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2022国考报名人数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2022国考报名人数76人。东北能源监管局是国家能源局派驻东北地区的直属机构,采取一局三地的办公模式,局本部设7个处室,在吉林和黑龙江分设两个业务办。主要负责东北三省和蒙东地区能源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管电力、油气等能源市场秩序,监管国家能源政策、规划、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可再生能源装备归工信部
沼气归农业部
研发归科技部
林业资源归林业部(局)
电价归发改委
电力输配归电网公司
可再生能源法归人大
水电归水利部,环保部也插手
简要就这些
呵呵
就是因为管的多,才管不好。但成立能源部可能更乱。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查询方法:
1、找到国家能源局的网站,在这个网站上找所属的,华北能源监管局 、东北能源监管局 、西北能源监管局 、华东能源监管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 、南方能源监管局,六个区域中发证给你的其中一家网站,然后进去。
2、在六家网站中的《公共服务》一栏下面《行政许可》点进去,就能看见《许可监督平台》,进去后仔细看《许可证在线查询》点进去,输入许可证编号,和对应的证件号就可以查到了。
为了建立电力监管机构和公众之间的直接联系,加强公众对电力行业的监督,投诉人可通过12398热线,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发电市场份额、电网运行安全,电力市场公平开放,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三公”调度、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等规定以及违反电力价格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12398受理范围
所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属于电力监管的职责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可以举报。
三、12398受理时间
12398热线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内人工值班、其他时间电脑录音值班”服务制度。12398邮箱全天24小时开放。
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华北电力监管局将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特此函告。
四、12398投诉方式
1、12398电话投诉举报热线
2、12398投诉举报短信平台
3、线下方式:走访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或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线下咨询地点各地有所不同,可以去国家能源局官网12398投诉举报须知查看。
五、12398受理结果查询
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12398或电邮。
六、12398注意事项
1、真实性。进行监管举报或者投诉一定要是真实的,不能提供虚假情报,虚构事实与信息诬陷、诽谤他人,造成相关的后果是由造谣者承担责任,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2、投诉:
(一)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被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二)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以上各项必须真实准确。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举报:
(一)举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被受理: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二)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3.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通过以上对12398热线的工作运行的一个简单介绍,相信大家应该了解到,如果是您发现了真实的能源机构工作失职,请拨打12398进行检举投诉,或者是短信投诉、到当地管辖的能源机构投诉地点投诉都是可行的,注意一下受理的时间和范围,
备注: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回答
综上问题所述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上非常详细,仅供参考,建议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12398的工作,可以查询当地政府政策,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电话咨询市长热线;
法律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
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成立于2008年,政府职能部门副部级单位,发改委直属机构,机构共设综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司九个司。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建议报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及其下属各局
以下是2011年的招考简章公布的 但有一部分要的不是电气工程专业,有兴趣自己下载简章看看了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河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河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天津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天津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北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内蒙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内蒙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山西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稽查处科员 负责电力争议调解、投诉举报、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山西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科员 负责供电监管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实施情况,监管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执行情况,负责电力监管统计信息上报与发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山西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科员 负责电力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供电监管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供电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电力市场监管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电力市场监管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监管信息统计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价财处 省级(含副省级) 价财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情况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资质处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处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审批与管理,文字综合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吉林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供电质量、电网运行及系统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吉林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吉林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审批与管理,文字综合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黑龙江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黑龙江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审批与管理,文字综合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东北电监局黑龙江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黑龙江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供电质量、电网运行及系统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安全处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处工作人员 组织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诊断、分析和评估;负责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组织或参与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市场监管处 省级(含副省级) 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 研究制定西北电力市场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研究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三公调度”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宁夏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宁夏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宁夏业务办安全、市场、供电监管以及电力业务许可等日常工作
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 西北电监局青海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青海业务办工作人员 负责青海业务办安全、市场、供电监管以及电力业务许可等日常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处工作人员 电力监管资质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稽查处工作人员 电力监管稽查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人员 负责党务、机要及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安全监管处 省级(含副省级) 电网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负责电网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稽查处 省级(含副省级) 电力稽查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拟订;受理投诉、申诉业务,对相关违规行为开展稽查;负责争议纠纷调解处理或仲裁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价格财务处 省级(含副省级) 电力企业成本监管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企业成本监管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安徽省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行政许可业务的受理、核查,参与有关企业的监管检查和违规企业的调查处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 安徽省业务办 省级(含副省级)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 负责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分析,电力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江苏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法律综合管理工作副主任科员 负责电力监管法律咨询、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及相关文件审查,有关报告、文件、材料等文稿的撰写,其他日常综合性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江苏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副主任科员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应急管理及电力可靠性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江苏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电力市场监管工作科员 研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电网“三公调度”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供电监管处工作人员 输、供电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浙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 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福建电监办价格财务处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干部 研究制定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监管电力市场价格、结算等交易行为,负责电力市场行为争议调解,查处操纵市场行为。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处科员 电力企业行政许可资格审查及现场核查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科员 电力企业财务及成本监管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江西业务办公室 电力企业财务及成本核算;机关财务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江西业务办 电力企业安全运行监管及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国家电监会华中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重庆业务办公室 电力企业安全运行监管及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湖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湖南电监办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从事发电厂与电网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价财(稽查)处财务监管主任科员及以下 电力企业财务监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价财(稽查)处稽查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电力稽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文秘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 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及信息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河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行政管理主任科员及以下 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从事电力安全和可靠性管理以及安全统计、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管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省级(含副省级) 稽查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从事电力行政执法、处罚、调解工作,受理电力投诉举报,处理市场纠纷,依法查处涉电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文件起草、新闻宣传、信息收集发布、编辑信息刊物、机要信访,综合性会议和重大活动筹备等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价格财务处工作人员 负责监管供电企业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和供电市场行为监管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资质管理处工作人员 负责发、供、输电业务许可管理等工作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广西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广西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和供电服务监管、接受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协调电力行政执法等监管业务。
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省级(含副省级) 海南电力业务监管办公室工作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海南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和供电服务监管、接受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协调电力行政执法等监管业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综合处 省级(含副省级) 综合处科员 电力监管综合业务,电力行政执法,政策研究及机要文秘等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云南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安全监管处 省级(含副省级) 安全处科员 电力安全监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电力系统运行监测分析及电力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