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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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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15:29:17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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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15:53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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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15:53

地面作业1MW以上0.3元-.05元/1w,如遇高空作业0.7元-0.9元,不含汇流到箱变的线缆工程。

使用材料、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以及制造产业的发展成熟,都驱使光伏系统的价格变得更加便宜。许多国家投入大量研发经费推进光伏的转换效率,给与制造企业财政补贴。更重要的,上网电价补贴政策以及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等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光伏在各国的广泛应用。

对能源投资和电费管理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经常复杂多变,原因错综复杂。对于能源投资和电费管理也是同样的道理,没有适合每个方案的万用灵丹。太阳能系统投资也许是很好的选择,如果:当地阳光充足,电价较高而且持续涨价,政府通过财政或金融方式大力支持,电力可卖回给电力公司 (澳洲和德国)。

投资回报经常是能源投资的主要考量。但是系统性的检查,评估和分析,也许会发现,在市场条件下,一套综合性的方案是最合适的。例如,通过房屋建筑能效提高,既有设备运行的改善,和太阳能系统投资,可能会提供业主最好的投资回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太阳能光伏

直率的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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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15:53

私人不能安装风力发电的。

风力发电是指把风的动能转为电能。风能是一种清洁无公害的的可再生能源能源,很早就被人们利用,主要是通过风车来抽水、磨面等,人们感兴趣的是如何利用风来发电。利用风力发电非常环保,且风能蕴量巨大,因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kW,其中,陆地上风能储量约2.53亿kW(陆地上离地10m高度资料计算),海上可开发和利用的风能储量约7.5亿kW,共计10亿kW。而2003年底全国电力装机约5.67亿kW。

风是没有公害的能源之一。而且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于缺水、缺燃料和交通不便的沿海岛屿、草原牧区、山区和高原地带,因地制宜地利用风力发电,非常适合,大有可为。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留胡子的蜡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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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2:15:53
你上网查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6)237号就能找到相关的信急 件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6]2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 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 持 重 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种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优惠。

(一) 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 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这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 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 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 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 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 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 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或者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

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颁布时间:2006年06月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

具体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和规范热泵系统的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环保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

热泵系统是利用低温热源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方式,与使用煤、气、油等常规能源供热制冷方式相比,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热泵系统,有利于优化我市能源结构,促进多能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促进我市热泵系统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制宜,合理发展热泵系统

(一)热泵系统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市能源发展战略、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积极发展地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表)水源热泵,逐步提高热泵系统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

(二)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范围。我市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包括: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含地下水、河流、湖泊、地热等)。

二、支持鼓励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一)我市鼓励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工业厂房、医院、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农村集中建设的住宅采用热泵系统,鼓励燃煤、燃油锅炉改用热泵系统,市政府每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支持。

1.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2.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二)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我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采暖费,具体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热泵系统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能源公司享受上述投资补助、价格等政策。

三、加强热泵系统管理,合理开发保护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促进热泵系统的有序发展,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根据选用的热泵方式应相应取得市国土局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评估意见,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评估意见,市规划委对井孔布局、管线布置的初审意见和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对热泵项目进行统一审批。

(二)严格建设施工管理。热泵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1.市水务局和市国土局分别办理水源井、地热井的凿井审批手续,负责监督水井质量以及组织抽、灌井的竣工验收工作。

2.市建委负责热泵系统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标准和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对擅自进行热泵抽、灌井施工的单位,由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大运营监管力度。

1.系统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属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市市政管委负责核查和监管热泵系统供暖质量和运行效果。

2.市国土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期间项目建设地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后的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抽灌井必须分别安装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定期对回灌水进行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

四、进一步加强热泵发展规划和完善热泵技术、规范等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热泵系统发展规划、设计施工标准、实施规范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促进热泵系统的科学合理发展。

(一)市国土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我市地质、浅层地温、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质调查,确定适于热泵发展的区域,并编制区域划分报告和实施规划。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我市热泵供暖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三)市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我市热泵供暖布局规划及热泵系统设计规范。

(四)市建委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热泵系统施工技术规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五)市市政管委建立全市热泵项目档案,对全市热泵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六)市科委组织对热泵技术中难点问题进行攻关,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五、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激动的小蝴蝶
细腻的石头
2025-08-26 22:15:53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外向的小懒猪
正直的嚓茶
2025-08-26 22:15:53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幸福的抽屉
糊涂的帽子
2025-08-26 22:15:53
浅谈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成本的控制措施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对一个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如何进行成本管理以及成本管理的好与差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与坏,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施工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最重要的是在项目施工中以尽量少的物化消耗和劳动力消耗来降低企业成本,把影响企业成本的各项耗费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加强成本管理,才能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1.成本分类及影响因素

1.1

成本分类

成本是进行生产经营(或施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可以分为广义成本与狭义成本两种。广义成本是指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取得各种特定资产或劳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狭义成本强调为了生产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应当负担的费用。按照成本控制剂量要求划分有目标成本、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和定额成本。

1.2

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

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1)项目范围:项目范围规定了完成项目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这些工作要消耗相应的资源,项目范围越大,需要做的工作越多,消耗的资源越多,项目的成本越高。

(2)项目质量:项目成本的高低与对项目的质量要求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项目质量要求越高,项目成本就越高,但并非对项目质量要求低了,项目的成本也就降低了,这是因为在施工中对项目质量要求低,可能会造成工程返工,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反而会增加项目成本。

(3)项目工期:每个施工项目都有一个最佳的工期,若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缩短工期,则需要采用一些赶工措施。如果,加班加大资源的投放强度,高价进料,高价雇佣劳动力和租用设备,这样必然?嵩黾酉钅康某杀荆运醵坦て诨嵩黾邮┕こ杀尽?

