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定了!欧盟“2035禁售燃油车”计划
编译 / 张 鸥
编辑 / 张霖郁
设计 / 赵昊然
来源 / 路透社、France 24、Fortune,题图:AFP/File
6月29日,经过卢森堡峰会长达16个多小时的谈判,欧盟27个成员国的环境部长就应对气候变化的拟议法律达成协议,支持2035年停止销售内燃机 汽车 。
欧盟于2021年7月发布了一项提案,从2035年起,只有零排放的新车可以在欧盟范围内销售,是以减排为目标的“Fit for 55”一揽子措施的一部分。
本次协议达成一致,也使这项提案极有可能成为欧盟法律。
气候建议的目的是确保欧盟27国(世界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地区)实现2030年净排放比1990年减少55%,最终帮助欧洲大陆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这一目标将要求政府和行业大量投资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电动 汽车 。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气候政策负责人弗兰斯·蒂默曼斯(Frans Timmermans)表示,气候危机及其后果肉眼可见,因此政策是不可避免的。而国际政治形势带来的天然气危机也在刺激各国更快地放弃化石燃料。
本次峰会还通过了一项设立数十亿欧元基金的计划,以保护较贫穷的公民免受二氧化碳的影响。
6月8日,欧洲议会议员以339票赞成、249票反对和24票弃权支持了关于修订车辆二氧化碳排放标准立法的最终报告(图源:Frederick Florin/AFP via Getty Images)
6月29日凌晨2点左右的布鲁塞尔,当激烈的会谈接近尾声时,蒂默曼斯对部长们说:“我完全相信欧洲 汽车 业可以做到。我们的 汽车 制造商是欧洲工业的领导者之一,接受这一全球转变,代表了它们可以继续保持行业领导者地位。”
新的碳市场
部长们支持建立一个新的欧盟碳市场,对交通和建筑中使用的污染燃料征收二氧化碳排放成本。启动时间拟在了2027年,比最初计划晚一年。
在长时间激烈的谈判之后,他们同意成立一个590亿欧元的欧盟基金,以保护低收入公民在2027-2032年期间免受该政策影响。
立陶宛是唯一反对这一最终协议的国家,它曾与波兰、拉脱维亚和其他担心新的碳市场可能增加公民能源账单的国家一起寻求更大的基金,但没有成功。
芬兰、丹麦和荷兰等较富裕的国家则提出过希望规模更小,因为它们向该基金支付的资金将多于他们能够得到的回报。
谈判还决定对欧盟目前的碳市场进行改革,目前的市场迫使工业和发电厂在排放污染时付费。最终,各国接受了欧盟委员会建议的核心内容——加强市场,到2030年减少61%的排放量,并将其扩大到航运业。
他们同意制定规则,使欧盟更容易对二氧化碳价格飙升进行干预,希望加强一个防止价格过度飙升的机制以遏制投机,并使7500万张碳排放许可证能够进入市场。
卢森堡峰会前一天,德国环境部长斯特菲·莱姆克(Steffi Lemke)表示,德国计划投票支持2035提议(图源:REUTERS/Christian Mang)
妥协性方案
在欧洲禁止内燃机的计划已经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探讨,过程中遭到了几个欧盟成员国的持续抵制。
德国曾表示,它不会同意禁止内燃机销售,并提议利用合成燃料来规避环境影响;捷克共和国和一些法国高级官员也对该提议进行了谴责。
当意大利政府建议将一些“小众市场”品牌(本国的法拉利和兰博基尼)从禁令中豁免出来时,保时捷首席执行官奥利弗·布鲁默(Oliver Blume)随即加入战场,谴责任何例外的想法,尽管该公司2022年初刚刚投资了一家合成燃料生产商。
最终,会议批准了第121号修正案,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法拉利修正案”,将放宽对年产量低于1万辆的低产量品牌的要求。
这些所谓的小众 汽车 制造商将获批延期,不需要达到2030年减排55%的目标,直到禁令在2035年生效。这有利于法拉利、兰博基尼、劳斯莱斯等豪华品牌。
德国和意大利此前向理事会进行请愿,要求考虑未来使用碳中性替代能源(如合成燃料或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的规定。
意大利、斯洛伐克和其他国家曾希望将淘汰计划推迟到2040年。6月28日,意大利最终放弃了将计划推迟5年的要求。
意大利生态过渡部长罗伯托·辛戈拉尼(Roberto Cingolani)表示,他对德国提出的妥协方案感到满意——这也是各国最终支持的一项折中方案,保留2035年目标,并要求布鲁塞尔在2026年评估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的发展,以及它们是否能对该目标作出贡献。
蒂默曼斯说,委员会决定保持开放的心态,但至少目前来看,混合动力车并没有带来足够的减排效果。
然而,这并不是 汽车 制造商的最大障碍,确保电池供应才是重中之重。
大众 汽车 公司首席财务官阿尔诺·安特里茨(Arno Antlitz)说,在2035年之前制造足够的电池才能使该禁令得以持续。
安特里茨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说,“提升 汽车 产量并不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提升电池供应链的能力才是。”
在与欧洲议会进行最终谈判后,本次协议将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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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将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已基本成熟,经济性已接近常规能源,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会保持较快发展。太阳能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光伏发电和热利用,近期光伏发电的主要市场是发达国家的并网发电和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的独立供电。太阳能热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以常规能源为补充手段,实现全天候供热,提高太阳能供热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的方向发展。
总体来看,最近20多年来,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经济性和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预计在2010-2020年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可具有市场竞争力,在2020年以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并逐步成为主导能源。 多年来,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是:
1、目标引导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1997年,欧盟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初,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政策激励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3、产业扶持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发达国家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4、资金支持
