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保险优惠政策
结合当前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密集出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引导新能源产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消费。
尽快颁布适用于新能源产业的专门税法。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战略规划,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在整合现有税收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实施条例,满足新能源产业各个环节、多重阶段的发展需要,解决税收支持体系边界模糊的问题。
根据产业需要选择最适合的税收优惠方式。要充分考虑政策功能与新能源产业的结合。例如,在新能源企业初设时,要多采用免税期、投资税收抵免等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此外还要采用进口关税抵扣的政策解除企业在进口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中的顾虑。在投产初期,可通过优惠税率、增值税抵扣,解决企业成本偏高推高价格而挤压利润的问题。到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出口退税鼓励成熟起来的新能源产品走向国际市场,通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鼓励新能源企业继续投入技术革新和设备研发。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改革。一是完善增值税政策。重点应放在准确判断各新能源行业或产品的特点,选择更加合理的税负水平。如在新能源电力发展初期,将增值税税负统一降低,可选择6%的征收率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3年~5年)将增值税返还给企业等。对于固定资产抵扣时间长造成的企业资金成本偏高问题,可先规定一定比例增值税返还,剩余部分再进行逐年抵扣,另外可适当缩短抵扣期限。为鼓励科研开发,对相关新能源设备可实施进口设备免税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完善消费税政策。对耗能高、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实行惩罚性的高税率,并将这部分税款转移用作新能源有关项目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有针对性地对新能源产品少征或减免消费税,如对生物柴油实行低税率,并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等。
三是完善营业税政策。在金融领域对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等金融保险业务所获得的收入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相关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可减按3%的低税率征收,待条件允许时再逐步降低这一税率。对保险企业的相关保费税收,可在限期内(如3年)免征营业税。在技术推广方面,可以对新能源技术研发、转让、咨询和相关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当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作出清单式列表。在用地方面,可以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企业的生产用地,给予营业税的减征或免征,对于企业或个人向新能源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应实行相对的低税率。
四是完善关税政策。为了排除新能源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障碍,可以分情况给予多层次的进口关税优惠。如分为急需且国内不能生产、需要但国内生产不足、需要且国内生产充足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免征、减征和按常规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同时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国内生产已经成熟的新能源产品免征出口环节关税,帮助这些企业以价格优势拓展国际市场。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第一,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优惠税率。第二,明确“三免三减半”政策的相关细节,如“第一笔经营收入”以收付实现制确认,允许新能源发电企业将年底的结算收入延迟到次年初取得,尽可能延长优惠时间。第三,对多渠道获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专项奖励资金、贷款利息以及相关税收返还等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将购置国产设备金额20%~30%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规定年限中继续抵免。第五,加大对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扩大加计扣除的力度,除增加扣除比例的幅度外,还要按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给予不同程度的加计扣除,即对研究开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和无形资产成本200%的摊销。第六,允许新能源企业对所使用的关键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如风电企业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缩短至8年~10年。第七,鉴于新能源企业实现利润周期长,要适当延长其亏损弥补期限。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技术人员因新能源技术开发获得的地市级以上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向新能源企业提供或者转让相关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提高费用减除额度或者降低相应税率对个人从新能源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要设置相应免税期限通过一定比例的退税鼓励新能源个人消费。
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不同行业类型、不同层次纳税人以及不同需求,分类进行政策宣传,扩大全社会对新能源税收政策的认知。主动深入新能源企业,帮助企业能够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打造纳税服务加强版,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规范涉税会计核算和加强内部控制。在税收政策自主权限内,更多地向新能源产业倾斜,为新能源企业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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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两年国内风电产业发展较快的状况,我国政府近期对风电产业的发展目标作了调整。2007年“可再生资能源中长期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而在今年3月发布的"可再生资能源十一五年规划"中,这一目标被提高到了1000 万千瓦;此外,按照“中长期规划”,到2010年要“形成江苏、河北、内蒙古3个100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 凇笆 晃骞婊 敝校 庖荒勘瓯惶岣叩? 个。风电也是"十一五规划"中对发展目标唯一作出修订的可再生能源类别。 与此同时,为了给风电产业长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自2005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等多项扶持风电政策,目前国内扶持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1、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 为鼓励国内风电设备产业发展,早在1996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就推出了“乘风计划”。该计划以市场换技术为策略,提出:以一定的风力发电机定单为筹码,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引进技术,在“十五”期间,实现大型风力发电机风机国产化率60%-80%以上的目标。 为鼓励国内企业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2007年4月财政部发布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8月20 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安排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将对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商给予直接的现金补贴。《办法》规定,政府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 2、风电全额上网 2006年,国家法改为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公司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量。此后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风电场接网费用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补偿。 3、风电特许权招标 2003年,国家发改委开始推行风电特许权开发方式,即:通过招投标确定风电开发商和上网电价。目前国内的风电项目招标已经先后进行了5期,通过招标综合考虑风电项目投标商的融资能力、财务方案、技术方案、机组本地化方案、上网电价等因素,有力地培育了国内风电产业发展。 4、强制风电发电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规定,到2010 年和2020 年,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 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5、风电价格分摊和补偿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风电项目的价格分摊机制。相关规定,风电与常规电源上网的电价之差在全国用电量中进行分摊。据统计,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合计2.6亿元,包括38个发电项目的支付补贴电量和补贴金额,涉及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其中,受补贴的风电项目占133万千瓦,比例达95%;获补贴2.27亿元,占87%。 6、税收财政支持 此外,我国政府还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技术的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制度,其中风电的增值税税率从正常的17%降到8.5%,风力发电项目的所得税税率由33%降到15%。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20年,相差10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法律分析:2021年光伏发电补贴是每度电补贴三分钱。
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点:
1、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光伏发电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太阳能缺点有以下几点:
1、太阳能的利用设备必须具有相当大的面积;
2、太阳能的应用受气候、昼夜的影响;
3、技术限制,导致能源利用率不高,效率低下,且设备投资较高;
4、使用太阳能蓄电的蓄电池也会带来很大污。
光伏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简称,是一种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
同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类,一种是集中式,如大型西北地面光伏发电系统,一种是分布式,如工商企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民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优点有以下几点:
1、无枯竭危险;
2、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绝对环保;
3、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安装在建筑屋面同时美观的优势;
4、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
5、能源质量高;
6、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且非常喜爱;
7、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
8、从国家安全角度讲,光伏发电可以实现家庭自己供给,避免战争带来的毁灭打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