(4)资源价格:很显然资源价格越高,项目成本越高;资源价格降低,项目成本也会降低。

(5)管理水平:管理者水平低或管理不认真,在施工中可能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意外失误,形成较高的项目成本;管理的水平高,认真负责可以减少施工失误,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达到降低项目成本的目的。

除此之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扰民、政府部门罚款等不可预见的因素,也会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相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力求将成本降到最低。

1.3

项目成本的管理原则

成本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成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强化成本观念,追求项目成本最低原则

要实现项目成本最低,管理者要在思想上强化成本观念,重视成本控制,寻找并使用降低施工成本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低成本目标,及时进行考核,对差异作出调整,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2)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实行全面成本管理的原则

统计工作是一个项目实行成本控制的基础,只有原始统计数据准确无误,才能保证项目成本的真实性。一直以来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存在着"三重三轻"问题具体表现为:

①重视实际成本结算,轻视全过程,动态的成本控制;

②重视工程施工成本或某一阶段施工成本的计算分析,轻视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

③重视财会人员的计算结果,轻视日常生产活动费用的控制。

全过程成本管理即全组织,全员和全过程的管理,面面俱到,达到成本最低化。

(3)分解成本指标,落实成本责任制管理原则。

全面成本管理涉及到项目成本的各个方面,需要对成本指标层层分解,实施明细分工,建立成本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班组、个人对各自成本指标负责,逐级考核,奖罚分明。

2.

项目成本预算概述

2.1

项目成本预算概念

成本预算是为了确保项目的实际绩效,制定项目成本控制标准,并把项目总成本估计分配到各项目工作和各施工时间段上去,确定项目执行情况的成本基准,以此监控和测量成本的实施情况。

2.2

项目成本预算的制定原则

(1)项目成本与项目目标相联系的原则

会计核算遵循一个原则,就是"不同目的,不同成本"。开发一种新产品的成本要远远大于改良一种老产品所需花费的成本。只有根据项目具体目标来制定成本预算,才能保证预算计划与实际预算支出相接近,为项目预算的可行性提供保证。

(2)项目成本与项目进度相关

一般情况下,项目进度越快,项目成本越高。如果项目进度加快,那么就需要工人加班,或者在采购材料的时候由于找不到合适价格的供应商而不得不以高于预期的价格购买原材料,这些都将导致项目成本增加但是缩短工期能减少间接费用,使成本降低。所以无论是大项目或是小项目,做好周密的项目进度计划,会降低成本预算的压力。

(3)项目成本与项目成员对项目的理解和把握相关

项目成员对项目的理解必然会影响项目的成本支出。如果项目团队人员没有准确把握项目计划的真正目标,就会完成一些不必要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对项目目标的实现没有任何作用,这样只会造成项目资源的浪费。例如,有项目计划中需要建一个仓库来存放施工的原材料,这个布置是临时性的,随着项目的完工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而修建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很好的理解这项工作的目的,就可能会过多的使用资源把仓库建造的比较牢固,可以长期使用,浪费项目资源,同时也增加了项目成本。

2.3

项目成本预算的编制方法

(1)自下而上的预算:自下而上的预算方法是汇总工作分解结构中各项具体活动的成本,形成项目活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这种预算方法的程序是首先将各个工作包的成本相加,形成可交付任务,再将每个任务的预算汇总,形成更高一级的工作预算,这样把每个活动的总成本相加,最终完成整个项目的总成本预算。

(2)自上而下的预算:自上而下的预算需要组织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渗入,这种方法的一般程序是由高级管理层估算项目的总体成本和主要工作包的成本,然后项目预算计划按照部门级别的指导下达至最终的实际执行部门。沿着以上程序,项目成本被分解为更详细的部分,直到最终从事该工作的人员能够清楚每个任务的具体成本。

3.

