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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电力企业改革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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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19:40:51

今年电力企业改革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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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21:06:02

电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按照公司“两会”精神,找准历史方位,把握工作重点,坚持市场化改革这个“大方向”,抓住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个“突破口”,扭住激发活力动力这个“关键点”,狠抓改革落实,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做好“十四五”时期深化改革工作,要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聚焦突出矛盾与问题,优化集团管控,推进产业升级,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2021年是“改革深化年”,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把握好“一个抓手、四个切口”,在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一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改革任务,主动服务好国家战略二是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治理三是坚持“统一市场、两级运作”,努力构建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四是优化发展布局,变革发展动力,服务企业转型升级五是着力提高效率,持续增强活力。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1年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2年各省(区、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第二条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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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21:06:02

针对近两年国内风电产业发展较快的状况,我国政府近期对风电产业的发展目标作了调整。2007年“可再生资能源中长期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而在今年3月发布的"可再生资能源十一五年规划"中,这一目标被提高到了1000 万千瓦;此外,按照“中长期规划”,到2010年要“形成江苏、河北、内蒙古3个100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 凇笆 晃骞婊 敝校 庖荒勘瓯惶岣叩? 个。风电也是"十一五规划"中对发展目标唯一作出修订的可再生能源类别。 与此同时,为了给风电产业长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自2005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等多项扶持风电政策,目前国内扶持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1、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 为鼓励国内风电设备产业发展,早在1996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就推出了“乘风计划”。该计划以市场换技术为策略,提出:以一定的风力发电机定单为筹码,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引进技术,在“十五”期间,实现大型风力发电机风机国产化率60%-80%以上的目标。 为鼓励国内企业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2007年4月财政部发布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8月20 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安排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将对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商给予直接的现金补贴。《办法》规定,政府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 2、风电全额上网 2006年,国家法改为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公司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量。此后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风电场接网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补偿。 3、风电特许权招标 2003年,国家发改委开始推行风电特许权开发方式,即:通过招投标确定风电开发商和上网电价。目前国内的风电项目招标已经先后进行了5期,通过招标综合考虑风电项目投标商的融资能力、财务方案、技术方案、机组本地化方案、上网电价等因素,有力地培育了国内风电产业发展。 4、强制风电发电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规定,到2010 年和2020 年,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 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5、风电价格分摊和补偿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风电项目的价格分摊机制。相关规定,风电与常规电源上网的电价之差在全国用电量中进行分摊。据统计,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合计2.6亿元,包括38个发电项目的支付补贴电量和补贴金额,涉及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其中,受补贴的风电项目占133万千瓦,比例达95%;获补贴2.27亿元,占87%。 6、税收财政支持 此外,我国政府还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技术的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制度,其中风电的增值税税率从正常的17%降到8.5%,风力发电项目的所得税税率由33%降到15%。

自然的店员
苗条的魔镜
2025-09-09 21:06:0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

还单身的大神
柔弱的铃铛
2025-09-09 21:06:02

2020年3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文件《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2020年度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补贴预算总额度为15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户用光伏,补贴竞价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10亿元补贴总额组织项目建设。即是户用补贴总额为5亿元,工商业与地面竞价项目位10亿元。

2020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权威文件,明确说明里2020年光伏补贴政策。明确到: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即是,户用电站每发一度电的补贴是0.08元。

由这两个政策可以得出,2020年的户用补贴规模为:

按照户用光伏总补贴额度5亿元、年利用小时数1000小时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测算,并按照50万千瓦区间向下取整确定。

当户用光伏度电补贴强度为每千瓦时0.08元时,5亿元÷1000小时÷0.08元/千瓦时=625万千瓦。向下取整为600万千瓦。即6GW。即是2020年可纳入补贴的容量为6GW。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解读,2020年纳入规模的户用项目为:2020年1月1日~并网截止日。需要重点强调是:国家不允许提前抢户用指标,先建先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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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喜的蜻蜓
妩媚的大树
2025-09-09 21: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

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

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

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

、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

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

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

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

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

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

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

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

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

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

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

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

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

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

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

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

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

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

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

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

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

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

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

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

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

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

决定。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

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

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

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

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

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

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

,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

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

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

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

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

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

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

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

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

,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

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

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

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

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

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

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

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

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

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

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

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

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

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

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

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

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

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

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

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

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

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

,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

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

定制定。

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

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

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

扶持。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

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

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

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

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

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

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

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

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

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

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

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

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

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

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

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

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

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

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

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

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

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

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

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

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

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

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

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

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

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

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

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

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

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

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

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

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

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

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

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

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

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政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

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

大胆的野狼
兴奋的画板
2025-09-09 21:06:02
(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

(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长情的小蝴蝶
和谐的万宝路
2025-09-09 21:06:02
2019年已经过半。变革与不确定仍然是中国的能源领域将要面对的现实,新的机遇和挑战正在加速行业洗牌。面对变革,唯有立足当下厘清趋势,才能把握时代的机遇才能迎接未来的挑战。

那么,2019年,中国的能源领域正在发生着哪些故事呢?

