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煤层气产业相关政策
国外在煤层气勘探开发中政策支持起了很大作用,我们可借鉴其所采用的政策和法律的成功实例,包括明确的法规框架、能源定价和补贴、所需的投资选择方案、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鼓励和免税期政策、环境保护鼓励政策、市场销售及用气鼓励政策等,有助于形成适用于中国煤层气工业的政策和法规。
一、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采用不同的税收鼓励政策促进煤层气开发。美国的煤层气工业很大程度得益于为鼓励非常规能源项目的开发而制订的《1980原油意外获利法》中第29条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1980~1992年钻成的煤层气井以及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开钻的井中,投产井于2003年前卖出的煤层气均可享受与气价有关的税收补贴。根据该政策,若煤层气热值为8500k cal/m3,则在1998年、2000年和2002年,每1000m3煤层气的税款补贴额分别为42美元、45美元和49美元(表9-1)。
表9-1 美国历年煤层气补贴
① 1Btu(英制热单位)=1055.056 J。
美国目前对煤层气生产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联邦税法征税,然后根据第29条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税款补贴。在多数情况下,煤层气生产者得到的税款补贴比上交的税款要多,因而可以得到实惠,积极性很高。尽管新井的煤层气生产不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第29条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煤层气工业快速发展,对其产量迄今仍保持强劲的势头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
二、投融资优惠政策
即使在一个预可行性评估已表明目标区的煤层气项目的经济性具有吸引力后,缺乏投资仍然可能拖延项目。煤炭企业自己通常没有多余的现有资金投资于煤层气开采和利用项目,因为现有的资金必须投资于其主要的煤炭生产方面。另外,一些借贷机构可能对仍然比较新的煤层气开采和利用概念不熟悉,所以项目开发者不能保证获得进行项目所需的预先投资。在美国,已有广泛的解决方式帮助项目获得投资。这些方式包括提供拨款、贷款、贷款担保、证券投资及其他的资助。
(一)提供拨款
从联邦、州及地方政府获得的这种资助中,州政府提供给企业的资助是最多的。除了美国能源部的科研攻关项目外,并没有专为煤层气而设立的拨款和贷款项目。但是,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已设立了许多项目资助总体经济开发、能源开发、环保项目、小企业发展及农业地区的开发,其中许多项目可用于煤层气项目。
拨款是对企业资助最直接的形式。拨款不同于贷款的是其将来不用偿还。在美国,因为拨款不需要企业偿还,所以政府对企业直接的巨额拨款很少。尤其是联邦政府不直接向企业拨款,但确实向州政府和地方中介机构如非盈利性的转借公司提供拨款。许多州政府直接向企业提供拨款。这些拨款趋向少量,并不是大型预先资本开支的全部。宾夕法尼亚能源开发局(PEDA)资助开发、促进或更有效地利用宾夕法尼亚的能源资源拨款最大数额为75000美元。
(二)美国与煤层气项目有关的援助资金渠道
虽然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煤层气企业的财政支持可能更为直接,但是仍然可以从联邦政府部门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根据美国环保局1996年3月发表的报告《联邦政府对煤层气项目资助指南》,下列部门能提供优惠贷款和援助。
(1)农业部。农业部农村企业与合作开发局为农村企业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援助资金,其主要对象是农村地区新技术应用项目或微利项目。其援助形式主要有3种:向农村地区的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以帮助他们获得资金;向当地中介部门和州中介部门直接提供贷款,让他们能够向农业地区的企业或社区发展机构提供贷款;拨款给当地的中介部门,作为企业的循环贷款、成本资金等。1993~1995年直接贷款总额为1.6亿美元,年利息为1%,最长贷款期为30年。由于许多高瓦斯矿井处于农村地区,比较容易从本地农村信贷部获得煤层气项目贷款,贷款限额为15万美元。贷款担保项目限额为1000万美元,最长期限也为30年,1993~1995年提供贷款担保8.49亿美元。
(2)商业部援助项目。商业部经济发展局援助对象主要是长期经济困难地区。1992~1994年提供援助资金总额为4610万美元。据该局称,高瓦斯矿井发展煤层气发电、管道输气销售或居民用气项目都有资格获得援助。
(3)小企业管理局援助项目。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为那些无能力获得私营银行贷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从而使得银行愿意向这类小企业提供贷款,节能项目可获优先考虑。1993~1995年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贷款担保215亿美元。煤矿回收煤层气项目一般都属于节能项目,特别是煤层气提纯、矿井乏风利用、生产甲醇或瓦斯汽车燃料项目都是优先考虑项目。
(4)科研资助。能源部下属的摩根顿能源技术研究中心从事天然气利用技术研究以及煤层气技术开发。能源部还向有关公司提供资金,帮助开发煤层气商业性示范项目所需要的技术。
另外,美国各界也纷纷在煤层气领域投入大量资金。美国在1975~1992年间科研投入达1.4亿美元,而煤层气项目基建投资则达45.4亿美元。
三、环境政策
近年来,由全球气候变化引起限控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是人类社会活动中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而煤层甲烷的“温室效应”相当于二氧化碳的22倍。开发利用煤层气,是限控温室气体最有效的技术手段之一。
美国政府为了实现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制订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鼓励政策,主要包括可交换排放权和排放费等。