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许多国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补贴。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德国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1)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进行了长期和有效的准备,并有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的可能;
(2)1998年6月,欧盟15国就欧盟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到2010年将温室气体在1990的水平上减排8%的指标的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已经达成“减排量分担”的协议,以落实各自的减排指标;
(3)欧洲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是欧盟力图摆脱美国的单方面控制,保护和加强其有别于美国式经济和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重大努力;
(4)2001年10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建立和实施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指导草案。2002年6月起已正式在欧盟15国生效。欧盟还制定了比《京都议定书》更严格的执行时间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1)欧洲对应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
1991年欧盟发布了第一个控制CO2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此后欧盟又制订了一系列的与控制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令草案,汽车生产商节约25%燃油的自愿承诺,以及相关能源产品征税的提议。但是,要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2008至2012年期间,与1990年同比削减8%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显然所有欧盟成员国尚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和行动。欧盟环境部长会议认为减排的当务之急是欧盟应在全社区范围内采取进一步行动,明确优先措施并制订相关政策。
作为回应,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了欧盟对应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其目的为明确所有必要的元素,制定相应的战略,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减排指标。该行动计划采用“双轨制”方法,正在制订一系列级别的政策、措施,以减排温室气体,并制订2005年前在欧盟内部动作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行动计划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和组织均需协调合作,包括欧盟不同部门、成员国、产业和环境团体的代表。行动计划中确定了未来政策和措施的工作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部门。目前已经成立了7个工作组,涉及下述领域:能源供应、能源消费、交通、工业、科研、《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一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农业。一旦完成了上述准备阶段的工作,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具体的建议,提交给欧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进行讨论。
与此同时,欧盟办公室已经启动了对未来排放贸易的公众辩论。欧盟委员会关于排放贸易的《绿皮书》中提出了10个问题,供公众辩论并对此作了回应。
建立起欧盟内部温室气体的贸易气体的贸易系统有着双重效益:一方面可以控制达到京都议定书制订的目标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2008年实施全球贸易计划之前,为欧盟积累国际排放贸易的前期经验。欧盟委员会提出 ,欧盟减排贸易系统最初将眼于CO2排放,而且只涉及数量少但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部门。主要的备选领域是欧盟“集中污染预防与控制”政策所划定的大型工业锅炉和大中型工业地区。
欧盟通过现有各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已经能够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框架内提供财政支持。
(2)欧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政策
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就《京都议定书》就共同减排目标达成协议。欧盟成员国总体上将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于2012年达到减排温室气体8%。各成员国已经达成了所谓的“减排量分担”协议,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分配各自的责任。根据该协定,一些成员国将显著地减排(德国、丹麦和英国),另一些国家将稳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国),其他一些国家则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西班牙、葡萄牙、希腊)。
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采取了一揽子对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包括提议欧共体批准《京都议定书》和草拟了一个实施欧盟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的《法令》。该《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欧盟排放贸易框架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市场。针对此法令的欧盟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制订中,有望于2003年中将有更实质性的进展。虽然在2002年12月前欧盟各国不太可能就这一计划达成最终一致,但欧盟已经表明,该排放贸易系统将保证规模相当的公司得到同等的对待;最大限度地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竞争被扭曲的危险;保证与现有立法相协调;保证与欧盟之外的其它国际行动计划相协调。
