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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神勇的泥猴桃
心灵美的香水
2023-02-06 19:58: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最佳答案
怡然的刺猬
无聊的小鸽子
2025-09-09 14:08:21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督查、安全保密、信访、电子政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并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重点区域规划,衔接、平衡各地区、各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政策;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研究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价格制定的审核和审定工作。起草重要文件;研究、提出民族区域发展政策;跟踪分析、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组织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重大问题;牵头组织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协会、学会的管理;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承担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和协调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发布投资信息;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前期项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及资金来源;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审定、上报和下达国家补助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具体工作。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国外贷款项目建设招标方案的审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监测评价等全过程检查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自治区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引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地区经济处

组织研究提出自治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并协调有关政策,参与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地质矿产勘查、基础测绘和水资源平衡规划;审批、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调和推动自治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治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机、乡镇企业、气象、渔业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他农村经济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跟踪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政策建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负责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

(九)能源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措施、产业重大布局和行业改革方案;拟订自治区能源总体规划、综合性能源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石油、天然气、煤炭(含煤制燃料)、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能源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测分析自治区能源行业运行状况,协调解决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区能源对外合作工作;承担自治区能源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交通运输行业改革方案,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和下达年度交通专项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铁路、公路、民航、管道等专项规划;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重大项目的布局;监测分析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状况,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城市交通项目。

(十一)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治区工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及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培育自治区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及相关领域污染治理等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国家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自治区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专项计划的审批、审查、上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自治区粮食调控办公室)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承担自治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自治区内外贸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经济贸易、流通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商品流通计划和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编制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粮食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粮食流通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自治区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跟踪分析财税、金融、保险等情况;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牵头推进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和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

(十八)项目建设管理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自治区招投标工作,参与拟订自治区招投标配套法规和综合性政策,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工作和权限内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和特殊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核上报、审批;指导自治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发布与投资项目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

(十九)以工代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贫困地区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目标和政策措施;编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审批以工代赈重大扶贫开发项目。承担自治区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研究提出收费管理的法规、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和调整公益事业价格、部分公用事业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价格;负责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和本级《收费许可证》发放、调整、换证、审验和其他管理工作;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二十一)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处

负责自治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定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制定重要农产品储备的出入库价格及费用;研究制定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制定自治区直管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镇自来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二十二)能源交通价格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调价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政策和相关措施;对自治区管理权限内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和延伸服务收费、通信及邮政部分资费和增值业务资费进行管理;对授权各地、州管理的能源、重要工业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工业品价格进行监管;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三)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负责管理自治区土地、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参与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的审核和公布,研究制定自治区管理的房地产(含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公用住房和廉价租房)价格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争议;负责管理和制定热力、旅游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非赢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负责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管。

(二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和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价格公共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管理、价格社会监督等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二十五)价格成本监审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核算、监审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监审等工作;对各地州市成本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六)法规处

组织编制本委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及本委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

(二十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出国(境)审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医疗保险、人事档案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指导委干部培训中心工作。

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研究制定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对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稽察;指导协调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监管工作;开展对建设项目政策环境的稽察及项目后评价;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区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提出改进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办开展有关稽察工作;监督、监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

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提高国民经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经济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预案、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以军事需求为目的的国民经济实力调查,提出战时动员措施;组织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组织提出经济建设项目平战时结合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与国民经济动员的结合与衔接。

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西部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点项目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新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经济开发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承担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最新回答
沉静的棉花糖
柔弱的戒指
2025-09-09 14:08:21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农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修志、信息、保密、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组织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厅属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自治区农业执法监察局)

组织拟订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有关自治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自治区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拟定自治区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承办国际国内农业会展。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自治区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参与制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农业项目稽查管理办公室、农业受援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自治区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政策建议;引导自治区农业结构调整;承担自治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提出扶持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指导自治区农业项目管理和稽查工作;承担农业援疆受援综合协调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自治区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教育工作。