(1)可交换排放权。可交换排放权是由政府规定的允许某一工业形成的全部排放量或排放率。这一总排放量在该部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并采用允许排放量管理制度,因此每个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排放权。内部分配后,企业便可以交换这些配额,在排放权的交换市场中,每排放单位的价格大致相当于未来排放物的减排成本。可交换排放权制度能使更经济地减少排放量的企业将多余的排放权出售,而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选择从其他人手里购买多余的排放权。回收煤层气的定额可以在二氧化碳可交换排放权制度中进行交换。
(2)排放费。征收排放费可使企业以它们能够实现的最低成本来减少其排放量;此时排放物的减排成本低于排放成本。排放费收得过低,只能起到一种特种税作用,并且管理成本过高;排放收费标准过高,虽然会明显减少排放量,但会影响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征收煤层气排放费将使煤炭成本增加,进而影响煤炭销售,但煤矿的经营者有义务承担环境成本。
四、鼓励利用煤层气发电政策
煤层气利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煤层气发电。在德国,2004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利用煤矿瓦斯的供暖发电厂可享受20年每千瓦时6.6%~7.7%的固定退税率,新厂税率每年还可递减2.0%。5×104kW以下的煤层气发电设备,每生产1kW电补贴7欧分(相当于每立方米气补贴0.21欧元),鼓励有效利用煤矿抽排瓦斯和煤层气开发,并将减少煤层气排放和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列入“国家气候保护计划”。1998年在蒙特斯尼斯矿开采利用已关闭矿井瓦斯的供暖发电厂运转成功。2004年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后,在各项优惠政策的鼓励下,最近又有多个3×104~5×104kW能力的供暖发电项目陆续投产。截至2004年,已建成利用矿井瓦斯的35个供暖发电项目,总发电能力约600×104kW。
美国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小型发电厂给予“合格设施”鼓励政策,并将这一政策逐步扩大到适用于煤层气发电厂,鼓励煤矿将煤层气发电厂的部分电力售给供电局,支持煤层气利用。
五、价格政策
美国实施绿色定价与电力公司补偿。绿色定价就是用户可以选用标准价的常规电力或电价略高的绿色电力,电力公司负责购买足够的环境友好性能源来满足用户的需要。例如,美国的尼亚加拉莫豪克电力公司是全美第一家实施绿色定价的公司,该公司的绿色定价计划包括每月收取6美元的用户附加费,其中1美元用于植树,其余5美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和常规发电设施的增容,电力公司投资绿色电力是具有吸引力的。
电力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加入绿色定价计划。例如直接向煤层气回收项目投资;从回收甲烷的煤矿购买排放许可;以SO2排放许可交换温室气体减排额;参加由多个电力公司合资建设的煤矿甲烷回收项目并共享减排额。例如俄亥俄电力公司购买该州内尔姆斯一矿甲烷所发的电,用这种绿色电力代替部分常规电力,从而减少CO2的排放;而尼亚加拉莫豪克电力公司则已用CO2减排额来交换SO2排放许可。
六、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煤层气开发是受众多的因素所制约,除了储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外,还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综合因素,包括煤层气的所有权和煤层气开采法人的稳定性问题。其中煤层气所有权是个最复杂的问题,甚至在一个国家里由于制定法规机构的不同,会对煤层气所有权的含义也有所变化。即使在煤层气即将开发的地区,要给煤层气所有权明确的规定也是很困难的。因此,长期以来煤层气所有权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多种法律的解释和悬而未决所有权立法问题成为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一大障碍。
常规的石油和天然气在地质上是可以分离的,而煤层气的储层是煤层,很难将煤层与煤层气所有权完全分离开来,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者和土地所有者都可能声称拥有煤层气所有权。因此,煤层气所有权问题是影响煤层气开发最重要的法规问题。
(一)美国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美国亚拉巴马州的黑勇士盆地和阿巴拉契亚盆地中煤层气的开发,也存在所有权问题的约束。现美国对煤层气所有权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拥有土地就拥有地下矿产的一切所有权;另一种看法认为拥有土地,但对地下的煤层气无所有权,这是由于煤层气可以流动,因此需要对这些气体建立实际的所有权。甚至在美国一些地区煤炭企业主与煤层气企业主之间在煤炭和煤层气开采上也存在矛盾,煤层气钻井影响煤炭的开采作业,妨碍煤炭长壁工作面的开拓,同时钻井的水力压裂激励也危害煤层顶板;而煤炭企业主为了安全生产,用通风方式排放甲烷,使煤层中煤层含气量大大减少。
在美国煤层气所有权问题一直是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目前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田纳西州、西弗吉尼亚州等制定了适用于本州的煤层气所有权的法规,主要如下:
(1)煤层气与煤炭分立所有权。美国蒙大拿州法院认为,煤层气是属于煤炭资源的一部分(1993年)。而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认为,煤层气与常规天然气一样,法律应给予所有权,如果煤层气属于煤炭,煤炭企业主就必须勉强去开发有竞争性的资源,但煤炭企业主缺乏开发煤层气的专门技术和知识。
(2)早期获得权利者优先。煤层气的所有权是依据早期获得的资源权利,而决定分配给煤炭或煤层气企业主。这种情况类似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煤层气开发,例如早期获得了煤炭开采租借权,然后煤炭主将有权开采煤层气。1994年这项政策开始在美国部分地区执行。