在该政策建议中,欧盟排放贸易系统将在2005年生效。第一阶段(2005-2007),本系统将仅适用于CO2。排放上限和贸易计划最初将包括大型工业、能源活动,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的45%的CO2的减排量。虽然当前的排放贸易系统没有包括小的排放源,但欧盟将会制定一些相同类型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这些小的排放源,其中包括通过减排量指标方式来将这些小排放源的控制纳入贸易体系。欧盟将在2004年决定是否将《法令》扩展到其他部门和其他温室气体。
成员国负责按照法令要求对有关公司分配排放许可证。许可证数量将随着时间推延而减少。2005-2007年,成员国将根据欧盟批准的国家分配规划分配许可证。欧盟委员会将在第一个京都议定书承诺期内协调和确定分配程序。那些没能获得足够的排放许可或没有购买排放指标来弥补许可证和实际排放的差额的公司,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委员会将在下一阶段制订详细的检测、报告和核实指南。对于新公司在许可证分配方法上与同一部门中企业间的分配相似。在2013年以前,新的成员国不能纳入欧盟负担共享协定,但欧盟排放贸易总体行动计划可以承认这些国家的国家计划。同时,排放贸易计划的互认可以使得欧洲经济区国家在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内进行贸易。
排放贸易计划的设计将与《京都议定书》制订的“国际排放贸易”规则相一致。所建议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期间为2005-2007年,第二阶段期间为2008-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承诺期)。该计划与欧盟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法案紧密相连,将适用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相关部门,其中可能包括发电、钢铁、炼油、水泥制造、纸浆造纸。
欧盟的该项行动计划有两个问题:第一,该计划将发电厂的排放考虑在内;第二,其他计划(如英国的方案)则将发电系统的排放放在电力用户终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将不同的计划和方案整合在一起很困难。但欧盟法律优先的规则意味着要英国要保持其计划,就必须协调这两种不同的计划的方案,以达成一致。
2002年12月9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15个成员国的环境部长们通过了一项事关CO2排放权交易的空前计划,规定各大工业企业必须进入CO2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是继欧盟十五国集体核准《京都议定书》之后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该计划要求电热力、炼钢、水泥、玻璃、制砖与造纸这六大产生CO2的行业必须从2005年起买卖各自的CO2配额。
环境税是欧盟鼓励采用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欧盟国家普遍认为环境税比美国的排污交易制度更为可行,因此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不同程度的先行实施了环境税。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采取“一揽子税改计划”即对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税收负担转移,从所得税移到消费税(包括环境税),在税负大致不变的同时实现环境目标。欧盟及其成员国逐步增加了一些税种,来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德国家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也即将开征。碳税把环境成本打入产品价格,提高有害原料成本,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选择。
(3)法律政策
1) 空气法
有关臭氧层空气污染的第92/72号指令,规定了臭氧层污染检测、交换信息和告知公众的统一程序;建立共同体CO2和其它温室气体检测机制的第93/389号决定;有关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限制CO2排放的第93/76号指令;有关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549/91号条例,条例取代有关特定CFCS控制的第3322/88号条例,为执行维也纳公约和蒙特里尔议定书,规定了有关的CFCS、halons和其他物质控制的分阶段时间表。有关二氧化氮空气质量标准的第85/203号指令;有关在环境中限制chlorofluorocarbons(CFCS)含量的第80/327号决定,决定规定限制CFCS产品,成员国应当至少降低30%;有关加强环境中CFCS含量预防措施的第82/795号决定。
为机动车辆和其他污染源(工厂、焚烧厂等)确立排放标准:如机动车辆油料质量标准、机动车辆发动机标准,特别是对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质(硫氧化物、氯氧化物)的油料采取治理措施,如降低燃油的含硫量和含铅量、征收二氧化碳/能源税等。有关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机动车量油料消费的第80/1268号指令,确立了机动车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术标准。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有关柴油机动车量尾气污染致力措施立法的88/77号指令,规定了排气量1.4升以上汽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1.4升以下汽车的临时排放限值。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
2)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是欧盟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是于1996年在《IPPC法案》中引入,1999年11月起生效。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或最大限度减少排放;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以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原料和能源消耗;简化并加强的政府主管机构(立法)的角色。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欧盟内部提供一个授予许可的综合性平台,以综合控制欧盟内部国家的废水、气、渣、噪声的产生的排放,同时规定安装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
