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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辉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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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00:10:10

安徽省建辉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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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0:06:35

安徽省建辉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1-10-28在安徽省安庆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科技创业园3号楼四层303室。

安徽省建辉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800584587609Y,企业法人倪建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省建辉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质物料制备天然气的技术推广以及相关的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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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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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0:06:35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和协调能源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统计和能源行业监测分析、预测预誉工作。

(二)煤炭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指导煤炭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三)电力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电力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电力建设项目;指导电力科技进步。

(四)新能源产业发展处。

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指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处。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指导石油、天然气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承担石油储备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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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0:06: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杆、薪柴等)、太阳能、风能、地热、微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有关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利用、转化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领导,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

(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经贸、科技、环保、卫生、农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城乡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第十二条 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城乡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病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热利用和发电技术;

(三)用于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利用技术;

(四)风能利用技术;

(五)单机容量10千瓦以下的微水能发电技术;

(六)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技术;

(七)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新技术。第十四条 在农村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在农村血吸虫病重流行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应当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并参与验收。第十六条 适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城镇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将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的安装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禁止在机场周围、道路两侧和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八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纯情的哈密瓜,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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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0:06:35

安徽青通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3-06-09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青阳县杜村乡宗文村。

安徽青通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1723070918773J,企业法人程程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青通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质燃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生物质炊暖炉具的销售(国家限制类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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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的烤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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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0:06: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节约用能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八条 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第十条 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第十七条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第三章 节能保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计划: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十一)需要优先纳入计划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