(3)彼此共同存在的权利。煤层气企业主有权进行煤层气的开采,而煤炭企业主也有权在煤炭开采活动中抽取相关的煤层气。例如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煤炭承租人有权抽采煤层中的甲烷,作为煤炭开采中的一种安全步骤,而煤炭承租人无权开采煤炭未开发区的甲烷资源。
(4)分享所有权。煤炭企业主和煤层气企业主们对煤层气开发将有相同的份额,这可鼓励物主们合伙经营,以最小的风险和最大的灵活性去开发煤层气。
(二)英国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英国,目前尚未采用大量地面钻进进行抽取煤层气,而主要是从井下进行煤层气的抽采。井下煤层气的抽采仅存许可权,而无煤层气所有权的问题。在英国,土地拥有者一般对地下矿床不具备拥有权。
1946~1994年间有关的英国煤炭工业法规中曾规定,煤炭是属于英国煤炭公司,石油和天然气由国家拥有。英国煤炭公司对煤层气开采的法规有监督的权利,并每年颁发煤层气钻井的许可证。1994年英国又通过《煤炭工业法》,规定任何石油或天然气以及包含在煤炭中吸附或解吸的气体均属国家所有,新建立的煤炭权力机构(Coal Authority)将对煤炭和煤层气开发的许可权负责,并制订煤层气勘探责任的法令。英国煤炭权力机构在一般条件下,将不会同意煤层气企业主申请进入煤炭开采区开采煤层气,如有助于煤炭开采又可促进煤层气回收条件下可以例外。如果煤炭权力机构同意在煤炭开采区进行煤层气开发,就必须考虑到煤层气钻井煤层激励等对煤炭开采危害的程度,并需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危害的程度。
(三)德国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德国煤层气的开发所有权问题,已在1993年8月的联邦会议上正式通过公布规定:煤层气是一种独立的资源;按德国的各种法律规定,煤层气是一种碳氢化合物,不属于煤炭的一部分;在煤炭开采过程中,遇到煤层气可以进行抽取或排放,并且采矿公司把抽取的煤层气可用于市场交易。
(四)澳大利亚煤层气的所有权和法规问题
在澳大利亚,新的《石油法》将煤层气定义为一种碳氢化合物,因此,煤层气勘探开发许可证的发放与石油天然气一样。这一规定使外国公司在煤层气开采和销售方面享有更大的合法权利,它成功地解决了煤炭开采公司和煤层气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截至1996年5月,仅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地区就颁发了21个煤层气开发许可证。
(1)企业开采的煤层气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2)企业开采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kW·h。
在煤层气战略选区项目的推动下,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优惠政策,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煤层气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
一、税收、价格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办通〔1997〕8号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2007年1月1日以后调整为: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2〕62号规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均适用于开采中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对中外合作开采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税减免政策。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煤层气价格政策。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国办通〔1997〕8号文件规定: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限价。2007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现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放开价格。
(5)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加速折旧。200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要求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2007年4月20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进行计算。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二、煤层气资源管理优惠政策
(1)探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年度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采矿结束当年免缴。
(3)矿区使用费。按陆地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按气田计算),即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108m3,免征矿区使用费;10×108~25×108m3,交纳1% 矿区使用费;25×108~50×108m3,交纳2%矿区使用费;超出50×108m3,交纳3%矿区使用费。
(4)资源使用费。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鼓励煤层气利用的有关政策
