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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饭菜油可以倒进马桶吗

听话的玉米
温暖的招牌
2023-02-09 11:10:51

在日本饭菜油可以倒进马桶吗

最佳答案
怕孤单的花生
虚拟的乌龟
2025-08-14 01:30:50

不可以。日本《废弃物处理法》经过多次修改,不断提高对非法抛弃废弃物行为的处罚力度,个人最高处罚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可两者并罚,如果是企业法人最高可处以3亿日元的罚款,而对虚假填报管理单的行为最高可罚6个月有期徒刑和50万日元罚款。

对日本普通家庭来说,厨房使用后的废弃用油同样不能直接倒进下水道,这部分生活垃圾也有明确分类回收方法规定。家庭产生的属于一般废弃油,在垃圾分类里属于可燃类垃圾,处理时也不能直接抛弃,少量油可用旧报纸等废纸吸收汲取,如果是炸完天妇罗的大量废弃油,就要买专门的食用油凝固剂作凝固处理,然后放入可燃物垃圾袋,否则很可能会被垃圾回收单位拒绝接收。另外,如果是作为循环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还必须先自己进行残渣过滤、冷却,再装入旋盖式食用油空瓶,而且只限于植物性油,动物油只能做可燃性垃圾。

1997年签订京都议定书之后,日本政府为了节能减排大力发展生物柴油,其中以京都为典型,它从90年代初就开始在市民中普及号召使用废弃食用油炼制生物柴油,拥有全国规模最大的废弃油燃料化设施。2008年,京都市设立废弃食用油回收据点补助金制度,资助团体和个人设立废弃油回收点,到2012年全市共有近1700个回收据点,当年共回收了约19.6万公升市民炸天妇罗后的废油,这些废弃食用油经过精炼加工后制成生物柴油燃料,提供给市政府所属的200多台垃圾回收车和公交车使用,每年因此减少3200吨二氧化碳排放。

继京都之后,其他城市也都纷纷加大对家庭废弃食用油的回收力度。如德岛市从2007年4月起开始进行家庭废弃油回收,为了促进回收,市政府决定没回收一公升废弃油,奖励12日元,于是各个资源回收团体在市政府登记后,挨家挨户用塑料瓶收集废弃油,再交由市政府委托的再生能源公司统一回收,而使用再生生物柴油的公用车辆上都会喷上彩漆,写着“这辆车用的油就是用天妇罗油生产的”等宣传标语。(文/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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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孤独的电话
开朗的中心
2025-08-14 01:3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英勇的煎饼
小巧的跳跳糖
2025-08-14 01:30:50
废热固性塑料的回收利用 ◆ 废酚醛树脂(PF)的回收利用 酚醛树脂热解后可生产活性炭,在600℃的高温下持续30分钟,PF即可被炭化形成炭化物,用盐酸溶液将炭化物中的灰分溶解掉,增大炭化物的比表面积,然后在850℃的高温下用水蒸气喷淋,得到活性炭,产率达12%,活性炭的比表面积达1900m2/g,吸附力强,对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吸附能力大于通用活性炭的3-4倍。 ◆ 废不饱和聚脂(SMC)的回收利用 SMC的回收利用主要用作填料,如将SMC粉碎,作预制整体模型塑料的填料,实验结果表明,含大粒径的SMC回收料的BMC的拉伸强度、模量和冲击强度等性质有下降,而含小粒径的性能下降不大。SMC除用外填料外,还可用来回收其中的纤维,如:将SMC加热至350-400℃,并将其压碎、切断,用盐酸处理残留物,回收SMC中的玻璃纤维。 ◆ 废聚氨酯(PU)的回收利用 聚氨酯(PU)是缩聚型高分子材料,可以水解成多元醇和多元胺,但纯化过程难度较高。对于PU软质泡沫可用胶粘剂回收,压塑再利用或低温回收作填料。对于反应注射成型的聚氨酯(RIM-PU)的回收利用,一般采取将泡沫或聚酯经过粉碎,与一定的物料混合,经过一定的工艺流程,消泡或挤出成型。废PU虽然可用上述方法回收利用,但回收困难,经济效益不高。PU具有不能自然降解的特点,因此研究开发降解和回收利用势在必行。目前,日本、德国等国正积极研究开发PU的生物降解,如用纤维素/木质素/树皮改性PU、淀粉改性PU。另外,德国拜尔化学公司利用特制的挤出机开发出了水解法降解PU产物,经纯化可得到二元醇和二元胺。PU的醇解也是目前用的较多的途径,废PU经醇解后可得多元混合物。 复合材料回收利用 复合材料回收利用主要由三种方法 (1) 粉体直接利用法 (2) 热分解利用法 (3) 烧却利用法 首先对各种复合材料进行分类、鉴别、解体、切断、破碎。然后从粉体直接利用作为再资源化的首选办法。可通过微细粉化等应用技术,对一些热固型树脂基复合材料及非金属无机材料基其它复合材料进行细化处理,其应用制品多做型材,直接配以各种粘合剂重新制造成各种新的复合材料。热分解利用法是回收一些丙烯酸酯类单体,以及可燃气体和液体燃料。也分离一些耐热的玻璃纤维及无机粉体而另外加以应用。燃却法是将复合材料可燃有机体替代发电燃料进行燃烧,回收温水、热风和蒸汽,主要是能量回收。若上述三种方法都处理不了的也只能采取掩埋的方法。 以上的资料可以表明,废旧塑料丢弃后会造成环境污染,然而,经过再生利用,不但可以消除污染,并能转换成优异的物质资源。