在英国,1999年通过的《污染预防与控制法》引入了(IPPC)《法案》要求。这一英国的新法案对多数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业活动进行控制,并正在所有相关行业中实施。现有设施刁;一定马上纳入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要求,但法案规定一个不同部门逐渐实施的时间表。但对新建安装设施,1999年11月1日后,业主必须在运行安装设施前获得IPPC的许可。
(4) 能源政策
1) 电力部门的市场自由化
1999年2月,欧盟成员国被要求将《建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法令》纳入本国法律。要求欧盟内部逐步开放电力市场,允许消费者从不同渠道(包括国外电力部门)买电。
几乎所有成员国都根据欧盟的政策进行了天然气市场的改革。除法国。丹麦、葡萄牙外,所有成员国在2008年前均有望实现全面市场开放。
2) 推进热电联产
在奥地利,政策长期鼓励该政策,工业供热部门利用热电联产给高耗能用户提供了一套成本有效的能源解决方案,社区地电联产也发展成了一套先进的技术,特别是社区供热部分的热电联产在70年代能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支持建立。在丹麦,政策通过提供大量补贴和赠款鼓励热电联产的推广。
3) 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
颁布欧盟可再生能源法令。2001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法令。该法令形成了一个欧盟的政策框架,以促进更多的绿色电力。这一法令鼓励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国家的欧盟的目标相一致。该法令反映了欧盟对减少能源依赖性、保护未来可用能源、限制温室气体和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关注。
欧盟发布的《欧洲共同体战略白皮书》中提出了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成员国内能源构成中的份额提高一倍(从目前的6%上升至12%),包括时间表和行动计划。白皮书所提到的行动计划包括欧盟内部的市场手段;进一步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信息传播。
启动方案:“启动方案”是《2010年可再生能源欧洲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它设计了如何启动可再生能源战略,提出了应达到的目标。针对几个重点行业,“启动方案”提出 加强投资机会、吸引私人资金的行动框架。同时鼓励政府将公共开支集中于关键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包括太阳能、网通和生物质能,方案的实施可以大地驱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推广。
可再生能源(ALTENER)计划: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总体目的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场份额。可再生能源不但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性,也是欧洲共同体战略中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部分。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的产品和设备的配套;支持基础设施层面的试点行动,以增加投资者信心,激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展,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上、欧盟内部、国家内部、区域内和地方等层次的信息传播和协调,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渗透力。支持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资,加强可再生能源服务和产品提供商的运营能力。推动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实施。
(5) 交通政策
随着对大气质量和全球变暖关注的增加,减少燃料消耗和相关温室气体等的排放已成为政府、公众、车辆制造商优先考虑的问题。目前,交通是CO2和其他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交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至今为止,最大的交通排放源于小汽车,占欧盟交通总CO2排放的近一半。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降低客车的CO2排放平均值控制在每千米120克CO2.
欧盟汽车CO2减排战略的要点有三:欧洲、日本和韩国汽车工业就提高燃料效率达成协议;允许消费者选择汽车燃料效率标志;通过财政措施提高燃料效率。
欧盟环保部长1998年10月在卢森堡与欧洲工业界达成如下重要协议:到2008年生产的百千米耗油量降低25%,CO2排放量降低到每千米140克,温室气体的排放15%(欧盟在气候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
许多成员国在实施欧盟战略的同时,也制订了本国交通部门CO2减排的政策和措施,例如推广公共交通计划。
欧盟成员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效果
欧盟通过实施系统的环境政策与管理措施,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在八九十年代经济增长的同时,欧盟控制了CO2、NOX的排放没有增加,SO2、VOC的排放也明显下降,在CFC生产的减少方面则效果最好。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的减排工作做得不够。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在这方面的工作尤其需要改进。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没有按照所分摊的指标减排。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方针、政策减排,欧盟在2010年以前就只能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7%,这与《京都议定书》要求的8%的减排指标相差甚远。
英国和德国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的业绩最为突出,欧盟1990-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其主要原因是英国和德国成功地减排。卢森堡、芬兰、瑞典和法国在2000年以前超额完成了各自的指标。然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远远没有完成各自的指标,其中减排工作做得最差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了约1/3.
