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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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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17:30:51

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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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01:2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第三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科技、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进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意识。第二章 气候资源监测、调查与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为气候资源监测提供必要保障。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状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年度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大气成分出现异常时,应当将大气成分的异常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第十条 气候资源监测及其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和预测,编制气候变化影响年度报告。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气候变化影响报告,组织编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并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评估;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第三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支持。

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信贷、上网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支持太阳能发电余量上网。

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因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发生纠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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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性的往事
2025-08-26 16:01:24

安徽省绿色建筑是2013年9月24日时候开始执行的。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度,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我省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创建10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10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到2015年末,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合肥市达到30%。到2017年末,全省3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

1.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2.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在适宜推广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加快推动美好乡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建造和安装。

4.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完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强化建筑用能系统监测数据传输管理。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试点,探索超限额用能用电差别化定价机制。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监管,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确保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10%。

(二)大力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地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自2014年起,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绿色住宅小区建设。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村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等,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四)深入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系统集成利用。加快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加快推广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加快编制安徽省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和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屋面(立体)绿化、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筑材料。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以及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编制安徽省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绿色施工。开展建筑工业化综合城市试点工作,努力提升建筑工业化应用率,试点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区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省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材料不达标等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各地要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加强政策扶持。省财政厅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省科技厅要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究,加快绿色建筑研究、创新载体建设。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绿色建筑行动实行奖补,制定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政策,研究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省有关部门在组织“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科技进步奖等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快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检测、星级评价标准规范,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开展能效测评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方案竞赛,组织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加快提升城乡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水平。

(四)推进示范引导。启动一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和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办公建筑等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开展示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小城镇示范建设,推进既有城区的绿色改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推进生态强省建设。

魁梧的鸡翅
生动的树叶
2025-08-26 16:01:24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1)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2)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3)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

(1)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2)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电力公司要固定抄表时间,按时抄表。对合表的居民家庭用户,电网企业应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规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改造。“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4)实施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参考资料:

蚌埠市人民政府-安徽阶梯电价标准

专一的御姐
忧虑的黑猫
2025-08-26 16:01:24
汇总时间:2011年1月5日 编号:HM/AB 010-01

序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发布日期

或文号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12.04 1982.12.4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3.14 1997.10.1 全国人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4.12 1987.1.1 全国人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4.1 全国人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000.3.20 国务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2000.9.1 全国人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2008.6.1 全国人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2002.10.1 全国人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2008.4.1 全国人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6.29 2003.1.1 全国人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8.29 2009.1.1 全国人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2.28 2006.1.1 全国人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6.29 1991.6.29 全国人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则 国务院令第120号 1993.8.1 国务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 1998.3.1 全国人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7.3 1998.1.1 全国人大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8.29 1999.1.1 全国人大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12.24 1999.1.1 国务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国务院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2003.10.1全国人大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

2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1999.11.18 国务院

2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12.27 2002.2.1 国家环保局

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6.6 1996.6 国家环保局

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03.26 1986.03.26 国家环保局

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87.03.20 1987.03.20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

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02.10.13 2003.1.1 国家环保局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8.12.11 2009.3.1 国家环保部

3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1993.3.10国家经贸委

3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8.6 1999.8.6 国家环保局

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第27号令 2005.10.1 国家环保局

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1990.4.10 公安部

3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8.8.20 2011.1.1 国务院

3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1992.01.01 建设部

3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1 国家环保局

4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9 2002.3.15 国务院

4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3.20 1988.3.20国务院

42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2.5 1982.7.1 国务院

4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8.1 2008.8.1 国家环保部

44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 1999.1.22 1999.2.1 国家经贸委

45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二批) 1999.12.30 2000.1.1 国家经贸委

4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三批) 2002.6.2 2002.7.1 国家经贸委

47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 2000.2.15 2000.2.15 国家经贸委

4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01 国家环保局

4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3.23 2005.6.1 建设部

50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1.1 建设部

51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2010.4.11 2010.6.1 国家工信部

5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7.7 2005.11.1 国家环保局

5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3.18 2008.5.1 国家环保局

54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12.29 1991.12.29 国务院

55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2.28 2003.7.1 国务院

56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8.3 1996.8.3 国务院

5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0.12.5 1990.12.5 国务院

58 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1985.2 1985.2 国家环保局

59 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1985.4..18 1985.4.18 国家环保局

60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通知 1999.12.3 1999.12.3 国家环保局

6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9.28 2010.9.28 国家环保部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公消(2001)217号 2001.08 消防局

63

环境保护标准

64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4.26 2002.6.1

65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4 1998.1.1

66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2.5.18 1992.7.1

67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1.18 1996.10.1

68 GB16297-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4.12 1997.1.1

69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9.12.3 2000.3.1

70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990.5.1 1990.11.1

71 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1990.10.16 1991.3.1

72 GB16170-1996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1996.3.7 1997.1.1

地方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73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4.21 2006.7.1 省人大

74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8.21 2010.11.1 省人大

75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1.7.28 2001.10.1 省人大

76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的决议 1993.11.10 1993.11.10 省人大

77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77.4.17 1977.4.17 省人大

78 关于依法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实施“一控双达标”的决议 2000.7.29 2000.7.29 省人大

79 关于加强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的决定 2000.4.20 2000.4.20 市人大

8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9.5.21 2009.5.21 省政府

81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替代进口高档服装面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评标准及排污总量的确认函 2001.8.6 2001.8.6 市环保局

82 关于加快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环察函[2008]87号 2008.9.25 市环保局

83 关于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环察函[2009]154号 2009.8.20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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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詹 捷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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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01:24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

六。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