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源管理部门
我国能源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具体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监测能源发展的情况,组织对能源发展的调查,分析能源发展的趋势;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提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确保能源安全的能源发展战略。
(二)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对能源勘探开发、技术创新、生产建设和节约的调查,分析能源勘探开发、技术创新、生产建设和节约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的目标和措施,规划能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和市场供应的布局;审核能源重大项目。
(三)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分析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外资政策、消费政策对能源发展和供求平衡的影响;提出促进能源发展、能源节约、能源安全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能源行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拟订。
(四)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能源体制的调查,分析能源体制的重大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协调能源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五)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的职能;负责能源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核,负责能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和技术交流等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外国政府能源机构和国际能源组织、能源会议的对口联系;了解国外能源信息和政策。
(七)负责衔接平衡能源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指导地方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地方能源生产建设和供求平衡。
(九)负责国家石油储备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处级机构:
综合处,国际合作处,电力处,可再生能源处,石油天然气处,煤炭处,石油储备办,信息政策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工作;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二)综合处(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承担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查研究,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持保护政策,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三)人事处。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四)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办委管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法规处。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及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六)发展计划处。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布局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建议;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承办省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市场信息处。拟订农业信息体系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的相关政策建议;参与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产品价格动态;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指导农产品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八)科技教育处。拟订农业科技、技术推广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参与农村劳动力监测工作;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九)外事外经处。承办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有关工作;按管理权限承担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十)农业产业化指导处(省农产品加工办公室)。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十一)农村经营管理处。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监测分析农民收入情况;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十二)合作经济指导处。拟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指导农业社团工作。(十三)特色农产品开发处。拟订特色农产品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色农产品开发,指导特色农产品发展;组织蚕种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工作。(十四)种植业局。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生产,拟订并组织落实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拟订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安排;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农作物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指导农业植物内检,组织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十五)渔业局(省渔政局)。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订并组织落实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指导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和鱼药使用的监管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渔政、渔港监管及渔船检验和渔业经济统计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十七)农村能源办公室。承担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十八)省畜牧兽医局(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拟订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拟订并组织落实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有关监管工作,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兽医器械、兽用生物制品、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畜牧业统计工作。省畜牧兽医局设综合处、兽医处、畜牧处,均为副处级建制。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保卫和后勤等工作;
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
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协调办理人大政协议案建议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定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对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
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经济秩序;负责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组织政策性和综合性调研,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建议;
主管有关农业产业许可证审核、登记和发证;
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机、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
负责农业统计工作;承办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的工作;负责编制市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研究提出我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的政策建议;负责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工作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农业产业化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指导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指导镇、村集体资产管理;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
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负责实施强镇富民战略,促进镇级经济发展。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负责农情的收集上报工作;拟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规划并实施“菜篮子工程”,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订;负责绿色食品的审查、推荐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和管理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收集、整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经济信息;组织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对境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六)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业技术、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申报和推荐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工作,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业技术宣传和组织指导农业展览活动;负责涉农各有关协会、学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科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引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拟定农作物良种培育繁殖和种子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作物病虫草鼠螺害的防治;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野生植物保护。
(八)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做好示范推广工作,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理和农机人员的安全教育;
组织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和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使用;
组织农业机械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和抗灾救灾活动;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畜牧兽医办公室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负责畜禽优良品种和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改良、推广;
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组织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负责有关业务统计;
组织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准备和申报工作;按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拟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区)、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和项目区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措施、办法;对全市农田实行地力监测,实施“沃土工程”提高土壤地力;指导、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的保护;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组织工作和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组织协调市对口帮扶贫困县和支援三峡库区工作;
负责扶贫资金和扶贫基金的划拨、管理、监督工作。
负责制定支援老区建设计划,办理老区建设的日常事务。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以及综合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对外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农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机关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负责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及综合服务工作
(二)研究室(挂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研究;开展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承担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及重要会议等文字材料的起草;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干部处
负责市级农村工作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基层党委设立的相关工作;参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统战、群团工作。
(四)宣传处
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市级农村工作系统的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农业新闻宣传等工作。
(五)法规处
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六)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农业农村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工作;组织拟订农牧渔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支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和名特优农牧渔业生产基地补助等项目的计划、规划;
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负责“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承担相关对口支援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编报和执行部门财政预算;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衔接协调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农牧渔业良种场(站)经营管理;指导本系统经济实体工作及经济体制改革等工作。
(八)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动态;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建设;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统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的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相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资料安全监测、监督抽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论证管理,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挂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牌子)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农业统计和农产品市场预测、预警,定期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引导农业和农民进入市场;指导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工作;组织农业各产业的质量认证和重庆名牌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农业名牌战略;指导协调农产品贸易工作。
(十一)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
拟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试点和推广;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农业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和节能工作。
(十二)粮油作物发展处
提出促进粮油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拟订粮食、油料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粮油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粮油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粮油阶段性生产管理的建议;负责粮油生产区域开发和商品粮油基地建设;负责农情信息和农业灾情信息编报,负责组织救灾备荒农用生产资料的储备与调拨;组织粮油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核;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农业植物对内检疫工作;负责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蔬菜发展处
