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 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 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第三章 节能保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计划: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十一)需要优先纳入计划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杆、薪柴等)、太阳能、风能、地热、微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有关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利用、转化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领导,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
(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经贸、科技、环保、卫生、农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城乡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第十二条 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城乡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热利用和发电技术;
(三)用于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利用技术;
(四)风能利用技术;
(五)单机容量10千瓦以下的微水能发电技术;
(六)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技术;
(七)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新技术。第十四条 在农村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在农村血吸虫病重流行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应当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并参与验收。第十六条 适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城镇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将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的安装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禁止在机场周围、道路两侧和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八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度,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我省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创建10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10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到2015年末,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合肥市达到30%。到2017年末,全省3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
1.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2.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在适宜推广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加快推动美好乡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建造和安装。
4.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完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强化建筑用能系统监测数据传输管理。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试点,探索超限额用能用电差别化定价机制。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监管,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确保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10%。
(二)大力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地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自2014年起,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绿色住宅小区建设。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村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等,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四)深入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系统集成利用。加快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加快推广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加快编制安徽省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和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屋面(立体)绿化、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筑材料。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以及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编制安徽省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绿色施工。开展建筑工业化综合城市试点工作,努力提升建筑工业化应用率,试点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区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省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材料不达标等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各地要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加强政策扶持。省财政厅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省科技厅要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究,加快绿色建筑研究、创新载体建设。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绿色建筑行动实行奖补,制定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政策,研究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省有关部门在组织“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科技进步奖等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快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检测、星级评价标准规范,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开展能效测评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方案竞赛,组织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加快提升城乡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水平。
(四)推进示范引导。启动一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和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办公建筑等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开展示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小城镇示范建设,推进既有城区的绿色改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推进生态强省建设。
序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发布日期
或文号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12.04 1982.12.4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3.14 1997.10.1 全国人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4.12 1987.1.1 全国人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4.1 全国人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000.3.20 国务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2000.9.1 全国人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2008.6.1 全国人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2002.10.1 全国人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2008.4.1 全国人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6.29 2003.1.1 全国人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8.29 2009.1.1 全国人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2.28 2006.1.1 全国人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6.29 1991.6.29 全国人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则 国务院令第120号 1993.8.1 国务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 1998.3.1 全国人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7.3 1998.1.1 全国人大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8.29 1999.1.1 全国人大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12.24 1999.1.1 国务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国务院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2003.10.1全国人大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
2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1999.11.18 国务院
2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12.27 2002.2.1 国家环保局
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6.6 1996.6 国家环保局
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03.26 1986.03.26 国家环保局
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87.03.20 1987.03.20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
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02.10.13 2003.1.1 国家环保局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8.12.11 2009.3.1 国家环保部
3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1993.3.10国家经贸委
3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8.6 1999.8.6 国家环保局
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第27号令 2005.10.1 国家环保局
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1990.4.10 公安部
3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8.8.20 2011.1.1 国务院
3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1992.01.01 建设部
3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1 国家环保局
4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9 2002.3.15 国务院
4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3.20 1988.3.20国务院
42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2.5 1982.7.1 国务院
4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8.1 2008.8.1 国家环保部
44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 1999.1.22 1999.2.1 国家经贸委
45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二批) 1999.12.30 2000.1.1 国家经贸委
4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三批) 2002.6.2 2002.7.1 国家经贸委
47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 2000.2.15 2000.2.15 国家经贸委
4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01 国家环保局
4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3.23 2005.6.1 建设部
50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1.1 建设部
51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2010.4.11 2010.6.1 国家工信部
5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7.7 2005.11.1 国家环保局
5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3.18 2008.5.1 国家环保局
54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12.29 1991.12.29 国务院
55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2.28 2003.7.1 国务院
56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8.3 1996.8.3 国务院
5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0.12.5 1990.12.5 国务院
58 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1985.2 1985.2 国家环保局
59 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1985.4..18 1985.4.18 国家环保局
60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通知 1999.12.3 1999.12.3 国家环保局
6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9.28 2010.9.28 国家环保部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公消(2001)217号 2001.08 消防局
63
环境保护标准
64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4.26 2002.6.1
65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4 1998.1.1
66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2.5.18 1992.7.1
67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1.18 1996.10.1
68 GB16297-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4.12 1997.1.1
69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9.12.3 2000.3.1
70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90.5.1 1990.11.1
71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1990.10.16 1991.3.1
72 GB16170-1996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1996.3.7 1997.1.1
地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73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4.21 2006.7.1 省人大
74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8.21 2010.11.1 省人大
75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1.7.28 2001.10.1 省人大
76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的决议 1993.11.10 1993.11.10 省人大
77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77.4.17 1977.4.17 省人大
78 关于依法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实施“一控双达标”的决议 2000.7.29 2000.7.29 省人大
79 关于加强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的决定 2000.4.20 2000.4.20 市人大
8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9.5.21 2009.5.21 省政府
81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替代进口高档服装面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评标准及排污总量的确认函 2001.8.6 2001.8.6 市环保局
82 关于加快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环察函[2008]87号 2008.9.25 市环保局
83 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环察函[2009]154号 2009.8.20 市环保局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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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8
编 制:詹 捷 审 核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和协调能源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统计和能源行业监测分析、预测预誉工作。
(二)煤炭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指导煤炭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三)电力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电力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电力建设项目;指导电力科技进步。
(四)新能源产业发展处。
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指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处。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指导石油、天然气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承担石油储备管理有关工作。
2、新能源接入和调控能力建设。实现大容量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运行信息的采集、监视和预测,实现间歇性能源与常规电源的协调运行,保障大容量新能源的有效接纳。
3、电力通信网络和调度数据网建设。覆盖各省网的五大自愈传输环网将得到重点建设,从而完善调度数据网络双平面。通信信息平台的重点工程是国家电网资源计划系统(SG-E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