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在环境保护中可以发挥哪些应用
一、引言
绿色金融是一种将金融、商业和环境友好行为融于一体的现象。它的参与者包括个人和商业消费者、生产者、投资者和贷款人等。绿色金融可以根据参与者的不同来描述,它可能是由财政激励、保护地球的愿望或两者结合而来的。与传统金融活动相反,绿色金融注重生态环境效益,注重环保产业。
目前学术界对绿色金融的研究比较简单,缺乏对绿色金融的机制探索、市场研究等方面的详细研究。本文在回顾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绿色金融的发展,提出了绿色金融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市场和政策两个方面,探索和揭示绿色金融如何帮助我们实现生态平衡。
二、可再生能源领域绿色金融的现状
目前,有关绿色金融的能源研究在理论上更具解释性,主要是从能源、石油、风能、太阳能等单一能源方面进行的。利用绿色金融手段降低融资风险和成本,完善融资机制,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金融部门对能源的支持从几个方面论述: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融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合理利用资金;金融工具必须与科学技术进步和可再生能源的融资需求相匹配;能源安全法律与能源基金符合政治目标,以更好地促进能源产业的发展。
但是,对能源产业与金融产业联动发展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这两个产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内在机制还没有详细的分析。
三、绿色金融市场机制
绿色金融市场包括市场导向机制和金融产品,前者的代表是排污权交易,后者则有各种类型,如环境基金、天气衍生产品、自然灾害证券和生态期权等。
(一)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应具备三个前提:一是该区域排污权交易总量;二是交易许可证初始分配额;三是排污权交易各方共享市场信息。此外,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还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程序以及如何管理和规范市场等。
(二)绿色金融市场机制总结
许多研究涉及绿色金融市场对环境的作用和影响。首先,绿色金融市场是环境保护资本流动的信贷中介,它采取有助于资金筹集和分配的方式,并规定企业和居民资金短缺。此外,绿色金融市场可以提高生产率。通过金融机构处理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流动促进市场需求下的商品交易,迅速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最后,绿色金融市场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之一。资本供给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通过金融杠杆效应,绿色金融市场可以调整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
四、绿色金融政策探讨
(一)政策在绿色金融中的作用
环保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资资本且有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因此环保产业必须有独特的融资渠道。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面临的融资瓶颈。该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现有的金融工具的改革和创新,对财政政策类型和绿色金融发展资金的募集可行途径的探索;其次,现有的财政收入的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方向。
(二)绿色债券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金融工具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绿色金融的重要手段。绿色债券结合了“债券”和“绿色”的特点。首先,绿色债券具有普通债券的基本功能和特点。对发行人而言,发行债券的资本成本低且利息是税前费用,债券投资风险相对较低且投资者对收益的需求较低,从而降低了资本成本。而且债券可以筹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资金,因此债券非常适合那些需要巨额资金和较长时间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对投资者而言,相比于银行存款,债券一般能提供更高的收益率、流动性和稳定性,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同时,债券市场使投资者更容易进入和退出以及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在流动性管理上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较于普通债券而言,绿色债券多了“绿色”的要求。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的绿色项目。绿色债券可以规避环境和气候变化带来的投资风险。一些绿色债券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补贴为项目筹集资金,未来政府可能也会推出与绿色债券相关的优惠政策,如较低的投资门槛,更多的税收优惠等等。此外,绿色债券有比普通债券更严格的披露要求,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
(三)政策如何缓解绿色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需要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金融的矛盾。基本矛盾是绿色金融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变现的能力。流动性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资产变现的成本,资产变现的成本越低,资产的流动性越强;二是资产变现的速率,资产变现速度越快,资产流动性越好。一般而言,在活跃的平台或市场上与大量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时,这些资产的变现能力会更强。然而,生态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无论是直接投资于环保项目,还是环保相关行业,都需要较长的投资周期。特别是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投资初期往往没有资金,回收条件也限制了相关项目的资金吸纳能力。
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绿色金融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首先,政策需要找到符合项目期限结构的资金;其次,相关主体可以发行金融衍生产品,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改变项目的期限结构;最后,政策应该通过发展生态金融来完善绿色金融市场活动,构建天气衍生品市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相关的金融市场,来直接提高相关投资的流动性。
五、结论
绿色金融是一种旨在保护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创新金融模式。如果绿色金融市场机制是合理的,绿色金融可以引导资金流动,实现对环境风险的有效管理以及环境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规制政策,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解决道德风险。环境保护建设应考虑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体系,协调生态与金融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积极的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银保监会将研究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规范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绿色产业,加强环境和 社会 风险管理,提升绿色金融专业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去年9月,我国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达成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需要实现的量化目标。
绿色金融机遇与挑战并存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中国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1万亿元,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项目的贷款余额及增幅规模位居前列。
绿色信贷环境效益也在逐步显现,按照信贷资金占绿色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每年可支持节约标准煤超过3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超过6亿吨。
得益于绿色金融政策的加码,以绿色债券为主的ESG主题债券也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2月底,符合境内绿色认证标准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累计超1.2万亿元,2016年以来连续5年发行规模超2000亿元,为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碳中和目标的确立,绿色金融需要发挥更大作用。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到,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央行行长易纲日前也明确表示,央行已经把绿色金融确定为今年和“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推进。
据行业估算,为了实现碳中和,到2030年就需要约22万亿元的投资。如何满足这么庞大的绿色投融资需求,需要包括金融体系在内的市场资金充分参与,对于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而言,既带来机遇,也带来不小的挑战。
创新绿色投融资模式
2012年起,原银监会制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引导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注重防范环境和 社会 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 社会 表现。目前,我国已逐步构建起一套绿色信贷政策体系。
