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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分户采暖,集中供暖有什么优势

健壮的长颈鹿
苗条的糖豆
2023-02-06 16:07:20

相较于分户采暖,集中供暖有什么优势?

最佳答案
美丽的棒棒糖
美丽的吐司
2025-09-10 13:21:42

集中供暖是将家庭日常用气与暖气分开供应,用户不需要自己操作供暖系统。通过天然气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多能互补,就近高效满足用户集中供暖需求,具有占地小、投资少的优势,不影响现有的市政规划,具有较高的经济可行性和现实可操作性,适合家中有老人孩子,或者经常在家的家庭。

集中供暖24小时供热室温达到18℃,因个体的体感差异,18℃能够满足大部分客户冬季采暖的舒适度,同时也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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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注意事项

集中供暖主要利用地暖形式,地暖分电暖和水暖两种。采用的地暖大多是水暖,即将水管铺在地面下,热水通过辐射和对流形式将热量传到房间里。因为热量是从下往上传递的,符合人的生理需要,感觉会很舒适;由于人们对地暖环境的感觉温度比实际温度高1~2℃,所以相比其他的采暖方式更节能。

而由于管道全部铺设在地面下,业主家的平面布局不受限制。但地暖的采暖效果并非想象中完美。由于主要是通过辐射的方式传导热量,家具的阻挡会影响散热效果。另外,在朝北的卧室和卫生间,由于所需的热量相对要多,且卧室里除去床、衣柜和桌子,剩下的地面空间很小,由于地暖的水温不高,需要的暖气稍微多一点。

地暖对水温有一定限制,需要对壁挂炉的出水温度进行设定;地暖较低的回水温度有可能影响普通壁挂炉的使用寿命,增加后期维护成本。由于构造原因,采用地暖时最好选择强化地板或地砖,热传导效果好,实木地板或复合地板可能会引起开裂。而地毯会增加热阻,影响供暖效果,所以也不能使用地毯。此外,最好选择有腿的家具以降低热阻。

最新回答
含蓄的黄蜂
淡定的含羞草
2025-09-10 13:21: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温婉的冬日
不安的嚓茶
2025-09-10 13:21: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服务、使用、设施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普及率和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三)指导集中供热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移交;

(四)负责集中供热行业管理、监督和考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热源单位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热源点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供热用热成本监审,协调集中供热的能源供应。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相关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依法查处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公用管道的使用管理除外)和供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供热活动中违反质量、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供热设施、偷盗热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加强对热源单位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热源单位存在的治安隐患依法督促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在竞争机制下投资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当地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新乡市国土空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用户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部署实施。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供热管网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除经论证能够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在地下负一层建独立站房外,新建热力站应当建在地面之上,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条 对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热用户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电热膜、热泵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

羞涩的春天
贪玩的眼神
2025-09-10 13:21: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大意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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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3:21:42
集中供暖和独立供暖哪个好?有什么区别?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一、适用范围

家庭独立供暖:适用于任何具有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条件的建筑。集中采暖:仅适用于集中采暖管网到达的建筑。目前来说,对于独立采暖系统在节能保温比较严格,运行调节独立性较强,不同用热单元分界较清晰,需要按不同用热单元收取费用的以住宅为代表的居住建筑中具有巨大优势。我国广泛的新兴采暖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虽然缺乏集中采暖管网,但近年来采暖求日益扩大,独立采暖系统成了上述区域的较好选择,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二、热源效率

分户采暖:一般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小型设备和大型设备在燃烧效率方面的差别已很小。集中采暖:可有效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大型燃烧设备较小型设备的燃烧效率高。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三、环保性

家庭独立供暖:燃烧尾气就地排放,但一般采用清洁能源,对环境影响不是很显著。集中采暖:热源集中管理,烟气粉尘等排放物更易于处理和控制。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四、输配能耗

家庭独立供暖:热源距用热部位很近,管道直接敷设在室内,输配泵耗和热损失可忽略不计。集中采暖:热源较用热部位较远,输配泵耗要占到输送能量的5%左右,管网热损失要占到输送能量的10%左右,若管理不善有跑冒滴漏现象或存在严重水力不平衡,以上能耗还会大大增加。

集中供暖和独立供暖哪个好?有什么区别?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五、可靠性

家庭独立供暖:热源分散,故障点增多,但单个热源发生故障不影响其他用户采暖,且系统内热水压力较低,不易发生渗漏,系统水容量小,发生渗漏的危害小。集中采暖:热源集中,易于集中维护和管理,但一旦系统发生故障相关用户采暖都会受影响,且工作压力较高,系统水容量大,一旦发生渗漏,危害较大。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六、采暖热费

