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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成为山东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的重点

安静的花生
俭朴的鲜花
2023-02-08 20:50:56

光伏发电成为山东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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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的鸡
2025-08-16 01:32:19

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共分为四个章节及5个附图。第一章明确了总体要求和目标,第二章确定了主要任务,第三章论述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介绍保障措施。降低煤炭消耗量、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成为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中能源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到2025年能源消费总量制在4.45亿吨标准煤以内,电力装机总量达到1.9亿千瓦左右,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提高到19%左右等。

在第二章主要任务中,确定了山东省“十四五”期间能源发展主要任务。其中重点论述了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0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9000万千瓦左右。

2020年底山东省可再生能源总装机为5003万千瓦,其中风电、光伏、核电装机分别为1795万千瓦、2273万千瓦、570万千瓦。

根据规划至2025年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500万千瓦,总量是2020年的1.4倍,年均计划新增装机141万千瓦,较2019年降低约30%。风电发展在山东省的进入了较低强度,主要受制于建设条件、风电造价、并网受限等。“十四五”期间,近海风电成为山东风电发展的重点。

根据规划至2025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700万千瓦,总量是2020年的2.51倍,年均计划新增装机685万千瓦,较2020年高出5%,山东省的光伏发电进入了更快的发展阶段,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更是一骑绝尘,领跑全国。

根据规划绘制了“十四五”山东省风电和光伏发电年度装机构想图,如下:

规划中还确定积极有序开发利用核能行动,核电在建在运装机将由2020年的570万千瓦发展至2025年的1300万千瓦,核能也将迎来较大发展。

目前风电、光伏项目均进入了平价发展时代。光伏项目技术进步快,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建设规模灵活,逐渐成为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力。

最新回答
朴实的唇膏
怡然的小熊猫
2025-08-16 01:32:19

国务院将支持山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目前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处于发展当中的一个阶段。

国务院发表了一些信息,在信息中可以了解到山东将转换新旧能源之间的变动,会推动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这也是高质量发展的一种情况。也会支持山东去发展可再生能源,这样就能够打造出海上风电基地,也可以利用鲁北的盐碱滩土地还有鲁西南的一些沉陷区,将这些规模建设出来,变成风电光伏基地,在探索的过程中,这种发展方式也会融合当地的一些发展。

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确保相对的安全,会在交通半岛也会有序的发展核电,在推动自主先进核电发展的规模当中,也会有一些其他规模的发展,这样就能够拓展供热以及海水淡化这些方面的发展,最后达到综合利用,这样的发展是绿色的一种发展方式,也会推动绿电入鲁,这样就能够加强山东与相邻省份之间的合作,还能够积极参与大型的风电光伏基地的相关建设。

在陇东以及山东这一阶段会有特高压的输入电通道建设在输特高压的时候就拥有再生能源的电量比例也是不会低的,在原则上会不低于50%。在构建的过程中,在构建的过程中也会有智能的能源系统,也会推动水速能电站的建设,通过这些方式会有新的应用水平。发带新,能源是一种绿色的发展,对当地来说更是好的,发展在光伏电站以及风力电站这些领域内都会有具体的产品。现在都提倡绿色低碳环保的发展方式,当山东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是一种正确的发展方式,不仅能够解决能源问题,也能够让一些能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端庄的猫咪
闪闪的电脑
2025-08-16 01:32:19

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山东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初步形成能源供给绿色多元、能源消费合理高效新格局,节能降耗取得显著进展。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壮大。 从发电装机容量看,2020年末,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为4791.2万千瓦,比2015年末增长3.3倍,五年年均增长33.9%;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的30.1%,五年累计提高18.7个百分点。从发电情况看,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为823.8亿千瓦时,比2015年增长2.9倍,五年年均增长31.6%;占全省发电量的14.2%,五年提高10.0个百分点。从全国看,山东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019年居第16位,比2015年提高6个位次。

化解传统产能取得重大进展。 “十三五”时期,全省化解煤炭产能6460万吨,淘汰落后燃煤机组778万千瓦,压减焦炭产能2800万吨。从产量看,原油、煤炭、焦炭产量分别累计下降13.9%、23.0%、35.3%。受压煤措施和市场需求减少等多重因素影响,火电产能得到有效抑制,火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由2015年的5288小时减至2020年的4423小时,减少865小时;火电产量仅累计增长7.4%,五年年均增长1.4%。

省外优质能源利用迈上新台阶。 2020年,净调入电量突破1000亿千瓦时,达到1158.7亿千瓦时;天然气突破200亿立方米,达到205.9亿立方米,分别比2015年增长1.3倍和1.6倍,年均分别增长18.4%和21.5%,均远超火力发电增速。

一次能源产量中非化石比例大幅提高。 非化石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水电等一次电力,以及生物质等其他绿色能源,“十三五”时期,山东非化石能源占比累计提高16.2个百分点,而原煤、原油占比分别累计降低13.7和2.7个百分点。

能耗总量稳定低速增长。 “十三五”时期,山东能耗总量累计增长6.3%,以年均1.2%的增速较好支撑了GDP年均6.0%的增长。其中煤炭消费量累计下降约10.5%,石油消费量累计增长约9.6%,天然气消费量累计增长1.6倍,用电量累计增长28.2%。从全国看,山东能耗总量一直居全国首位,但占全国比重由2015年的9.1%降至2019年的8.5%;煤炭消费量由全国第2位退居2020年第3位,占全国消费比重由10.9%降至9.4%左右;用电量仍居全国首位,占全国比重由9.3%升至9.4%。

能源品种消费结构明显优化。 能耗总量中煤炭占比由2015年的76.5%降至2019年的67.3%;油品占比由14.7%升至15.5%;天然气占比由2.6%升至5.0%;非化石能源占比由2.3%升至7.2%。

能源消费行业结构偏重现象有所缓解。 “十三五”时期,从能耗结构看,工业能耗占比由2015年的78.9%降至2020年的75.6%,降低3.3个百分点,服务业、居民能耗占比分别提高1.4和1.7个百分点。从全 社会 用电结构看,工业占比由80.4%降至76.8%,降低3.6个百分点,服务业、居民用电量占比分别提高2.7和1.2个百分点;从全部工业用电结构看,六大高耗能行业用电量占比由54.3%降至52.0%,降低2.3个百分点。

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持续提升。 能源加工转换综合效率由2015年的77.2%升至2020年的81.0%,其中火力发电效率由39.3%升至42.0%;供热效率由80.5%升至83.7%,炼油效率由93.6%升至95.5%。

超额完成“十三五”节能任务目标。 截至2019年末,山东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8.4%,超过“十三五”下降任务目标1.4个百分点,2020年万元GDP能耗仍保持下降趋势。压减煤炭消费任务有望完成。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费量为37061.9万吨,比2015年减少4100多万吨,为完成全 社会 “十三五”压减煤炭消费4352万吨任务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会撒娇的乌龟
开放的鸡
2025-08-16 01:32: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