煤层气被列入1996年修改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该文件规定:鼓励利用煤矿瓦斯气、煤层气,并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020号、财税字〔1996〕021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国税发〔1994〕008号文件规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对煤层气、煤矿抽放的瓦斯利用项目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煤层气开发,既能为国家提供紧缺的清洁能源,又能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能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煤层气开发具有正的外部性。但是煤层气开发相对于天然气而言,初期投资高、风险大、投资回收期长。在上述沁水盆地两个开发方案评价中,综合考虑了国家税收补贴政策,故两个方案在经济上可行。如果没有国家优惠的财税政策的支持,煤层气开发就不具有经济性。在建立煤层气项目经济评价模型时,不仅要从经济效益考虑,还要考虑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即建立煤层气项目开发的综合性经济评价模型。由于煤层气项目开发的社会效益主要以定性分析为主,所以本书主要将煤层气开发的环境效益予以量化。煤层气综合经济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主要是项目的财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体现在降低煤矿安全事故损失带来的效益,环境效益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效益。
从社会效益来看,煤层气开发可以减少煤矿安全事故、防治矿井瓦斯灾害、保障社会稳定。我国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率偏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装备不足,还不能真正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不足30%,部分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煤矿瓦斯事故仍是“第一杀手”。据统计,新中国成立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其中,15起是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79%和68%[146]。2005年至2007年9月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29起、死亡3082人,占煤矿同类事故起数的58.6%、死亡人数的64.6%[147]。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08年全国发生较大瓦斯事故63起、死亡290人重特大瓦斯事故18起、死亡352人。2009年2月22日,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公司屯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0多人死亡。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是防治瓦斯,只有在煤炭生产中先抽煤层气后采煤,才能有效地减少采煤过程中的矿井瓦斯涌出量。
从环境效益看,开发利用煤层气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甲烷是一种主要的温室气体,其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1倍(表7-8),其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占15%,仅次于CO2。与CO2相比,甲烷在大气中的滞留时间只有8~12年,而CO2则超过200年,这就意味着甲烷的温室效应是在散发后几十年中完成的,而CO2引起的气候变暖则是在几百年内逐渐实现的,而且其浓度的提高会使对流层的臭氧增加,平流层中的臭氧减少。甲烷对臭氧层的破坏能力是CO2的7倍,臭氧层的破坏将加剧温室气体的产生[148]。甲烷是在成煤的地质变化过程中大量产生的,伴随每吨煤产生的甲烷量可高达200m3。其中的大部分甲烷产生后会从煤中逸出。然而对于未经开采的煤层,每吨煤中吸附的甲烷仍可达25m3。根据国外科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全球甲烷排放量为(520±80)Tg/a,其排放源有稻田、反刍动物、生物质燃烧、天然湿地、垃圾填埋和煤矿开采等,其中煤矿甲烷每年排放量约为(35±10)×106t[149]。
表7-8 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力值
(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5整理)
注:单位重量温室气体排放在100年周期内对大气温室效应的贡献,取二氧化碳GWP=1。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国际上碳减排交易十分活跃。我国GDP的增长严重依赖化石能源消费,而且煤炭在能源供给中占据了较大比重,从而导致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图7-3)。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无需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但我国减排的温室气体可以参与国际碳交易。自2005年以来,我国政府通过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委员会制定了CDM项目的三个优先领域: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中国开始实行CDM活动的时间较晚,从2006年初开始中国CDM项目出现了显著增长,我国批准的碳交易数量逐年增多。2007年中期,每个月中国主办的CDM项目提交审定的数量大约是全世界的一半[150]。其中开发利用煤层气的CDM项目能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图7-3 中国、美国和西欧二氧化碳排放趋势(据EIA,2009数据整理)
在清洁能源中,天然气热值高、且拥有清洁能源特性,不但资源丰富而且适用于多种领域,还能与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优势互补的良性局面,因此日益受到重视。