在此基础上,近年来,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探索 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今年2月9日,全国首批6笔碳中和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合计发行规模共计64亿元。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以碳中和命名的贴标绿色债券产品。3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首单碳中和专题“债券通”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约200亿元,是目前全市场发行金额最大的专项用于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债券。此外,市场上还先后落地了市场首单碳中和证券化产品、首单碳中和并购债权融资计划、首单绿色权益出资型票据等碳金融产品。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分析师冯琳指出,碳中和债券是聚焦碳减排目标的绿色债券,属于绿色债券的一种。银行机构创新推出聚焦碳减排的碳中和债,有利于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更好发挥绿色债券这一重要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发展的功能。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入和创新力度也在加大。不久前,兴业银行制定了新一轮五年发展规划,提出2025年全行绿色融资余额突破2万亿元。近日,该行还落地了首例以远期碳汇产品为标的物的约定回购融资项目,通过“碳汇贷”综合融资项目为福建一家林场发放2000万元贷款。
也有银行结合所在地发展特色和产业支持政策,不断创新推出绿色信贷产品。如邮储银行的光伏贷、建设银行的绿色智造贷、农业银行的油茶贷、湖州银行的绿色园区贷等。部分绿色金融业务领先的机构,也在绿色供应链金融上不断创新,绿色设备与绿色产品买方信贷、保理等绿色供应链金融产品不断涌现。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遥表示,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碳中和债等创新产品的出现,显示出金融机构在碳中和背景下的创新活力。未来,创新应当成为发展绿色的重要抓手,持续增强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在碳中和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向低碳产业倾斜,加强对绿色产业的支持。与此同时,立足强化减排的目标,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汽车 、碳捕获与封存等绿色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也将为银行带来可持续发展机遇。
光大证券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结合2020年的货币政策,预计2021年有关部门将在MPA(宏观审慎评估)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的考核,促使银行加大对绿色金融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气候投融资将日益成为银行绿色金融重要领域,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力度也将同步加大。
健全绿色标准,防范绿色风险
据悉,当前商业银行拓展绿色金融业务仍存在一些困难,例如目前各个行业和国内外绿色标准不完全统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同时,气候和环境变化的影响尚未纳入绿色金融风险的系统考量之中,这些制度建设的短板无形中使得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项目的难度和风险加大。
中金研究院副总经理周子彭认为,为了更好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国家应统一绿色金融的标准制定,健全绿色信息的披露机制,完善“外部性内生化”的政策激励,全面发展多元化绿色金融市场,加强培育绿色投资理念,将环境风险纳入监管政策考量。
《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去年,银保监会已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气候变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银保监会还鼓励金融机构借鉴国际良好实践经验,加强融资项目的环境与 社会 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积极参与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研究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规范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绿色产业,加强环境和 社会 风险管理,提升绿色金融专业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鲁政委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未来一是要降低高碳资产配置,二是要逐渐建立全面的气候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三是要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是相对于会穷尽的不可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对可再生能源利用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
2、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
3、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
4、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能源署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可再生能源是指“从持续不断地补充的自然过程中得到的能量来源”。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谨来说,是人类有生之年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热能之外,人类活动的基本能源主要来自太阳光。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主要透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随着能源危机和高油价的出现,对气候变化忧虑,还有不断增加的政府支持,都在推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激励和商业化。新的政府支出,法规和政策,协助业界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中优于其他许多行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
2、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无非是尽可能的促进和激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的发展、规范相关市场的正常运作。所以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景,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不成熟、资源分布不均等因素的制约。
3、可再生能源发电,尤其是风电、光伏发电目前的瓶颈,一方面有市场规范、政策等的不完善造成的制约,另一方面与技术发展的瓶颈、资源分布不均有关。现在的状况是,政策逐步趋于完善,但是技术发展、资源利用却严重滞后。举例来看,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南方,尤其是西南地区,小水电等的发展不容乐观,远距离输电也成为难题;风电资源主要分布在沿海和西北地区,资源分布不均,输电建设跟不上,同时技术不成熟导致大量的风机脱网问题,电能无法上网输出;光伏发电,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发电,只限于小范围的利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风、光发电本身具有间歇性,发电不稳定,同样影响了电网的安全稳定。
因此,现阶段法律法规、政策随着相关经验的积累可以逐步完善,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亟需突破,这就需要技术人员努力解决尚存的问题,储能技术的发展对解决上述问题至关重要,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来源:经济日报
图为山东威海市文登区金岭山庄清洁能源供暖站(无人机照片)。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消息,2020年山东完成35.84万户“煤改电”清洁采暖工作,2020年采暖季预计将节约标煤27万吨,减排二氧化碳68万吨、二氧化硫2万吨、氮氧化物1万吨。新华社记者 朱 峥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明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而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如何高质量发展备受关注。专家表示,要创新发展绿色金融,充分发挥其支持绿色复苏的重要作用。同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保证绿色项目、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目录中的项目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目标。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明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30·60目标”)。会议同时指出,加大对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
作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我国绿色金融该如何发力?如何高质量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绿色金融市场快速增长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绿色复苏的重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近期在浙江湖州召开的中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研讨会上说。
截至目前,我国绿色金融资产质量整体良好,绿色贷款不良率远低于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绿色债券更无违约案例。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11.55万亿元,存量规模居世界第一位;6月末,绿色债券存量规模1.2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