目前主要问题是汽车和卡车排放CO2。20世纪90年代,车辆排放的温室气体猛增18%。
世界能源结构先后经历了以薪柴为主、以煤为主和以石油为主的时代,现在正在向以天然气为主转变,同时,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也正得到更广泛的利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能源供应成本和可供应能源的结构变化决定了全球能源多样化发展的格局。天然气消费量将稳步增加,在某些地区,燃气电站有取代燃煤电站的趋势。未来,在发展常规能源的同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将受到重视。在欧盟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风电要达到4000万千瓦,水电要达到1.05亿千瓦。2003年初英国政府公布的《能源白皮书》确定了新能源战略,到2010年,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英国发电总量的比例要从目前的3%提高到10%,到2020年达到20%。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能源资源储量结构的特点及中国经济结构的特色,决定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将不大可能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与世界能源消费结构的差异将继续存在,这就要求中国的能源政策,包括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勘探生产、能源利用、环境污染控制和利用海外能源等方面的政策应有别于其他国家。鉴于我国人口多、能源资源特别是优质能源资源有限,以及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等情况,应特别注意依靠科技进步和政策引导,提高能源效率,寻求能源的清洁化利用,积极倡导能源、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纵观当今世界能源利用状况,我们仍然以化石燃料作为主要能源,对环境的破坏极大,并且面临着枯竭。从目前新能源发展状况来看,发展力度仍不够大,对多能源结构的转换仅处于过渡或者说是只是开始的阶段。所以加大力度发展新能源是人类目前一项重要并且紧迫的工作。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中国除了水能的可开发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居世界首位之外,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也都非常丰富。中国太阳能较丰富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2/3以上,年辐射量超过6000MJ/㎡,每年地表吸收的太阳能大约相当于1.7万亿tce的能量;风能资源量约为32亿kW,初步估算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约10亿kW,按德国、西班牙,丹麦等风电发展迅速的国家的经验进行类比分析,中国可供开发的风能资源量可能超过30亿kW;海洋能资源技术上可利用的资源量估计约为4亿-5亿kW;地热资源的远景储量为1353亿tce,探明储量为31.6亿tce;现有生物质能源包括:秸秆、薪柴、有机垃圾和工业有机废物等,资源总量达7亿tce,通过品种改良和扩大种植,生物能的资源量可以在此水平再翻一番。总之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具有大规模开发的资源条件和技术潜力,可以为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大有可为。
2006年底,中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为2亿吨标准煤,(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约占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8%,比2005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这为2010年可再生能源占全国一次性能源10%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规模和使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2007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达到了24万兆瓦,比2004年增加了50%。
2007年至少有60多个国家制订了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欧盟已建立了到2020年实现可持续能源占所有能源20%的目标,而中国也确立了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的比重达到15%的目标。2007年,全球并网太阳能发电能力增加了52%,风能发电能力增加了28%。全球大约有5000万个家庭使用安放在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获取热水,250万个家庭使用太阳能照明,2500万个家庭利用沼气做饭和照明。
可再生能源比重的提升传递着“绿色经济”正在兴起的信息,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新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将进一步促进绿色经济的全面发展。