妩媚的万宝路
呆萌的唇膏
2025-08-14 01:30:50
利用废油制取生物柴油

正举行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日本横滨市,在城市低碳化建设方面取得许多成绩,并因此获得日本环境模范城市称号。不过,横滨市的“低碳经”不是靠念出来的,而是靠做出来的。

低碳在于有规划

人口约368万的横滨市一直在环境规划方面未雨绸缪。比如,2008年1月,横滨市政府就制定了进一步的低碳化计划——《横滨摆脱地球变暖行动方针》,提出在2025年前,将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4年度的基础上削减30%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扩大10倍。两年来,各类措施不断落实,使该市的空气越来越清新,温室气体排放明显减少。

大力补贴太阳能发电

横滨市多年来一直大力鼓励太阳能的利用。为促进住宅大量使用可再生能源,横滨市对住宅太阳能发电设施提供补贴,规定此类设施每千瓦功率可获得4万日元(1美元约合81日元)补贴,上限为15万日元。2009年度横滨市已经补贴了约900个住宅太阳能发电设施。此外,太阳能热水器也是补贴的对象,横滨市根据热水器类型单独补贴4万日元或8万日元。

从1997年度至2009年度,横滨市在数百所中小学校免费建立了太阳能发电设施。此外,在政府办公楼、净水厂以及福利设施等处也建立了太阳能发电设施。

发债集资建风电

建设低碳社会,如何让民众更有参与感呢?横滨市想出了个好点子——发债集资建设风力发电站。

如今,横滨市的风力发电站是环境模范城市的一大象征,这个发电站于2007年建造完成。发电站的建设资金正是靠发行市民公债筹集的,2.8亿日元公债被300多市民3天时间就认购完毕。如今,经常有家长带孩子到发电站参观,以此培养儿童的节能意识。

宣传活动随处可见

横滨市注重向市民开展节能宣传活动,10年来已经举行了1.1万多次面向居民的低碳建设说明会,比如在市内车站宣传废品回收利用的意义等。横滨市还在2004年建立了名为“横滨低碳学校”的组织,市民、团体、公司、大学、机关等都参与其中,在全市举行各种宣传活动。

设排放换算网站

横滨市还将节能行动削减的二氧化碳量化,建立了名为“环境收支簿”的特殊网站,市民只要将每月使用的电量、自来水量等输入,网站就自动将其换算成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削减率,市民就能了解自己是否为节能减排作出了贡献。

用废油制取生物柴油

注重发展生物柴油是横滨市低碳建设的另一大特色。该市所有学校食堂使用后废弃的食用油都被运送到专门的福利工厂,制造成生物柴油,实现了环保与帮助残疾人实现经济自立的双重目标。这些生物柴油作为污水处理厂柴油发动机的替代燃料使用,从而达到了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

目前,横滨市准备进一步培育环境和新能源产业,邀请专家对中小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提供援助和信息,同时与市内大学合作,开展环境教育,并组织市民参观垃圾处理厂等相关设施,进一步培养市民的环保意识。 交通局、环保局联合发出统一回收废机油 防止流向黑工厂

日前,交通局、环保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全市机动车维修业废油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业废油实行统一回收。

名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目前机动车维修业产生的废油主要是指机油,即发动机润滑油。

“一般来说,一辆汽车做维修保养,每行驶5000公里需换一次机油,这些换下来的机油就成了废油。”陈孟超说,机动车维修业产生的废油,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属HW08类危废。处理不当,一升废油可以污染100万升淡水,相当于14个人一年的饮水量。

相反,如果废油进行规范处置,合理利用废油资源,可以重新生产成为生物柴油、防水材料、洗涤用品、橡胶制品等。

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市汽车拥有量为50多万辆,按一辆车一次换下5升机油、每年换两次计算,可产生废油量约500万升。

大多流向“黑工厂”

这么多废油都到哪里去了?大多数废油流入了无资质地下收购点,仅少数被具有专业废油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

地下收购点将回收的废油高价贩卖给地下炼油厂,“黑工厂”将废油重新提炼,生产出产品。但由于不具备环保收集、加工条件,从这些工厂提炼出来的产品往往不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废油在提炼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由于“黑工厂”处理不当,有的甚至随意排放,从而对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协商确定废油回收价格

废机油实行统一回收,主要由市机动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市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负责,协调维修企业和专业废油处理公司签订回收协议,并协商确定废油回收价格。

“维修企业可以和废油处理公司签订协议,只要具备资质就可以了。”两家协会分别代表维修企业与专业公司,协商价格。但最终回收价格由维修企业和专业废油处理公司协商确定。

市交通、环保部门表示,他们将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对把废油售给无资质企业或在转移废油时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企业,以及非法回收废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