电力体制改革加快跨省电力交易扩大

2018年12月25日,国家电网公司召开发布会,明确下一步将着力抓好10项重点工作,不断把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

次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明确为加快向 社会 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2018年12月27日,甘肃、山西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启动,由此拉开2019年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序幕。随着今年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正进一步加快,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正持续扩大。可以说,2019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有望取得关键突破。

油气体制改革加速管网独立取得突破

2018年,关于“油气管网独立、国家管道公司将成立”的消息频频传出。从国家对能源体制改革基本思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来看,管网分离是油气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此举有利于油气公司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要真正有效打破油气领域垄断,推动油气领域纵向产业链的市场化、专业化分工,首先要实现真正的油气与管网的分离,2019年是关键一年。

新能源车逆势上行氢能源是大势所趋

2018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导致 汽车 销量一路走低,但新能源车却保持产销量持续高速增长。氢燃料电池 汽车 因其具有良好的环境相容性、能量转换效率高、噪音小、续航里程长、加注燃料时间短、无需充电等特点,被视为很有前景的清洁能源 汽车 。目前,国内用于示范的氢燃料电池 汽车 已达200余辆,累计运行里程10余万公里。2019年氢能源 汽车 产值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到2030年我国氢能 汽车 产业产值有望突破万亿元大关。

天然气供需仍处紧平衡

中国已于2017年超过韩国成为世界第二大液化天然气(LNG)进口国,超越排名首位的日本已隐约在望。

2019年,国家层面为天然气保供做足了准备。天然气产量和供应量再创新高,储气能力建设进展明显,预计全年天然气增产100多亿方、增供300多亿方,冬季取暖期供应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日均增加约1亿方。预计2019年全年,天然气供应量将继续稳步增加,但随着治理大气污染、“煤改气”的继续推进,天然气供需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

光伏步入平价时代光储一体渐成趋势

在经历了前两年的突飞猛进后,维持新能源装机的可再生能源基金不堪重负,补贴缺口巨大。光伏的未来取决于是否能平价上网,降成本能力成为该行业核心竞争力。

2019年已经开始“以点带面”,开启光伏平价时代。随着储能技术的快速提升和成本的不断下降,“光伏+储能”将在未来能源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2019年有更多企业布局这一领域。

风电产业全年回暖海上装机稳步向前

2018年风电行业加快推动海上风电和分布式风电发展步伐,在此前连续两年装机量下滑的态势下,实现了局面的扭转。海上风电曾是行业发展的短板,经过3年多的发展,无论是在可开发资源量上,还是技术政策层面上,我国海上风电目前已基本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目前,风电企业经历两轮周期洗礼,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十分明显。预计2019年风电装机规模将呈现全年回暖的状态,达到30GW左右的水平。

配额制艰难出台鼓励新能源发展

2018年末,国家能源局再次下发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函,这是继2018年3月、9月以来,配额制第三次征求意见。可以说,艰难出台的配额制将为新能源发展增添一大驱动力,从地方政府、电网公司的角度,形成新能源发电量、输电量的考核压力,从而鼓励新能源的发展。预计,2019年度配额指标将于上半年发布。

国网混改再提速特高压迎建设高峰

2018年9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一批输变电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在2018年、2019年两年间核准9个重点输变电线路,共涉及“七交五直”12条特高压线路,这是继2012年大规模规划建设特高压之后的又一个建设高峰。2018年末,国家电网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前期增量配电、交易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等混合所有制改革 探索 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混改”范围和力度,推出向 社会 资本首次开放特高压建设投资等一系列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除国内市场打开外,特高压海外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一般而言,特高压建设周期在2年—3年左右时间,这意味着2019年会成为交货大年,2020年设备厂商或将迎来业绩高峰。

“三弃”问题有缓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情况持续好转,弃电量和弃电率保持下降趋势。预计2019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弃电量和弃电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到2020年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促关联产业发展

煤化工市场重回快车道

在2018年12月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有关领导强调,科学有序推进煤制油、煤制气等示范项目。在国家能源安全和油价缓慢回升的形势下,煤化工市场正在重回快车道。目前,我国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等现代煤化工技术尚属新行业,煤化工项目投入和产出规模大,对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和促进地方经济活力影响深远。同时,由于煤化工项目涉及水资源消耗、土地占用、环境污染,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定价、市场准入等问题,我国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面临着产业政策不完善、重视不足等问题,一些核心技术、设备也受制于人。