刘桂平表示,下一步,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复苏的重要作用,围绕“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不断改善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的融资环境,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一方面,要创新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实现“30·60目标”,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央行政策与审慎管理框架,高质量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系统性推进碳排放权和碳金融市场发展,加快形成有利于碳减排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基层实践,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率先提出碳中和目标,鼓励试验区积极 探索 绿色金融发展新模式,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清洁交通等领域创新发展,并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支持实现“30·60目标”
所谓碳中和,即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方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零排放”。
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我国绿色金融该如何发力?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雷曜表示,2016年以来,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绿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体系、绿色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了实现“30·60目标”,人民银行将专注于碳中和目标,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将在跨境人民币通道参与广东碳市场的实践基础上,为粤港澳投资机构参与广东碳市场提供支持,并 探索 以碳普惠等自愿减排产品为切入点,推动大湾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总裁孟萌表示,广东在粤港澳大湾区应对气候变化及绿色金融合作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工作。例如,与香港建立了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成立合作小组,制定2020年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计划;在环境信息披露、碳标签等方面同港澳机构开展了合作研究;还与港澳一道组建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为大湾区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供支撑。
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殷红认为,为实现“30·60目标”,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个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2017年12月份,作为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成果,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启动。工商银行与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分别担任中方及英方试点牵头机构,组织推动试点金融机构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气候信息披露框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3年来,试点取得积极进展,中方参与机构已增至15家,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态,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2019年8月份,由人民银行组织研发的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在湖州上线运行。该系统集成了绿色贷款统计分析、绿色信贷流程监管、绿色金融政策评估等多项功能,实现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信息直连,下一步拟在长三角三省一市率先推广。
据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员介绍,自系统正式上线以来,数据采集频率时效由原来每季后20天变为每工作日后1天,统计人力成本预估削减近20%,数据精确度提高近10%,相关数据信息已初步应用到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和业绩评价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各试验区已开发上线16个与绿色金融有关的系统,有效解决了绿色项目识别问题,降低了绿色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扩大了绿色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刘桂平说。
不仅绿色金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新突破,“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也在加快构建。刘桂平表示,绿色金融统计制度逐步完善,多项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取得重大进展,中欧绿色金融标准对照研究工作即将完成,为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确保绿色金融实现商业可持续性、推动经济 社会 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部分绿色金融标准草案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先试,既指导了试验区的绿色金融工作,也切实提高了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质量。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建议,应当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保证绿色项目、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目录中的项目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目标。
万亿元。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农业部等多部位均出台了支持政策。
北京市政策
12
层以下必须安装太阳能,否则楼盘不予验收。
其中很多个地方的支持政策也有不同:
天津市政策
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系统,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河北省政策
高层建筑或将规模化推广,
政府扶持大量化安装太阳能。
山西省政策
组建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市政拨款1.5
亿为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节能的专项经费。
内蒙古政策
推动五位一体计划,将被动式太阳能暖房、日光温室、沼气池、太阳能暖圈、与厕所进行整体建设。
辽宁省
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包括电价补贴标准和省市负担比例。
吉林省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能源增值税,能源补贴税,能源设备进口关税和能源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
2010
年至2020
年,哈尔滨市将新建59
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新型能源项目,计划总投资452.7
亿。
上海市
根据2012
年补贴标准,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建筑物光电一体化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适用补贴。
江苏省
推行农村开展“百乡千村万台太阳能热水工程”,选取新建大型楼盘,高标准应用太阳能。
浙江省
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提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福建省
采取减免增值税、投资补助、鼓励联网、互通余缺、多余收购。
江西省
在城区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并建设太阳能空调制冷示范工程。
山东省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2
层以下居住建筑要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
河南省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
湖北省
新建12
层及以下热水需求建筑,以及政府机关和投资的建筑、新农村建设中的居住用房等建筑工程。
湖南省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城镇项目。
广东省
新建12
层以下住宅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通过专家评审列入示范项目后即可得到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补贴。
海南省
对列入省新能源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
万元。
重庆市
重庆市财政局、市建委决定今年和明年共拿出5000
万元,用于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四川省
对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建设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和节能改造时强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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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