大力推动天然气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已成为各国促进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城市燃气也已经进入天然气时代。如今,国家能源结构进入调整期,同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对燃气企业进行扶持,以保障燃气行业的稳定发展。
一、燃气企业并购
天然气需求持续增长,改革不断落实,大大激发了燃气行业的活力。特别是在市场发展到规模竞争的当下,并购整合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
燃气企业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快速抢占,争取到更大的客户群体,提高核心竞争力,并购是最主要的方式;自主开发虽然表面上成本低,但优质市场资源是有限的,综合考虑时间消耗和初期的经营管理风险,其成本或许要高于并购。
目前,燃气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正在不断加剧,新一轮的整合即将开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并购交易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的燃气行业来说,大部分整合并购的结果往往不如预期,失败的并购甚至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燃气企业的并购绩效进行及时的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并购绩效的含义是并购完成后,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经过整合,完成并购目标、产生效率的结果;对并购绩效进行的评价是从企业各方面的绩效出发,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通过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从而综合评估企业的并购绩效。
这种评价是用于检验并购行为是否成功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在并购后对整体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有效地评价分析并购绩效,有助于找到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推动企业相关资源的整合,进而提高企业并购效益。
二、并购双方企业介绍
1.并购方鑫泰天然气
2000年3月,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2013年1月,整体改制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鑫泰天然气注册地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营业务是城市天然气输配与销售业务,范围覆盖了城市民用、商用、车用和工业园区天然气等多个领域。
鑫泰天然气是新疆燃气协会副理事长、新疆四川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较高。2016年9月12日,鑫泰天然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简称“新天然气”。
鑫泰天然气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管理层,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形成各司其职、集协调与制约为一体的工作机制。
目前,鑫泰天然气的经营区域已覆盖新疆乌鲁木齐市周边8个县市区,其先后投资设立了13家控股子公司。目前,鑫泰天然气已拥有多条自建高压管道,同时在天然气供应方面,企业与中石油和中石化合作,取得了长期稳定的供气来源。
2017年度,鑫泰天然气销售的天然气数量达5.52亿立方米,实现营业收入10.16亿元,税后利润2.64亿元。
2. 被并购方亚美能源
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亚美能源”)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于201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亚美能源的主营业务是非常规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及价值优化,企业目标是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清洁能源。
目前,亚美能源主要在中国从事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与生产销售业务,其全资子公司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运营马必项目,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美中能源有限公司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潘庄项目,这两大煤层气项目均签订了产品分成合同。
潘庄项目和马必项目的所在地都位于山西沁水盆地西南部,这一地区是中国最具煤层气商业化开发潜质的地区,区域内的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位居中国各盆地之首。
三、并购动因
1.打通产业链上下游
鑫泰天然气在新疆的运营管道长度达963公里,拥有调配站22座、加气站27座,服务人口超30万户,市场占有率超过10%,在新疆8个县市区从事城市燃气业务。
在并购之前,鑫泰天然气的产业链仅仅包括中游管道和下游销售市场,对上游气源市场的参与有限。亚美能源在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拥有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更重要的是在天然气产业链中占据上游优势地位。
同时,亚美能源的股票也是煤层气中筹码集中度最高的股票,被资本市场称为中国煤层气商业开发第一股。
通过此次并购,鑫泰天然气将取得煤层气上游稀缺资源,加入亚美能源两大煤层气项目的运营,此举不但打通了清洁能源产业链,从以往的采购模式向开采延伸,使经营领域得到极大扩展,而且鑫泰天然气也成为了民营企业中极为少见的自有气源且同时拥有煤层气开采技术的城市燃气运营企业。
