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
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第二章 合理用能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重点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二)企业一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百,二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三级计量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第十六条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地热能利用技术分析
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壳中能够为人类经济地开发利用的热资源。地热能可分为浅层地温能、常规地热能和干热岩地热能。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地热能利用技术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地热能的概念和优点
第一,地热能的基本概念
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壳中能够为人类经济地开发利用的热资源。地热能可分为浅层地温能、常规地热能和干热岩地热能。200米以浅的称为浅层地温能,200米至3000米的称为常规地热能,3000米至10000米的称为干热岩地热能。常规地热能的高温部分和干热岩资源供地热发电利用,常规地热能的低温部分和浅层地温能用作供暖和其他热利用。
第二,地热能的主要优点与其他可再生能源比较
地热能利用的优点是其利用系数最大。中国科学院院士汪集旸指出,地热发电利用系数是0.73,平均一年工作6400小时以上,生物质、水力、潮汐、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利用系数分别是0.52、0.42、0.23、0.21和0.14,在同样装机容量下,地热能发电年发电量是风力发电的3.5倍,是太阳能发电的5倍。
二、我国地热能分布及重庆地热资源状况
第一,我国地热能分布
我国是以中低温为主的地热资源大国,全国地热资源潜力接近全球的8%。据国土资源部初步评价,我国浅层地热能资源量相当于95亿吨标准煤,年可利用量约3.5亿吨标准煤常规地热能资源量相当于8530亿吨标准煤,年可利用量约6.4亿吨标准煤干热岩地热能理论资源量相当于860万亿吨标准煤,约为2013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0多万倍。高温(>150℃)对流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西藏、腾冲现代火山区及台湾地区中温(90~150℃)、低温(<90℃)对流型地热资源,主要分布在沿海一带如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区中低温传导型地热资源,分布在华北、松辽、四川、鄂尔多斯等地的大中型沉积盆地之中。
第二,重庆市地热资源
根据《重庆市地热资源总体规划报告》,全重庆市地热资源总量为3.3×1017千焦,可采水量约为4.64亿立方米/年(约127万立方米/天)。
重庆市浅层地温能资源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约为1.26亿千瓦,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约为0.77亿千瓦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约为7.33万千瓦、221万千瓦、881万千瓦、7220万千瓦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约为472万千瓦、142万千瓦、567万千瓦、4640万千瓦。
重庆市钻孔深度取150米则地埋管地源热泵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12.6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钻孔深度取100米则地埋管地源热菜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7.7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5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7340万平方米、2210万平方米、8810万平方米、7.22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涪陵区、黔江区、万州区、一小时经济圈100米以浅的可利用资源量分别能满足制冷面积约为4710万平方米、1420万平方米、5670平方米、4.64亿平方米建筑的`空调冷负荷。
三、地热能利用途径
地热能利用分为地热发电和地热直接利用两种途径。
第一,地热发电
地热发电是利用地下热水和蒸汽为动力源,把热能在汽轮机中转变为机械能,带动发电机发电的发电技术,适用于高温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分为蒸汽型和热水型地热发电两大类。
其一,蒸汽型地热发电
蒸汽型地热发电主要应用在温度高于150摄氏度的干热岩资源地热田,把蒸汽田中的干蒸汽直接引入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发电方式简单。干蒸汽地热资源较少,且多存于较深的地层,开采难度大,发展受到限制。
其二,热水型地热发电
热水型地热发电主要利用高温热水,温度范围为150摄氏度-100摄氏度,主要有闪蒸地热发电和中间介质法地热发电两种方式。闪蒸地热发电是将高温高压热水抽至地面,部分热水会沸腾并“闪蒸”成蒸汽,蒸汽送至汽轮机做功中间介质法地热发电就是通过热交换器利用热水来加热某种低沸点的工质,使之变为蒸汽,推动气轮机做功发电,该种发电方式能有效利用中低温地热资源,适合温度为低于100摄氏度的地热资源发电。
重庆市地热资源主要以热水型中低温为地热资源主,地下数百米至三千余米的地热水温基本在25至62摄氏度,重庆市推广地热发电还有待相关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和投资成本的下降。
第二,地热能直接利用
主要是用于工业加工、建筑采暖制冷、农业温室、农田灌溉、洗浴医疗、旅游等领域。
其一,建筑物采暖制冷。主要是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将土壤、地表或者地下水体中的热量进行转换,供建筑物采暖制冷。如重庆大剧院采用江水源热泵机组,以嘉陵江水作为热源和冷源,实现全年替代常规能源量1502吨标煤,年减排二氧化碳3710吨、二氧化硫30吨、粉尘15吨,年节约运行费用152万元,具有较好的节能效益。
其二,地热能农用技术。主要集中在地热温室种植和水产养殖方面,地热灌溉、地热孵化禽类、地热烘干蔬菜、地热加温沼气池等也在发展之中。
其三,地热能医疗利用技术。地热流体温度较高、含有特殊的化学与其他成分、生物活性离子及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器官功能具有医疗、调节作用,可利用地热进行水疗、气疗和泥疗。
其四,地热用于旅游娱乐。温泉与旅游相结合,是我国地热利用发展较快的领域。
四、重庆市地热资源利用状况及问题
第一,利用现状
重庆市地热利用以温泉旅游、地源热泵利用为主。2015年,全市已运营温泉旅游项目33个,预计温泉游客接待量将达2500万人次,地热水开采利用相当节约标准煤8万吨左右,减排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悬浮质粉尘分别为23万吨、1600吨、570吨和770吨,节省燃料成本近4000万元,节省治理费用1700万元。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建筑中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380万平方米,其中水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面积达到80万平方米。
第二,存在的问题
其一,投资成本较高。重庆地区地下岩石多,且成片,钻井费用高,目前地热利用工程的投资较大。