根据中国中长期能源规划,2020年之前,中国基本上可以依赖常规能源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能源需要,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将日益突出,届时需要可再生能源提供数亿吨乃至十多亿吨标准煤的能源。因此,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目的将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供给能力,改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样化,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
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成为欧元区国家唯一法定货币。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中仅有13个加入了欧元区。
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2005年,法国和荷兰先后举行全民公决否决了该条约,欧盟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努力因此受挫。2006年5月27日,在欧盟外长特别会议上,各成员国表达了其共同政治意愿,即最迟于2009年完成这部基本法条约的批准进程。
2005年10月,欧盟启动与土耳其和克罗地亚的入盟谈判。
2006年3月,欧盟首脑会议审议了欧盟委员会发表的能源政策绿皮书,一致同意建立欧盟共同能源政策。
2007年3月9日,欧盟通过了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总能源耗费中的比例提高到20%、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的强制性目标,并表示愿和其它主要排放国一道将减排目标提高为30%。
许多专业人士认为欧洲能源危机主要是欧盟内部出现问题,欧盟想要迅速脱离化石燃料,但是并没有考虑脱离之后有哪种可再生能源可以代替使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能源危机,而且欧盟也没有长期的能源交易合同,导致天然气价格飙升。
我们现在虽然处于和平年代,但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战争还是非常频繁。这也导致许多问题发生,对于每个国家的居民来说都有非常大的影响,欧盟为了在能源方面更具话语权,为了不在能源方面被人拿捏,因此想用可再生能源来代替化石燃料。可是却没有考虑以后的发展方向,没有考虑这样代替的后果,因此导致欧盟内部出现很大问题。
一、欧盟政策出现问题。
首先除了英国是脱欧导致用工短缺,从而能源出现问题以外。其他的欧洲各国都是因为没有制定相应长期的能源现货交易政策,在可再生能源无法供应全欧盟国家的时候,因为没有制定长期合约,导致天然气价格飙升。即使有许多欧洲人士想将这样的问题归结到俄罗斯身上,可是受害者只是欧盟的全体国民。所以想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首先要从政策上着手,才能将天然气的价格压低。
二、欧盟想完成减排目标。
我们都知道为了解决日益增加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国家都开始实行减排。可是减排是非常持久的任务,在短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完成。我国为了实现碳中和制定30年的目标周期,而欧盟想在几年内实现这样的目标,根本是痴心妄想。因此错误的决定也导致国内缺少大量能源。使欧洲国民的生活出现问题,希望欧盟可以早日醒悟,重新制定计划,保证欧洲国民的正常生活所需。
作为全球第三大天然气生产国和第二大石油生产国,俄罗斯在全球能源供应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在地缘政治风险和市场担忧情绪的刺激下,世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随着冲突的持续以及西方与俄罗斯之间制裁和反制裁的不断升级,全球能源市场和能源格局将发生深刻改变。
一、全球能源价格短期内将保持高位震荡
俄乌冲突以及美欧等对俄实施制裁,刺激了国际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加深了各国对于能源安全的担忧。
在俄乌冲突爆发之前,石油价格就已出现巨大涨幅。随着全球经济反弹,石油需求出现强劲增长。但疫情导致的投资缺乏以及欧佩克+大规模减产,使得世界石油供应呈现疲软态势。全球石油市场的供需矛盾,导致去年石油价格迅速上涨。俄乌冲突则进一步加剧了油价上涨的趋势。俄乌冲突爆发以来,美国已经宣布禁止进口俄罗斯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能源产品;欧盟出于对俄罗斯的能源依赖,在能源领域的对俄制裁方面采取了保守态度,然而欧盟扩大经济处罚的意愿正在上升。
为了抑制油价,国际能源署(IEA)成员国连续两次采取集体行动,从其紧急储备中释放了总计1.2亿桶石油,石油价格一度回落。然而,俄乌冲突局势的不明朗随时会使油价再度攀升。对于世界主要的石油进口大国,如欧洲国家、中国、日本等,油价上涨将使其经济承受巨大压力,增长受到拖累。
受冲突和制裁影响,天然气和煤炭市场也处于持续紧张和波动状态。天然气价格今年以来一直保持上涨态势。欧洲和亚洲部分地区的天然气价格在俄乌危机爆发前已经大幅上涨。冲突爆发以后,欧洲天然气价格风向标 ——TTF基准荷兰天然气期货价格最高时一度飙升至近330欧元/兆瓦。
