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标杆电价
什么是“标杆电价”?所谓“标杆电价”,是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在经营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政策。
国家发改委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2006年及以后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各类可再生能源中,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招标形成确定价格;生物质发电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或按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现行办法执行;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标杆电价实现了两个重要突破:一是突破了国家高度集中的行政审批模式,实现了从计划定价过渡到市场定价的一个跨越二是突破了一机一价的电价定价方法,实现了从个别成本定价过渡到实行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的一个历史性跨越。
这是一项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鼓励政策,由于大多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比如光伏发电、风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受到技术、资源等限制,投入会比较大;与传统的火电或者已经发展相对成熟的核电、水电相比,成本偏高,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国家采用额外费用分摊的方法,向电网中的所有用户征收一定的额外费用,所收能源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家发改委在06年开始发布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这个规定一致在不断的修改调整,你可以查看一下。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十一五”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鼓励发达地区选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并在政策上给予以下优惠:
1、增值税。从2001年1月1日至今,我国对垃圾发电试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对享受此优惠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技术要求越来越全面,体现在垃圾实际使用量、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生产排放的标准及其他设备要求、技术规范等,同时申报程序也逐渐规范起来(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包括:
(1)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财政贴息(计基础[1999]44号)。
(2)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3)政府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垃圾焚烧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
扩展资料:国内外垃圾焚烧技术主要有三大类:层状燃烧技术、流化床燃烧技术和旋转燃烧技术(也称回转窑式)。
(1)层状燃烧技术
层状燃烧技术发展较为成熟,一些国家都采用这种燃烧技术。为使垃圾燃烧过程稳定,层状燃烧关键是炉排。垃圾在炉排上通过三个区:预热干燥区、主燃区和燃烬区。垃圾在炉排上着火,热量不仅来自上方的辐射和烟气的对流,还来自垃圾层内部。
在炉排上已着火的垃圾在炉排的特殊作用下,使垃圾层强烈地翻动和搅动,不断地推动下落,引起垃圾底部也开始着火,连续的翻转和搅动,使垃圾层松动,透气性加强,有助于垃圾的着火和燃烧。炉拱形状设计要考虑烟气流场有利于热烟气对新入垃圾的热辐射预热干燥和燃烬区垃圾的燃烬。配风设计要确保空气在炉排上垃圾层分布最佳,并合理使用一、二次风。
(2)流化床燃烧技术
流化床燃烧技术已发展成熟,由于其热强度高,更适宜燃烧发热值低、含水分高的燃料。同时,由于其炉内蓄热量大,在燃烧垃圾时基本上可以不用助燃。为了保证入炉垃圾的充分流化,对入炉垃圾的尺寸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垃圾进行一系列筛选及粉碎等处理,使其尺寸、状况均一化。
一般破碎到《15cm,然后送入流化床内燃烧,床层物料为石英砂,布风板通常设计成倒锥体结构,风帽为L型。床内燃烧温度控制在800-900℃,冷态气流断面流速为2m/s,热态为3~4m/s。一次风经由风帽通过布风板送入流化层,二次风由流化层上部送入。采用燃油预热料层,当料层温度达到600℃左右时投入垃圾焚烧。该炉启动、燃烧过程特性与普通流化床锅炉相似。
(3)旋转燃烧技术
旋转焚烧炉燃烧设备主要是一个缓慢旋转的回转窑,其内壁可采用耐火砖砌筑,也可采用管式水冷壁,用以保护滚筒,回转窑直径为4-6m,长度10-20m,根据焚烧的垃圾量确定,倾斜放置。每台垃圾处理量可达到300t/d(直径4m,长14m)。
回转窑过去主要用于处理有毒有害的医院垃圾和化工废料。它是通过炉本体滚筒缓慢转动,利用内壁耐高温抄板将垃圾由筒体下部在筒体滚动时带到筒体上部,然后靠垃圾自重落下。由于垃圾在筒内翻滚,可与空气得到充分接触,进行较完全的燃烧。
垃圾由滚筒一端送入,热烟气对其进行干燥,在达到着火温度后燃烧,随着筒体滚动,垃圾得到翻滚并下滑,一直到筒体出口排出灰渣。 当垃圾含水量过大时,可在筒体尾部增加一级炉排,用来满足燃烬,滚筒中排出的烟气,通过一垂直的燃烬室(二次燃烧室)。燃烬室内送入二次风,烟气中的可燃成分在此得到充分燃烧。
二次燃烧室温度普遍为1000-1200℃。 回转窑式垃圾燃烧装置费用低,厂用电耗与其他燃烧方式相比也较少,但对热值低于5000kJ/kg含水分高的垃圾燃烧有一定的难度。
参考资料:垃圾发电_百度百科
你好,光伏发电早就纳入新能源政策之中了哦!
国家能源局一般会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出台当年的风光电具体的推动政策,具体可以详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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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价是指使用电能的价格。
3.招标电价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电的价格,来帮助促进大型风电场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等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这里国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定价,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力建设的改善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建设四位一体电力市场机制的前提包括,原电网公司改组为输配电公司,提供输配电业务;组建多家政策性售电公司,鼓励发电企业经营政策性售电;鼓励成立竞争性售电公司;开放用户。符合条件的市场终端用户可选择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组建独立的电力交易中心。
其主要任务是要改革发电项目核准机制,建立项目招标容量市场,取消政府下达发电计划的方式,由电力市场确定交易电量。改革电价机制,取消标杆上网电价和目录销售电价,由市场确定交易价格,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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