施工单位改进措施

(1)树立全员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

成本管理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成本管理决不仅是经营、财务那一个部门的事,也不是这

些部门人员的事情,与生产、安全、人事甚至后勤部门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成本控制要做到全员参与,树立全员成本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员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本职工作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自己的工作对施工项目整体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门要梳理流程,加大执行力度,做到各部门之间相互连接,相互协作,相互制约,责任分工明确,权力利益相配套。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真正做到对外开源,对内节流。

(2)以市场为导向,搞好施工前的成本预测

对每一项工程,在工程开工之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预算,对项目拟投入的成本进行测算。这个测算是按实际发生的原则对项目拟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及临设、管理费、其他费用等费用与各项投标报价作较为详细的比较分析。可采取风险预测技术,对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成本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成本控制目标与控制措施,明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用控制的重点,将风险降到最低,以获取最大利润。。应采用量化的方法将目标责任成本进一步分解到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即具体落实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和分项负责人身上,最终确保责任成本目标的顺利实现。

(3)严格项目成本控制

一旦项目成本目标确定,如何控制成本,节约支出,让每一项支出均控制在测算目标范围之内就成为项目成本管理者的首要任务。项目成本控制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始终,项目从实施的开始,就须制定降低成本的具体目标和方法,从而有计划有措施地控制支出。降低施工成本,决不是偷工减料,而是在于精细管理,经验表明,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很多,对项目成本控制的具体方法可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现场管理费、质量、工期、施工技术和索赔等几方面入手。

光伏发电有很大的优势,有充足的阳光就可以了,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比风、水要小,相对于风电和水电,光伏发电受制于气候、环境要素要低,而且我国幅员辽阔,光照条件好,发电前景广阔。太阳能在降低能耗上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且太阳能有利于与建筑结合,大力发展太阳能是我国乃至全世界直接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建筑能源管理的重要方向,光伏发电工程"暴利时代"已经结束,市场需要合理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施工企业的管理者要转变观念以成本控制为核心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让光伏发电这一清洁能源走入千家万户。

苹果咖啡豆
大力的音响
2025-08-26 22:15:53
很多人都问我做什么生意最赚钱?首先赚不赚钱还得看前期的商圈考察和铺位的挑选,还门店后期运营而定,并没有一个标准的挣到多少钱的说法,就举例一下,例如开一家广东水公馆生活超市的月营业额来分析,一般都在18万元上下,利润率通常为35%,按照此标准估算,那么每个月毛利率就是5.6万元。而这个生活超市便利店的成本费各自为:房租费0.8万元,人工费0.9万元(3名-5名员工)水电杂费0.1万元;所以店的月净利润为3.8万元。因而一家24小时便利店的年利润多在45.6万左右。赚不赚钱是因人而异的,总的来说还需要看经营技巧和方式,还有铺位选址的各个因素问题。祝早日开店成功!

俊逸的万宝路
简单的小伙
2025-08-26 22:15:53
工程概况:施工地点为某单位院,建设规模:51.56m2;砖混结构;其他须说明事项:

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用水源、电源已接至施工现场,施工道路利用原道路作硬化处理,施工区域的障碍物已拆除,施工场地较为平整,施工条件较好。;

②交通运输情况:本工程位于沙坪坝区,交通便捷,运输工程材料可直接从城市主干道进入到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

③自然地理条件:工程地形平坦

④环境保护要求:由于是在城区施工,必须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材料车辆的进场时间,施工占到问题及噪声控制

迷路的小虾米
动听的黄蜂
2025-08-26 22:15:53

一:备齐资料

提车时,以下资料必不可少:一、本人身份证,提车这事最好别让人代办;二、如果是外地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三、中签指标通知打印件,如果忘记打印,大部分4S店也都可以提供打印,但最好还是提前准备好,以免耽误时间;四、最重要的银行卡或现金必不可少。

二:提车检查

首先我们要知道买一辆电动车新车,厂家一般会赠送:三项插头家用充电枪、7kW充电桩、工具包、备胎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厂家会安排充电桩供应商(参数|图片)在一定有效期内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如果逾期,用户可以把桩从供应商这边领出。另外,比亚迪部分车型还会额外随车赠送放电线。

事实上,新能源汽车在检查时与普通燃油车的检查套路大体一样。看看外观是否完好无划痕、内饰清洁无损伤、座椅缝线牢固、密封件无翘起裂缝;车内各种电器设备如音响空调、照明及车灯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是否有凹陷,胎压是否正常;最后再上车开两圈,试试车辆上电解锁启动、加速刹车和舒适感体验。

电动汽车还需要再看看公里数,一般几十公里以内视为正常;另外留心随车配件像带有三项插头的充电枪、备胎、工具,以及车辆使用说明和质保手册是否齐全。特别提醒,如果当时不提车,要把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下方的识别码拍下来留存,以防止车辆被换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充电桩安装攻略

像比亚迪、北汽、腾势这些厂家和充电桩供应商有合作,会随车免费给用户安装充电桩。如果消费者需要,那么在提车当天与工作人员协商好时间,并提交相关资料。4S店会安排安桩施工方报装,大约一周内,施工人员会上门安装。

电驹小编之前采访过腾势电动汽车的车主,4S店只是免费提供充电桩,以及从充电桩到接线箱相距30米内的免费充电线缆,超过30米的线缆则需要另付费。具体情况视安桩情况复杂程度而定,一般较大型的施工,如挖沟、架线等还需付人工费,这笔费用是施工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