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广西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包括:
1、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2、加快发展大健康产业
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4、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广西:以节能降碳推动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稳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增长
印发《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广西“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每年发布能耗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要点,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积极推动召开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期召开厅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多措并举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过快增长。
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制定《广西优化主导产业布局基本思路》,引导各地结合实际确立主导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壮大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了汽车、电子信息等10个千亿级工业产业集群,形成了蔬菜、优质家畜等6个千亿级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新能源汽车产能达23万辆、在建产能达26万辆。
三、能源利用绿色化水平明显提高
“十三五”新增投产核电109万千瓦,可再生能源930万千瓦,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区发电总装机的19.9%,较2015年提高14个百分点。2018-2020年实现清洁能源全额消纳,核电、风电利用小时位居全国前列。天然气管道总里程达2683公里,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较2015年提高3.5倍。
四、林业碳汇稳步增长
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全区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森林碳汇规模逐渐扩大。2020年,森林碳储量超过4.2亿吨,森林碳汇功能不断增强;累计建立自然保护地223处,总面积3384万亩,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的自然保护网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公共机构、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检查考评。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能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按年度分解,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的指导性意见。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的年度节能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拟定本单位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于当年3月20日前报送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保证完成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办公用能消耗:
(一)巡视检查用电,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
(四)办公照明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并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
(五)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一般文件网上发送,不印纸质文件;
(六)实行用水分户计量管理,安装节水器具;
(七)其他降低用能消耗的措施。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能源消耗。召开系统、行业工作会议时,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
(三)公务用车实行车辆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维修改造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照明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既有用能系统、设备达不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所需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进行核查后,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节能改造计划,分期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节能改造或者节能运行管理。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向应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方能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一般规定
空调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结合广西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政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选择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宜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太阳能等。
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宜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进行综合利用,以使整个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效率达到最好。
居住建筑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采用的集中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可行。
2)所选用的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比广西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5/T392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3)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关于集中空调系统的其它节能规定。
空调冷、热源设备数量和容量选择,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考虑部分负荷及低负荷情况下设备的高效运行。空调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总容量,应以冷负荷和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
2)设备运行效率应符合广西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5/T392的相关规定,应选择在设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效率较高的设备;
3)设备选择还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部分负荷运转时也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道材质、保温材料除应满足系统功能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可再生或可循环使用的要求。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变频节能技术:
1)新风机组、通风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以适应低负荷的情况;
2)变流量空调水系统,在满足设备(如冷水机组)运行最低水量要求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3)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型,在低负荷时低转速运行,以节省风机电耗。
应采用低噪声的空调通风设备,在系统、设备、管道(风道)和机房采用有效的减振、隔震、消声措施。风机、水泵、冷却塔和冷水机组等噪声较大设备在设计工况下的噪声值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
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合理的室内环境参数:
1)除工艺要求严格规定外,舒适性空调室内环境指标不宜超过各类节能标准的限值;
2)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空气干球温度、水蒸气分压力、空气速度、辐射温度和室内人员的作业特点与衣着;
3)应采用符合广西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5/T392的新风量,选择合理的送风方式、空气流向、正确的压力梯度,排除室内污染与气味。
应采用调节方便和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室内空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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