收购完成后,鑫泰天然气实现了“上有资源、中有管网、下有客户”的全产业链化战略目标,初步形成燃气行业产销一体化的模式和机制。
2.提供强有力的气源补充
我国目前的天然气资源基本供不应求,随着国内“煤改气”改革力度的加大,天然气的需求量也不断提高。目前,从国外进口液化天然气来补充国内短缺的天然气,也基本是“远水不解近渴”,每到冬季的天然气使用高峰,国内就会出现天然气涨价、出租车排队加不到气的情况。因此,寻找新的清洁能源也成为燃气企业的一项新任务。
煤层气与天然气同样都是气状的天然清洁能源,但是并不是同一回事,作为高成长、高回报的清洁新能源,煤层气是常规天然气最重要的补充和替代气源,也是国家“十三五”规划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
由于我国天然气越来越供不应求,作为补充的煤层气未来需求预计会持续增长。在国外,煤层气的使用技术非常成熟,因此,鑫泰天然气也在国内寻找合适的煤层气资源。
在中国,山西省是煤层气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近几年煤层气产业在山西省的产业地位也越来越高。鑫泰天然气收购亚美能源,是看重煤层气可为企业天然气气源供应提供重大补充,从而拓展非常规天然气气源。
过去,企业的气源主要从中石油、中石化采购;如今,在收购亚美能源之后,除了稳定和补充企业的气源,同时将会给企业带来降低成本的便利。
3.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竞争日趋白热化。企业要在竞争中保住市场地位、追求更好地发展,资本扩张是企业的必由之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并购整合对企业来说是可选择的方法之一。在这种市场现状之下,能源企业如何顺应行业并购整合的大趋势,强化其核心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内,很多燃气企业因为具有区域垄断的性质,安于在固定城市做好区域市场,加之天然气行业现金流充沛,因此很少有企业有外出扩张的想法并付诸行动。
鑫泰天然气从天然气储量丰富的新疆出发,走向内陆市场进行扩张,收购煤层气企业,补充自己的产品类型,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企业的盈利驱动因素、改善财务状况,同时能够扩大市场份额、分散经营风险,从而巩固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协同效应。
对于鑫泰天然气来说,控股亚美能源除了产业链能向上游煤层气勘探开发延伸外,还将实现下游拓展,从区域经营走向全国。亚美能源立足山西,主要客户包括新奥能源、舜天达以及三峡益众等。
同时,山西位于国内中北部地区,往北部、南部、东部进行气体运输都有交通之便,鑫泰天然气可以借力亚美能源,打开山西市场大门,再凭借邻近的天然气管道把业务向中原地区乃至全国发展,实现从区域到全国的产业升级。
收购完成后,鑫泰天然气把握“一带一路”的战略机遇,充分利用自有的天然气资源,可以巩固现有客户,扩大终端用户数量,从而开拓新市场,提升管线运输能力,加快推进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拓展业务覆盖区域,实现天然气应用领域的多元化,以期成为大型综合燃气供应商。
对于亚美能源来说,被并购之后将转变身份成为中资民营企业,企业在煤层气产业投资、新项目开发等方面的限制会大大减少,这将为企业效益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亚美能源关于煤层气开发的技术和经验储备,也能为鑫泰天然气继续深化和完善能源全产业链,提供人才培养、经验分享、模式探索等多重价值。通过此次并购,鑫泰天然气还拥有了国际资本平台,这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结语
煤层气对常规天然气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是能够替代天然气的清洁能源,其具有高成长、高回报的特性。天然气输配、销售企业,率先增加稳定的天然气供给能力,将是提升可持续营利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逐渐加大对非常规天然气的财政补贴力度,这其中煤层气的补贴力度及持续性最强,体现了政策对其的重视程度;而且我国天然气生产落后于消费,供需缺口较大,对外依存度超出40%,我国大力发展本土气源的战略目标会对煤层气的发展起到很大的刺激作用。
鑫泰天然气在并购亚美能源之后,其煤层气业务同时将受益于降低中国能源对外依存度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在加快推动全国天然气管网建设、构建“全国一张网”的大背景下,企业天然气能源全产业链化的战略目标正好顺应其发展趋势。
随着未来全国油气管网的互联互通,将提升燃气的接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拓宽天然气销售渠道,天然气资源能够继续向附加值高的地区和客户营销,企业从而不断提升市场份额。此外,在以天然气开采量确定销售量的行业生产方式下,鑫泰天然气的气源产能会继续扩充,产能利用率也将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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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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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是与煤伴生、共生的气体资源,指储存在煤层中的烃类气体,以甲烷为主要成分,属于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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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明确提出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列为一种生物质燃料。
4、 垃圾焚烧行业盈利模式较为清晰,其主要收入包括处理垃圾的政府补贴、上网电价、供热收入、售渣收入等,其中集中发电和供电收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其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