(七)种植业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治区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自治区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自治区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区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自治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八)园艺特产处

拟订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宏观管理自治区设施农业生产和基地建设,提出发展设施农业的政策建议;指导自治区特色农作物、蚕桑、养蜂、花卉等的生产及结构布局调整;制定特色农作物、蚕桑、养蜂、花卉等生产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参与制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自治区农业对外开放的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提出促进外向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农业涉外事务;承担自治区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自治区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承办协调管理在自治区实施的与国际合作的农业项目;承办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一)农村环境保护与能源发展处

拟订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与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自治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自治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发展;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俊秀的玫瑰
称心的金毛
2025-09-09 14:08:21
简介: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2012年7月10日正式揭牌成立。新能源集团是集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天然气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为一体,主要从事资源储备、经营、测量、规划、咨询、评估、技术研发、项目开发、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设备和新材料制造、采购及配送等产业链一体化业务。新能源集团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按照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要求,以整合、储备、经营自治区优势可再生清洁资源,加速自治区优势资源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竞争优势转换,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加快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建设。

法定代表人:武钢

成立时间:2012-07-06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500000300033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活力的期待
默默的招牌
2025-09-09 14:08:21
申报程序

1、地方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409室,邮编:100037)。

2、中央项目,由中央部门对本部门项目进行汇总后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

复杂的钥匙
坚强的飞机
2025-09-09 14:08:21
特变电工嘉峪关600兆瓦项目位置在嘉峪关市城区以西的戈壁中,滩上遍布大小冲沟,环境十分恶劣,项目工程规模大、工艺系统多、技术性强、工期紧,相较于以往的小规模并网电站涉及面更广,内容更多,要求更高,难度更大,详细介绍如下: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公司一直专注于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掌握了光伏和风力发电行业的多项核心技术,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光伏逆变器的知名品牌。

年轻的鱼
英勇的小蜜蜂
2025-09-09 14:08:21

新疆北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2010-01-19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大街10号。

新疆北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52325697823591L,企业法人王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疆北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煤炭、煤化工行业的新技术开发及应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生物能源及降低能耗、提高能效有关技术的开发及应用;项目投资和经营管理。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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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勇的自行车
饱满的裙子
2025-09-09 14:08:21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保护环境、有效监督和合理利用能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规划,把节能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制定节能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行多能互补,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的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州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促使其加快技术改造,降耗增效。

禁止新建和扩建国家名录公布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应当按照项目性质和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验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条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阶段性的能耗达标管理,并定期考核。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并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能源检测计量器具。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公布。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和保护环境的工作责任制,制定节能技术措施,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开展节能工作,实行节能考核,建立奖罚制度,对节约能源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重点耗能设备档案。新增或者改造更新锅炉、炉窑等大型用能设备的,应当达到规定的节能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造、淘汰耗能超标的设备。

搞怪的柜子
重要的帽子
2025-09-09 14:08:21
就二楼说的对,私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特变集团。改制完早都不是国企了。它是通过一步步的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壮大起来的。1997年上市,2010年底已经实现双百亿目标。但今年输变电行业总体盈利能力都下降,竞争力太大了,他还算不错的

尊敬的书包
平常的香氛
2025-09-09 14:08:21
国能新疆甘泉堡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待遇非常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发电,购电,售电,供冷,热,水,汽,气项目开发,经营和管理,电力,热力设施的承装,承试,承修,物流服务,可再生能源,综合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和培训,该能源公司经营范围广,投资实力非常强,看重每一位员工的能力与发展,月工资在五千之上,还有带薪休假,交五险,管吃住。

复杂的夏天
个性的缘分
2025-09-09 14:08: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生产、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节能工作遵循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州、市)、县(市、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总量,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统计等基础数据库,促进节能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国内外行业主要能耗先进指标,节能先进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以及违法用能情况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公共服务。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节能宣传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行业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未制定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需要制定严于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可以制定自治区节能地方标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节能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不符合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