责组织农村能源行业技术培训,实施对本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任聘工作。

一般需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或与农村能源相关的专业。

具体你可以找那里的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