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风力发电详细介绍
风能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中国风能储量很大、分布面广,风力发电产业迅速发展,成为继美国、德国、西班牙之后的全球第四大风力发电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中国国土面积六分之一,区内拥有得天独厚的风能资源。新疆拥有达坂城、小草湖、塔城老风口、额尔齐斯河谷、罗布泊等九大风区,可开发利用的风区总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可装机容量总计在8000万千瓦以上。
新疆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起步较早,新疆达坂城风电一场于1989年建成,这是中国第一座风力发电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新疆已在9大风区中的5个风区“排兵布阵”,新疆作为中国风能资源大区迎来风电开发的热潮。截至2007年底,新疆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7.9万千瓦,占新疆电力装机总量的3.4%。仅2007年一年,新疆经许可建设的风电场项目装机规模就达29万千瓦。
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新疆供电负荷增长趋缓,传统电力行业面临亏损,但风力发电发展势头依然迅猛。随着大批风电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新疆风力发电装机规模持续扩张。2008年12月,年发电量约1.2亿千瓦时玛依塔斯风电一期项目竣工暨二期项目启动仪式在新疆额敏县举行。2009年1月,投资4亿元,装机4.95万千瓦的阿勒泰金风布尔津风电场开始并网发电。新疆风力发电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近年来逐步加快的风电场建设速度有力推动了新疆风电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以金风科技为代表的一批新疆风电设备企业抓住有利时机,迅速发展壮大。新疆风电设备制造业注重自主创新,坚持科学发展,市场竞争力提升较快,新疆正向着国家级风电设备制造基地的战略目标迈进。
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计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保持高速发展。随着风电装机的国产化和规模化,风力发电成本可望再降。因此风电产业开始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逐金之地。在国际国内经济走势尚不明朗、扩大内需政策不断出台、风电市场前景乐观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风力发电成为投资热点。凭借丰富的风能能源,新疆风电市场吸引着众多国内外风电企业纷纷抢滩,新疆达坂城、阿拉山口、三塘湖-淖毛湖、哈密东南部、塔城老风口等重点风区风电投资前景看好。新疆初步规划到2010年,风电装机占新疆电力装机总规模的比例超过5%,到2020年,风电累计装机容量突破千万千瓦,实现新疆风电规模外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用热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促进供热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在供热期满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县)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提供全部供热设施档案资料。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设计和敷设供热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应当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解决。
供热管道建设确需穿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域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既有住宅进行改造,逐步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户。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应当经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热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计量方式、供热起止时间、供热价格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室温确定标准、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单位未与热用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热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
供热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新能源(NE):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1980年(庚申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原子能)。
2017年全国各地最新光伏补贴:
一:全国政策补贴
1,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2,集中式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0.8元/kwh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0.88元/kwh
二:全国地方各省市政策
1,上海市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2,北京市
分布式: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3元(含税)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集中式:0.88元/kwh
3,重庆市
在巫山、巫溪、奉节等3个县开展试点。在20-25年内每年预计为每户贫困户提供2000-3000元的现金收入。对建卡贫困户,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补助8000元/户。对项目农户,采取发电量“全额上网”,净电量结算方式,按现行的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1.00元/千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