其二,老城区建设密度大,地下管网分布复杂,对老城区的空调进行热泵技术改造,施工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
其三,重庆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工作有待加强。一是全市统一的地热资源信息系统需要建立二是需要政府出台地源热泵资源开采区规划及指导意见。
五、相关政策介绍
第一,《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提出,到2015年,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
第二,《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规定,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地热资源实行限量开采。
第三,《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07]427号)》规定,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800元对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每千瓦补贴900元。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第五条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六条 本市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广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节能相关信息,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工作。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对节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的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节能标准、企业节能标准。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文件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循环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遵循的“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的线性过程,倡导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发展经济,其要旨是将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生产—消费—二次资源”的闭环过程。发展循环经济能使资源和能源得到最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并使经济活动对环境和人的不良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它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市人均资源少,供需矛盾较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按照到2020年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地区生产总值需要比2000年翻两番以上。如果沿袭传统发展模式,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不堪重负。因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市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然选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二、循环经济的组织推进(二)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和鼓励、扶持、倡导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四)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
2.循环工业、循环农业、循环服务业、循环社会建设等分类规划;
3.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项目;
4.保障措施和支撑体系。(五)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
2.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编制全市工业合理布局规划;
3.编制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4.研究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
5.确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推广项目。(六)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农业)园区、生态镇乡(村、农场)和资源循环型社区建设试点。(七)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以下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1.生态园区建设项目;
2.工业节能、节水、节材技术改造项目;
3.建筑节能、绿色节能照明项目;
4.工业废物循环再生利用项目;
5.农业废物循环利用体系项目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体系项目;
6.可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项目;
7.城市中水回用项目;
8.城市垃圾分类回收体系项目及垃圾资源化项目;
9.循环经济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10.其他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的组织工作,重点开发和示范推广以下循环经济技术:
1.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
2.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行业链接技术;
3.工业废物特别是大宗工业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
4.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技术、城市中水回用技术;
5.废旧物资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
6.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及农业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
7.有毒有害原材料安全利用与替代技术、危险废物安全利用与处置技术、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技术;
8.其他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牧渔业环境监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并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帮助农业生产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延长农业产业链和产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