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9MW光伏发电储能配置,可以根据光伏板一天的发电量来配置,也可以根据家庭一天电力的使用量来配置。
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过程中,发电侧体现为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占比持续提升,这将造成两大挑战,一是发电侧间歇性,波动性加大,发用电失衡概率大幅提升。二是电力系统可调容量,惯量下降,系统应对失衡的能力弱化。
随着电力工业发展,新能源大规模接入,输配电系统面临提高系统可靠性,稳定性,改善电能质量,预防停电的要求,而储能是最佳解决方案。该项目拟通过对储能系统的最新技术研究,提出适合微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储能系统配置及能量管理系统,实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保证系统稳定。光伏电站系统中,光伏输出功率曲线与负荷曲线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均有不可预料的波动特性,通过储能系统的能量存储和缓冲,使得系统即使在负荷迅速波动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运行在一个稳定的输出水平。
当前,从国家的顶层设计到地方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都不难看出,储能已成为目前解决新能源短板的重要手段。 在当前电力市场和储能价格回收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盈利性差是困扰储能行业规模化发展的关键症结,因此,“补贴”被视为提升储能投资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个省市发布了新能源配置储能政策以及相应的储能补贴或鼓励政策。然而,各地补贴方式不尽相同,补贴标准差异也很大,原因何在?
投资风险大 业内呼吁加大政策激励
新能源配置储能在缓解弃风弃光、平抑电网波动的同时,也实打实地增加了企业投资成本。
“当前储能政策激励性不足。”江苏某储能公司总经理向笔者坦言,当前,地方政策多聚焦于鼓励或者强制新能源场站配置一定比例储能,以获取项目接入、调度等优先权。但在电力和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储能利用小时数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储能电站投资风险仍较大。
技术性能。包括综合效率、补偿效果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综合效率可反映整个储能系统的损耗。补偿效果主要是体现分布式储能平抑功率波动,提高电能质量的效果。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可以用来间接评价储能的配置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影响。
可靠性指标。主要是为了评价在风电光伏等分布式电源对电网的冲击下,分布式储能系统对配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可通过供电损失率及评价故障率等指标综合计算。
经济性指标。包括初期一-次性投资、运行费用和投资回收期等三方面。初期的一次性初投资不仅包括I程和设备费用,还包括相关配套费用。运营费用主要考虑当地电价。投资回收期是工程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是反映项目财务投资回收能力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