拟订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蔬菜生产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开发、基地建设、蔬菜加工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负责蔬菜市场产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指导蔬菜生产、营销体系建设;承担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特色经济发展处
拟订特色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特色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特色经济结构、布局的调整;负责提出特色经济生产资料需求计划;指导协调柑桔等特色产业的相关工作。
(十五)畜牧业发展处(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畜牧业、饲料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拟定饲料及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主管畜禽良种生产、品种资源管理;组织实施畜产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结构与布局的调整及饲料饲草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审批的有关工作,负责饲料工业的行业监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审批的有关工作;指导饲料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
(十六)兽医医政药政处
拟订兽医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兽医药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拟订兽医卫生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兽医医政与兽药药政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以及动物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负责渔用药物、渔用饲料的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行为规范、医德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基层兽医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动物防疫检疫处(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动物防疫、卫生监督、产品检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卫生监督等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疫应急物资管理;拟订动物重大疫病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报告、调查、分析、评估及发布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可追溯管理、检验检疫出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渔业发展处
拟订渔业生产、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负责渔业疫病防治;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布局,主管渔业良种生产、品种资源管理;负责管理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拟订地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渔业机械、渔用网具的生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对外合作处
拟订开放型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协调农业对外开放工作;调研国际农业发展动态,管理农业外事、外经业务,承办农业援外任务;组织协调农业招商引资,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国际合作项目的论证、初审并组织实施;承担国际农业项目包括市川东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等工作。
(二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和科教兴农工作,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指导协调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牵头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技术开发与示范推广;负责转基因农业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工作。
(二十一)审计处
承担对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受组织部门委托对离任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二)人事劳动处
承担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农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鉴定工作;承担农业劳模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人才规划、教育培养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十三)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职能处:
1.农机综合处。
拟订农机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文秘、会务、档案和农机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负责组织收集、预测、发布农机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负责农机化目标管理、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
2.农机装备处。
拟订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示范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农机装备的重大技术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农机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重点科研、技术攻关、关键机具设备开发、技术推广项目的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推荐工作,拟订市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负责拖拉机培训学校的资格审批,拟订农机使用管理、驾驶操作人员、农机化技术的培训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农机监管处。
负责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农机化项目的实施;负责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和应用水平;拟订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机械应用管理和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建设;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安全、抗灾救灾和农机维修网络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农机化统计工作,提出农机用油供应和价格政策的建议。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设23个内设行政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二)宣传处。
拟订农业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围绕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组织专题宣传报道;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委属出版物工作;承担委属宣传的对外联络和对内协调工作。
(三)政策调研处(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承担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内部联络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农业保护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农业农村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中央农办交办的工作;指导全省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四)法规处。
承担农业法制建设、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指导全省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编报地方性农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法调研起草和修改工作;承担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
(五)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引导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协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拟订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规划、计划,提出省级支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业各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平衡、申报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六)财务处。
提出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农业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安全;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七)审计处。
承担委系统(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等经济活动审计;依法开展委系统(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或农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委属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审查、经济效益评估及相关审计工作;依法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和内部经济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协调配合行业审计工作。
(八)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茶产业办公室)。
提出推进农业产业化、茶产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经济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九)新农村建设与社会发展处。
提出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参与农民文化体育、农村“计生三结合”、机关定点帮扶等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提出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和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及农业重大科研项目,综合协调农业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业知识产权、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一)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大宗农产品国内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农委门户网站建设工作。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承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担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
提出农业生态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和监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工作。
(十四)对外经济合作处。
组织协调国内外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信息和发展动态;拟订农业利用外资和招商项目规划,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农业外资企业发展,管理农业引进项目和农业外援项目;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贸洽谈、展览推介活动;负责农业系统涉农外事工作。
(十五)种植业综合处。
组织落实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承办耕地保护、改良和补偿工作;指导种植业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承担农情信息调度和监测基点县工作;组织种植业生产救灾,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依法开展农药行政许可。
(十六)粮油作物发展处。
提出粮油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生产优化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及产品品质改善工作;负责落实良种、粮食补贴政策;承担粮油生产救灾工作;依法开展粮油作物种子行政许可;承担省外引进粮油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粮油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参与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经济作物发展处。
提出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中药材、糖料、蚕桑、草本花卉、食用菌等)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落实发展经济作物各项政策的工作;指导经济作物生产合理布局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经济作物阶段性生产管理建议;依法开展经济作物种子(种苗)行政许可;组织实施经济作物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参与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八)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提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承担畜牧兽医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工作;承办畜牧兽医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工作;组织畜牧兽医行业重大项目建设;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起草畜牧兽医行业综合性文件。
内设畜牧处、兽医医政药政处、动物防疫检疫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草业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十九)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
提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和引导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研究与数据统计工作;指导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综合性文稿。
内设农产品加工处、农村服务业发展处。
(二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承担农机调查研究、数据统计、农业机械化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综合性文稿。
内设农机装备处、农机监管处。
(二十一)渔业处。
提出渔业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合理布局,提出渔业投资计划建议承担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渔业防灾减灾及事故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依法开展渔业行政许可;指导渔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渔业政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二十二)农垦管理处。
提出促进农垦经济发展政策建议,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垦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所属农垦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垦企业和农垦经济发展工作;拟订全省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农垦企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拟订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工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厅级)负责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工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内设离退休干部一处、离退休干部二处、离退休干部三处。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农业委员会监察室与省农工委纪工委合署办公。省农工委纪工委下设纪检监察室(与派驻监察室合署)、案件审理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纪检组长(省农工委纪工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省农工委纪工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案件审理室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