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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总院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烂漫的台灯
单身的铃铛
2023-02-09 03:27:23

水电总院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最佳答案
贪玩的柠檬
害怕的汽车
2025-08-15 09:12:22

一般纳税人。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是在2002年12月电力体制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中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是中国唯一承担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技术归口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主要业务(职责)是为国家水电水利、风电、光伏发电等提供规划设计服务;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规划及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审查;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设计审查工程和水库淹没补偿概算审查;在建水电项目质量监督;在建水电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水电站初期蓄水和竣工前安全鉴定及大坝运行安全定检;水电站蓄水验收、枢纽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可再生能源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风电、光伏发电等工程项目信息统计管理;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修编与审查;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工程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修编和审查;管理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研究和电力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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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绿茶
包容的皮带
2025-08-15 09:12:22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是在2002年12月电力体制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事业单位,现隶属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定位是: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行业技术管理单位,电力、水利和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产业政策研究中心。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前身是能源、水利两部共管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最早的历史可追溯到1950年燃料工业部成立水力发电工程局,主要负责对全国水利水电规划设计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其后历经改组演变,到1982年命名为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1989年更名为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系两部共管的事业单位。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代部管理北京、成都、贵阳、华东、昆明、上海、西北和中南8个部属勘测设计院,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和31个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代部对主要的河流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研和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查。

1993年电力工业部成立后,经电力、水利两部协商,原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按两部隶属关系分开,电力工业部于1995年2月批准成立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同时挂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牌子),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水电水利及风电发展规划,制订和部署前期工作计划;组织审查河流规划和风电规划,负责审查部直管的大中型水电水利和风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和审查水电水利、风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和定额;管理部直属的北京、成都、贵阳、华东、昆明、西北和中南勘测设计院等。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于1998年更名为国家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受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负责水电行业技术管理和设计审查工作。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中,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成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2011年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改为隶属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虽然随着我国能源和水利行政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的多次改革而历经多次变革,但基本业务和职能未发生大的变化,一直是全国唯一承担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技术归口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自2002年以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着行业规划、技术管理、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标准制定和政策研究等工作,并受托管理可再生能源(水电、风电、潮汐发电)定额站,水电、风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是国家能源局设立的16个能源研究咨询基地之一;同时,承担管理着水电、风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共8个。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专业配备齐全的高级技术人才队伍为支撑,在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中国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事业的兴旺发达做出了重要贡献。

安详的羊
等待的花卷
2025-08-15 09:12:22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注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注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注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 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 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5 水利电力工程

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

等级 工程特征

1级 1、单饥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2、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3、最大坝高<70m,边坡高度<50m,基础处理深度<20m的水库水电工程;4、施工明渠导流建筑物与士石围堰;5、总装机容量<50MW的水电工程;6、单洞长度<lkm的隧洞;7、无特殊环保要求。

11级 1、单机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2、电压等级330kV的送电、变电工程;3、70m≤最大坝高<100m或l000万m3≤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4、地下洞室的跨度<15m,50m≤边坡高度<100m,2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5、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6、50 MW≤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电工程;7、1km≤单洞长度<4KM的隧洞;8、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较高环保要求。

IIl级 1、单机容量600MW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2、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3、核能工程;4、最入坝高≥l00 m或库容≥l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5、地下洞室的跨度≥l5m,边坡高度≥l0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6、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士围堰(最大堰高≥20m);7、总装机容量≥I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8、单洞长度≥4km的水工隧洞;9、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

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2

等级 工程特征

1级 1、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机电工程。

11级 1、一级公路、二级公路;2、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3、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

IIl级 1、高速公路工程:2、城市地铁、轻轨:3、客(货)运索道工程。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3

等级 工程特征

1级 1、总长<1000m或单孔跨径<150 m的公路桥梁;2、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3、人行天桥、涵洞工程。

11级 1、总长≥l000m或150 m≤单孔跨径<250 m的公路桥梁;2、l000m≤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桥梁、分离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工程。

IIl级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

7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1

等级 工程特征

1级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2、跨度<24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3、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4、高度<70m的高耸构筑物。

11级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2、24m≤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4、仿古建筑,一般际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5、装饰、装修工程;6、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7、70m≤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IIl级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4、高度≥l20m的高耸构筑物。

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2

等级 工程特征

1级 1、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2、小区内燃气管道工程;3、小区供热管网工程,<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4、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

11级 1、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 <3m3 /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城市中、低压燃气管网(站),<1000m3,液化气贮罐场(站);3、锅炉房,城市供热管网工程,≥2MW换热站工程;4、≥l00t/日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

IIl级 1、≥3 m3/S的给水、污水泵站,≥l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l000m3液化气贮罐场(站):3、垃圾焚烧工程;4、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纯真的硬币
怕孤独的香菇
2025-08-15 09:12: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