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哪家公司做太阳能和空气源热水工程的?株洲、湘潭等地区都可以。
长沙市九匹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专业做太阳能热水工程。红网长沙讯(通讯员 章焱平 李永民)近日,湖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张建新及资源节约工作处有关专家,深入衡东部分医院、学校,调研该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该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划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衡东作为全省唯一、全国39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示范县之一,从2006年7月起,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太阳能、光电技术和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得到迅速推广和普及,全县居住建筑节能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5%,累计一体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60多万平方米。
截止到目前,全县已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79万平方米,另有32万平方米正在建设中。2009年该县共获国家扶持资金900万,目前,该资金已全部投入到县城新建工程、宾馆、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中小学校以及乡镇卫生院进行试点。
为加快该县资源整合、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该县的推广应用,省建设厅领导表示,4月初,将派出中南大学、湖南大学设计学院联合专家组,对该县城关中学太阳能光热利用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以县人民医院为试点,总投资500万元用于水源热泵建设,以此逐步推进该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2011年07月,该县太阳能集热热水工程正式动工安装。2011年09月17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建设部专家组及省县相关领导考察由长沙市九匹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接的该县43个地方的太阳能集热热水工程,受到领导们好评。
湖南省省补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 : 湖南省省内新能源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一、国家补贴:分布式光伏0.42元/度二,省府补贴:2015年投产项目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由省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加价基金安排补贴0.2元/千瓦时,补贴期限10年.2015-2017年投产项目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三、地方补贴:长沙,市财政补贴0.1元/度,补贴期限5年
湖南光伏发电国家有哪些政策啊 : 现在国家对新能源的发展已经出台了最新的光伏政策,以湖南长沙这边来说,分布式光伏项目统一补贴标准是0.6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20年
湖南光伏发电补贴应该怎么算啊?: 光伏发电国家补贴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方式是全额上网,就是光伏发电产生的电量全部卖出去.这个价格一般是0.85元/度.详细价格可参考《最新上网电价表》.全额上网的模式适合大型电站,卖电收益高. 另一种方式是自发自用,余额上网.这种模式最适合家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每发一度电国家给0.42元的补贴,用自己发的电不用花钱,还能拿国家补贴,用不完的电还能以脱硫煤价格卖给国家电网.
湖南光伏发电补贴国家补贴多少?? : 目前来说,在全球范围看,光伏发电都比火电、水电要贵. 如果按照纯粹的市场原则,大家肯定是用便宜的电,没人会去用光伏发电,那这个产业就不可能获得发展.但这...
长沙光伏发电国家补贴有何补助?: 分布式电站:发一度电国家补贴0.42元,预计补贴20年,已发自用不用交电费,余电上网执行当地脱硫电价,一般在0.4元左右.地面电站:一类光照区域每度电0.9元,二类光照区域每度电0.95元,三类区域每度电1.05元.
湖南省光伏发电国家补贴可以拿多少钱 - : 2015年投产项目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省内补贴0.2元/千瓦时,补贴期限10年.2015-2017年投产项目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依据标杆电价,湖南省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②:地方...
湖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政策 - : 湖南没什么特别的补助,就是国家的统一补助,光伏每发度电补助0.42元,用不完的电卖到电网之后,电业局按当地脱硫煤的收购价收购.
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 - : 湖南主要是分布式光伏电站.你问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吧?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文):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2、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布的“关于降低全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2015年4月16日发文):湖南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2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0.472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因此,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上网价格为0.472元/千瓦时.
湖南农村光伏发电补贴大概多少? - : 现在国家统一是补贴0.42/元一度另外有有些地区是有地方补贴的
湖南家庭光伏发电补贴大概多少 多少回本. - : 回本情况就要看你安装多大容量来计算的.首年每千瓦发电量: 867kWh,脱硫煤电价: 0.4471元/度,最佳安装倾角: 14,受当地光照资源影响,该地区1MW占地面积约为: 17亩,该地区地面电站20年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为:4.90%,该地区地面电站项目自有资金静态回收期为:15.15年度.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以及农村节能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环境、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所属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及个人研究、开发先进、适用和经济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鼓励、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产品,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第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同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高效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村镇建设及农村卫生保健等工作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九条 推广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先进行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方可推广。第十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重点推广下列农村能源利用技术:
(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处理技术;
(二)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发电等技术;
(三)生物质气化、固化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四)浅层天然气开发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五)地热开发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六)其他成熟的农村能源利用技术。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炉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先进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信息,依法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为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在农村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在农村血吸虫病重流行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第十三条 商品粮、棉基地县等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开发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利用技术。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农村住宅、校舍、医院等,应当逐步推广利用太阳能和节能建筑技术。第十五条 推广和应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产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节能产品,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来本省投资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兴建农村能源生态综合利用设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十六条 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产品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的农村能源用能产品和在本地区推广的农村能源技术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未经检测、鉴定或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推广。
销售农村能源用能产品,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鉴定合格证书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八条 为用户提供农村能源用能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因产品或者技术服务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产品推广的单位、个人,应当保证所推广的技术和产品的安全性,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二十条 鼓励农村能源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节能质量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农村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国家推广的节能技术,在规定期限内淘汰或者改造落后的高耗能设备和工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让给他人。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产品。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采取扶持、奖励等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