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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可再生能源分别有哪些

风趣的墨镜
无奈的鱼
2023-02-09 10:53:08

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可再生能源分别有哪些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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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01:30:23

一次能源最好按照种类来分:即可分为常规能源,它主要指化石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油页岩等,新发现的海底的甲烷冰也应当归于这一类。可再生能源,它是可再生的,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核能在我国归于新能源,因此,我国目前的提法是将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统统归结为新能源。

二次能源一般是指由一次能源转换得到的,普遍是指电力,一般不对二次能源进行划分。如果一定要区分这个电力是由什么一次能源转换而来的,那么可以按照使用的一次能源的定义来划分。但是,国外提出过绿色电力的概念,这些电力使用的一次能源就是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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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01:30:23

根据1980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而石油、煤成气、天然气均为化石能源,不属于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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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01:30:23
天然气和沼气的主要气体成分上是一样的,但是形成或者说获得是不一样的。关键区别就是获得的方式。天然气是同石油的形成一样的,经历数千万年的演化;而沼气是由生物质产生的,例如麦秸、稻草、芦苇等等农作物和林木灌木发酵生成,这些植物可以每年收获种植,所以说是可再生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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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01:30:23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

新能源种类繁多,而且经过人类不断的开发与研究,更多新型能源已经开始能够满足人类需求。根据能源来源、能源基本形态、能源性质、能源对环境影响、能源使用的类型、能源的形态特征或转换与应用的层次、商品能源和非商品能源等不同的划分方式,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能源使用的类型,作出如下划分:

非常规油气,包括油页岩、油砂、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

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其他能源,包括核能、煤制气、煤制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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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01:30:23
天然气不是可再生能源。因为天然气不能重复使用。天然气是一种碳氢化合物,经常伴随着矿区原油的开采。以前只能在本地使用,因为不能运到海外。

可再生能源

一次能源可以进一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地热能等。它们在自然界可以被回收。它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不需要人类的参与就可以自动再生,是相对于会枯竭的不可再生能源而言的一种能源。

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所有的天然气,包括大气圈、水圈以及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气)。

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的狭义定义,是指地层中天然含有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成分主要是烃类,并含有非烃类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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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01:30:23

在煤层气战略选区项目的推动下,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优惠政策,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煤层气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

一、税收、价格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办通〔1997〕8号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2007年1月1日以后调整为: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2〕62号规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均适用于开采中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对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税减免政策。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煤层气价格政策。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国办通〔1997〕8号文件规定: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限价。2007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现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放开价格。

(5)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加速折旧。200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要求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2007年4月20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进行计算。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二、煤层气资源管理优惠政策

(1)探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年度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采矿结束当年免缴。

(3)矿区使用费。按陆地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按气田计算),即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108m3,免征矿区使用费;10×108~25×108m3,交纳1% 矿区使用费;25×108~50×108m3,交纳2%矿区使用费;超出50×108m3,交纳3%矿区使用费。

(4)资源使用费。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鼓励煤层气利用的有关政策

煤层气被列入1996年修改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该文件规定:鼓励利用煤矿瓦斯气、煤层气,并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020号、财税字〔1996〕021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国税发〔1994〕008号文件规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对煤层气、煤矿抽放的瓦斯利用项目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