俄罗斯是欧洲天然气的关键供应商。为了减少对俄罗斯天然气的依赖,欧洲国家正多方寻求增加从其他地区采购液化天然气。由于欧洲的强劲需求,目前全球液化天然气出口量几乎已达到极限。4月19日,美国液化天然气期货价格达到7.82美元/百万英热单位的高位,是2008年9月以来的最高纪录。尽管美国市场液化天然气价格远低于欧洲和亚洲市场,但其相对于欧洲和亚洲市场的折价幅度一直在缩小。
二、俄罗斯能源供需体系将遭受重大冲击
受冲突和西方制裁的影响,俄罗斯的能源出口未来可能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许多运输公司拒绝运输俄罗斯原油,使得俄罗斯石油的运输成本大幅提高。地缘政治因素也推动了国际资本大规模撤出俄罗斯能源产业。随着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等国际能源巨头退出俄罗斯市场,俄罗斯能源贸易的空间将进一步收缩。目前,俄罗斯约60%的石油出口流向欧洲,另外20%流向中国,俄还是包括乌克兰在内的大多数前苏联国家石油的重要供应国。IEA预计,由于美国及其部分盟国的制裁,俄罗斯的石油供应将进一步下降。4月以来,俄罗斯每天约有70万桶的原油生产被关闭;从5月起,可能每天有近300万桶的石油停产。
三、欧盟将加速能源进口来源多元化
俄罗斯在2021年提供了欧盟天然气约45%的进口总量,有几条输气管道都是经由乌克兰通往欧盟国家。俄乌冲突爆发以来,为了保障欧洲能源安全,欧盟正在极力寻找俄罗斯以外的能源供应来源。IEA专门针对欧盟发布了10条摆脱对俄罗斯能源依赖的计划,包括停止与俄罗斯签订新的天然气供应合同、用替代来源的天然气取代俄罗斯的供应、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部署,以及增加生物能源和核电站的发电量等。欧盟也于2022年3月8日提出《欧洲廉价、安全、可持续能源联合行动》(REPowerEU)。根据该计划,欧盟将通过从“开源节流”两方面逐步摆脱对俄罗斯化石燃料的依赖。一是增加俄罗斯之外的供应方的液化及管道天然气的进口,同时增加对生物甲烷和可再生氢的进口;二是提高能效,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及电气化水平。在天然气进口方面,欧盟加大了与美国、挪威、卡塔尔、阿塞拜疆、阿尔及利亚、埃及、韩国、日本、尼日利亚、土耳其、以色列等伙伴的合作。意大利已与阿尔及利亚签署增加天然气供应的协议。预计在2023~2024年间阿尔及利亚对意大利的天然气供应量将达到每年90亿立方米,约是意大利从俄罗斯进口的1/3。欧盟还计划积极开展与中亚和里海国家的天然气跨境合作,分别建设了跨安纳托利亚管道项目和跨亚得里亚海管道项目,以降低对俄罗斯管道天然气的过境依赖。
四、美国有望成为全球领先的液化天然气供应国
如果欧洲减少从俄罗斯进口天然气,最大的受益者之一将是美国。欧洲领导人承诺在未来十年左右大幅增加对美国液化天然气的采购。2021年,美国等向欧洲供应了22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根据美国和欧盟近期签署的天然气供应协议,在2022年,美国将与国际伙伴合作确保欧盟市场在2021年基础上再额外获得至少150亿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这意味着美国对欧洲的天然气出口将增加2/3。协议还提到,美国全力支持欧盟的REPowerEU计划,实现欧盟提出的2030年前每年进口500亿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的目标。可以预见未来欧盟对美国液化天然气的依赖将会大大加强,欧洲买家、亚洲及其他地区买家争夺全球有限的液化天然气供应的竞争也将加剧。
五、全球可再生能源部署将加速
从中长期看,俄乌冲突将加速能源替代和能源转型的步伐。石油、天然气市场的不稳定已经使欧盟和亚洲等国家意识到寻找替代能源的紧迫性,各国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治意愿显著上升,未来各国的政策设计和资金都可能加大向可再生能源倾斜。一是太阳能、风能和热泵的部署有望提升。根据欧盟2021年7月发布的“Fit for55”能源和气候一揽子计划,到203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比例将达到40%。欧盟委员会预计,按照计划部署,如果2022年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增加15太瓦时,可以额外节省25亿立方米天然气。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案》(EEG)规定,到203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将占到电力需求的80%,到2035年将达到100%。德国还计划安装 600 万台热泵,用电力代替天然气为建筑物供暖。二是核能发展可能加速。在2021年底召开的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上,多数经济体对核能发展持乐观态度,缔约方承诺将提升核能在清洁能源转型中的作用。IEA预计,到2050年,90%的发电将来自可再生能源,风光电的份额将占到近70%,其余大部分需要由核能来提供。当前,围绕核能是否应归类为绿色能源在欧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2021年底爆发的能源危机以及今年爆发的俄乌冲突带来的能源安全挑战,使得德国淘汰核能的步伐可能放缓。三是全球对电池储能系统、海上风能、低碳氢、碳捕获和储存等低碳技术的关注度将上升。储能在许多国家的政策框架中的作用将变得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