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补贴 2021年或将全面取消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全部电力装机的比重已达到38.3%,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而根据不久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的信息,2019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已至7.5亿千瓦,较去年同期增长9.5%。其中,水电装机3.54亿千瓦(抽水蓄能为2999万千瓦);风电装机1.93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8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995万千瓦。
不过,根据中电联最新发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份-8月份,我国新增光伏装机为1495万千瓦,比上年同期同比大幅下降54.7%。在业界看来,导致这一局面主要因为2019年度光伏补贴政策的改变,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推出时间延迟,而其中根源问题之一,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且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大幅下降,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国家补贴的 历史 使命似乎也已完成。
事实上,此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就曾明确,到2021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将全面取消国家补贴(户用光伏是否包含其中尚未明确)。
以光伏为例,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2020年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即将进入意见征求阶段,而鉴于此,业界推测,2020年大概率将成为我国光伏电站(户用待定)享受国家补贴的最后一年。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按照相关办法,2012年以来,财政部累计安排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866亿元。
财政部介绍,一方面,对于新增项目,一是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目前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计2076万千瓦平价上网项目名单;二是调控优化发展速度,加大竞争配置力度,明确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通过竞争配置,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的项目,有效降低新建项目补贴强度。三是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补贴强度降低的政策措施,新建陆上风电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指导价已经分别下降到每千瓦时0.34元和每千瓦时0.29元,在局部地区已经低于煤电标杆电价;新建光伏发电项目2019年的指导价已经下降到每千瓦时0.4元,通过加大竞争配置力度可进一步降低补贴强度。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新增规模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缓解补贴缺口扩大趋势。
另一方面,对于存量项目,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
首批获得通过的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钦州、唐山、南京、武汉、洛阳、重庆、宁波、合肥、德州、威海、鹤壁、襄樊、铜陵、太原、株洲、珠海、深圳,西宁、建德铜陵(增补),福州,新余,等25个城市。
2010二批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银川市、扬州市、涟水市、承德市、南宁市、柳州市、青岛市、烟台市、黄山、芜湖 、萍乡市,贵阳,丽江等18个城市。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机关党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宝清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的一年。我局坚持以县委十五届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打造“两地一城一体系”为重点,以“产业项目建设年”为统领,大力拓展发展空间,强化载体建设,以项目带动为抓手,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中文名
宝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所属地区
宝清县
属性
政府机关
局长
裴振同
机构职责其他事项内设机构参考资料
机构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二)负责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承担限下项目审批、核准和限上项目的申报职能,并根据国家投资方向组织协调项目资金的落实工作。下达年度基建项目开工报告,负责限额内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配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权属内项目计划法规的实施。负责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县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县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各能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能源各专项规划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 (四)拟订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区域布局规划,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计划、规划及项目建设拟订全县项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产业政策结合宝清实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项目的可研、论证、咨询立项等前期工作,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全县项目库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1]
宝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宝清县物价监督管理局)[1]
主要领导
局 长:裴振同电话:5433118
支部书记:宋 毅电话:5417366
煤电路开发委员会综合办主任:马景义电话:5431105
副局长:林灼涛电话:5155170
副局长:李召福电话:5155170
总经济师、大项目办主任:刘晓羽电话:5422303
经济信息中心主任:柳杨 电话:5424632
机构职责
(一)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受县
(二)负责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承担限下项目审批、核准和限上项目的申报职能,并根据国家投资方向组织协调项目资金的落实工作。下达年度基建项目开工报告,负责限额内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配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权属内项目计划法规的实施。负责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县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稽查,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县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各能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 (四)拟订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区域布局规划,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计划、规划及项目建设;拟订全县项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产业政策结合宝清实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项目的可研、论证、咨询立项等前期工作,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全县项目库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五)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承担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六)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 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价格调控目标;负责全县价格宣传工作;承担全县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全县价格监测体系;监测、预测、分析全县价格总水平变化情况;发布价格信息和价格公告;根据市场价格动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措施和建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八)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县管商品价格和收费价格、作价原则和办法;必要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差率控制、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遏制价格突发事件;制定县管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对全县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对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性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成本调查;承担对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在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扶持我县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应对突发性价格变化,切实稳定市场价格。
(十)负责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及区域内国营农场与地方经济技术合作事宜,承担驻宝中省直企事业和境内国营农场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调研、考核等工作。
(十一)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 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三) 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与县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全县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建设计划,负责争取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县粮食局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编制全县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建设计划。
(二)与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制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申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