家庭独立供暖:跟建筑的实际采暖需求有关,对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建筑采暖热费远远低于集中采暖,部分地区为推广清洁能源独立采暖还会有补贴,可以有效促进对建筑保温的更高要求,但在保温性能差的建筑中费用较高。集中采暖:普遍按照面积收费,由政府定价,包括管理费用和利润,由于普遍存在欠费问题,运营企业往往需要相关补贴才能正常运行如按热量计量收费,在南方地区由于用热量较小,单位热量管理和折旧分摊费用较大,单位热价将远远高于传统采暖地区。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七、运行控制

家庭独立供暖:天然实现分户控制,设备自动运行,开关灵活,采暖时间自主控制,室内无人时可关闭,为主动节能提供了有效手段。集中采暖:运行控制较困难,从热源、管路到末端采暖系统都需要增加大量的控制装置和仪表,规定的采暖时间外不能采暖。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九、计量收费

家庭独立供暖:天然解决计量收费问题,用多少供多少,自己付费。集中采暖:可通过安装相关仪表计量,但需要读表计量,且往往存在收费难的问题,为采暖系统的管理留下隐患。

独立供暖和集中供暖的区别九、造价成本

造价由于存在巨额的热源和小区外管网建设费用,集中采暖运营商往往要按采暖面积收取高额初装费,此外还要占用建筑管井和建设小区内采暖管网,因此单位面积造价会比独立采暖略高或持

简单的钻石
耍酷的店员
2025-09-10 13:21:42
方式1: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一直都是北方为普遍的取暖方式,它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家庭采暖模式,通过集中加热锅炉,分户暖气片安装供热管道系统实现供暖,具有安全、省心、污染小的优点。但是这种供暖方式,在南方不适用。

方式2:地暖取暖

电地暖是一种节能的供暖方式,电能是可再生能源,可以通过太阳能、风能、核能、水利等能源进行发电,既节能又清洁,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政策。此外,电地暖具有采暖范围广、升温速度快、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强等优点,非常适合南方使用。

方式3:空调取暖

当北方靠集中供暖来吃冰棍的时候,南方大部分的城市使用的取暖设备都是冷暖空调。冷暖空调虽然能够让室内的温度快速上升,但是非常耗电,需要长期的密封窗户和门,这样就会造成室内的空气不流动,空气质量差,人容易生病。因此,如果南方冬季使用空调取暖的话,必须安装空气净化器,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

方式4:壁挂炉取暖

壁挂炉制暖可以为市民提供生活热水,不需要另外购买热水器。但壁挂炉选购和安装费用偏高,市面上的壁挂炉分进口和国产两种,壁挂炉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天然气等,费用与集中供暖相差不多。此外,壁挂炉一般只适用于有通天然气的社区,且安装好与装修同步完成,否则会存在散热片和热水管外露的问题,影响居室的整体美观性此外壁挂炉需要安装在阳台、厨房等通风好的地方,且存在一定的噪音。

可爱的菠萝
执着的期待
2025-09-10 13:21:42

集中供暖不存在污染。

成都准备采用的集中供暖方式是以天然气分布式热源为主,太阳能热水、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绿色低碳多能互补的技术路线,不同于我们通常理解的以燃煤锅炉为主的集中供暖,不仅没有污染,还能够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绿色低碳、节能减排,也符合国家鼓励的能源使用方向。

集中供暖能源效能高,经济性好,也能为老百姓节约冬季采暖支出,相比其它采暖方式还具有无电磁辐射、无噪音、温度湿度方面体感舒适等优点。

扩展资料

成都进行集中供暖的原因:

近年来,每逢供暖期,呼吁“南方集中供暖”的话题都会成为热点,人民群众对于集中供暖的呼声越来越大。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的向往,成都燃气积极响应成都市“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的号召,在全力做好供气保障的基础上,也在不断探索集中供暖在成都的发展模式,满足市民采暖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新闻网-火爆!成都集中供暖 已有10000余户报名

无限的电脑
听话的画板
2025-09-10 13:21: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安全便民、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六条 鼓励、扶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七条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并备案。第九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生产企业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生产企业、供热管网等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新、老供热管网建设或者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城市区域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供热管网的建设。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住宅按照计划逐步建设和改造,以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或者直供直管到户的要求。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五条 需要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施工和调试。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经营企业及有关专家参与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整体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供热设施及其有关资料移交给热经营企业,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的,由热经营企业负责供热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热经营企业收到供热设施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应当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价格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计量方式、供热起止时间、室温确定标准、供热价格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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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详的大象
2025-09-10 13:21:4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促进城乡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能力。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换热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避免噪声扰民。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预留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

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占用、改变其用途。第八条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档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同步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供热管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解决。供热管网建设确实需要穿越建筑物区域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条 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区内的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维修、管理、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由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协商确定。

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集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补建集中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热源企业厂区以及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

(二)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