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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国能(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负责的野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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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16:38:27

中宏国能(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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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11:28

中宏国能(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11-29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19-1-503。

中宏国能(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8MA05YAKCXD,企业法人宋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宏国能(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可再生能源综合循环技术开发、利用、研究、推广;工程项目管理;新能源领域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项目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工程技术服务;新能源设备及零配件销售、安装、维修;新能源设备加工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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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阔达的眼神
落寞的煎蛋
2025-08-26 19:11:28

作为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唯一来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自2007年的0.1分/千瓦时、2012年调整为0.015元/千瓦时,到2016年提高至0.019元/千瓦时。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张,总补贴数额同步增长。2017年,新能源装机大幅增长,但没有相应提高附加费。据财政部统计,到2017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总额为1000亿元,其中光伏补贴缺口占到近一半份额,约496亿元。此数据看似不小,但事实上,涉及光伏产业这500—1000亿的所谓缺口,是过去十年左右时间不断累计、不断滚存下来的缺口总和,并非每年的缺口,这是外界对光伏补贴明显的误解之二!

究其原因,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任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俊峰认为,补贴缺口变大的根本原因有二:

一是征收不到位,导致入不敷出二是征收额度没有随可再生能源规模的扩大而提高。

李俊峰指出,补贴来源是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每年应征收1000亿元,但是征收比例仅75%左右,年度欠收200多亿元,长此以往而造成了历史欠账,并多年累积、滚存而成为1000亿元的缺口。在李俊峰看来,可再生能源附加的额度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及时调整,补贴出现缺口成为必然。

因此有专家提出,在控制光伏发展速度的同时,财政应适当调增基金规模,适应发展需要。如果把全社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全部收上来,所谓缺口就会大大减少。如果社会用电每度附加增加到3分钱,补贴将由此全部解决。

清秀的毛豆
微笑的豆芽
2025-08-26 19:11: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第六条 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七条 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一)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受伤的大树
单身的彩虹
2025-08-26 19:11: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六条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的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规划、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和其他节能社会团体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监督、协调、推动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事务工作主管部门等应当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其承担的节能目标责任进行评价考核,督促其落实所承担的节能降耗考核目标。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工作指导监督时,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能源统计制度和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相关能耗调查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市和区、县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耍酷的美女
平常的哈密瓜
2025-08-26 19:11:28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保卫处)

(一)负责协调全局党务、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二)负责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及全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重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党务、政务信息工作。

(五)负责全局重点工作和局党委、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机要文件运转及档案和保密管理工作,对局属单位公文处理及档案和保密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组织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农业建设提案的办理工作。

(八)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编写《天津市农业局大事记》工作。

(十三)负责办理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十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处

(一)负责组织有关农业政策的调研和建议起草工作。

(二)负责农业立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有关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及修订、废止、申报工作。

(三)负责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六)负责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工作。

(七)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八)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计划处

(一)负责组织起草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编制和发布农业投资项目指南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基本建设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检查和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基本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和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

(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市种植业效益与农民收入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工作。

(七)负责有关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为农村人民办实事的有关组织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教育处

(一)负责组织起草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成果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负责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教育培训及农业科普工作。

(五)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民科技服务组织建设。

(六)负责组织、指导农业科技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农业科技档案及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八)负责科技项目费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天津农林科技》编辑发行工作。

(十)负责农学会的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粮经作物管理处

(一)负责起草粮经作物、水果、花卉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有关产业和行业管理的政策建议。

(三)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工作。

(四)协调有关产销管理工作。

(五)指导有关重大技术措施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指导粮经作物、水果、花卉产业化经营和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管理工作。

(八)指导农作物(含水果、花卉)良种的引进、繁育、推广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九)组织、指导改善农产品品质工作。

(十)负责农情信息及生产进度统计。

(十一)负责市花卉产业协会、农学会作物分会的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农业救灾工作。

(十三)负责规划指导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

(十四)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蔬菜管理处

(一)负责起草蔬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设施农业的生产管理工作。

(三)协调蔬菜产销管理工作。

(四)指导蔬菜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

(五)指导蔬菜重大技术措施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基本菜田保护和生产情况统计。

(七)指导蔬菜产业化经营工作。

(八)负责蔬菜出口基地建设。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能源生态管理处

(一)负责调研起草天津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三)组织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指导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五)组织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和生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六)指导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无公害蔬菜的管理工作,指导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县工作。

(八)负责农业工程学会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信息处

(一)拟定全市农产品产地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指导WTO有关规则的实施与培训。

(三)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农业生产基点调查、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信息,负责农业生产统计年报工作。

(四)预测并定期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技术信息。

(五)指导全市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

(六)负责“天津农业信息网”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农民致富信息”的编辑、发行工作。

(八)负责农业标准制定、修订、管理及农业标准化指导工作。

(九)综合协调有关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十)指导、组织全市农业和相关产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审计处)

(一)负责局系统财务、税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局系统部门预算、决算和核算工作。

(三)负责预算内、外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四)负责医疗费申报、核算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收费、罚款收入的上缴与管理。

(六)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和经营活动及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指导财务管理工作和财会人员培训。

(八)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九)负责会计学会农业分会工作。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宣处

(一)负责局系统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协助上级对局级班子和局级后备干部考察、管理,完善市级人才库建设。

(四)负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党政干部培训。

(六)负责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宣传指导和普法教育工作。

(七)负责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创建活动。

(八)负责政工职称评审。

(九)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审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十)负责共青团、统战、知识分子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人事处

(一)负责局系统人事、劳动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局机关、局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机关公务员和局属单位职工考录、考核、任免、调配、奖惩、辞职、辞退培训工作。

(三)负责局系统军转干部、毕业生接收、安置(分配)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工作。

(五)负责全市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六)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人员管理及继续教育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和保险福利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劳资人员培训、劳资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局系统和农业行业人事、劳动统计工作。

(九)负责局属单位法人登记、年审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技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一)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老干部处

(一)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三)负责安排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工会

(一)负责局系统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干部管理工作。

(二)负责厂(场)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工会坚持职代会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三)维护职工的利益。协助企业签订、续订集体合同,对履约情况和劳动保护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者、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及管理工作。

(五)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

(六)协助开展送温暖活动。

(七)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工作,编制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