但作为国家支持的能源行业发展方向,预计2019年,煤制油、煤制气产业政策将逐步完善。

缥缈的秀发
调皮的白开水
2025-09-09 21:06:02

2017年全国各地最新光伏补贴,国家补贴政策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2017年我国光伏行业政策

1、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小康,光伏扶贫、农光互补爆发,2016年1月27日,党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文件,《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并着重强调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行最严格的脱贫攻坚考核督查问责。

2、鼓励废弃煤矿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2016年2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文件指出: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3、适当增加贫困老区光伏、风电等优势能源资源开发规模。

2016年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继续实施以工代赈、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等专项扶贫工程,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力度。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增收致富。积极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支持老区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加快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积极推进老区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等措施,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4、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措施

2016年5月5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源。此次联合发文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有效措施。

5、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文件,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

6、光伏扶贫被国务院列入《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10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文件。文件指出国务院在扶贫方面责令: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精准帮扶贫困农户。支持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扩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模,与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带动关系。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7、到2020年光伏装机力争达到100GW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 〔2016〕61号文件。方案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在清洁能源方面,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风电装机达到200GW,光伏装机达到100GW,核电装机达到58GW,在建容量达到30GW以上。

8、光伏扶贫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

2016年10月22日,国务院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文件,文件指出: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

9、光伏指标向东北倾斜,鼓励开展光伏供暖试点

2016年11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文件。《意见》指出,未来将在东北地区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全面实施风电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

10、完善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机制和政策

2016年1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推进相关工作。李克强指出,能源生产既要优存量,把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作为能源转型发展的立足点和首要任务也要拓增量,加快提升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安全高效发展核能,优化能源生产布局。

11、鼓励分布式光伏与实施农业发展相结合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文件。通知针对光伏扶贫做出明确指示。并将其列入至组织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具体方式是: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集体股权并按比例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12、保护生态环境 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文件,该文件强调:强化区域环保协作,联合开展大气、河流、湖泊等污染治理,加强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共建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

13、支持光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助力农民奔小康

2016年12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文件,意见针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做出明确指示,并将光伏列入其中。具体意见如下: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将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

14、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下称《规划》)。《规划》要求推进非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2020年太阳能发电规模达到1.1亿千瓦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00万千瓦、光伏电站4500万千瓦、光热发电500万千瓦。

而国家能源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增长168倍,超越所有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提前半年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3500万千瓦装机目标。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

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太阳能光伏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预测,1.1亿千瓦的“十三五”太阳能发电规划规模,意味着未来几年间,中国光伏产业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和空间。

15、中国光伏行业发展路线图

《中国光伏行业发展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于2017年2月16日正式发布。

《路线图》涵盖了光伏产业链各环节,涉及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平衡部件、系统等各环节的62项关键指标。《路线图》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集了近百家光伏企业、研究机构和各方面意见,经过数轮研讨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预测了2017、2018、2020、2022和2025年的发展目标,体现了产业、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反映了现阶段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对光伏产业未来发展的共识,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光伏发电是利用 半导体界面的 光生伏特效应而将 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 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

太阳能电池经过 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 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

勤恳的睫毛膏
安详的曲奇
2025-09-09 21:06:02

新能源行业前景可期。一方面,能源结构转型是大势所趋,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是不可逆的过程。目前,我国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渗透率仍较低,行业整体发展空间大。在《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中,明确了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消费比重应提升至15%。

2050年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能源供应的主体力量,在电力消费中的比重有望达80%。能源结构转型将为新能源行业发展带来广阔空间。

另一方面,我国的新能源产业链具备全球竞争力。新能源发电和新能源汽车均为中国制造2025核心产业,国家对此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经过多年支持和发展,国内已涌现出一批全球领先的龙头公司,如今我国光伏产业链在全球已具有绝对优势,新能源汽车销量在全球的占比也非常高,行业加速替代的趋势已经形成。

新能源行业投资价值显著

但对个人投资者而言,进场布局也并非易事。新能源涉及细分领域多且产业链长,又由于是新兴成长行业,业绩波动难免较大,所以投资者不妨借助专业投资者优势,通过主题基金进行配置。建信新能源行业基金聚焦新能源行业。

主要布局新能源汽车、光伏、风电、核电等不同新能源行业。在细分行业和个股的选择上,该基金也将充分发挥主动投资优势,通过对不同板块成长阶段和政策周期差异的理解和把握,积极寻找优质龙头标的,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为给投资者带去更佳回报,该基金采取双基金经理制,由陶灿和田元泉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