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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南方试点清洁能源供暖,什么是“清洁能源”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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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00:09:45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南方试点清洁能源供暖,什么是“清洁能源”供暖?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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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23:17:51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南方试点清洁能源供暖,“清洁能源”供暖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化能源适宜通过多能互补和冷热联供,发展低能耗、清洁低碳的供暖模式。

一:南方试点供暖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书周洪宇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沿长江重新划定供暖分界线”“尽快启动南方供暖问题研究”“加快发展我国南方百城供暖市场”等相关建议,周洪宇教授表示现在北方有集中供暖,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收入增加,南方供暖也是非常必要的,南方城市供暖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南方可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资源(如地热、江水源、太阳能、污水源等)和清洁化能源(天然气、电、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等),适宜通过多能互补和冷热联供,发展低能耗、清洁低碳的供暖模式。

二:清洁能源供暖

我国北方的供暖方式主要还是以燃煤为主,北方的冬季长期处于零度或者是零下温度,北方家庭的集中供暖能让百姓避免受寒受冻,有益于社会稳定发展。然而南方的供暖量没有北方那么庞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供暖方式除了燃煤外,社会上已出现了许多利用可再生资源来进行供暖,南方地区常年的日照时间比较充足,这就有利于发展太阳能供暖;南方的河流地域分布宽广而且冬季不会结冰,就可以利用河流落差来产生电能,从而进行发电供暖;南方地区的工业体系发达,也可以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水蒸气或热能进行供暖。

三:南方供暖的必要性

与北方的气候不同,南方的气候温度常年都比北方高,只有当冬季受恶劣天气影响,南方才会出现短暂几天的低温天气,而且南方的低温天气不是长期固定的,但当遇到极端低温天气时,很多南方家庭也会购买供暖设备,这就会造成当地的集中用电过度现象,造成一些地区发生“拉闸限电”的现象。但如果能实现利用地热、太阳能、污水能、工业余热来供暖的话,这就能让南方的人民群众可以在低温天气里同样享受到暖气,这无疑是能造福百姓,提高百姓生活幸福感的惠民工程。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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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23:17:51

日前,国家能源局在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京津冀阳光充足地区推广以太阳能为主的、低成本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采暖”的建议时指出,太阳能供热采暖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领域,技术成熟,经济性较好,可应用于生活及工业热水供应,为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改善京津冀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积极鼓励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供暖,将指导地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供暖试点示范工作。

12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白皮书称要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化发展,为相关产业链的发展提供市场支撑,推动太阳能热利用不断拓展市场领域和利用方式,在工业、商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集中热水工程,开展太阳能供暖试点。

从国家层面来讲,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供热,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地热能、太阳能等方式,显著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的比重,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这预示着“太阳能+”采暖在“十四五规”划中将有可能被提升,这也为更大范围内推行“太阳能+”采暖模式提供了政策前提。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指出,太阳能供暖适合与其他能源结合,实现热水、供暖复合系统的应用,是热网无法覆盖时的有效分散供暖方式,到2021年,实现太阳能供暖面积目标5000万 。根据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新增太阳能供暖面积突破1000万 ,成为光热行业最有活力的增长点之一。

从地方实践应用来看,河北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许勤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太阳能+”清洁取暖等工作时指出,推广“太阳能+”清洁取暖,是促进节能减排、提升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推动条件适宜地区规模化实施“太阳能+”清洁取暖。

2020年,秦皇岛市共有9.5万余户村民利用“光热+生物质”方式取暖,依托政府补贴措施,村民每户只需花费1000元进行改造。根据设计规划,“光热+生物质”清洁取暖以太阳能为主,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为辅,以此减少村民后期使用费用。

邢台市把推进农村冬季清洁取暖作为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探索 出了“太阳能+”取暖新模式,并在临城县、平乡县、威县等地进行试点。截至目前,邢台市累计推广太阳能采暖规模达10万余户。

除河北外,山东、甘肃、山西、陕西等地都有“太阳能+”采暖项目的出现,大多以村庄为单位,有“试点、示范”之意,这些都为太阳能+采暖后期的推广应用奠定基础,利好重心逐渐向太阳能采暖倾斜,太阳能+采暖迎来东风,有望成为未来清洁取暖的趋势。

对于太阳能+取暖,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晴天有太阳才行,遇到阴天、雪天怎么办?其实只要加一个辅助能源就可以解决,常见的辅助能源包括:热泵、生物质、电、光伏、燃气、洁净煤炉具等多种形式。

每一种辅助能源,都有其适合的应用场景,实际应用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补贴、使用环境、用户需求、可承受能力等选用不同的辅助能源。比如冬季气温不是很低的地区选用空气源热泵,在有峰谷电价的地区使用蓄热产品,一些行业人士表示,无论是从造价还是运行成本来讲,“太阳能+生物质”是适合农村地区冬季采暖的发展改造模式,既能满足供暖需求,又能烧水做饭,更贴合农户需求。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太阳能+”清洁能源多能互补供暖亟需解决的问题并不是技术,而是如何在政府补贴、百姓体验以及企业利益三者中找到平衡点,找到性价比最优的解决方案。

2021暖博会将聚焦农村清洁取暖解决方案,重点展览展示农村生物质取暖、生物质供热、洁净煤取暖、煤改电和煤改气、太阳能+供暖及其它清洁取暖创新技术及应用案例。本届博览会展览面积约3万平方米,近300家展商万余展品,将吸引众多项目实施单位、专业买家、渠道商及相关政府部门参观。

太阳能+取暖赢风口,未来市场将会有大动作,清洁取暖将是多能互补的格局,商业模式也将是合作共赢,太阳能+什么?其实多种技术路径都可以与太阳能搭配。截止目前,天普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河北德普瑞新能源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结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航大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太阳能企业已确定参展2021暖博会,在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的同时,也将开启太阳能+多种技术路径的新篇章。

每一次政策红利的释放,一定是先知先觉者受益,太阳能+取暖 政策利好 市场有“钱”途,你准备好了吗?

烂漫的自行车
危机的刺猬
2025-09-04 23:17:5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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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23:17:5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善良的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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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23:17: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其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房产、能源节约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技术,提倡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第七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提高农村地区供热覆盖率。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用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第九条 供热企业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在拨付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前,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履行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现有住宅小区内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具体移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

对前款规定的标准等相关内容,各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暖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